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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民国年间,有宣城县水利工程委员会之机构。宣城解放后,水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实业科经办。1950年7月设立水利委员会,县委书记马祥兼任政委、县长惠俊峰兼任主任。同年11月,改实业科为建设科。1954年8月,撤销县水利委员会,改设水利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水利电力建设与管理,对全县流域和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进行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以及大中型水库、闸坝、灌区、河道、圩堤、水电站、农电网、机电排灌站和全县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等工作。1957年11月,撤销水利科,改设水利局。1959年3月,将水利局更名为水利电力局,下设行政、农水、机电3个组。1966年后,农、林、水机构合并(详见本志第四章农业之第十一节)。1970年9月,成立县水利电力局革命委员会。1980年6月恢复县水利电力局。1984年3月,县水利电力局内设人秘、计财两个股,下设7个二级事业机构,即:县水电工程管理所、县机电排灌管理站(与县抗旱排涝队合署办公)、县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室、县水电局物资仓库、红旗水库管理处、佟公坝管理处、青弋江综合利用工程宣城指挥所。1985年,县水电局共有干部职工77人。1986年8月,青弋江综合利用工程指挥所撤销;9月,下设水阳江管理处。
1987年,县水电局还领辖金宝圩圩堤管理委员会、县水电建安公司、县水电局预制构件厂等集体企事业单位。
【工程管理】为抵御水旱灾害,历史上修建过不少水利设施。多为地方乡绅大户独资私修或倡捐公修,有众推之圩董、塘长等督建,并无专门管理机构。天长日久,或由后人重修,或塞淤圮废。民国时期,政府亦无专管机构。只因洪涝频繁,堤溃圩破则洪水吞噬生灵、摧毁房屋农田,民不聊生,一些重点圩堤管理颇受重视。民国21年(1932),为保障金宝圩安全,县政府立护堤禁碑1块,以警民众。民国34—38年(1945—1949),在水阳镇设立金宝圩管理机构——金宝公所,有常务委员21人(均由乡长及地方土绅等担任)。余圩多系各自公推圩、段长自治。
建国后,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兴修水利,但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泛滥,水利管理工作更加薄弱。1978年后,水利管理日益受到重视并纳入正规。县及乡镇人民政府为此做出有关规定,并先后颁布一系列水利管理的通告。以各种措施保护水利设施,确保防汛排涝及灌溉用水的需要,巩固和发展水利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全县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1984年后,全县各圩堤管理机构逐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经济承包责任制等,将个人利益与管理工作挂钩,做到包(任务)、奖(励)、定(目标)明确,责(任)、权(力)、利(益)统一。
▲分级管理堤防、水库、坝闸、机电排灌等设施,均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凡涉及2个以上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或区、镇组织机构管理;如金宝圩堤管会、佟公坝管理处等属县水电局管理,双桥联圩属区管理;夏渡联圩属镇管理。凡属1个乡涉及2个以上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镇)组织机构管理;如养贤联圩、朱桥联圩、五星圩、卫东联圩等均由各所在乡管理。在1个村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行政村管理,如天成圩等20个千亩以上圩的堤管会、马王沟等28个小水库管委会、金滩等167个电灌站。以上各级均采取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分区管理
圩畈区管理重点在水阳江及其支流夏渡河、双桥河、裘公河、北山河沿岸堤防,每年均投入人力、物力加高培厚、砌石护岸、除险加固;加强对两岸群众的宣传教育,发动他们主动管理好自己的堤防。同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堤防管理的具体措施,通常有以下主要内容:
1、圩堤上埋设的测量标志、里程碑以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等设施应加以保护,如有盗窃或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于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沿堤之涵闸陡门,实行合同承包,加强养护管理;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开放,违者必究。
3、严禁在圩堤内、外坡种植农作物。违者,责令其全部铲除,并处以罚款。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挖堤开口建闸、切堤建房,如确因需要,应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有关部门,经勘测批准后实施,否则以破坏圩堤论处。
5、不准在堤坡上埋坟建窑,现有的应立即迁移或拆除,并修复该处圩堤;不准在圩堤内建窑,圩堤外建窑应离堤脚200米以外。
6、不准在圩堤内、外坡植树和沿圩脚的沟塘内栽藕;栽藕应离堤脚30米以外。
7、严禁在圩堤内、外坡及埂面铲草皮,违者除罚款外,并责其植草复原;屡犯者加重处理。
8、严禁盗窃圩堤上的防洪护坡块石及在沿堤两旁的沟塘河道中炸鱼。违者,视其情节分别处以罚款、治安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灌区灌区工程管理,实行集中全面规划、集中水权、统一修建、统一管理的办法;塘、坝、渠联合运用,挖掘原有潜力;兴修和配套,以先急、先险、先效益为原则,资金来源采取上级支持、水费列支、群众自筹三结合的办法筹集,择优扶持。中型灌区工程涉及范围较广,有较具体的管理措施,如佟公坝灌区即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
1、实行3级管理:管理处负责渠首到分水闸的干渠管理;乡负责各自范围内东、西干渠、分干渠、跨行政村的支渠及同级工程的管理;行政村负责村界内工程的管理,并划分小区定专人管理。
2、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搞好供水调度。
3、采取“一宣传、二通告、三行动、四验收”的方法,统一部署,全面清淤排障,保证灌区工程顺畅。
4、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管好和用好水,注意闭闸节流,切实为农业生产服务。
山丘区对于易旱低产的山丘区,50年代以来,国家投入财力物力,已建起数以万计的小型塘坝、涵闸、沟渠,抗旱能力有所提高;但因管理工作未跟上,一些农民在工程保护区内开垦种植,使大部分水利设施和农田网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抗灾能力大大降低。进入80年代,为了加强工程管理,保障水利设施发挥出应有的效益,一般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1、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跨村民组的水利工程,由行政村组织管理;对村民组内受益的水利工程,由村民组长负责管理。
2、水利工程施工时,由行政村组织统一放样、统一计工,专人检查验收。
3、订立合理的负担制度,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水利工程当年维修用工及器材费、管理人员报酬等,按受益面积分摊,秋后兑现。
【水利工程费用征收】圩费根据圩区各地条件以及群众的负担能力而定;电力排、灌费用依据受益范围内每年所耗电能按亩负担;灌区工程费用根据上游和下游、提水和自流的区别,在受益范围内分级按亩负担。全县总的状况是:每年所收水利工程费用标准不一,而且偏低;征收好的管理单位能维护简单再生产,征收差的连正常管理费用也难以解决。
▲圩费金宝圩、养贤联圩等条件较好,一般熟年每亩收费2元、轻灾年每亩收费1.2—1.5元、重灾年免收;朱桥联圩每年每亩收费1.5元;五星圩每年每亩收费1—1.1元;敬亭圩不收圩费,依靠圩内的县纺织厂、化肥厂、造纸厂、肉联厂、酒厂及供电局每年交纳钱款,作为圩堤费用开支;其余千亩圩口因受益范围小、群众负担重,每年只能征收一些所需费用维持现状。1987年,卫东联圩每亩收费2元、狸桥联圩每亩收费1.5元。
▲电力排灌费供电部门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一般要求预付费用;而对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则控制较严,一般不到排灌的关键时刻不送电。全县电力排灌的收费标准悬殊较大,最低每年每亩收费0.5—0.6元、最高每年每亩收费2.5—3元。
▲灌区水费中、小型水库以及佟公坝、碑潭坝、天门坝、凤凰坝、官坝等灌区的收费情况一般为:上游串水田收费高于下游等水田,上游每亩收取1元,下游每亩只能收0.4—0.5元,甚至更少;自流灌区收费高于提水灌区,前者每亩收取1元,而后者每亩只能收0.1—0.2元。其他灌区是否收费均由当地群众自决。
【业务培训】建国后,为了不断提高水利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县水利系统多次举办多种业务培训班。截止1985年共开办8次、480人受训;其中工程员培训班5次、300人受训,机电工培训班2次、170人受训,会计员培训班1次、10人受训。
【县水利学会】1978年冬成立,时有会员42人,并选出理事7人。至1985年,学会共进行学术活动5次;并在业务技术培训、塘埂头水库大坝左端下游面渗漏问题分析,以及瓦屋杨水库大坝施工进度、质量分析等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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