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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以前,城镇房地产管理由县契税局兼办。
1952年,县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1958年更名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各镇配有专职房地产管理员。1969年改称房地产领导组,1972年6月成立房地产管理局,1976年撤销。1982年5月成立县房产管理公司,下属5个房产管理所。
【房产管理】其主要任务为管理公房出租和维修、私房改造。1987年全县公房总计建筑面积为195434.13平方米,分布于全县25个乡镇。其中住宅用房77863.43平方米,占39.84%;全民和集体单位办公、生产用房117570.64平方米,占60.16%。
▲公房出租解放初至1980年以前,公房使用基本实行福利制,无偿配用,仅收取少量租金以补充公房维修费之不足。
1964年以前,未制定统一的租金标准,一般住宅房每平方米每月收取租金标准为O.02—0.06元。1964年1月,县房管部门始定公房租金试行标准,将全县公房按道路、交通、商业繁荣、文化娱乐条件和房屋结构情况分为三等(城区为一等,双桥、孙埠、水东、水阳等镇为二等,其余为三等)九级列表定租。每月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为:一等地区0.12—0.21元;二等地区0.03—0.16元;三等地区0.08—0.15元。生产和营业用房租金另加收30—70%。
1985年,调高公房租金标准。住宅用房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为:一等地区0.37—1元;二等地区0.32—0.90元;三等地区0.29—0.81元。全县年租金收入达67万元,比1964年租金收入总额34.3万元增长95.34%。
1987年,对新建铺面房实行议价出租,每平方米月租金为2—4元。
▲公房维修建国初期至1977年,公房零星维修经费开支标准一般控制在租金收入的30—40%。自1978年起,维修资金比例分别为:零星维修占租金实际收入的10%;较大维修占实际租金收入的75%。至1987年,公房维修投资总额为46.53万元,其中零星维修经费为24.36万元,占维修总额的52.35%。
▲私房改造1958年—1964年,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城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全县共改造私房632户、633幢、房屋2568间,面积7.52万平方米。
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没收和接管私房78户,建筑面积4105平方米。
自1982年起,根据上级规定精神,逐一落实房改政策。截止1987年底,经调查确定全县属于应落实政策的房屋合计557户,已落实520户,占93.4%。其中私改房应落实434户,已落实399户,占91.9%;华侨房应落实14户,已落实12户,占85.7%;“文革”期间接管没收的房屋已全部落实。此外还落实历史遗留的房产31户。以上合计退还原房1.78万平方米,公房抵还614平方米,作价赔偿7393平方米,退款21.84万元。
〔地产管理〕县内地产管理工作始于1959年8月。由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主要任务是管理全县城镇非包产用地和批准城镇建房用地等。通过现场察看、审查建筑方案、精查施工图纸后,签发建筑工程许可证。
1982年县政府制定了《宣城县建设用地实施细则》,明确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土地补偿、青苗费补偿及房屋补偿标准。1978年—1987年,全县国家建设用地2697.28亩(其中征用耕地1781.33亩),城市建设用地71.08亩(其中元宝街和南市路分别征地24.77亩和50.31亩),共办理征地转户77户、286人。
如此同时,对全县乱占滥用土地建房的情况开展调查清理,截止1987年,共查处违法占地354起。依法拆除违法建房29间(计749平方米),处以罚款4.8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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