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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自建置始即设立县级行政机构。古代称“县署”或“县衙”,职官设县令、县丞、主簿、县尉、教谕、训导、典史、巡检等分掌县政。职官设置和称谓亦时有变更。县行政首长,汉和三国时称“长”或“令”。晋以后称“县令”。元代称县尹,另设“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监督行政。明至清末简称“知县”(即“知××县事”)。
县治所曾多次迁徙,宋及以前,先后在赏溪之西、留村,元至元间迁留村的宋城东门敬天坊,明洪武重建治所公署、官署,累有修建,清咸丰间毁,后太平天国军入城,造王府。同治间改为清制县衙。
历代县官自汉至清宣统三年、有资料可查的计309任,其中5人复任。
泾县历代县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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