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机构
民国前期,泾县司法审判机构仍沿清制为行政司法合一。县知事兼理司法,下设承审员。民国16年设承审处,配承审员、书 记员、检验员。民国28年,因抗日战争宣城沦陷,宣城地方法院迁驻泾县,泾县司法案件由该院审理。民国30年泾县司法处建立,设审判官、书记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法警等。地址在城关东门赵姓十甲祠。民国34年8月,成立泾县地方法院,院址设县城夫子庙内。设院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法警等。院长兼推事,由司法部任命;书记官长、书记官、由省高等法院任命,其余由院长任用。法院 办理一审刑事、民事案件。但犯有内乱罪、外患罪与妨害国交罪则由省高等法院审理,吸贩鸦片罪则由县政府军法室审判。
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司法合一的民法科,负责全县刑、民事案件审判。1950年9月,民政司法分设两科。1951年11月泾县人民法院 成立,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后改为办公室)。“文革”中1967年3月5日,泾县人民法院成立临时权力机构——“泾县人民法院革命委员会”。1968年3月15日,泾县人民法院实行军管。1969年10月,泾县人民法院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取代。1973年5月恢复泾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先后设置过临时法庭和常设法庭。
镇反法庭1950年10月设立,专门负责审理反革命案件,全县10个区设10个分庭。1952年4月1日,“镇反法庭”及10个分庭撤销。
三反、五反法庭1952年3月13日 ,中共泾县县委决定设立泾县人民法院三反、五反临时法庭,负责审理“三反”运动中起诉的贪污案件和其它涉及审判程序的案件。运动结束后撤销。
巡回法庭、审判站1953年11月,泾县人民法院在第九区(赤滩)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分别在赤滩乡、静山乡、孤峰区胜利乡、童疃乡设立3个审判站,在章渡建立第二巡回法庭。在包合、茂林、花林区黄村设3个审判站,在榔桥设第三巡回法庭,在漕溪、和平乡、双河乡设3个审判站。各巡回法庭和审判站规定具体审判日期,就地审理各类案件。1954年3月1日,县政府将各巡回法庭、审判站的管辖范围、受诉案件和审判日期通告全县,便民诉讼。
来信来访接持室1954年3月5日设立,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普选法庭1954年7月至1955年2月,县人民法院设立6个普选法庭,受理确定选民资格、破坏选举案件。普选结束普选法庭随之撤销。
人民法庭1955年3 月,撤销第一、第三巡回法庭,设立蔡村人民法庭,受理赤滩、漕溪、孤峰3个区的刑、民事案件。原第三巡回法庭管辖区的刑、民事案件由县法院受理。同年9月又撤销蔡村人民法庭,将漕溪、赤滩、孤峰3个区的刑事、民事案件改由县人民法院受理。1955年9月20日,泾县人民法院撤销第二巡回法庭,建章渡人民法庭。1958年12月17日,章渡人民法庭撤销,原管辖范围的刑、民事案件,改由各公社政法部处理。1960年5月,章渡人民法庭恢复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章渡人民法庭撤销,1973年5月恢复。1960年6月10日设立榔桥人民法庭,管辖榔桥、苏红、汀溪3个公社的普通刑、民事案件,不久撤销。1962年9月榔桥法庭恢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撤销。1978年榔桥法庭复建 。1983年1月19日,县人民法院设立琴溪人民法庭,管辖琴溪、赤滩、爱民、蔡村4乡一审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
二、审判制度
审判委员会1954年9月,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成立审判委员会,成员为法院正副院长和审判员。“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委员会被取消,1979年恢复。
人民陪审员建国初期,对“土改”、“镇反’运动中的案件,县法院邀请陪审员参加陪审。在审理婚姻案件中,邀请妇女代表参加陪审。1954年,在县第一届普选中,依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实行陪审员制度全县通过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565人,其中85人固定参加选举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陪审。1955年,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知识,对全县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2次。是年3月起,人民陪审员轮流驻县院固定值班。1956年县第二届普选中全县选举产生陪审员143名。1957年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活动中未能得到认真执行。“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被取消。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批转县法院关于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意见,各公社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法院工作意见,经党委提名,群众酝酿讨论,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80名。是年底,县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学习业务知识,历时3天。1980年底,人民陪审员参加刑事审理案件50件。1983年,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县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均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
三、审理
刑事审判1949年5月,泾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法科始便受理刑事案件。县人民法院建立后,刑事审判工作一律由法院审理。50年代侧重于巩固人民政权、保卫士地改革成果、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自1950年县人民法院成立至1952年3月,共受理反革命案813件,审结807件。1958年10月,在“大跃进”形势下,刑事案件审判权一度下放,由公社临时法庭进行审理。出现审判错误,错案增多,致使属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被扩大升级成敌我矛盾。不久,公社临时法庭撤销。“文革”前期,由公、检、法军管组审理,继由县革委会人保组审判小组审理。审判中出现因为刘少奇、邓小平鸣不平反对“四人帮”、林彪而错判反革命的一类冤、假、错案达20件21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都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案件审理开始恢复正常。1979年后,刑事审判以严惩危害社会秩序严重犯罪活动为重点。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有关从快从重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至1984年底止,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 事案件216件322人,其中杀人案15件16人,放火案3件4人,抢动案18件45人,强奸案90件104人,流氓案70件130人,故意重伤案15件18人,拐卖人口案3件3人,诱奸妇女卖淫案1件1人,非法贩卖爆炸物品案件1件1人。1984年9月底,在县城召开万余人参加的公判大会,对其中罪大恶极犯罪分子公开宣判处以死刑。
自1982年始,依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关于严惩经济领域中犯罪的决定,开展了打击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财物等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1984年底止,共审理审结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案件91件,其中贪污案13件(有2件万元以上大案),受贿案2件、投机倒把案1件、诈骗公共财物案9件、盗窃公共财物案66件。对113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并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赃物,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55余万元。
民事审判泾县人民法院成立后便开始受理民事案件。在此之前,1950年,县司法科、民政科、县妇联等部门组成巡回审判工作组,巡回于全县10个区的乡村就地审判婚姻纠纷案件。选择典型案例召开公审会,结合宣传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扩大宣传教育。1951年法院民事审判庭建立后,当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件131件,审结120件。1953年,受理民事案件470余件,其中婚姻案件370余件,全部审结。此外,大量的一般婚姻纠纷,如包办、买卖、童养媳等婚姻矛盾纠纷,都通过基层调解组织或法庭作出调解。1958年至1961年,在“大跃进”极左思潮下,公民合法权益被忽视,对民事纠纷一般不予受理,诸如债权、财产等 民事纠纷。是年,受理民事案只60件。1962年法院恢复,受理民事案件440余件,全部审结。其中审结婚姻纠纷410余件。到1965年,民事审判工作开展正常,年平均受理民事纠纷案件350件左右,全部审理终结。其中婚 姻纠纷案件占91%。“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受到冲击,民事案件被搁置一边,极少受理。到1969年,公、检、法军管组决定只受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律下放各公社革委会处理。至1971年县革委会人保组审判小组虽开始恢复民事审判,但审理工作极不正常,是年受理民事离婚案19 件,仅判决1件,其余均未审结。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民事法庭。1974年受理民事案件160余件,其中婚姻纠纷110件。198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试行,受理民事纠纷案达260余件,结案240余件,其中婚姻案占53%左右,其余涉及房产、债权等。自1950年到1987年,共受理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179件,其中审结婚姻纠纷案件4385件。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调解原则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用调解方式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共3407件。
经济审判1981年12月,泾县法院增设经济法庭,开始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由于当事人和一些企业单位对正确应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尚缺乏了解,1984年前,起诉经济案件只有2件。到1984年,经济纠纷案上升为13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7件,损害赔偿1件,其他经济纠纷5件。诉讼标的共8.66万元,当年审结9件。1985年至1987年,共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55件,结案91件。
四、申诉复查
1962年4月,根据省委关于复查案件的指示,县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抽调干部成立复查案件办公室,对1957年以来逮捕判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是年底复查案件400件498人,对其中32件47人进行改判处理,改判无罪的14人;改 判免于刑事处分的26人;原判畸重,复查后改判减轻刑期的7人。1963年,继续复查各种刑事案件775件891人,其中对112人属于冤、错案件均改判无罪。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部门拨乱反正,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县法院院长、庭长及审判员6人组成复查办公室。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文革10年中所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重点复查为刘少奇、邓小平受冤案鸣不平,反对林彪、“四人帮”而被捕判刑;错划右派后上升判刑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案件。截止1982年底,共复查上述案件841件,其中反革命案277件,普通刑事案564件。经复查因为刘少奇、邓小平冤案鸣不平和反对林彪“四人帮”而被打成反革命判刑的案件共20件,全部被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对右派处刑的63件案件改判了47件48人;对10件11人原定反革命的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案件改判无罪。另外还对138件178人的反革命案件,107件123人普通刑事案件作了改判处理。

上一篇:第二节 检察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