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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一、工人工资
民国31年(1942年)2月,木、瓦工上工每日3元,包工5元;竹工上工每日2.2元,包工3.7元;缝纫上工每日2元,包工3.5元;理发0.6元。第二年3月,竹、木、瓦工上工每日16元,包工26元;缝纫上工每日15元,包工25元;理发3元(以上皆为“法币”)。
建国初期,厂矿工人以8级工资制为主,手工业与搬运工人实行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机关勤杂工实行供给制。1956年第二次工资改革以后,企业工资调整进行了多次。1973年调整了国营林、牧、副 、渔场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1983年全民企业单位48个,有46个单位调整工资,这次调整采取与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个人利益“双挂钩”的办法,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共有1856人升级,月增资12234元,人均月增资6.59元。
1986年实行企业工资改革,全县参加工改企业单位26个,参加工改职工1438人,月增资25936.45元;人均月增资18元,是建国以来增加工资最多的一次。企业工资一个级别的金额大于机关单位工资的一个级别的金额,但取消工龄补贴。
1987年,全县干部、职工工资总额1716.4万元,其中固定工资1286.4万元,合同制工工资17.7万元,临时工工资34.6万元,计划外工工资377.7万元。
郎溪县若干厂矿职工调资情况调查表
(表26-9)

二、干部工资
清雍正十五年(1735年),建平知县俸银45两,典史、教谕、梅渚巡检各俸银31.52两。民国28年(1939年),乡镇长12~14元,办事员8元。民国32年(1943年),县长340元,科长140元,督学120元,区长120—140元,乡镇长60元,保长40元,事务员40元(以上民国年间月薪皆为“法币”)。
建国后,1949年5月~1955年,机关干部职工基本实行供给制,分为29个等级。1950年底,有供给制干部373人,县级干部6人吃中灶,副县级以下干部吃大灶。少数留用旧职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实行“薪给制”,每月按80~120市斤大米发给实物或折价计资。1952年4月,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
1952年7月,全县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确定以工资分作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每一工资分含:粮食0.80市斤,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白布0.2市尺,煤2市斤。副县长以上干部188~227个工资分,科局级干部114~145个工资分,科员及助理员92~114个工资分。1953年有供给制干部389人,工资制干部77人。
1954年,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加津贴的制度改为包干制,包干费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和津贴费。1955年7月,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为30个等级,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分为18个等级。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全县行政干部459人参加工改,有141人升级,升一级的116人,升二级的25人,月增资1156元,人均增资11.4元。
1963年,全县2377人参加调整工资,其中干部1584人,增资29880元,升级面为40%。
1972年,进行低工资调整,全县升级636人,升一级的469人,升二级的167人。
1978年,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全县928人升级,月增资5339.70元。另外增加工资的职工224人,月增资660元。
1980年,调整工资,540人升级,月增资3228元,人均6元。
1983年,重点调整科技、教育工作者工资。全县2121人升级,其中升一级的1737人,升二级的384人,月增资14065元,人均增资7元。
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组成结构工资。全县干部2820人参加工改,月增资48487元,人均月增资17.19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798人升级,月增资14394元,人均月增资18元。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增资17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1127人,月增资24910.89元,人均月增资22.1元。
地区工资类别:郎溪县1956年由建国初期的1类工资区调为2类工资区,1963年调为3类工资区,1979年调为4类工资区,1985年调为5类工资区。
(二)福利
企业职工福利按规定,享受劳保之外,职工医药费高于干部医药费。职工因病退职,可以由子女顶替。生老病死均有一定的保障。80年代,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退休后死亡的职工,丧葬费500元。一次性发给6个月工资作为直系亲属抚恤金。其未成年子女发给生活补贴费每月12~17元,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居于城镇的每月25~35元,居于农村的每月20~30元。
因病与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丧葬费500元。一次性发给4个月工资作为直系亲属抚恤金。其直系亲属补助费,1~10周岁发给1个月工资的三分之一,10周岁以上发给1个月工资的二分之一。其直系亲属救济费,居于城市的每人每月25元,居于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孤身一人每月加5元。
因工负伤的固定职工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及就医路费、安装假肢、镶牙、补眼等均由企业负担。住院膳食费企业负担三分之二,疗养期间伙食费企业补助二分之一。因病、非因公负伤的固定职工医药费、住院费可由企业负担。
从1984年12月起,全县已建立职工养老金保险制度,截止1987年底已积累26587元。县水泥厂、棉织厂、萤石矿、造纸厂、车站等单位办起托儿所或幼儿园。油厂、造纸厂等离县城较远的单位还购买专用客车,接送工人上下班。
建国后,凡国家干部一律享受公费医疗。1954年之前,国家干部绝大多数享受供给制待遇,凡国家正式职工,夫妇双方均享受供给制的,子女发放保育费、保姆费。女干部生育子女按规定给产假56天,工资照发。干部遭受意外灾害,国家给予困难补助。病假不超过六个月不扣工资。1954年4月郎溪县成立福利委员会,与人事局合并办公。先按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提取,实行货币工资制后,按每人每月2元提取,除了用于遗属定期补助,特殊医疗费和灾情补助之外,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此外,国家干部还享有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权利,对于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县里除经常组织他们外出疗养、旅游外,还给予晋级、增资、授予奖品、奖金待遇。妇女节、护士节、儿童节、教师节等节日,各单位还组织相应的活动,给予适当的福利待遇等。从1980年起,国家按月发给独生子女费(女6元、男5元)。
1986年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按人均每月0.5元标准提取,由县人事局统一掌管使用,用于解决干部的特殊困难。单位留取2元,发给个人。
干部因公牺牲或病故,丧葬费500元。抚恤费牺牲的发20个月工资,病故的发10个月工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5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40元。从1949年~1986年底,干部职工死亡74人,其中因公死亡1人。享受遗属补助135人,其中农业人口47人;遗属补助金额4130.50元,其中农业人口补助1292元。
郎溪县若干年份福利费收支表
表(26—10)

郎溪县1957年福利费收支情况表
(表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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