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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减免
解放后,国家对农业税实行社会、灾情和鼓励性三种减免政策。
社会减免1949~1963年,国家每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农业生产队和农户下达社会减免指标。1964年,省规定减免指标在县应征农业税额的3%以内,1975年增加到5%。当年,全区执行国务院规定,农业税起征点以生产队为单位,正常年景人均口粮400斤和分配收入50元以下免征。1980——1987年,全区此项减免共计3160万元。其中宣城减免1527万元,郎溪减免326万元,广德减免671万元,泾县减免356万元,宁国减免280万元。
灾情减免根据《皖南区1950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凡水、旱、虫、雹等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歉收的,按歉收成数减免农业税。歉收二成不到三成减税二成,歉收三成不到四成减税三成,依此类推;歉收七成以上免征。1952年,政务院颁布《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规定,歉收六成以上全免;歉收五成不到六成减免七成,依此类推。1980——1987年的8年间,全区此项减免共计6156万元。其中宣城减免2835万元,郎溪减免1335万元,广德减免1175万元,泾县减免302万元,宁国减免509万元。
鼓励性减免解放初期,国家实行鼓励农垦减免税收政策,规定开垦的荒山荒地、下乡知识青年开办的农场、学校试验园地等,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农业税。全区各县较好地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地区未作统计,减免数目不详)
二、工商税减免
1958年前,工商税收减免由国家规定,是年起,省、市、自治区始有部分税收减免权。
1961年,国家规定对因试制新产品发生亏损的企业和以野生植物、边角废料为原料的产品,可由县人民委员会转报省财政厅核准减免税收。
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个体工商户、长期拖欠税款1000元以下的纳税困难企业、基层供销社供应生产资料的零售税及校办工厂初创时税收减免,由县革命委员会批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税收又作过多次修改,规定县办“五小”(小钢铁、小化肥、小水电、小农机、小窑煤)企业和乡镇企业初办时纳税困难的税收减免,由县报省批准。1983年全区工商税收减免金额342.5万元,占当年工商税总收入的8.34%;1984年减免322万元,占6.87%;1985年减免641.4万元,占10%;1986年减免1285万元,占17.37%;1987年减免1298.1万元,占15.01%。扶持了工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1987年,宣城行署税务局根据支持生产、涵养税源的精神,改变过去减免税收偏重于困难救济的做法。重点扶持技术改革、产品更新和利用“三废”生产的企业,减免税额占当年减免总额的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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