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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明清时期,官员俸薪皆有定额,详情失考。
民国时期,公职人员实行薪饷制。据载:民国元年(1912)广德县知事月薪200元,科长30~80元,科员20~30元;27年,县长月薪165元,秘书、科长70元,科员28~50元,事务员20元。35年以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物价暴涨,公职人员每月除领取工资本金外,还领取生活补助费等,但生活仍难以维持。店员和手工业工人等从业人员的报酬已在有关章节记述,此处不赘。
建国初,供给制和薪给制(折实工资制)并行。对南下干部和新吸收的干部实行供给制。供给制主要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和津贴费三项,伙食分为小灶、中灶、大灶三种标准,区、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吃中灶或小灶,余皆吃大灶。对旧政权接受过来的人员及中小学教师实行薪给制。薪给制是按一定数量的大米、布、食油、盐、煤的市价,计算出的工资分值计发工资。1952年,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实行统一的“工资分”为工资的计算单位,包干制和薪给制人员的工资均以工资分发给。1952年10月本县每1工资分的分值为0.2079元。企业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并推行计件工资和计时奖励制。1955年7月,全县实行统一的货币工资制。1956年工资改革,本县按3类工资区标准执行。其中全县国家机关有191人调升工资,占总数的36.3%,人均月工资提高到52.34元,人均月增资3.32元。这次工改后,本县国家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均工资分别为:国家机关52.34元,百货公司42.20元,专卖公司43.40元,纺织品公司44.60元,邮电局51.40元,粮食管理人员53.58元,银行45.70元。
1958年,新建和扩建许多工矿企业,招收了大批新职工,工资比较混乱。次年,对全县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进行了调整,统一了工资制度,规定了技工、普通工、临时工、勤杂工的工资标准以及学徒工和试用人员的待遇。
1963年,调整低工资,按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的40%升级,调整后全年工资总额增加143219元,人均年增资25.30元。
1971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2031名低工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占职工总数33%。
1977年,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4087人,占职工总数70%,月增资总额20796.11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1450人,占职工总数77.6%,月增资总额7944.20元。
1979年,全县职工升级3933人,占职工总数44.2%,月增资总额22938元。同时,对职工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补贴5元。工资区类别由3类调到4类。
1981年,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及体育系统的部分职工工资进行了局部调升。
1982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文体卫系统1981年未列入调资范围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升一级工资。同时,给地方企事业及卫生技术人员中部分工资标准偏低的445名职工调整工资,月增资总额1134.94元,人均2.55元。
1983年,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从当年11月开始,至次年7月结束,共有2854人升级,月增资总额20500元,人均月增资7.18元。
1985年,改革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中小学教员和医院护士,并享受教、护龄津贴。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共有5243人参加工改,其中教育系统1641人,人均月工资比工改前提高30.8%,月均人增资20元。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工资标准。工人实行8级15等等级工资制;企业干部实行17级30等职务等级工资制。通过改革,在全县企业增资职工中,调升工资区类的7495人,提高新职工工资待遇的2818人,套新工资标准的2984人,理顺升级的5140人,合计人均月增资20.11元。是年,本县工资区类别由4类调升为5类。
1987年,对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微调。全县企业中有8322名职工调资,人均月增资1.80元。另给653人补齐,人均月增资6.67元。
若干年份全县职工工资情况


二、福利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制定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医疗、丧葬给予补助以及“党员及武职人员伤亡恤金、养老金”等规定,本县执行情况不详。社会其它各界供职人员生、老、病、死皆无保障。
建国以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颁布的关于职工劳保福利待遇的一系列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生育待遇建国初,女职工产期休假并开支保健费。1955年规定产假56天;1981年6月起,对已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职工,按规定延长产假,并发给独生子女福利津贴,至其满14周岁为止。接生费由单位支付,假期内标准工资照发。
病假待遇患病职工医疗费,按公费医疗和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病假期间可享受病假工资,即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和病假时间,分别给予不同的工资待遇;如系因公负伤,不论工龄长短,医疗期间发给原工资。1987年,全县支付全民单位职工医疗卫生费60.4万元。
婚假、探亲假待遇职工婚假,50年代规定1~3天;1981年后,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增为14天。探亲假,1958年开始,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12天,1981年起,延至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每年假期20天;同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职工在上述规定假期内,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假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养老待遇建国后,根据国家规定:对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实行退职、退休和离休的养老制度。本县自1952年起,实行退职、退休制度;1978年起,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至1987年底,全县已办理退职、退休、离休手续的有:退职、退休工人1966人;退职干部162人,退休干部821人,离休干部327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96人)。上述人员均按规定发给离、退休、退职费,直至去世为止。去世时发给丧葬费和遗属补助费。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1979年,新建了老干部活动室,内设阅文室、书报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1981年建立中共广德县委老干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后改为老干部局),加强老干部管理工作。
抚恤待遇职工死亡、致伤、致残,根据其职级和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各个时期规定的标准,给予丧葬费和抚恤金,死者的直系亲属还可以享受定期或临时性生活补助。
待业保险1987年,县建立了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和待业保险制度,着手筹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是年,全县共有69个单位(4635名职工)签订了交款协议书,至年底共筹集待业保险基金4.24万元。同时,征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4万元。
1987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

1987年全民单位非在职职工(离退休、退职)保险福利费用构成
单位:万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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