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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共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执行《决议》的命令,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实施办法》。从1953年11月起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这一政策在郎溪县实行了32年,基本政策未变,具体做法有所变更),11月30日郎溪县粮食征购办公室成立。12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先在机关、团体、学校中进行计划供应试点。
1954年3月份后,对农村存粮进行统计,自上而下提出控制数,以选区为单位进行自报互评,经乡审查批准后向群众公布,并编造分户售粮册,填发通知单,组织群众售粮。1953年度,全县粮食总产量14292万斤,征购粮8010万斤,占实际产量56%。人均留口粮462斤,交售粮544.4斤。
(一)粮食统购
1954年10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实施办法》,实行“四定”(定产、定留、定购、定销)。10月下旬,各区、乡组织干部,踏田匡定产量,规定农村人均食用标准为原粮490斤,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核定交售量;对缺粮户根据多缺多供,少缺少供原则,核定供应量。一次评产,分清余缺,同时核定。当年统购粮食品种共14个。1955年2月25日全面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1955年9月,国务院命令公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根据土地面积、土质等自然条件评定常年产量,作为定购依据,扣除口粮、种子、饲料、公粮后的多余部分由国家统购。在正常年景下,一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对缺粮户,核定供应量,凭证供应。当年评定常产18478万斤,实产16086万斤,以常产定购为6073万斤,以实产定购为5339万斤。缺粮户定销1277万斤。
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后,全体农民都已参加高级农业社,上年编制的“三定”册籍已不适应,须重新整理,“以户归社”。通过整籍查实,上年“三定”时,全县26乡,“三定”偏高的5乡,偏低的2乡,产量偏高的2457户,常产偏高169万斤。核定缺粮户5298户,供应粮食274万斤。
1958年,由于夸大“三改”的成绩和浮夸风的影响,粮食征购任务原订为7600万斤。后来夸大单产,虚报总产量达4亿斤。经芜湖地委修订征购任务为9250万斤,县委又增加20%,共为11100万斤。然而当年实际产量只有12048万斤,到年底实际入库征购合计7208万斤,农村人均留粮(含口粮、种子、饲料)只有318.4斤。年底已有不少群众断炊。
1959年,全县开展“反右倾”“反瞒产”斗争,对实事求是的干部进行揪斗。虚报产量,扩大事实的偏向未能纠正,继续实行“高指标、高征购”的办法。当年粮食总产量8800万斤,征购入库5880万斤,农村人均占有粮食173.6斤。又因大办公共食堂,层层克扣,每人每天主粮达不到3两,而县内储粮又大部分外调,仓库空虚。1959年6月1日,对农村缺粮户停止供应。大部分劳动力外流,浮肿病人增加达11595人,非正常死亡人数达4133人。
1960年3月14日,中共郎溪县委召开紧急会议,正视现实,扭转被动局面。5月12日成立粮食收、打、管、用办公室,细收细打,管好用好粮食。同时召开了2704人参加的四级干部大会,清算“共产风、“浮夸风”的危害。10月12日又在县城召开万人誓师大会,大战三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发动群众大搞“小秋收”和找代食品,多种蔬菜,“低标准瓜菜代,吃粗吃饱”。是年冬,改变以公社经济核算制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田间管理加奖励的办法”,即“生产责任田与大包干”政策。又从外地找回外流人口6211人回乡生产。这一年从外地调入回销粮880多万斤,基本上解决了缺粮问题。然而因自然灾害,全县粮食总产仅7100万斤。县里调低了征购任务,征购合计1650万斤,占总产量的23%。
1962年生产情况逐渐好转,粮食产量很快恢复到9217.42万斤,征购任务完成后,农村人均占有粮食451斤。
1964年粮食总产量13947万斤,征购合计4245万斤,占总产量30.5%,农村人均占有粮食550斤。
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决定,从当年起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的政策,稳定农民负担,调整以往粮食征购任务的畸轻畸重现象。郎溪县采取“中间不动,两头调整”的办法。12月底对全县15个公社、490个生产队进行调整。当年任务比上年增加的有331个生产队,减少任务的有159个生产队。调整后有征购任务的生产大队147个,生产队1542个。并贯彻了“及时征购,同时安排”的方针,安排农村的粮食供应。避免了以往“秋天忙送粮,春天忙回销,社员有意见,国家赔了钱”的现象。由于当年征购已成定局,直至1966年6月4日上报,“全县两社未动,已调整的今年执行”。“一定三年”的政策,到1967年到期,因“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一直执行到1970年。5年中平均年征购任务占总产量的35.9%。年人均口粮为529斤至575斤。1968年实行超产部分“二八”开,即国家收购二成,其余由生产队储存,藏粮于民,集体储粮迅速增多。
1971年落实“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贯彻“及时征购,同时安排,合理负担,藏粮于民,以丰补歉”的政策。1972年对多购的84万斤粮食实行退库处理。
省革命委员会规定,稻产区人均粮食达到440至480斤为起购点。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采取“三、四、三”办法处理。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生产队集体事业留用30%。5年中,全县人均贡献粮食由219斤增至287斤,农村集体储存的粮食也达到1269万斤。
1979年至1984年,农业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完善。虽然1980、1983、1984年3年连续遭受水旱灾害,而粮食产量仍然大幅度增长。1980年午季产量比最高年份增产40%,油菜籽增产两倍。几年来都全面完成了征购任务。农村又出现了卖粮难、堆存难、调运难的局面。1979年小麦入库达1000多万斤,一般粮站库容量只能容纳100万斤。南丰公社张家弄村农民张少白当年一户卖粮1.3万斤。
1985年国务院决定改粮油统购为合同定购的办法。各粮站驻乡粮管员与全县162个村民委、1981个村民组、48946户农民签定了定购合同。1986年进一步落实定购合同,该年定购粮食6000万斤、油菜籽900万斤、芝麻5万斤。1987年定购粮食5145万斤,议购2500万斤,油菜籽收购900万斤、芝麻5万斤。
农民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多余粮食可以超购价卖给国家。并允许多渠道经营,供销社、合作商业、个体户都可经营。经营方式有:议购议销、粮食交易所成交、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等等。
除统购、定购的办法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收购。
一、超购
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后,继续出售的多余粮油,国家按统购牌价加价30%至50%收购。1974年粮食超购除加价30%外,每出售100斤原粮,奖售化肥指标13斤,油料超购按15%至20%加价,1979年粮食超购改为加价50%,不奖化肥。
二、换购
丰产地区社队完成征购任务后多余粮食,国家用工业品进行换购,各计各价。1962年出售1500斤贸易粮奖给布票15尺、胶鞋1双。1963年规定:棉布每尺换购大米(小麦、大豆、下同)5斤或杂粮5.5斤;针织品每尺换大米4斤或杂粮5斤;布胶鞋每双换大米20斤或杂粮25斤;香烟每包换大米2斤或杂粮2.4斤;化肥每斤换大米1斤或杂粮1.5斤;食盐每斤换大米1斤或杂粮1.2斤。换购的粮食全部上交中央,地方不能动支。1968年停止执行。郎溪县实际执行了两年。1962年换购粮8660066斤,换购油料119449斤。发出布票198904尺、针织品7495尺、棉布6568尺、布胶鞋5368双、食塘182898斤、棉花及被絮4395斤、化肥127136斤、香烟5847包。1963年换购粮311万斤,兑出工业品布票431191尺、化肥20740斤。
三、农场交售
1954年县境内的安徽省宣郎广农场和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在1964年后,所收粮食除食用外,交售给国家,1975年不再交售。自1963年至1973年各国营农场(包括县办场)10年共交售粮食1017万斤。
从1953年统购统销工作开始至1987年的35年间,全县征收、统购、超购入库粮食共206121万斤,平均每年入库5890万斤。最多的是1979年,入库9174万斤;最少的是1960年,入库1650万斤。油料从1955年至1987年的33年间共收购4367.4万斤(折油),平均每年入库132.35万斤。入库量多的是1982年,油菜籽入库2068万斤;最少的是1961年,入库仅3.29万斤。
(二)油料统购
195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油料计划收购和粮食统购工作同时进行。
1956年整籍定产时,农村干部盲目认为油料种植面积小,国家每年都要供应,以致定产数据不准确。当年收购油料折油43.07万斤。农村食油定量:余油户每人每月6.5两(16两制,下同),缺油户3两,婚丧供应1至5斤,生育供应1至2斤,当年农村供应食油40.27万斤。
1958年油料统购任务151.8万斤,实际产量111.34万斤,统购入库92.49万斤,两数相近。有的缺油队要到外地购买油料回县交售统购任务。
1964年全县1587个生产队,提前完成油料统购任务的占96.6%,油菜籽入库74万斤,占任务105.7%。
1978年菜籽入库178.5万斤。农村人均留油5市斤。菜籽退饼,每百斤油菜籽木榨退菜饼60斤,机榨退菜饼55斤。1斤菜饼顶1斤化肥。
1981年,午季大面积增产,油菜籽总产量达1450万斤。改变了历史上缺油的局面,一跃而为余油县。是年菜籽入库1285.1万斤。1982年油菜籽入库2068万斤。1986年油菜籽定购合同为4500吨、芝麻25吨。不仅食油年年有余,并已外调。
(三)农村销售
一、缺粮户供应
自1955年“三定”后,对缺粮农民实行计划供应。当年缺粮农民5298户,占总农户的16.9%。按期发粮票,每年核发一次,后改为“票证合一”,凭证供应。1971年实行“一定五年”不变政策,对缺粮户同时安排。1975年至1977年以三年平均产量为定产基数,不增不减,以上年人口总数加3%的自然增长率为人口基数,按人均500至520市斤的幅度计算口粮,按标准留足种子、饲料粮,确定供应量。1980年全县缺粮队470个,供应口粮1242万斤。
二、民工补助粮
农民参加国家举办的水利、筑路和其他基建工程,按规定标准补助口粮,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0.5市斤,因病或雨雪停工补0.3斤。1959年至1987年共补助民工口粮1557万斤。
三、奖售粮
农村集体和个人出售给国家的农副产品,国家给予粮食(指标)奖励。郎溪县于1961年起实行。当时奖售的农副产品及特产品共50个品种,1963年改为117个品种,1965年作了调整。1973年对77种农副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奖售,1982年又调整为28个品种。1985年4月1日停止执行。奖售标准及办法因时而异。如出售肥猪1头,1971年9月以前,每头奖售原粮25市斤,9月以后每头为40市斤。1974年按出售金额数奖励,每元奖励原粮0.5市斤,5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元加奖励原粮1市斤,其余从略。奖售粮供应,1976年9月以前凭收购凭证直接供应,9月以后改用《奖售粮供应证》供应。从1961年至1987年止共供应奖售粮2956万斤。 四、饲料粮
凡饲养种猪户,除安排饲料种植地外,1981年规定,按月每头供应饲料60市斤。养猪专业户,每户人均交售肥猪3头以上者,除奖售外,每头再供应饲料粮300市斤原粮。1984年规定,饲养1头种牛、母猪,国家每年免票供应混合糠500市斤。
五、种子粮
种子粮由粮食部门组织调剂,以粮换粮。育种采取“自繁、自选、自备、自用”的办法,粮食部门调剂。农户交售粮食作物良种,纯度在93—97%的,加价5%;纯度在98—100%的,加价8%。繁育良种,给予口粮补助。自1955年起1987年止供应种子粮共3221万斤。
六、菜农口粮
菜农每月人均供应成品粮30市斤。1985年6月1日前按统销价供应,后按比例价供应。
七、茶、林场供应
(1)国营十字铺茶场
1953年建场时,口粮、种子由郎溪县供应。
1955年起由郎溪县按年龄、工种分等定量供应。1966年后,由郎溪县每年供应大米10万斤。
(2)上海市白茅岭农场
建场初期由郎溪县按人平均供应,1957年3月21日实行按年龄、工种分等定量供应。1966年后,粮食自理。
(3)县属场、厂、矿
县属飞鲤茶场、南湖养殖场、高井庙林场、永丰造纸厂、县萤石矿、水泥厂由县安排供应。
乡、村办的林场、茶场共110个,茶场分布在飞鲤、幸福、十字等乡镇,人口4千多人;林场分布在姚村、十字、岗南、凌笪等乡镇,人口近5千人。1963年8月28日调查后,缺粮户按标准核定供应。1964年规定茶农出售茶叶金额,达到标准者,奖售原粮100斤。1971年按茶、林生产计划核定粮食销售量,一年一定。茶粮、林粮兼作者,当年生产的粮食,除去种子、饲料,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1973年规定,茶林专业队,完成任务的缺粮队,每人每年供应500斤原粮,完不成的供应480斤。1979年执行“一定五年”的不变政策,统销包干,指标到户,分月供应,节约归己。1985年7月,改为由国家按当年缺粮情况安排,指标一年一定。秋收后由基层粮站和驻乡粮管员核实缺粮数,上报批准后发证到户,分月供应,过期作废,购销同价,即按定购比例价供应。
八、灾区供应
自建县以来,水旱灾害交替发生。民国以前,在所发生的水旱灾害中,仅见有10多次赈济、施粥的记载。民国年间,共发生大小水旱灾害10多次。民国23年(1934年)大旱,赤地千里,饿殍达10万多人,当时只有赈粮400担,配米132担,救济款800元,平粜米310担,贷款3000元。按当时灾民平均,每人只能分到粮2.45市斤、款0.034元,仅够度日两天。
1949年郎溪解放,5月份水灾,7月间旱灾,县人民政府即拨粮款救济灾民。
1950年又拨大米10万斤,以工代赈,修堤复圩。这一年共发救济粮大米9282211斤、杂粮75652斤。 1954年水灾后,国家发放救济粮达1千万斤,安置无为县灾民9201人,口粮由郎溪县供应,又从四川等地调来马铃薯、玉米等种子,安排灾民开荒抢种。
1978年大旱,受灾人口达11万多人,对受灾人口每人每天供应粮0.8斤。从当年10月供应到1979年5月。
1983年大水,国家供应灾区粮食1841万斤。
1984年又遭水灾,县粮食部门供应灾民大米3314万斤、食油10700斤、种籽177万斤。
(四)城镇供应
一、居民粮食供应
1953年11月实行统购统销时,居民口粮供应,按户供应,不分等级,每人每天供应成品粮1市斤,以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为单位民主评议,分月编造需粮计划,审批后供应;工商行业用粮由同业小组自行评议,核准后发证供应。
1955年8月,实行分等定量,根据年龄大小、劳动强度分为9个等级,按月核批购粮证,定点供应。超支不补,节约归己。
郎溪县1955~1987年城镇人口粮食定量标准
(表14-1)

1960年8月8日起,开始整顿粮食统销,核定人口定量,根据“人口有凭,供应有据”原则核定人口与工种。当年经过5次整顿后,节约上交成品粮62.93万斤。
1961年对全县19629人的工种定量,细分为125个类别进行调整,每月供应量减少3515市斤。
1962年压缩吃商品粮人口3473人,压缩月销售成品粮9万斤。
1963年整顿城镇粮食统销,查出迁走不报、死亡不销共187人,低工种吃高标准460人,儿童冒报大人107人,共冒领商品粮25000多斤,同时核减不合理供应9715市斤。
1971年对城镇居民定量进行普遍调整,至今未变。
从1972年12月起,非农业人口每月节约粮食0.5市斤,支援灾区。至1980年4月止,全县非农业人口26341人,共节约粮食133万斤,每人平均节约50.5市斤。1980年4月份后停止。
从1972年起,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豆制品票0.5市斤。
二、居民食油供应
1955年12月起实行食油定量供应,非农业人口每月人均8两(16两制下同)。供应标准:小集镇每人每月4两,2000人以上集镇人均5两;病员每人每月12两;机关、团体、学校人均8两:乡驻地员工、手工业集体工人每月人均7两。婚丧增加供应1至5斤;生育增加供应1至2斤。
1956年12月,小集镇居民及手工业者每月按2两供应。
1959年至1963年,因自然灾害,县城居民、职工、干部每人每月降为2两,后降为1两。县以下集镇居民无油供应,直到1964年才开始继续供应。
1964年,供应标准每人每月调为3两(10两制,后同)。1965年又调升为4两。1980年6月又调升为0.5斤。
从1969年起,油料作物种植面积扩大,产量骤增,郎溪县由缺油县变成余油县。每年国庆节与春节,每人另加2两平价供应,1970年改为0.5斤。1980年起两大节日另加平价供应油3市斤。从1981年起每月每人还可供应中价(高于平价,低于议价)油0.5斤。国家每供应1市斤平价油要贴补1.54元。
三、工商行业用粮油供应
以粮油为主要原料或辅助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按年或季编造计划,经主管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审批,下达指标,发证供应。酿酒用粮,按产品产值计划,报省批准后,才能供应。
食品行业、饮食、糕点、副食品业需用粮油,采取计划控制和凭票相结合的办法,辅以议价供应。饮食业在购粮时,随粮按6%供应食油,糕点业随粮按12%供应食油。
四、补助粮油
为弥补定量之不足,在原定量之外,实行各种补助粮制度。原则上按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不超过0.5市斤计算,内部掌握,统一使用。补助项目有20多种,支出范围有临时合同工补助、夜餐补助、会议补助、劳动补助、待业知青补助等。对从事有害有毒工种的劳动者,每人每月补助平价食油0.5市斤。
五、城镇饲料供应
交通部门的役畜,农业部门的种畜,商业部门收购待转运和存栏待宰的畜禽,孵化场的雏禽,水产部门养殖的鱼类,公安部门的警犬,杂技团、动物园、科研部门饲养的动物,根据各类定量标准,经审批后填发《市镇饲料供应证》,定点供应。
六、过境部队供应
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过境南下,县人民政府征借粮食支援部队。至1950年底共供应部队大米2886618斤。向群众征借的粮食均抵交当年公粮。
建国后,过境部队凭军用粮票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粮票分“供给”和“价购”两种。以上两种粮票,分为粗粮、面粉、大米、马料4种,票面分50斤、100斤、500斤、1000斤4种。部队持《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凭票供应。供给票不付款,由省粮食厅统一结算。
建国初期,过境部队持“草票”向当地政府领取马草,统一结算。1960年,部队所用马草,就地现款购买。
战备期间,在建立战备粮仓的同时,也有马草储备任务。全县由生产队代储籼稻草11万斤,后改为9.1万斤。粮食部门每年贴补10%的保管费。
郎溪县1953~1987年粮食征购分项统计表
(表14-2)

郎溪县1953~1987年粮食销售统计表
(表14-3)

郎溪县1955~1987年油料油脂购销统计表
(表14-4)

郎溪县1955~1981年木本油料购、销、存统计表
(表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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