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法》颁布后,郎溪县各级妇女组织即进行宣传贯彻。9月27日,在在城区南塘村进行试点工作。12月份全县普遍进行宣传贯彻。年底,到区政府登记结婚的2138对,寡妇改嫁193人,解除童养媳关系627人。
1955年内务部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登记的目的、申请、审查和登记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980年9月10日,国务院又公布了新的《婚姻法》,对原《婚姻法》作了修改与补充,根据新颁布的《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自1950年贯彻《婚姻法》以来,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都由区、乡(或公社)政府办理。婚姻纠纷调解无效时才由司法机关处理。在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始终居于首位,占民事案件的60%以上。仅1950年婚姻案件就收案300多件,1951年达350多件。1952年协议离婚235对,解除童养媳关系的76人,转法院处理的410人。1953年协议离婚1212对,转法院处理302人,此后领养童养媳的情况很少产生,离婚的也逐年减少。由于人口增长,结婚人数逐年增多。1979年结婚登记人数1324对,1985年达2518对。
婚姻登记统计表(一)
(表24-7)

婚姻登记统计表(二)
(表24-8)

(二)殡葬改革
南宋以前,郎溪已有火葬之风。建国后兴修水利及基建,许多土墩墓出土的陶罐都装有骨灰。据老人说,这些陶罐所装骨灰,埋葬时均按辈排列。当时的士大夫阶层则用棺木厚葬。以后明、清统治者严禁火葬,火葬之风日衰,逐渐改为木(土)葬,一直沿袭至建国后。
70年代初,就开始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首先是改革土葬,棺木深埋不留坟头,集中埋葬,不占用耕地,丧事从简。此后逐渐推行火葬。
1975年4月,郎溪开始筹建火葬场。场址在县城东北的金登山,距县城7公里。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多平方米。建有火化炉1座,火化房2间,骨灰存放室1间,停尸房3间,整容室2间,殡仪堂5间,接待室3间,职工宿舍10间,车库2间,殡仪车3辆,基建投资165310元。现有职工10人,其中火化工7人,整容工1人。另设一行政管理机构,即县殡葬管理所,与火葬场合署办公,两块牌子,实为一个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在规定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一律实行火葬。对违反规定进行土葬的,责令就地深埋,并征收土地损失费。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县火葬场建成后,1978年12月8日开始办理火葬。自1978年至1987年火化尸体356具。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