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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伐
建国前,山林多被地主、富农占有,或自行雇工采伐,或以“卖青山”方式卖给木商采伐。其基本规律是秋季采伐,冬季集中,次年春汛流运,夏季扫尾。
建国后,1953~1984年,国家对木材实行统购统销。木材采伐由国家下达计划,森工部门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砍伐计划,实行“木材采伐一本帐”。采伐前先报批核准采伐计划,颁发采伐证,由林农(或生产队、大队)凭证采伐,采伐后由乡(镇)林业站检尺验收。交售木竹发给销售证,外运木竹发给外运证。对缺乏劳力的边远林区,由森工部门采伐队直接采伐。然而由于多种原因,30多年间区内森林资源曾数遭破坏。1958年全民大炼钢铁,高指标伐木烧炭;60年代初大面积毁林种粮;十年“文化大革命”,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乱砍滥伐成风,仅1967年一次,泾县马头林场600亩成材林就被抢砍一空,损失木材1000余立方米。1978年,少数地方因山林权属不清,滥伐之风又起,对森林资源破坏较重。1985年后,取消木材统购,由乡(镇)林业管理站依据《森林法》管理本乡(镇)山林采伐,实行“采伐限额一本帐,伐后检数一把尺,验收合格一个印”,从宏观上控制森林采伐量。
二、购销
建国后到1953年,森工机构不健全,区内木材收购多由木商代理,国家对木商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适当控制”的管理政策,规定木材一律由附近的森工部门收购,转由木商经销;林农不得直接运往销区,木商也不得进入产区直接收购。
1953年,按木材流向建立森工机构。长江以南设芜湖森工分局,下设6个支局。当时区内设有泾(县)南(陵)繁(昌)、宜(城)宁(国)两个支局,属条条垂直领导。1958年后,林区各县设森工局(后并入林业局),实行地方块块领导。1984年前,国家对木材实行统购统销,木材由森工部门统一经营。竹材1958年前由供销社经营,1958~1962年收归森工部门经营;1963~1970年又由供销社经营,1971~1984年复归森工部门。
198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对木材经营流通体制实行重大改革,规定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市场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打破了30多年森工部门独家经营木材的局面。森工部门在限额采伐计划中,实行议价挂牌收购或乡村联营代销等办法,既繁荣了市场,又增加了林农收入。是年,全区木材销售量与上年相近,林农收入却增加1560多万元,调动了林农生产积极性。
三、营运
60年代前,全区木竹沿用水运办法,每年冬季,林区将采伐的木竹通过人扛或顺山谷滑道运下山,再集中到青弋江和水阳江畔,扎成排筏,待翌年春汛期间,顺流放至沿途城镇销售。当时芜湖县清水镇为全区木竹最大集散地,年集散木材2~3万立方米,最多达4万立方米。后因河道淤塞,枯水季节水运受阻,改以陆路车运。故森工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和发展边远山区木竹辅助资金等,亦多用于扶助林区修筑公路。全区现有林区皆通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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