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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后改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2年(1943)成立泾县地方法院,到民国38年解放前夕,这些机构基本上都是集检察、审判权于一体。代书诉状、调解纠纷等司法行政业务只是由社会上所谓“土讼师”(俗称刀笔)和绅士、族长等私下处理,按本地乡规、族规书立文约或口头协议,既无法律程序,也无法律效应。
建国后,泾县人民政府民法科,除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外,并开展法纪法规宣传与纠纷调解工作。1956年,县人民法院先后设立法律顾问处、公证室。开展律师公证业务。1957年后司法受到“左”倾思想干扰冲击,律师、公证等司法行政机构先后停止直至撤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司法行政工作得到恢复。1980年11月泾县司法局成立,同时恢复建立泾县法律顾问处和泾县公证处。1983年起,全县乡镇先后设司法助理员并建立法律服务所。
二、民事调解
解放初期,凡上诉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审理时大都运用民事调解方法。1952年,全县各区、乡设人民调解委员会107个,配调解委员509人。1957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改称为人民调 处委员会。1958年,根据中共泾县政法党组《关于在公社建立调解组织工作意见的报告》,县法院在原有人民调 解委员会的基础上,以公社为单位建立人民调 处委员会。调 处委员会业务隶 属 县法院或属法庭领导。1959年,人民 调处委员会进行整顿。1960年初,县法院在大、中型水利工程工地上建立临时调 处委员会13个。1964年4月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1968年3月县法院实行军管,县、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随之瘫痪,调解工作被迫停止。这时,根据省革委会第三次人民保卫工作会议《关于对办理民事案件的改革意见》,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一律下放到公社以上各级革命委员会处理。1971年后,由县法院会同公社、大队共同调解。1973年,县公检法军管组撤销,人民调 解组织重新恢复。1980年11月改由县司法局领导管理。1982年4月,县政府批转县司法局《关于迅速建立和健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报告》后,全县基层人民调 解组织先后恢复。到1986年底,全县建立三级调解组织380个。其中农村调解委员会270个,厂矿调解委员会32个,居民调解委员会2个,其它单位76个,全县调解委员5706人。自1951年到1986年底,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民事纠纷8751件。其中1964年8月北贡公社庄里大队与独山大队为南山拦河水利纠纷矛盾激化,导致数百群众准备械斗,经章渡人民法庭派员就地调查,弄清历史原因,晓之以理,讲明利害 ,交待政策,使当事者提高认识,相互谅解,最后事态平息,并增进了团结。
泾县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统计表

三、法律顾问
律师民国32年(1943)泾县地方法院成立,其时挂牌营业的个体律师担任法院刑事案件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和代写诉状。并规定只有取得律师证书资格才能充当法院出庭律师和挂牌营业。律师必须有大专法律系毕业文凭,并向司法行政部缴纳证书费400元(获得高等司法官考试及格者只缴证书费39元)。当时泾县仅有律师1人。
建国后,1956年恢复律师制度。1956年9月泾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2人开展刑事辩护,接待群众来访,进行法律咨询和代写诉状。后来由于“左”的路线干扰,律师工作被迫停止。
1980年泾县法律顾问处恢复,属县司法局领导和监督,1981年7月正式挂牌办公。到1986年底,全县获取律师资格的2人,特邀律师1人,聘请兼职律师工作者6人。泾县法律顾问处实行承包岗位责任制,律师办案与经济指标承包到人,规定每个律师年办案48件,完成经济收入指标1440元;律师工作者每年办案24件,完成经济指标450元。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实行奖励,对完不成经济指标的实行处罚。1985年,根据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县法律顾问处实行“定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存”,独立核算管理办法。1986年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实行经费“单独核算、自收自支、节余留用”。
泾县法律顾问处刑事辩护统计表

泾县法律顾问民事代理诉讼统计表

公证1956年12月14日,泾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开始办理公证业务。1959年公证机构撤销,业务停办。1980年11月13日恢复公证处,属县司法局领导。1981年9月正式挂牌办公。恢复之初无专职人员,公证业务商请法律顾问处律师代办,后改由司法局代办。1982年3月,公证处配专职公证员1名。1986年底,县公证处有公证人员2名。助理公证员1人,职员1人。至1987年,公证处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申请的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进行了公证和证明。1956年公证室办理经济合同公证2件,1957年办理工商经济合同251件,1958年办理公证业务141件。3年共办证业务394件,收费2752.78元。
1980年县公证处恢复后,积极开展公证业务,广泛宣传公证知识及有关法律知识,帮助群众提高知法、用法水平。办理公证业务活动中,做到“一看、二查、三读、四不办”,即看当事人办证手续是否完备;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可行;查当事双方是否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对合同进行补充完备,以记录形式加以明确,以免发生纠纷;手续不齐不办,合同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抵触的不办;合同内容不真实不办,合同内容含糊不清不办。1985年,泾县公证处制定岗位承包责任制,规定全处年办公证420件,经济收入1300元,每个公证员年办证130件,助理公证员120件,其它人员年办40件,实行任务指标承包到人。1986年6月起,泾县公证处公证经费以公证收入为公证业务支出,实行“差额补助,结余保留、超支不补、单独列帐户,独立核算”的管理办法。自1981年到1986年底,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1891件,业务收费42712元。
泾县法律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业务统计表

四、法制宣传
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中共泾县县委与县人民政府共同布署全县各级党政部门开展宣传活动。1953年1月,成立“泾县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印发宣传婚姻法材料,发动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各单位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婚姻法律知识,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婚姻法,全县受教育群众达15.6万余人次,占总人口74.2%。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重大法规颁布,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都及时部署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县人民法院、法庭结合典型案例组织公开审判,扩大宣传活动。“文革”期间,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普法宣传教育中断。
1980年始,县司法局与有关部门配合,在全县开展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主要内容为“五法一条例”,即:宪法、刑法、婚姻法、森林法、经济合同法和治安处罚条例。1984年12月确定为“法制宣传月”,全县36个乡、镇分别建立法制宣传月活动领导组,层层发动,开展法制宣传,司法局、县工会、县文化部门定期举办法制宣传橱窗和法律知识竞赛,编印、散发宣传资料。司法部门深入学校帮助上法制课。乡镇以会代训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1985年县成立普法领导组,下设普法办公室,乡镇选聘兼职法制宣传员、报道员1650余人,系统宣讲有关“五法”和“条例”法律常识。1986年,乡、镇人民政府把普法工作列为岗位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是年县人大部分常委和泾县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县政协常委等分别对全县机关、学校、乡村、厂矿进行视察检查,促进普法宣传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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