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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1952年10月成立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办公地点在人民政府卫生科。同年,全县有1221人享受公费医疗。1953年1月1日,开始使用公费医疗就诊证,国家工作人员凭证可在县内就诊,出县诊治必须由县医院出具病历证明,经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查批准。管委会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以及在实施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享受医疗标准和药品报销范围等都有具体规定,就诊证制一直延至1984年底。
1985年1月1日起,公费医疗采用“分级管理,经费包干,核算到人,节约全奖,超支分担”的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做法是:规定每人每年33元,分季度拨交二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提留10%统一掌握使用,其余90%拨交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全部落实到个人包干使用。基层单位对职工医药费开支,以人统计年终一次结算。年度定额指标结余部分全部奖励给个人。年度超过30元至300元之间的部分,个人负担20%,二级管理单位负担20%,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60%;因重病而超过300元以上部分则全部报销。退休干部每年按50元计算,在50元至300元之间,按一、二、七比例分担,离休干部医药费在100元以内全部报销,在100至300元之间,按二、八比例分担,个人不负担。癌症、精神病、上腹部大手术、急性传染病(霍乱病、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钩虫等)、计划生育手术、非超胎生育的大型剖腹产以及因病死亡者开支的医药费经审查后全部报销。出县治疗,必须持县医院证明方可报销医药费,车船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出证明回原单位报销。1980年后,本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逐年显著增加。1980年4561人;1985年6021人;1990年6654人,年底医药费共147万元,其中公费医疗办公室承担128.5万。
二、劳保医疗
1952年成立县城关私营职工医药费管理委员会,按私营企业职工工资额提取3%归管理委员会掌管、统一使用,由管委会主任批准凭据实报实销。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县逐步实行劳保医疗。1956年,有百货公司、针织品公司、文化用品公司、纺织品公司、专卖公司、食品公司、贸易公司、药材公司、医药公司、农具厂、酒厂、印刷厂、粮食局第一、第二碾米厂等14个单位共514人享受劳动保险。这些单位按职工工资额提取3%作为医药基金,用于劳保医疗。公私合营后,一些工矿企业先后实行劳保医疗制,职工患病可在本单位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治,其所用的费用(诊疗、手术、住院、药费)全部由单位负担,因公负伤另加住院期间的膳食营养费。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其家属的药费和手术费凭单据在单位报销一半。1981年以后,各国营工矿企业单位分别根据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自行调整劳保医药费管理办法。多数单位定额包干到人,节约归己,工伤或大病住院的医药费超支部分凭据全报销。
三、合作医疗
1969年,本县桂山公社跃进大队首办合作医疗。1970年麻桥、工山、奎湖、黄塘、绿岭、丫山等公社亦相继开展,基金由农民、社、队分摊筹集,由队、社、队社合办三种形式,群众在当地看病免费或只交挂号费,大病转院视情况报销一部或全部。为适应合作医疗需要,县、区、社相继办起赤脚医生培训班,至1976年底共培训赤脚医生595名,其中女性206名,卫生员、新法接生员3055名。1977年全县198个大队全部办起了合作医疗,建立了卫生室,平均每室有医生2~3人,其待遇从医疗基金中开支(群众每人每年交2~3元作为医疗防保基金)。有些大队在过渡过程中实行过包医不包药的半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坚持“一根针一把草”以草养医,部分社队还办起草药加工厂,自制自销。赤脚医生按照省卫生厅颁发的《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的规定承担医疗防保等任务。1985年起,农村医疗室大部分改成自负盈亏的卫生室。1990年,全县仅五里乡上港村仍坚持“包医不包药”的半合作医疗制度外,其余乡、镇、村的合作医疗已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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