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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改前,全县共有地主、富农2029户,占总户数的7%,人口9505人,占总人口的7.2%,他们拥有土地191546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39.6%,户均占有土地94.4亩,人均占有土地20.15亩。1950年上半年对在城区的16个行政村进行调查(当时全县共144个行政村、6个街),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如下表:
郎溪县在城区土改前农村土地占有情况调查表
(表4-1)

由上表得知,剥削阶级共453户、2055人,占总人口的11.99%,占有土地32435.1亩,占耕地总数的70.69%。贫农和雇农2190户、8168人,占总人口的47.67%,占有土地3191亩,占耕地总数的6.95%。自耕农(中农和小手工业者)1303户、5745人,占总人口的33.53%,占有土地共10036.2亩,占耕地总数的21.87%。地主富农的剥削手段主要是地租和雇工。仍以在城区的典型调查为例:
在城区土地占有者的土地使用情况调查表
(表4-2)

地租剥削分死租、活租两种:死租为佃户每年向出租者交纳定额租稻(或租金),不管收成丰歉都应足额交纳。每亩租稻定额为60~90公斤,占亩产的40~50%;活租为佃户与出租者分成,按每亩实际产量四六分成(佃六主四),或五五分成、倒四六分成(佃四主六),少数为三七分成(佃七主三)。佃户除交租或分成外,每年还应交一定数额的“押板金”,以作灾年歉收的抵押保证金。除此以外,在大忙季节佃户还需为出租者做义务工。
佃户除承受地租剥削外,还要承受高利贷的盘剥,高利贷有放稻青、印子钱、驴打滚等等,利率一般高达200%。(见《金融》)
贫农、雇农只能依佃种土地和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他们耕种的土地有80~95%是租种的。仍以在城区典型调查为例:
在城区贫雇农耕种土地情况调查表
(表4-3)

贫农、雇农缺乏耕牛、农具、肥料与资金,生产困难很大,甚至因外出雇工而延误季节,加上土地贫瘠,广种薄收,收入甚微。每年上交地租约占收入的40~50%,除去成本费用和缴纳各种苛捐杂税,所剩寥寥无几,“掼桶一竖就无粮”。农民辛苦一年,却过着“糠菜半年粮”的贫困生活。
(二)土地改革
郎溪的土地改革分三步进行。
一、土改预备工作
1949年5月20日筹建县农民协会(以下简称“农会”),各区、乡、保(村)也相继建立农民协会,全县144个村共有会员20344人。10月上旬开始清查黑田,进行土地登记,分等级折合标准亩,部署减租减息。到10月下旬,全县有105个村、3119户佃农共减租额稻谷329330.5公斤。
1950年5月16日,县委举办农村干部土改训练班,到10月10日共办3期,培训农村干部615名。在培训期间,7月27日抽调干部9名到在城区钟桥村进行典型试验。该村共有8闾325户、1352人,有土地2836.9亩。全村从事农业的1068人,从事商贩、手工业的284人。全村有地主、富农17户、95人,占人口总数的7.03%,占有土地1974.6亩,占耕地总数的69.6%;中农及其他成分的308户,1257人,占人口总数的92.97%,占有土地862.3亩,占耕地总数的30.4%。典型试验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发动群众,宣传《土改法》,整顿农会组织;第二阶段,划分阶级成分,自报公议,工作组审定,张榜公布;第三阶段,农会成立土地登记及财产没收小组,没收、征收及分配土地。没收本村12户地主土地1854.5亩,没收外村6户地主占有本村土地341.9亩,征收半地主式富农土地75.3亩。
二、土地改革
1950年10月30日,县委决定全县分3期进行土地改革。
第一期,1950年11月2日开始,水鸣区的蓬燕、井岗、施吴、山、桐庆、精忠、章傅、万全8村,在城区的新农、南门2村,涛城区的双河、钱家2村共12个行政村进行土地改革。
第二期,1950年12月9日开始,梅渚、凌笪、东夏、姚村、毕桥5个区的56个村进行土改。
第三期,1951年2月9日开始,除第一、第二两期已进行土改的68个行政村外,其余涛城、东夏、姚村、毕桥、水鸣、梅渚、凌笪7个区共80个村全面展开。到5月7日,除在城区的县城内街道无土改任务外,基本上结束了全县143个村的土改工作。
三期土改结束,全县共没收土地178427.8亩,没收房屋12500多间、农具6572件、耕牛618头、粮食345929.5公斤;征收土地60657.9亩,分给28873户无地少地的农民,使108344人得到了土地,有4000多户过去居无定所的农民住上了房屋。
在土改运动中,为了保障土改的顺利进行和巩固土改成果,结合镇压反革命,对少数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土匪、特务以及其他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份子给予严厉打击,其中有的依法被判处死刑或徒刑,有的交群众管制,监督劳动,把他们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土地整籍
土地整籍(简称“土整”),结束土改。主要内容为查翻身、查政策、查不公;整顿农村各种组织;贯彻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清查案件;颁发《土地证》,作好土改总结。“土整”分三期进行。
第一期“土整”于1951年6月21日开始,在第一区(在城)、第五区(水鸣)的32个村进行。追查17户地主向农民赔偿稻谷43100公斤,没收漏划地主、半地主式富农的出租土地823.1亩,改定降低成份的2户、提高成份的21户。清洗政治上不纯的村干部33名,选拔39名农民为村干部。
第二期“土整”于1951年8月20日开始,在第二区(梅渚)、第三区(凌笪)、第八区(东夏)的48个村进行。改定成份共19个村64户,其中漏划地主22户,降低成份的5户,提高成份37户。漏划地主在土改中应没收而未没收的财产结合划定成份予以没收。有20个村的49户地主被没收土地288.5亩,粮食21877公斤,11个村的30户半地主式富农被征收土地218.8亩。对降低成份的,凡在土改中被没收或征收的土地,按政策退还,共退还土地30.9亩,粮食142.7公斤,耕牛2头,农具1000余件。
第三期“土整”于1951年10月15日开始,在第四区(涛城)、第六区(姚村)、第七区(毕桥)的64个村进行,11月15日结束。历时1年零15天的土改运动至此全部结束,共颁发《土地证》37751张。
(三)互助合作运动
一、互助组
土改后,农民人均分得土地3.5亩,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但少数农民家底薄,无力购置生产资料,发展生产困难。农村出现买卖土地、雇工、放债等两极分化现象。1951年底,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农村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组织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互助互利,发展生产。
互助组按“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组成。初为临时互助组,又称季节互助组,由一户牵头,几户或10多户组成,农忙互助,以工换工。土地、农具、产品归各户所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常年互助组一般由10户左右组成,常年互助合作,生产统一安排,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管理制度,并有少量的公共积累。1952年互助组共1725个,入组农户14670户,占总农户的38.1%。1953年发展到2210个,入组农户18494户,占总农户的46.6%。年底,临时互助组全部转为常年互助组。1954年常年互助组达2432个,参加农户24262户,占总农户的63.8%。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1年底,梅渚区谢蔡乡建立了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新发农业合作社。1952年初又相继成立了三里亭、花树庙两个初级社,入社农户29户,年底增加1个南阳村初级社,入社农户共达50户。经过大力宣传贯彻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后,到1955年底,全县初级社已发展到617个,入社农户达10885户,占总农户的27.3%,加上1705个互助组,入组农户19932户,参加互助合作的农户共达30817户,占总农户的76%。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保留生产资料私有制,土地入股,统一计划管理,统一经营分配。社员按劳计酬,入股土地、耕畜、大型农具参加统一分红。劳动报酬和土地分红一般按“劳七地三”的比例分配。社员劳动采取队组常年包工、季节包工、小段包工、临时包工等多种形式。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12月,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业合作化的决议》。在此前后,县委曾多次召开各种工作会议,批判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的“小脚女人”的右倾保守思想,积极支持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热情。县委办社办公室迁到经村乡的七里沟,并创办了《办社简报》,直接领导农村合作化运动。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级社”),是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小社并大社;有的则是由互助组或个体农民组建的。土地、大农具、耕畜折价入社,取消土地分红。全年收益扣除生产费用、农业税、公积金、公益金后,统一分配。高级社的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高级社下设生产队,有的生产队还设立若干专业组。高级社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评工计分,按劳分配的制度。1956年年底,共建立高级社70个,入社农户37144户,占总农户的92.9%。加上来不及转办的38个初级社,入社农户1739户,总计38883户,占总农户的97.3%。1957年共有高级社74个,入社农户40154户,占总农户的98.3%。地主、富农、反革命份子、坏份子全部纳入高级社监督劳动,有的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称为社员,有的称为“候补社员”,少数人继续监督改造。到年底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9.1%,全面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四)人民公社
1958年开展宣传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8月份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县委大力进行贯彻,掀起大办人民公社(以下简称“公社”)的热潮,9月14日,郎溪县第一个人民公社——幸福人民公社成立,接着建立了钟桥、凌笪、梅渚、定埠、涛城、南丰、姚村、毕桥8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9.9%,实现人民公社化。不久又划出一个十字人民公社,另设一郎溪镇。1959年将郎溪镇并入钟桥公社,定埠公社并入梅渚公社,十字公社并入姚村公社,新建一个建平公社。1961年进行调整,增加定埠、岗南、水鸣、飞鲤、东夏、下湖6个公社。1962年郎溪镇从钟桥公社划出,成立城关镇,新建一个城南公社,至此全县共17个公社1个建制镇。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实行一元化领导,保留乡的行政机构名称。公社党委即乡党委,社员代表大会取代乡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管理委员会即乡人民委员会,公社主任即乡长。实行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全面经营,管理体制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建立公社初期,实行“劳武结合,全民皆兵”的军事建制,按劳动日计酬,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分配给社员的劳动所得占全部收益的55%左右。社员生活实行基本生活供给制,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1958年底,全县共办公共食堂856个,入伙农户38371户,占总农户的98.4%。这期间社员的菜园、自留地全部收归公有,社员不准饲养畜禽,因此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生产连年下降。在此期间,“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生产瞎指挥)、“三害”(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盛行,无偿平调集体与社员的财产物资(一平二调),社员耕牛、农具的折价归社款多数不能兑现。由于浮夸虚报粮食产量,统购时卖了过头粮,仓库空虚,缺粮断炊,群众浮肿病人增多,人口出生率急剧下降,非正常死亡率上升。
1959年5月9日,县委印发中共中央5月7日《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和芜湖地委《关于贯彻毛主席〈党内通信〉的通知》。县人民委员会于6月25日发出布告,规定了包工、包产、包费用的“三包”责任制和定任务、定田丘、定工分、定质量、定时间、定预支的“六定”办法。接着县人民委员会于7月3日又发出《关于人民公社14个问题的规定》的布告,规定拨给社员的菜园地、自留地生产队不应收归公有,应及时发还;办公共食堂应实行自愿;发展家禽家畜,坚持贯彻公养、私养同时并举的方针;普遍推广田间管理包到户的办法等政策。开始纠正人民公社化以来的某些错误做法。
1961年1月14日开始,县委连续召开了三级干部大会、五级干部大会,参加人员共3211人,贯彻中央10条指示和省委具体规定,学政策,揭“盖子”,揭发“五风”、“三害”和坏人坏事,彻底批判县委和公社党委在执行政策、思想作风上的缺点和错误。9月19日至10月5日,县委召开三级书记会议,学习《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60条)和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的办法。10月21日,县委成立退赔委员会,处理价值482.4万元的“平调”问题。从当年3月份开始,实行“责任田”,在“五统一”(计划、分配、大农具与技术性农活、用水管水、抗灾)的基础上改为“三包”(包工、包产、包费用)“四固定”(定工、定产、定耕畜、定农具)到生产队,由生产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签订合同,超产奖励,减产赔偿,超产的60%归社员,40%归队。“责任田”实行了两年,全县种植面积扩大了15.2%,粮食增产1198.5吨,农民生活逐步有所改善。
1962年3月,县委召开公社书记会议,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改变“责任田”办法的决议》,决定把“责任田”的做法改正过来。10月在建平公社钱浒大队进行改正试点。1963年全面展开,6月底改正工作结束。接着开展了农村“四清”运动。进一步贯彻《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劳动评工记分或包工定额记分,年终按“工分值”进行分配。这期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展较快,建设了天子门、龙须湖等一批中小型水库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全县开展了“农业学大寨”和“赶郭庄”“学红星”运动。县委动员组织全县人民用5年时间开挖新郎川河,扩大了旱涝保收面积。到1976年农村人均收入比“责任田”期间提高14.5%,年递增率为0.78%。
1979年开始推行生产责任制;12月下旬,毕桥公社实行生产责任制试点。1981年全县有2135个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占生产队总数的97%。实行分散经营和必要的统一相结合,大型生产资料仍为公有制。社员承包土地的收入,除交给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其余全归社员自己。随着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出现一批专业户、重点户和新经济联合体,农业产业结构、种植结构开始转变,农村经济开始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转化。
(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将由生产队统一经营生产和分配的体制改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将全队土地按人口均分承包到户,使用权稳定在15年以上,不得买卖和出租,人口变动一般只进行“大稳定,小调整”。同时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与高科技农业。鼓励农民承包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发展林业、渔业和经济作物,承包期可分别延长为30~50年。由县政府发给《承包土地使用证》。
其次是将农副产品统购、派购改为合同订购,按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依法办事。禁止对农民进行不合理的摊派,减轻农民负担。
第三是将农村单一的农业生产改为农工商综合发展,大力兴办乡镇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农民可根据自身的专长和实力“离土不离乡”进城办厂、开店,原承包的土地可以转让。
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行公社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公社改为乡(镇)。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改为村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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