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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后,县内农村电网渐趋普及,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全县用电量激增,电力缺口大,供需矛盾突出。1984年,为加强用电管理,县成立“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集资办电)办公室,对全县电力建设和用电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1987年,县人民政府制定《郎溪县电力管理办法》下达执行。
(一)计划用电
1978年以前,郎溪用电负荷小,用电量少,只有在电网负荷十分紧张时才拉闸限电。
1978年3月,按照上级布置,县工交办公室与供电局对全县26个重点厂矿企业开展“一查四定”工作。一查:即查清供电设备、用电情况、负荷大小、浪费电力和非法用电以及用电单耗上升等原因;四定:即定用电单耗、定电量、定电力、定用电时间。根据各用户用电情况、负荷轻重,实行凭证计划供电。为了改变以往高峰时电力缺口大,低谷时负荷率低等情况,采用调班避峰、厂矿星期日轮休、多开夜班和二、三班制等办法,控制最高负荷;对10千伏输电线路实行分路拉闸轮休,以提高负荷率。为保证农业正常用电,农忙季节或遇旱涝灾害,要求工业让电支农;农闲时农业让电给工业。是年芜湖地区分配郎溪用电负荷800千瓦,平均负荷实绩1250千瓦,分配负荷率为85%,实绩91.1%。当年大旱,用电量多,电网电力紧张,超负荷现象时有发生。
1979年至1984年期间,计划用电主要是考核最高负荷、平均负荷、负荷率,同时考核电量。计划用电工作重点仍是调班避峰,控制最高负荷率,对10千伏线路实行分路轮休,以提高负荷率。
1985年国家实行电量包干,以1983年实绩作为统配电量计划基数。地区经委“三电”办公室同时下达负荷、电量、负荷率指标。郎溪县统配年电量指标1746.2万千瓦时。县计划用电工作除大型厂矿调班避峰和10千伏线路分线路轮休外,主要是拉闸限制二峰,即8时至10时和18时30分至20时30分的用电高峰期。
1986年全县电力供需矛盾紧张。由于县办工业与乡镇工业的发展,电力缺口更大。地区考核负荷、电量、负荷率更严格,宣城地区供电局分月下达各项指标。3月份省扶贫工作队帮助解决365万千瓦时的照顾指标,缓解了供需矛盾。
1987年县政府为了加强“三电”工作,制定了《郎溪县电力管理办法》。县“三电办”制定了《计划用电管理办法》、《用户用电单耗考核办法》、《负荷率、最高负荷管理办法》、《生产用电班次安排管理办法》。除继续考核负荷、电量、负荷率外,县供电局对56个装用配变100千伏安以上的大用户,分季下达统配电量和集资电量指标,超额部分按议价收取电费。同年,“三电”办公室对全县45个工矿用户加装分时计费电度表,实行峰谷不同电价。1988年,对少数大功率电动机加装开关钟,控制用电时间,加强峰谷电量管理。
(二)节约用电
1978年,地区下达节电任务5万千瓦时。郎溪县供电部门先是取消企事业单位职工包灯包费制,安装用户小电表240只;随后对机关、厂矿办公室、车间、公共场所等“长明灯”予以限制。全年节电3.41万千瓦时。1979年,继续安装用户表577只,调整“大马拉小车”式变压器2台,对酿酒、造纸、制茶、粮食加工等厂矿进行用电单耗考核,并推广远红外线、硅酸铝耐火材料改造箱式电炉、电焊机加装自动断电装置等节能新技术,全年节电30.55万千瓦时。1980年至1987年,陆续增装用户电表1058只,继续推广节能技术,扩大用电单位考核范围,先后换装节能变压器11台,总容量1720千伏安,推广节能电动机69台,对节能好、负荷率高的单位,分季奖励供电量指标。1987年计划节电30万千瓦时,年底超额6.72万千瓦时完成节电任务。
郎溪县部分厂矿(1980年~1986年)用电单耗一览表
(表11—6)

(三)安全用电
1970年以来,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由局长分管,同时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979年以后,安全生产由生产技术股管理,并建立了安全网络,以系统安全为重点,建立可靠的经济供电安全保证制度。1980年至1987年,安全生产由负责生产的副局长分管,各股、室、车间、生产班组均配备兼职安全员,确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思想的教育和宣传,组织《安全操作规程》学习,按《操作规程》办事。定期对各变电所的仪表、仪器进行检验,购置、配备和更新消防器材,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进一步落实。1980年至1987年,全县供电系统设备、人身均未发生重大事故。
建国后至1969年,县内仅城区有小火力发电厂,用电范围小,未发生触电伤亡事故。1970年后,农村电力建设发展很快,供电范围不断扩大,多数农民缺乏用电常识,供电部门安全用电工作又未及时跟上,以致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自1970年至1984年,先后触电死亡共25人,其中以使用电动农具因接用电源不慎而造成事故居多。1984年起,农村安全用电被列入议事日程,县供电局配备专职农电安全员,各供电所也确定了专职农电安全员,并加强安全用电宣传,印发《农村安全用电手册》,张贴《农电安全宣传画》,多次举办农村电工技术掊训班和安全用电训练班,普遍加装低压触电保护器。1984年至1987年连续4年农村未出现触电伤亡事故,成为安全用电年。
(四)集资办电
1986年4月,县供电局为参加省集资办电,开始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县办工业每千瓦时电增收0.02元,乡镇企业每千瓦时电增收0.01元。1987年,为弥补县内用电缺口,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县供电局和“三电”办公室,联合制定《郎溪县集资办电办法》,全县集资300万元,其中用电户集资100万元,县工商银行两次贷款共200万元,向省电力开发公司购置用电权,同时购买电力建设债券4万元。是年,省分配集资电量484万千瓦时。
(五)电价电费管理
郎溪电价执行情况大体可分为3个阶段,执行不同的电价;以后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逐步走上正轨,执行国家制定的统一电价。
一、自发电阶段
1954年10月县光明电厂供电,只有城内少数居民及机关单位照明用电,以包灯包费为主,用户灯头电价以电厂千瓦时电价折算,每千瓦时价1.60元。1955年下调为1.35元。1956年3月调为1.15元,同年9月又下调为1.00元。1957年3月调为0.90元。1958年7月调为0.80元,同年10月下调为0.70元。1963年6月下调为0.60元。1965年3月下调为0.54元。
1966年12月,照明用电逐步取消包灯包费制。县印刷厂的工业用电,仍以照明电价计算。1969年6月每千瓦时由0.54元提高到0.57元。
二、接用江苏省电网阶段
1970年10月,照明电全部取消包灯包费制。1970年11月电价每千瓦时调为0.40元。1971年1月调为0.28元,1975年4月又降为0.22元。
三、接用安徽省电网阶段
1982年1月执行全国统一电热价格,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185元。1987年农副加工电价每千瓦时由0.058元上调为0.083元。
1985年6月,对配电变压器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非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的56家用户,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同年4月1日代国家增收煤运加价电费,每千瓦时加收0.0066元,1987年1月上调为0.0095元。1988年1月又调为0.0162元。
1986年4月1日起代征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县办工业为0.02元、乡镇企业0.01元。1988年1月调为非普通工业、大工业每千瓦时0.02元。
1986年县水泥厂由江苏溧阳供电转为郎溪县供电,成为县内第一个工业用电大户。实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每千伏安每月4元,电度电费每千瓦时0.055元。1987年底,县水泥厂、独山水泥厂、涛城味精厂、县造纸厂1575工程4大用户均实行两部制电价。
广德誓节35千伏变电所接用十字变电所35千伏电源,实行趸售电价折扣率为0.8,即农业用电每千瓦时0.035元,非普通工业用电0.064元,照明用电0.148元。 在江苏电网和安徽电网用电时,购电价按国家1976年电热价格,实行趸售电价,折扣率为0.7,即照明每千瓦时0.129元、非普通工业0.056元,农业0.03元。从1984年6月1日起,地区供电局对郎溪同时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力率考核标准为0.8,1986年调为0.85。
1970年以前之电费,由会计按月定时上门收取。对拖欠不缴之用户,一般采取切断电源措施。
1970年后属趸售供电方式,每月按总表购电量数以每千瓦时0.058元之购电价一次总付给溧阳供电局,实际售电价减去购电价及线损即为业务收入。收费办法仍为上门收取。
1984年仍属趸售供电,每月按宣城110千伏变电所“377”号开关出线35千伏总表数为购电量,以每千瓦时0.062元购电价一次总付给地区供电局,其余为售电业务收入。收费办法改为业务员上门抄表,填发电费通知单,由用户按时到供电局交费。
1987年农村用电实行体制改革,各乡镇成立供电所,县供电局按售电平均价趸售给各乡镇供电所。对尚未实行体制改革的乡镇用户,仍由抄表员上门抄录10千伏台变总表,当场填发电费通知单,由用户到县局用电管理所交费。对拖欠不交户,采取拆除用户配电变压器的接线跌落开关、加罚滞纳金等办法处理。
各乡镇用电水平不一,县供电局再次趸售给各乡镇供电站的售电均价一般参照上年基数,协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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