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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地、县民法科和人民法院先后管理司法行政工作。1980~1981年,地、县先后成立司法处(科),后改称司法局。地区司法局内设宣传教育科、调解科、劳改工作科、办公室;各县局内设人秘、宣传教育、调解股。同期,各县相继设立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1982年,地区司法局成立公证、律师科。1984年,成立法律顾问处,保留公证科。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科)行政上受司法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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