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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价管理
民国时期商会负责管理市场物价,各工商店铺依据成本并综合行情由同业公会议价,统一规定价格。抗战以前,广德物价比较稳定,波动不大。
民国26年(1937)冬广德沦陷,交通中断,直至抗战胜利,物价不断上涨。35年7月,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直至解放前夕,物价飞涨,有时天天上涨,甚至一日数涨。以县城大米(规格中等)零售价格为例:民国27年10月每市斤价格法币0.48元,30年12月为6.75元,32年6月为32元,35年7月为3800元,37年为5.6万元。物价涨幅骇人听闻。
1951年县供销合作社计划股设物价员管理物价。其职责为:负责了解市场上农副产品及主要日用工业品物价情况及动态,上报县、地、省主管部门;根据物价情况编审物价表统一规定县内市场价格;指导私营商业建立物价呈报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国营商业诞生后,积极组织食盐、食糖、煤油、布匹、肥皂等主要生活资料的供应,市场物价稳定。
1953年,物价主管部门对粮食、棉花、食油等主要生活资料实行统购统销统一定价,取消季节差价,市场商品充足,物价进一步稳定。
1957年规定,国家统购、收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价格坚决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动。在自由市场交易的其他农副产品价格允许自由成交,自由议价。如上涨下跌幅度过大,影响消费及生产发展时,物价主管部门则应采取措施加以管理和控制。
1958年,农作物产量下降,市场供应紧张。1959年、1960年,市场商品短缺,供需矛盾尖锐。集市贸易商品价格上涨,甚至高出国家牌价十数倍。如猪肉(统货)牌价每市斤0.73元,市价为6元;大米牌价每市斤0.108元,市价为2元至3元。至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冻结粮食、棉布等18类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使之稳定,对高级糖果、糕点、白酒及手表、自行车等商品实行高价,以吸收游资回笼,缓和供求矛盾。
1963年,市场供应紧张趋于缓和,高价商品取消,物价管理机构会同市场管理部门有效地抑制了物价上涨。1964年,物价大幅度下降,调剂市场大米每市斤价格下降至0.26元,猪肉每市斤降至0.78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一度瘫痪,物价冻结。
1973年,对国营商业进行全面审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价格体系改革中,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首先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油料、棉花收购价,又相继提高了猪肉、蛋禽等副食品收购、销售价格,开始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商品价格不合理的问题作局部调整。
1982年,县物价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138个商业单位进行了物价检查,严格要求各经营单位不得自行提价,切实稳定市场价格,以后每年对市场物价均进行多次检查。
1985年至1987年,县物价管理机构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全县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进行了数次大检查,查处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事件多起,退还给消费者多付的涨价款10335元。
二、计量管理
民国以前,广德长期沿用的度量衡器,有竹制营造尺、裁缝尺,有斗、升、油提、酒提。有16两制老秤及18两和18两以上为1斤的行业用秤等,标准极不统一。民国时期,商会对度量衡器进行管理,有时组织各行业同业公会检测各商铺、牙行的秤、斗,称“会秤”“会斗”,在符合标准的秤、斗上烫烙“校准”字样的火印。
民国22年(1933),县政府规定采用市制。然因长期历史习惯一时不易推行,仍旧制、市制混用。其量衡换算为1市斤(16市两)合老秤13.6两,1老石米标准重量(老秤150斤),合市秤176.5斤,1市石米标准重量(150市斤),合老斗8斗5升。26年,安徽省政府规定,1市担的重量为100市斤,各种粮食1市担的标准重量为:稻谷108市斤,小麦145市斤,糙米150市斤,熟米160市斤。
1951年,全县一律使用16两制市秤及市尺,废除弊端较多的斗、升量器。1955年开始实行国务院《统一计量规定》所确认的以公制“米”(公尺)为计量长度单位。
1960年,计量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1963年广德县计量所建立,加强了计量工作的管理。
1961年,改革旧秤,将16两1市斤改为10两1市斤,并集中秤工赶制新秤,在县城及乡镇设点供应新秤并改造旧秤。1964年底此项工作全面完成,共制作新秤4000杆,改造旧秤5000杆,市场上全部更换为新制秤。
1978年,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1979年春,全县250个医疗院、所,将以两、钱为单位的戥秤全部更换成以克、毫克为单位的戥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商业的发展,新的度量衡器在县内逐渐增多,有台秤,半自动售粮器、售油器,大、中型地中衡,还有各种精密量具、流量计、密度计及化学、电磁、无线电等多种计量器。1981年,计量所升格为计量局,该局对各单位精密计量器定期进行检测。并配合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工商企业、集市贸易市场的衡器进行检查。在贸易市场设置义务校秤处多处。1986、1987两年为消费者校秤19000多次,并对在市场上查出的787杆大进小出的木秤的使用者予以处罚。从1985年开始推行计量单位“公斤”(千克)制。1986年7月1日全县实施《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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