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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解放以前,本县无专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有关工商企业管理和营业执照发放等事宜,先后由县商会、县政府建设科、财政科和税捐征稽处兼办。
1950年4月,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负责全县工商业登记和管理。1956年工商科分为工业科、商业科,工商行政管理由两科承办。1957年商业科改为商业局,内设工商管理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乡市场,办理企业登记发照以及商标注册、鉴定和仲裁经济合同。
1958年,县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编9人。同时在城关、湾沚、孙埠、油榨、周王、水阳等集镇设市场管理所,每所配编4人;在水东,沈村、新河、狸桥、溪口、杨柳、西河、洪林等乡镇设市场管理组,每组配编2人。
1964年,县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县商业局、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1966年9月撤销县市管会和集镇市管所(组),人员划归当地供销社,仅保留城关市管所,直属县财贸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无形消失。
1967年春,县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将原城关市管所并入,与县群众专政指挥部协同管理市场。1972年,城关、孙埠、水阳、水东、周王、洪林等集镇设立打办室,负责市场管理。
1976年7月,撤销县打办室,8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县商业局、供销社合署办公。1977年4月,各集镇打办室改称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9年9月,县工商局、商业局分开办公。县工商局内设人秘、市管、工商3个股,基层工商所末变。1984年县工商局增设经济合同管理股,增设狸桥、城郊工商管理组。1985年增设城区宣州市场工商所和黄渡工商所。1986年城关、城郊、宣州市场3个工商所合并成立市区工商管理所。
1987年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人事秘书、市场管理、个体经济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商标广告管理、经济检查等7科(室)。下辖市区、洪林、孙埠、水东、油榨、水阳、狸桥、周王等8个工商管理所。全县共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169人。
【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据1950年末统计,全县共有私营工业24户,手工业2438户,商业1979户、小商贩346户。1951年,根据国家《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全县城乡工商业户和小商贩自行组织联营、合营。1952年县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私营工商业采取加工、订货、包销、贷款和经销、代销等方法,予以扶持,引导他们走合作化道路。同时结合“五反”运动,对少数企业主唯利是图的经营作风和损害国计民生的不法行为予以查处。
1953年,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对全县私营工商业以加工、订货、经销和合作经营、公私合营等形式,逐步纳入集体轨道。1955年,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对全县私营工商业按地区按行业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其货源、营业额、资金进行全面安排。
1956年,全县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开展,工作重点是:(1)组织形式的改造,实现合作化;(2)对已实行的合作经营的店(组)进行整顿、巩固、提高;(3)对部分地区和行业合并过多过大的现象,作了适当调整;(4)加强资金贷款的管理。至年底,基本完成了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工作。全县私营工商业组成公私合营企业28个,合作商店372个,合作小组418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04个、生产合作组32个。改造户4907户,从业人员13451名,资金7609287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定息37081元。未改造户合计786户907人。其中:工业公私合营企业7个,改造私营工厂10户,从业人员135名,资金33175元;商业公私合营企业17个,合作商店295个,合作小组55个,改造户3654户,从业人员4633名,资金529661元,定息29810元。未改造户264户265人;服务业公私合营企业3个,合作商店40个、合作小组32个,改造户692户,从业人员1092名,资金90491元,定息3436元,未改造户19户20人;饮食业公私合营企业1个,合作商店37个,合作小组31个,改造户551户,从业人员800名,资金48960元,定息2260元,未改造户54户71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04个,生产合作组32个,从业人员6791名,资金7007000元。未改造户449户551人。
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原私营工商业者任私方代表的4人、经理5人、门市部主任1人、业务组长8人、实物负责5人、财会4人、营业员72人。
【营业执照管理】民国时期,工商企业登记发照初由地方商会承办。自民国35年(1946)起,改由地方税捐征收处承办。解放初期,办理营业执照程序是由工商业户申请,经地方工商联(组)呈交区人民政府核转县工商科审批,县税务部门发照。
1953年起,工商企业登记与发照改由新办企业或个人申请,经所在地工商管理所(组)审查,报县工商科批准并发照。同时,对全县原有工商企业户进行普查登记,换发新照。自1957年起,由于全县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完成,企业登记发照工作遂告停止。
1961年,根据国家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自同年秋季开始,对境内“大跃进”时期合并到公私合营和国营企业的个体商贩,允许重新组织合作商店和小组,并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新发营业执照。对季节性,临时性的小商贩(如经营瓜果、茶水、冰棒等),允许暂时经营,只登记不发照。
1962年12月,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及《安徽省手工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全县重新开展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对亦工亦农的手工业者,只登记不发证。“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登记发证被批判为“资产阶级法权”予以停止。
1980年11月起,县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城乡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普查登记,并正式建立企业登记档案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1982年,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颁布后,全县工商企业登记发照工作日趋正轨。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实行“三严、三宽”原则,即:批发商业从严,零售商业从宽;不按归口行业从严,知青待业从宽;机关团体企业从严,自产自销试销产品从宽。
1985年元月10日起,全县工商企业一律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营业执照,在核发执照时,一方面扶持新办企业和放宽乡镇企业开办条件,并允许多种经营;一方面防止出现“四无”企业(无厂房,无资金、无技术、无原料)。同时实行企业年检报告制度。
198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精神,对全县162家公司(中心),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核准符合标准的72家公司保留原名称和营业执照,并在《宣州报》予以公告;对51家不符合标准的公司予以办理变更名称并换发执照;对31家公司批准其歇业;对从事买空卖空,以倒卖生产资料,诈骗巨额货款的1家贸易公司,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予以处理。
1987年末,全县全民、集体工商企业登记户数合计3643户;个体商业登记者合计1.09万户、1.54万人。
【市场管理】自解放初期至1978年的近30年期间,全县城乡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加强对统派购和计划物资的管理;取缔黑市交易,打击投机贩运、倒卖计划物资和票证;制止弃农经商、弃工从副等。1978年开始,全县城乡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住一类物资,放开二、三类物资;取缔无证商贩,建立义务市管员队伍。采取管理与疏导、取缔与安置、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先在城关镇试点,后向乡镇推开,取得显著效果。中共安徽省委以(1978)47号文件《转发宣城县城关镇市场管理工作做法》,向全省推广。
1980年以来,全县城乡市场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结合城镇市容、交通整顿,辟街头巷尾,划行业归市,定摊位地点。规定经营者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计量、物价、卫生防疫等单位,定期(节日前)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组织全县城乡各专业市场开展“管理工作好、文明经商好、场容场貌好、经济效益好”的文明集贸市场的评比活动。1985年,城关镇、水阳镇获县“文明集贸市场”称号。1987年,城区宣州市场获国家工商局授予“全国文明集贸市场”称号。与此同时,结合开展“两查处”工作。
▲查处经济违章违法案件1980年至1987年,全县共查处经济违章违法案件1273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41件(违法牟利万元以上者2件,千元以上者9件),依法罚没金额11.03万余元;清理出无证、无照经营者1234户;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1033户,补办卫生许可证的63户。取缔花炮生产作坊1个。对上述违章违法经营者依法罚没金额达43141元,补交税款58128元。
▲查处伪劣假冒商品1985年8月,县工商局会同烤烟、计量、卫生、商业、供销等部门及城关镇人民政府,对城区四条主街道的商业门店及南菜市场个体工商户合计204家(其中:国营企业34家,供销企业22家,集体企业99家,个体工商户49家)的商品进行突击检查。检查结果:有72家无伪劣假冒商品(其中国营20家,供销社7家,集体33家,个体12家)。有132家有伪劣商品,共查出霉变香烟23个品种2079包;霉变糕点糖食416公斤;霉变香肠98.5公斤;变质桔子汁、汽水、汽酒1346瓶;假冒古井特曲857瓶;“九两秤”66杆。并将上述伪劣假冒商品予以当众销毁。1987年,全县城乡共查出劣质化肥106.5吨;霉变饮料食品5020余公斤;霉变冒牌卷烟1054条;掺假蜂蜜350余公斤;劣、残、次录音带375合;假银元1800余枚;假冒“永久”“金狮”自行车98辆;拼装台扇14台;掺砂红花草籽11吨;夹砂塑料绳702公斤;冒充“洋河大曲”商标标识3000余套;失准杆秤375把。合计价值达14.5万余元。县工商部门将上述伪劣假冒商品在县工人文化宫予以公开展览,并指导消费者加以识别,以防上当受骗。
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自1983年起,工商管理部门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民间集资和拨用市场管理规费等方法,在城区、集镇因地制宜辟建各类棚顶集贸市场。至1987年末,城乡共建成12处,合计建筑面积达52281平方米,累计投资150余万元。(详见本志《商业章》)
【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管理1950年国家规定实行统一注册制度,本县于1951年对境内产品使用商标实施签证注册管理。当年城区合作洗染厂清水细布使用的“人心牌”为建国后本县第1个正式注册商标。1959年,宣城县蔬菜公司腌制厂申请注册的“敬亭牌”商标,为本县最早获得专用权的企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名牌商标被批之为“四旧”,并停止使用。
自1980年起,商标申请注册管理日趋正轨。主要任务是:在鼓励企业创名牌、保名牌的同时,认真保护已注册商标和商标注册人拥有的专用权。禁止未经商标注册登记的商品在市场销售,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管理方法是:每年进行两次商标检查,一是组织注册商标使用人自查,二是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对违犯商标管理者及时予以处理。
至1987年末,全县正式申请注册的商标共31件。其中“柔雪”、“米兰”“彩宝”、“敬亭”、“金鳄”、“南漪湖”、“宣州”、“枣花”、“金鹿”等商标,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敬亭”牌注册商标的有46类商品。
▲广告管理1982年本县始行广告管理工作。1986年对全县广告经营单位和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对《宣州报》社、宣城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水阳广播站四家兼营广告的单位,重新审查登记,核发新证,并制定年检制度。严格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无产品合格证书、无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介绍者,一律不予刊播;对影响交通、市容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规划固定场所,辟建广告墙,设置广告牌;对言过其实,欺骗消费者的广告不准张贴。
1987年,四家兼营广告的单位广告营业收入合计21.8万元。
【经济合同管理】民国时期,称合同为契约。由双方经理人协商订立,并请有证明人、担保人。发生问题时,由担保人会同双方协商处理,或由商会处理。契税部门曾一度兼理过合同公证与仲裁。
建国初期,由县政府财经委员会兼理经济合同公证与仲裁。1956年以前,私营工商业户的经济合同公证监督由地方人民法院兼办,货币由人民银行监督,行政监督则由主管部门办理。自1958年起至“文革”结束时止,经济合同管理被无形取销。
1978年以后,国家相继发布一系列有关经济合同的管理、仲裁、鉴证等法规条例及实施细则。经济合同管理,逐步实行法制化。1980年至1987年,全县管理合同共计9.06万份,金额2.40亿元。其中鉴证合同3176份,金额8742万元。
▲宣传检查1984年,县工商局创办《经济合同动态》简报,向各厂、矿、企业及工商户宣传经济合同法,通报本县经济合同情况,合计编印10期,发行9000余份;举办《经济合同讲座》10次;设立咨询服务站,接待来访者达1116人次。同时组成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合同管理网络,至1985年,全县合同管理网络人员共387人。
1986年,县工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经济合同法规执行情况的大检查,历时一月。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组织互查、工商局组织抽查相结合,共检查各类工商企业595家,检查1985年经济合同23020份,合同金额22345万元。履行合同者15929份,占到期合同21470份的74.2%(其中商业系统履约率达97.4%,建筑承包合同履约率达92.1%,县经委系统履约率占79%)。履约中较为突出问题是:借款和购销合同履行率低,如企业及个体户与银行签订的到期合同5912份,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达5196份,占到期合同总数的87.9%,欠款金额达2000多万元。同时查处合同纠纷377件,查出无效合同44份。
▲调解仲裁1984年5月,正式成立“宣城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3名,配备专职仲裁员1名。1984—1986年,共调解经济合同纠纷36起,仲裁纠纷1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违法合同1起。对于和境外地区发生的合同纠纷,采取派出仲裁庭异地解决。三年中为申诉企业追回货款253400万元。
随着经济合同法的深入贯彻与实施,经济合同纠纷逐渐减少,1987年,全县仅调解合同纠纷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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