当前日期:

目录

一、就业
解放前,无安置劳动就业机构,劳动者自谋职业。雇用工人最多的是宣纸业,抗战前曾达2000余人。抗战期间,宣纸工人有所减少,表芯纸工人则增至1200余人。火柴厂工人300余人。卷烟厂、难民工厂工人200余人。其余纺织、酿酒、榨油等作坊佣工约2000~3000人,每一作坊仅有10~30余人。煤矿工人则无定数。
建国初期,社会失业人员自找门路或经人介绍就业,各企业自行招工佣工。1950年中央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公布后,县政府成立劳动就业登记处,下设城关、茂林和马头三个登记站,抽调11名专职干部办理就业登记工作。先后登记203人,其中失业店员12人,失业工人62人,城市无业贫民22人,小商贩17人,失业知识分子13人,旧军政人员20人,家庭妇女51人,失学青年11人。
截至1958年7月1日,先后安置各类失业人员450多人。其中正式就业的310人,帮助组织从事各项生产的80人,参加农业生产的60人。
1964年,全县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力847人。县政府专门设立安置办公室,至1965年共安置381人。其中长期工作的176人(全民44人,集体132人),合同工126人。当时就业原则由国家统包统配,即由政府将就业名额分配到各企业单位,再由单位落实到人。
1978年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改革统一招工统一分配政策,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1980年6月成立“泾县劳动服务站”,同年10月19日更名为“泾县劳动服务公司”。11月,县革委会成立招工委员会,负责全县劳动就业工作。按“自愿结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除部分待业知青经考试招工、招干、顶职就业外,大部分知青均由父母所在单位开办集体企业安置。自1980年至1987年,全县共新办集体企业285个,安置待业青年8048人。
据统计,全县自1949年至1987年总共安置城镇就业23459人。其中招工3284人,占总人数14%;减员补充1259人,占5.4%;安置复退军人6270人,占26.7%;合同季节工1446人,占6.2%;安置知青办集体企业8048人,占34.3%;帮助自谋职业1392人,占5.9%;劳务输出1760人,占7.5%。
此外,全县乡镇企业(曾称社队企业)自1979年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发后开始蓬勃发展,从业人员11615人。1984年后发展更快,乡(镇)、村两级企业达1766个,职工14551人。1987年,全县乡镇企业发展到8022个,职工29837人。其中少数为集镇人口,多数是农村富余劳力。
二、用工制度
用工建国前,泾县私营厂矿和手工作坊均由业主自行雇用或辞退工人,政府部门从无用工管理制度。
建国后,人民政府开始建立用工制度并逐步完善。1956年1月,县政府民劳科根据泾县用工需要和劳力情况制定用工计划,各系统各部门用工严格按计划执行。企业用工先作出用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服从主管部门对劳动力统一调配,不准随意招用。企业职工调动须经劳动部门批准。职工调动主要有三方面情况:工作需要;照顾夫妻关系;家庭特殊困难。全民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其中以照顾夫妻分居两地调动较多。(这一管理原则一直沿用至80年代初。)1957年以前以劳动部门统一招用分配的正式或固定工为主,辅之以各种临时工。1957年,国务院下达《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本县劳动部门规定各单位计划外用工,一般从本企业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劳动部门从其它单位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仍有不足,则由用工单位在城镇户口中招收社会闲散人员,不准在农村招收农民佣工。
1958年,泾县推行两种用工制度,企业新增职工由正式工和合同工两部分组成。合同工分两种:即具有一定技术的长期合同工;临时需要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短期合同工。
1962年精减压缩城镇人口,暂停招收正式工,部分企业按生产需要允许招用临时工。1965年3月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下发后,县政府重申推行两种用工制度,决定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临时工尽量在城镇闲散人员中招用。
1971年对临时(合同)工制度进行改革,劳动计划内常年性临时(合同)工,凡于1970年12月底前在岗的均改为固定工。这项工作至1972年基本结束。全县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456人。其中全民企业336人,集体企业120人。
70年代后期实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用工原则:1、只限于本县范围;2、不影响农业生产;3、保持原身份不变;4、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与社员所在生产队直接结算;5、社来社去,定期轮换。
1979年县革委会发出《关于加强劳动力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企业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至1981年底,全县共清退民工556名,占应清退总数85%。15%的农民工因工作需要留用。同时县政府规定,各企业计划外用工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并纳入劳动计划管理,由各级政府统一安排和调配。1981年至1987年,全县各全民企业计划外用工累计7600人次。其中城镇劳力(包括家属工和借用集体企业职工)5300人次;农村劳力(含亦工亦农)2300人次。
1985年宣城行署下达《关于简化劳动管理的暂行规定》,本着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增加企业活力的原则,规定在劳动用工计划的指导下,企业有权向社会公开招工,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县内企业间职工调动可直接联系、协商办理。1985年至1987年共办理职工调动1863人。其中由外地调入524人,调出539人。
1986年,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行劳动制度改革。首先改革用工制度,在新工人中推行劳动合同制;继又改革招工制度,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取消“子女顶替”和“内招”,赋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整顿劳动纪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待业和养老保险问题。
劳动争议协调1987年5月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局、经委、工会、妇联、共青团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咨询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除抽调专人办公外,并从县经委、商业、林业、水电、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聘请12人担任调解(咨询)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公室组建后,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合同工的劳动合同书进行了全面鉴证,并协助各国营企业成立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劳动保护
解放前,本县工厂与作坊生产方式落后,设备陈旧,生产、工作环境与工作场所采光、通风、照明等条件很差,同时又无医疗、防护等设施,职工身体健康安全得不到保护。私营煤矿工人作业时生命安全更无保障。
建国后,党和政府重视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先后制定政策,发布劳动保护条例,从组织、制度、设施方面加强劳保工作。
1956年,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下发后,县人委会责成县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配合,多次组织人员深入厂矿开展防尘毒宣传,督促各厂矿企业建立劳保制度、给职工定期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改善生产中防护设施等措施。
1964年,县人委会遵照省经委等7部门《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实行保健食品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放射线、矽尘、高温作业的工人供应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分三等:甲等每人每月猪肉1.75公斤、鸡蛋0.75公斤、菜油0.25公斤、糖0.5公斤;乙等每人每月猪肉1.5公斤、蛋0.5公斤、油0.25公斤、糖0.5公斤;丙等每人每月猪肉1.25公斤、蛋0.25公斤、油0.25公斤、糖0.5公斤。规定煤矿井下、砖瓦制模、喷涂油漆等工种享受甲等保健食品;热处理、捞纸等工种享受乙等保健食品;磨坯、化验、烧烘、烧窑、锅炉以及从事地震台测报、X光摄片等工种享受丙等保健食品。1980年起,随副食品物价放开,保健食品发放改为补助现金。标准是:甲等9.8元、 乙等7元、丙等4.8元。
1958年,县劳动部门在全县12个中小型厂矿推行劳保检查制度,各厂矿相继配备专人负责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对锅炉的安装、使用、维修、改造等工作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定期对煤矿,砖瓦窑厂进行安全检查,对司炉工进行技术培训。
1972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1980年起,国家规定每年5月份为“安全月”。此后,每年5月全县开展“安全月”宣传活动,组织人员分赴厂矿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消除事故隐患措施。1982年7月,召开全县安全生产表彰会,对15个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同年,对全县司炉工进行考核,对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对技术检查不齐备、制造质量低劣、安全无保障的设备限期更换或报废;对新投用的容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检验不准使用。1984年,由县经委、劳动、商业、粮食、供销、工会、消防等7单位就全县冬季安全生产组织检查。检查内容是查领导、查管理、查组织、查现场、查事故处理和隐患等。1985年,县安全委员会通知各厂矿企业建立并健全安全组织,配备安全员。并规定200人以上的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下的单位确定1名兼职安全员,并填报《基层安全生产组织概况一览表》和《安全员履历表》。
1982年12月泾县恢复保险业务后,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相继为职工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至1987年,投保户数达160余家,人数13000余名。
重大事故及伤亡情况表


上一篇:第一节 人事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