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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对受益者征收费用的做法由来已久。宣州市佟公坝和金宝圩历史上就有收取水费、圩费的惯例。郎溪县在民国期间,圩粮和岁修土方按田亩负担,正常年景,每亩征收稻谷1~2斤或3~5斤,负担土方100~300担。
建国后,原有的水利工程沿用旧制,按受益田亩收取圩、水费。粮食统购统销以前有的还收圩粮和水费粮。郎溪县各圩口,1953年以前,一般每亩收3~5斤稻谷,花赛圩每亩收18斤稻谷。宣城县金宝圩、养贤圩收费按年景不同而异,熟年每亩收2元,轻灾年收1.2~1.5元,重灾年不收。佟公坝上游田自流灌溉每亩收1元,提水灌溉收0.5元;下游田自流灌溉收0.4元,提水灌溉收0.2元。新建的水利工程,一般也是按受益田亩收取水费。1980年11月,宣城行署颁发了《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农业水费按受益田亩计收,在引水灌区和水库灌区,自流灌溉水稻每亩收水费1.2元,旱粮作物收0.4~0.5元;在水库或渠道提水灌溉每亩收水费0.6元。在机电排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收0.5元,电费或燃、油料费按实计收。工业、水力发电、水力加工及城镇生活用水,均按用水量计费,每供水1立方米,工业循环水收费2厘,工业消耗水收5厘~1分,水力发电和水力加工,结合其它用水的,收2厘,不结合其它用水的收0.5~1厘;城镇生活用水收3厘~1分。养鱼和放养其它水产品的,按水产年收入的6~10%计收水费。船舶、竹木过闸费,每吨或每立方米收0.1元。陈村灌区向纪村水电站按每发电1千瓦时收3.2厘,1985年提高到5.7厘。农业水费收取方式,自1981年4月起,多数地方在午、秋粮入库时,由工程管理机构派人在粮站收取。郎溪县自1985年起由粮站随粮代收,然后一次拨交乡财政所。泾县委托乡、村代收,每年秋季一次收齐,按10%付给手续费。宣州市由乡镇财政所或受益村代收,付给5%手续费。该市杨家咀电力灌溉站实行先买水票后开机的办法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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