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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
明嘉靖间,泾县每年均从田赋夏税、秋粮正米中按规定存留。如嘉靖二十八年(1549)本县存留县仓正米300石,每石加耗5升,留儒学仓正米350石,每石加耗5升,合计存留682.5石(包括加耗),供本县官吏俸廪等用。此外,县设税课局,在商税、盐课、茶课、鱼课等项中亦有留存,以支付县署岁费。清顺治间,除田赋折实粮、银存留额定数(具体数量不详)外,每岁经征徭役银中,额定存留银921两为本县岁入,支付岁费。嘉庆中,每岁在田赋中存留正银1621两,归县径支。另外,田赋夏税、秋粮漕米中均有额定存留归县岁支。
民国时期,县级财政体制确立前,本县地方收入主要为田赋附加及牙税、厘金、杂捐提成留存(数额不详),用于本县地方性城市建设和教育等项支出。
预算内收入
民国21年(1932)国民政府颁布《预算法》,民国23年本县按规定开征牲畜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营业税、牙税、契税等6个税种,全年实征29136元(法币),列入本县财政收入。民国24年本县开始编制总预算。抗日战争开始后,县财政预算内收入,预算数与完成收入实绩相差愈来愈远。民国28、29年两年“地方岁入、岁出预算表”载列本县收入总额,28年为75343元,29年为93514元。决算不详。收入按来源列款,其中税赋附加为大宗,杂项捐税仍然保留。民国28年,税捐收入49294.70元,占总收入预算数65.43%;县有款产和省补助款25228元,占总收入预算数31.85%;杂项收入819元,仅占2.12%。29年县总预算收入款项中税捐收入80114元,县有款产和省补助款12400元,少杂项收入,增加规费收入1000元,各项税捐附加收入款数,占总收入预算数比例上升为85.67%,省补助款下降为11.76%。民国30年和31年,安徽省对泾县预算内收支曾作调查,民国30年泾县预算收入为161082元,实收142640元,占预算的88.55%。
民国31年泾县(税款)预算收入为747100元。其中属“经常门”收入599568元;属“临时门”收入147532元。是年财政收支决算,当年泾县收入款项预算为812466元,决算为455835元,实际收入只占预算56.11%。
民国32年至37年,本县财政预算收入逐年猛增。岁入合计分别是:民国32年为3512190元;33年为7775760元;34年为31795800元;35年为111730020元;36年为1211795000元;37年为11627061314元。民国37年预算收入为抗战初期民国28年预算收入的1622974倍。
泾县各税款收入调查

泾县税款收入

泾县财政收支决算表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本县分项收入在各时期县财政收入结构中所占比例,均发生不同变化。1.1972年始,地方企业收入连续8年出现负增长,主要是发展和健全地方工业,为本县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后劲。1983年始,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企业收入稳定增长。2.实行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工商税收大幅度增长,在县财政收入中变成主体。3.加强发展农业,减轻农民税收负担,长期稳定低 税率和岁收额,农业税在财政收入结构中所占比例相对逐渐缩小。4.1985年始,为使现代工业所造成环境污染逐步得到治理,开始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建国后泾县逐年财政收入分项统计表



预算外收入
民国23年(1934)后,县财政建立预算制度,但杂捐收入乃至摊派收入,如保甲费使、自卫费捐、慰劳费等均未列入预算。民国37年县绥靖委员会编上半年度“临时特别预算”,其中列收入项目:1.富力捐42336.8万元,2.田赋附加107800万元,3.特产捐附加36000万元,4.剿获匪盗变价5000万元。合计为572168.7万元。占当年的县财政预算收入1162706.134万元的49.21%。为完成如此巨额收入,使用暴力实行征敛。其中“剿获匪乡匪盗变价”一项,实际是对革命根据地人民的劫掠,列入“绥靖费”收入之内,不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之内,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同年10月,又以“剿匪工作日形紧张,县绥靖委员会之原有经费所剩无几”为由,再向全县摊派了40500万元,亦为预算外收入。
民国间征募“积谷”属县预算外收入,每年度分配任务是“根据人口数为标准,参照田亩数平均分配;各级仓储数系遵照本省各县建仓积谷计划之规定计算”。民国28年至33年,有关全县各乡积谷资料,其中28年度应募积谷数15465.15担,结果实际提交县仓和乡镇仓积谷为10853.95担(29年后只有分配数,无实际积存数)。积谷使用调度,由县指令通知实行。
泾县各乡积谷统计

建国初,1949年至1952年,乡镇地方收支不纳入国家预算,建立城乡附加财政(后改“乡(村)镇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各种税收附加收入,其次是公学产收入和其他收入。1951年收入总额为大米1017457公斤。1952年收入285381.997万元(旧人民币)。1953年始,收支归县财政预算管理,成为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
1958年起,所有归县收入之税收附加划为预算外资金,以弥补县预算之不足。1979年至1985年,企业上交折旧基金,除上交外,其余以“集中的企业收入”科目列为县预算外资金。1958年至1987年,属于县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为874.13万元。分别为工商税附加112.12万元;农业税附加589.22万元;公用事业附加35.54万元;其他附加2.2万元;其他收入5.24万元;集中的企业收入129.71万元。1958—1987年预算外奖金收入总额与同期预算收入总额19152.62万元,相比为100:4.56。
泾县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统计表

二、支出
明嘉靖《宁国府志》载:嘉靖间,全县岁费支出共有9项:一、诸司俸廪、二、春秋祭礼、三、岁贡盘缠、四、船运料价、五、解纸脚价、六、折钞翎毛、七、孤老衣薪、八、里甲公务、九、驿传工食。分别以米、钞、银支付。
清初,本县徭役支付额是存留额之全部,全年支银921两。嘉庆间岁费支出共列10项。另外,在存留漕米中,支给养济院33名孤贫米118.8石。
清嘉庆间泾县岁费支出
表14—8

民国3年至16年,县政府经费每月支出为700元,每年支出定额8400元。按计算,14年间总共支出为11.76万元。民国17年至22年,县政府经费定额逐年上升,各年定额不同,民国17年年支出1.0836万元,18年支出1.1616万元,19年支出1.7088万元;20年支出1.5036万元;21年支出14.4936千元;22年支出14.4936千元。6年共支出835.632百元。
(一)、预算内支出
民国23年(1934)本县经费开始列预算支出,其中县政府经费为14973元,区和联保、保甲经费32684元,检察经费1128元,县保安大队经费32657元。教育经费为独立的收支系统,不纳入国家预算。当年支出14226元,保持收支平衡。民国24年县财政支出为:县政府经费28197元,超过省当年规定标准3141元。区、联保、保甲经费14892元。余不详。
民国28年和29年,支出预算总额分别是75343元和93514元。教育经费纳入预算。
民国30年,安徽省调查泾县预算支出为法币13.7082万元。其中经常门支出9.6895万元;临时门支出4.0187万元(实际列支,计数不完整)。民国31年,县财政预算支出总额81.2466万元;32年预算支出总额351.2196万元;34年预算支出总额3179.58万元。三年决算中“实支数”:民国31年为40.3126万元,占当年预算49.62%;32年为135.6540万元,占当年预算38.62%;34年为776.6768万元,占当年预算24.42%。三年经济及建设实际支出总额是36.3364万元,只占同期实支总额952.6434万元的3.81%,民国33年预算支出是777.58万元,决算实支情况不详。
抗战胜利后,民国35年至37年(1946—1948),3年预算支出分别是:11173.002元,121139.5万元,1162706.1314万元(决算不详)。通货膨胀,法币贬值,预算支出逐年以百倍递增。且支出经费主要部分用于政权行使与保安支出,经济建设支出比重极小;用于卫生治疗、保育及社会救济等社会服务经费更是微乎其微。











(二)、预算外支出
民国时期,预算外资金使用数额很大,但资料不详。民国37年(1948)上半年度绥靖临时特别预算书所列支出项目和金额达572168.7万元,与“特别预算”收入持平。半年预算外支出金额占同年预算支出总额的49.21%。
泾县绥靖临时特别预算书

1949年解放后,本县乡镇地方支出不纳入国家预算,使用各种税收附加收入。1951年共支出大米702172公斤。分别为:行政支出281047公斤;文化教育事业支出207854公斤;民兵支出30849公斤;优抚支出79455公斤;财务支出9320公市斤;交通支出22187公斤;农业支出18812公斤;卫生支出24889公斤;其他支出2542公斤。与收入相比,本年结余315300公斤。1952年全县乡镇地方财政支出人民币为242469元。上交结余42912元。1953年始,乡镇地方财政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中农业税附加部分,当年与次年全部上交给省。1958年起,所有归县收入之税收附加作为预算外资金开支。1958年至1987年,本县预算外资金支出总额826.91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417.71万元,占50.51%;社会文教支出232.72万元,占28.14%;行政管理支出115.82万元,占14.00%;其他支出60.66万元,占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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