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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本县沿袭宋、元之制,全县分四区每年经征田赋、徭税,按额定数分别报解各部司衙门。县按额定数在田赋、鱼课、税课和野味钞中少量留存,以供岁费。支出项目、数额都按规定支给。收不抵支部分,县按民田丁粮摊派。清康熙十四年(1675)全县赋徭执行条编法,经征钱粮、米、豆,官征官解,洗革领解之弊。县从留成和科派杂项收入作岁费支出。县不成为一级财政。民国初北京政府曾颁布《国家、地方费标准》和《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但未实行。县级政务经费仍由省拨款,地方性财政支出,来源于田赋附加和杂税杂捐。
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又颁布有关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法案,并对省县两级收支作出规定,但泾县财政收入仍上解归省,政务支出由省拨付,地方支出自筹,体制基本依旧。
民国22年,根据国民政府新规定,省、县税收划分,支出划分。本县划有牲畜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营业税、牙税、契税6种税收,为县财政收入。是年按划分税种开征。民国24年,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确立,本县开始编制总预算。民国26年,国民政府对三级财政收支范围又作具体规定,划属县级财政的有土地税、房产税等8种税收分成和16项全额收入,后因抗战爆发未及执行。民国29年根据省颁地方预算执行办法之规定,县、乡两级预算独立,不得相互挪用。本县开始实行乡镇财政预算。民国30年6月,全国分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以县为单位包括乡镇一切收支,取消乡镇独立预算。县收入为15项,包括中央划拨之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比例不同的分成;县自治财政的支出订为16项,包括乡镇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翌年开始执行这一新体制(县收支项目详见当年预算表)。民国35年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增划田赋和营业税50%及契税全部归于县财政收入。保留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捐、筵席及娱乐捐5种地方税收入。本县收入增设“国税附加”一项,民国36年又复取消“国税”附加。
1949年4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废止旧政府征收之自卫捐、特捐、戡乱捐等项附加,其余各类税收稽征税率照旧征收,支出供给按老解放区标准、范围制度执行。1950年开始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县收支按照上级规定向上报解和领拨报销。县设城乡附加财政,征收附加公粮和城市附加政教费,支付乡村经费和城市建设、文教卫生、行政等费用。财政分两块管理,中央款实行统收统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附加财政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县单独编制预决算。所征附加公粮,上级有权调度和调剂。1952年,本县将“城乡附加财政”按规定改为“乡镇地方财政”,建立泾县乡镇政府金库,列为乡镇财政统筹机构。1953年,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即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泾县开始编制县级财政总预算,乡镇财政纳入县财政。县预算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契税、县企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城乡各项附加收入,本年恢复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与工商税全部上解,本县预算收不敷支部分,由省补助。1954年实行“以支定收,一年一定”体制。县财政收入有3类:1.1953年划属本县各项收入作为固定收入,2.划营业税80%为比例分成;3.以货物税20%比例作为调剂收入。1956年起,省规定公债收入划为县固定比例分成项目,契税列为其他收入。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体制,县用划定的收入支付地方正常费用,自求平衡。基本建设和特殊性支出由上级另行拨款。本县地方收入仍为原划三类,但扩大了具体项目,本县地方各项附加收入改列预算外收入。是年在开展“学曲江、赶曲江”建立乡财政热潮中,泾县人民委员会制发了《关于试办建立乡(镇)财政的意见办法》,决定试点后推行,后因公社化被搁置。对农村人民公社财政,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统一政策、计划、流动资金)、一包(包财政任务)”的财政包干体制。1959年起,县财政实行“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本县财政收入不再有“固定收入、比例分成和调剂分成收入”之分。凡县内各项税收、县管企事业和其他收入均为预算收入;地方附加为预算外收入。支出不分正常支出和上级专案拨款,凡属县财政性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和增拨企业定额流动资金),都列为县预算支出。收支指标、分成比例、补助数额每年由省核定。1961年中央改变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缩小县和公社财权,县以下基本建设支出改为由省拨款。1962年,改公社财政收支包干体制为统收统支。“文化大革命”开始,原有财政机构打乱,改组夺权,财政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出现财政困难。1971年,本县执行“以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体制。翌年在执行原来体制基础上,增加“超收分成”的规定。1974年起,又实行部颁“收入固定,比例留成,支出包干”管理体制,至1975年执行两年,县财政收入均未完成当年任务,两年支出均突破指标,但收入均大于支出。1976至1977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体制。分成总额有所扩大,超收部分按总额比例分成,比例达不到30%,按30%分成;总额分成比例在70%以上和受补助地区均按70%分成。1978年改“总额分成”为“增收分成”。年初由省确定增收分成比例,以当年收入实绩比上年增长部分为计算分成依据。当年本县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76万余元,得到增收分成。1979年恢复“超收分成”办法,当年收入超出预算分成16万元。1980年,实行“收支挂钩”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办法。省核定本县增收分成比例为55%,财政收入基数留成比例1.5%,规定收入任务798.65万元,当年实际完成828.30万元,比上年实绩增收117.13万元;核定支出指标824.35万元,加上年结转,合计支出指标901.4万元,实际支出800.56万元,年终结余242.26万元,上级补助14.57万元。1981年上缴103.38万元,由拨补县变为上缴县。1982年开始执行“以收抵支,定额上缴(或补助),超基数分成”财政包干体制,按1980年县财政决算调整包干基数,其收入扣除上交中央之企业折旧基金和工商税后,按总额23%上划中央,77%为县包干基数。泾县支大于收,被核定为定额补助县。同时规定当年收入应超过包干基数,超收部分如小于定补数,全部归县留用;大于定补部分,县留用55%。对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等,皆列入县预算,不作为收入包干基数。山区小水利建设补助、兵役征集费用,由省另行专案拨款。支出预算由本县自行安排。1984年起,省取消对本县定额补贴,确定本县财政收入在确保上缴中央23%外,超收不分成,短收不补贴,省只提供无息周转金。1985年,本县被列为全省22个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之一,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同时执行“递减补助包干”办法。递减数额按预测收入递增计数,收入超包干上缴省10%,县留90%。1986、1987年县财政一直实行这一体制,只是收支基数和定补数额有调整变动。
1984年,本县开始试建乡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全县当年有28个乡和1个镇建财政所。乡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管理体制。1986年乡镇财政所普遍建立,乡财政全面实行“核定基数,总额包干,超收分成,一年一定”财政体制。下划集体企业(含供销社)与个体商贩的工商税、农业税、其他收入归乡财政收入;乡(镇)行政、教育、卫生、民政、财政、计划生育专干等6项经费和公用经费为乡财政支出。1987年乡财政改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收入递增,超收分成,短收扣支,一定三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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