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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害救济
生产自救1949年,暴雨成灾,淹没农田141772亩,78100人受灾。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灾民转移至丘陵区开荒生产、砍柴、烧炭、采挖蕨根,圩区捕鱼、捞虾。1954年6月17日至7月,5次暴雨,下林都圩、太丰圩溃破,16个乡被淹,23万亩农田和11.5万人受灾。加之沿江的无为、芜湖、繁昌等县流入灾民11300人。县政府有计划地定点安排71928人到山区开垦荒地59085亩,生产瓜豆、杂粮、蔬菜等,折原粮4821900公斤,发放生产贷款1211808元。
1959年,组织灾民“复打复收”和采集代食品,复收粮食53650公斤,采集代食品927450公斤,折粮132200公斤,种收蔬菜2999550公斤。
1983年水灾,受灾农田384717亩,倒塌房屋90468间,354689人受灾。县政府提出“早稻损失晚秋补,农业损失副业补”的生产自救措施,灾区大兴捕鱼虾、捞黄沙、编草包、组织船运队、劳务输出。组织堵口、排水,发放种子,在未淹田播种育秧,有的到丘陵区借田育秧。是年,栽插双季晚稻及播种旱杂粮22.4万亩,为责任制后的第一个灾年提供了生产自救的经验。
国家救助民政救灾部门除了灾发后的报灾、核灾外,还承担着指导、配合灾区及时抢救被水围困的群众,迅速转移安置灾民,发放救灾粮、款、物,协助医疗卫生部门搞好灾区的疾病防治,安排饲料、保护耕牛、种猪,实施以工代赈,申报上级灾歉减免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家园等工作。
1954年,因梅雨成灾,下林都圩、太丰圩溃破,一些中小圩口也因内涝成灾,政府及时安排船只,抢救被水围困的灾民,转移安置71928人。组织医务人员594人为灾民门诊治疗62719人。其中住医院治疗155人,救济医药费用14361.5元,发放救济粮33900公斤,救灾款856680元,寒衣18158件,棉被744床,补助灾民重建家园房屋款446130元,发放生产贷款1211808元,遣返灾民车船费16951元。1960年大水,全县9个公社及城关镇6个居委员、111个生产大队、664个生产队受灾,淹没农田230998亩,被洪水冲走粮食311209.5公斤、家禽家畜15481头(只),其中耕牛14头、猪258头。冲毁房屋35577间,家具衣被79333件。是年,山洪暴发尤烈,受灾重的是童村、何湾、三里、家发、工山等5个公社。灾发后,县委、县人委组织1483名干部和23533名群众,用27条船,120辆大板车,紧急抢救被水围困的灾民,同时组织22个慰问组和3个医疗队深入灾区慰问、安置。对死者家属进行抚恤和慰问,并发放紧急救援款5万元。在住房方面采取“借、挤、并、搭(棚)”的办法,安顿无家可归户居住。1969年水灾,淹田99200亩、45826人受灾。国家发放救灾粮115万公斤,救灾款288000元,寒衣5500件,棉被200床,建房木材340立方米,有效地解决了灾民生产生活上的困难。1984年大水,7个中小圩口溃破,50886户、23.9万人和28.7万亩农田受灾。县下派219名干部,组织8万多民工抗洪抢险,并动用柴油机37台,电机126台进行排涝,确保了万亩以上大圩安全渡讯。政府还下拨种子粮46万公斤,在高田育秧抢种补栽晚秋。是年发放救灾款128.95万元,寒衣2.1万件。
县政府在对待全局性的水灾举措有力,也不忽视局部性的旱灾、风雹灾的救助工作。1978年春夏季连续干旱,7、8、9三个月高温约40天,全县干群拦河打坝,掘井提水,探寻水源,肩挑车运。使受灾范围缩小到14个公社,65个大队,13.72万亩农田受灾。是年发放救灾款25万元。1960年5月6日,弋江、奎湖两公社因受风雹灾,油菜、早稻减产,倒塌民房35间,政府发放救灾款1.5万元。1971年8月17日和27日两次台风,三里、黄墓、弋江、东河等12个公社,倒房1649间。1973年6月26日,台风使家发公社的龙山、墩山、花园三个大队420户,倒房790间。1974年6月17日台风袭击东河、弋江、九连、石铺、葛林、黄墓、仙坊、太丰、家发、三里、五里、峨岭12个公社,折断电线杆3400根,倒坏房屋67718间。1978年元月,大雪压倒住房1300间,有700户受灾。同年7月14日、15日大风夹带冰雹,使三里、峨岭、黄塘公社14个大队97个生产队,倒塌房屋719间。1979年4月12日,台风摧毁房屋6000余间。1985年5月11日下午,龙卷风袭击桂山、蒲桥等8个乡的111个自然村,718户倒房924间。1988年6月28日,三里、烟墩发生龙卷风,倒房1165间,折断电线杆、广播杆88根,摧毁中材林50亩,重伤8人。灾发后,县委、县政府及民政救灾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安抚受灾群众,并拨款进行救灾。
上述灾情发生后,民政生救部门都按上级规定的程序及时报灾,并赴灾情现场核灾。灾情面广的,还要进行抽查,然后以政府名义,文字报告,逐级上报,并提出救灾方案。批复后,拨给救灾款和计划物资,实施救助。紧急情况下,则边救助,边上报,救助范围是确保重点。灾区和灾民不搞平均主义,用途只限于灾民的吃、穿、住、医和上级批准的其他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对基层救灾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同时为核减农业税提供依据。
社会援助解放后的救灾工作方针,一直把“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群众互助”、“互助互济”作为其重要内容。1951年先发生山洪,淹田近10万亩,后又40天高温不雨,有14563户、49641人断炊。政府通过“借贷自由,有借有还,利息由双方协商”,使35%的断炊户借到了粮、款。1954年水灾,县救灾委员会组织动员全县人民开展捐献、义演活动,募集现金2276元,大米1055公斤,寒衣3365件,棉被59床。同时号召非灾区每户晒干菜5公斤,支援灾民重返家园。
60年代,体现“集体照顾”的原则,对重灾地区的困难户、家庭人口多的户,在分工分业上予以照顾,让其多做工分,多分红,此外在公益金中给予补助工分。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互助互济的方式更多,借种子,送秧苗,助牛力,帮技术,借房寄居,助工建房,借田育秧,助义务农活等。家发乡花园圩1983年、1984年连续破圩,由于互助互济,两年均全部栽上双晚(共3500亩)。1989年7月9日太丰圩溃破,倒房8498间,6895户,28320人受灾,中共安徽省委书记卢荣景、省长傅锡寿、副省长吴昌期、汪涉云等先后亲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中共芜湖市委、市人民政府号召市区群众和各机关单位团体,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共向太丰乡灾民捐赠18.7万元、粮票10.5万斤、衣服3.1万件、食盐7吨、肥皂3000条、火柴2万盒、白糖1.5吨、铅丝1吨、油毡400卷以及其他物资。县直机关和区、乡、镇共支援堵口排水机械90台(含在省租机),以及柴油、毛竹、木材、铅丝、麻袋等,干部、群众共捐助现金4万余元,衣服1140件,附近乡村还义务送去堵口土石,从而使该圩破堤后7天内完成堵口任务。由于排水及时,稳定了民心,减轻了倒房数量,使15500亩农田种上了晚秋粮食作物,户户种上了蔬菜。在国家发给救灾款147.2万元(含建房补助款80万元)的支持下,当年就重建民房1171间,翌年,就基本恢复。群众反映说:只有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太丰圩这样大的灾,才没有饿死人、冻死人,没有出现病疫传染,没有出现灾民成批外流。
二、社会救济
扶贫扶优1980年,本县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改善。但农村中还有不少农户由于劳力弱,缺乏生产资金、生产技术,方法陈旧落后,或是遭受天灾人祸,经济、生活仍处于贫困状态。对于这些贫困户采取国家救济、集体帮助、个人自筹的三结合办法进行扶持,帮助发展生产,摆脱贫困,是政府改革社会救济的一项重要任务与内容。
1980年11月,县民政部门在烟墩公社进行扶贫试点,对全公社的贫困户和烈军属的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寻找贫困原因和其本身尚具有的治贫条件、技能,安排不同的扶持。一般是在发展家庭副业,购置农具、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给以适当的资金帮助。对家庭人口多,但还有一技之长的农户,帮助搞起多种经营,尽量利用其家庭的辅助劳力和其技术专长来脱贫致富。对有劳力,缺乏生产资金与技术的,帮助解决生产资金和技术,使其通过劳动,发展生产,走出困境。1982年,县扶贫工作领导组成立,公社、大队分别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扶贫小组。全县24个公社经过评议、审查,确定发证为扶贫户的3274户,占总农户的3.5%。对扶贫户开始是实行生活定补,随即改为扶贫生产,因户、因地制宜进行扶持。是年,发放扶贫物资有化肥(尿素)650吨、免票供应饲料173.5万公斤(含原粮33万公斤)。安排低息贷款50万元(实际投放款30.77万元),帮助解决生产资金困难。对少数极贫户,县民政局还安排救济金1.5万元、救济衣3000套。经过一年扶持,一般贫困户的粮食、油料增长20%。工山公社万安大队有16户经扶持后平均每亩粮食增产33%,人均口粮282公斤,为扶持前(223公斤)的130%。五里公社张村生产队一户,1981年缺吃少穿,十分困难,扶持后的1982年承包土地收粮食5050公斤,既解决口粮,又卖超产粮。家发公社泉塘大队一户在扶持后饲养猪、羊、兔,当年经济收入为536元。
1982年脱贫4户,1983年脱贫316户,1984年脱贫485户,新增入83户,年底待扶持的贫困户为2552户。
1983、1984年连续两年水灾,农村出现新贫困户,经检查扶持后的贫困户,农业、副业普遍增产,经济收入由扶持前的人均57.2元上升为150元。有226户因缺脱贫条件而转入社会困难户,有94户因属“四不扶”户,予以清理退出扶持。
1984年起,实行干部包户扶持,从县级领导、驻陵部队及市属单位、国营厂(场)矿、商店直至乡属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群众组织都来承担包村、包户、扶优、扶贫。全县投入“双扶”包户干部2216人。峨岭乡兴办11个“双扶”性质的乡、村、厂、店,吸收60名“双扶”户的劳力务工,获得了固定工资,改变贫困生活,使兴办“双扶”经济实体的做法,很快在全县推广。麻桥乡的340户“双扶”户(有72%扶优户)中有44%扶贫户被安排入乡、村企业务工、从商,提高了经济收入。工山乡群众给“双扶”户帮助劳动日(工)2354个,扶持生产。全县乡镇企业安置“扶持”户子弟劳力务工、从商的有278人。
1984年4月,调整县、乡两级扶贫组织,县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为组长,乡由乡长(副乡长)或副书记为组长,成员为同级有关单位负责人,调整后全县共有192人。国家拨90立方米木材资助贫困户修建住房。1982~1985年共减免“双扶”户子女入学学费20434元。
1985年,县扶贫领导组将上年受灾严重的3070户贫困户增列为扶持对象,并安排2000户当年脱贫。年底检查,尚未脱贫的共有3622户。
1986年3月,县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会,扶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当年扶持东七、东河、蒲桥3乡有偿扶贫款6.5万元,扶持贫困13035户,脱贫6579户,在扶6456户。1987年省救灾扶贫基金会拨借本县100万元,分别用于建立九连罐头厂和陵达黄砂公司,使九连乡扩大荸荠种植面积2000亩,农民年增加收入80万元。同年10月,芜湖市人民政府召开扶贫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大会,本县农业银行、教委、扶贫扶优办公室等10个单位和10人受表彰。当年脱贫3800户,在扶3756户,落实贫困户各项减免款30800元,吸收贫困户进乡村企业务工524人。1988年扶持奚滩乡成立互助储金会,群众入会储金达5万元,同时扶持建立江峰织布厂。当年末脱贫2615户,在扶1827户,落实贫困户各项减免款2700元,吸收贫困户进乡村企业务工410人。1989年新增扶贫489户,年末脱贫309户,在扶2007户,落实贫困户各项减免款15173元,吸收贫困户进乡村企业务工62人。
1990年新增扶贫3660户,当年脱贫1235户,在扶4432户,调查贫困村33个,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贫困村15个,9451户,33490人。享受优抚、五保社会特困救济对象2043人。市财政拨给本县扶贫款中,用7万元分别扶持万兴村、白云村发展蚕桑生产和新建万兴村油厂、白云村饲料加工厂。
定期定量救济退职老职工救济。60年代初,为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对全县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的老、弱、残职工办理精减退职,办理退职人数4806人。国家对每个退职职工,都按规定发给了一次性的退职金。1962年,有一些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方面出现困难。县民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对171名老职工(以标准工资的30%计算)逐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月发金额为862.3元。另外对67户老、弱、残职工家属123人逐月发给困难救济,月发金额为1110元。
1965年7月,县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的通知》规定,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在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因精减而办了退职手续的老职工3589人中的老、弱、病、残、生活困难又确无依靠的人,由本人申请,一律按照其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发给救济,医药费凭证给予报销2/3。
1958~1961年期间参加工作,在精减退职时办了退职手续的1217人(包括非因公致残的固定工或因工致残的临时工)及1965年6月9日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按规定为不享受40%救济的对象,不办理此项救济,但对生活确有困难者,由县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1970年,县民政部门先后给符合规定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陆续办了救济发证,到1974年,全县共批准享受40%救济的退职老职工为342人,1975年增至369人。
1978年,对一批申请补办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按照规定,经过取证、查证和严格审核后,为175人办理发证手续。对应予受40%救济而未及时办理救济发证的18名老职工补办了发证、救济。1979年,全县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共有446名。
1980年,享受救济对象因病情好转,或其家属子女参加了工作,家庭生活已不再有困难,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的变化,全县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减为424人。
1983年,按照国家新规定,对全县精减退职老职工再度逐人调查档案,并根据国务院的7项新规定进行整顿换证,将已办理享受40%救济对象,视现时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其家庭经济情况,重新逐人分项调查上报、审批,在上报的438人中批准继续享受救济的老职工有129人,办了换证手续。对不符合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改为定期定量的社会救济。1990年,享受此项救济人数为91人。对不符合救济规定的206名老职工,由于现状尚存在一些困难,按农业户每人发40元、非农业每人发50元的救济办法,作了一次性救济。1990年全县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为469人,年救济金额为98751.72元。
孤寡残老救济解放以后至1951年,政府采取经常发放救济的办法,1952年改为临时救济与定期救济两种。对既无依靠又无劳动能力的孤、寡、残、老人员以及确无力维持生活的城镇贫困户,给予定期救济,按月发给,标准:3元、6元、7元三等。每年年终,县民政部门再核实、检查一次,对情况业已好转的户,实行停发或减发。
1952~1959年,共3989人(次),发放定期救济款203750元。
临时救济
火灾救济1953年2月1日,弋江镇火灾,烧毁房屋98间,粮食5500余公斤,烧伤6人。1955年3月6日,烟墩铺(镇)火灾,烧毁房屋152间,粮食25000多公斤,受灾55户,226人。对2次火灾,县民政部门皆及时派出专人到火灾现场调查,并发放救济粮、款进行抚慰与善后工作。对平时以防火不慎的蒙难户,均给予适当救济,受灾房屋,每间按30~50元救济。1987年以后,火灾救济款,改由乡政府直接发放,申请到乡,由乡申报到县民政局。
失业人员救济1952年11月,成立县就业登记处,并在城关、弋江、黄墓、三里店4个集镇设登记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是年,全县登记失业人员2622人。至1956年10月,经介绍就业的达2113人。此前未就业时,政府对生活实有困难人员,安排发放救济款,以解决现实的生活困难。
1953~1956年4年,帮助316名失业工人开展生产自救,县人民政府拨给生产资金11500元,开办烈军属糖坊及酱豆、丝线、针织、窑货、花炮、食堂、饭馆等服务性行业与作坊;介绍到商店、企业当职工的103人,安排临时工228人;对一部分体力好、又愿去外地的,介绍到马鞍山及江苏浦口当民工的共350人;有217户,630人自愿去农村,县政府发给生产资金(入社、队)16608元。
1958~1961年,县人民政府对城镇的失业职工,凡有一技之长或有劳动能力的人,分别介绍工作,仅对少数困难户继续救济。对20名失去劳动能力、无依靠的孤、寡、残老人员,转送入县社会福利院。
其它应急救济为保障贫困户度过一时的重大困难,政府采用临时应急的办法解决。临时救济款由县民政局按年度或季度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对于乡、镇区域内临时出现特殊或突发的问题,由所在地基层组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经核实后,及时予以救济。如贫困户患急病,需立即进行抢救、年关房倒和意外事故等,视情况给予救济。1952~1957年,城关发放的临时救济款37210元;农村救济粮545693公斤、救济金81783元。另外有的“五保户”及困难户也进行一些临时的应急救济。1958年发放社会临时(含应急救济)救济款145120元,1959年为188000元。
“文化大革命”运动发生后,社会救济工作也遭到了干扰、破坏直到中断,1970年后始恢复。
1970~1980年期间,除发放救济款159950元外,还针对不同情况的户,制发了寒衣(袄、裤)、夏衣裤、衫、蚊帐、棉被等衣物,年均为3000至5000件。
特殊人员救济
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救济1949年解放后,有国民党起义士兵7人,僧尼2人,后又有被宽释的国民党团以下军官6人,原则上都给予养起来。除他们本人能谋一部分生活外,县人民政府还每人每月定期救济37元,全年救济共7104元。
解放前农村共产党员救济1987年4月,按照省委文件,为处理好农村解放前中共党员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落实党的政策,县民政局与县委组织部、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强州来等14人享受生活定补,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20元二等,合计金额255元。此前,本县已批准43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费600元。
麻风病员救济旧社会麻风病患者长期遭受歧视和非人生待遇,患者大多家破人亡,四处流浪,过着悲惨的生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麻风病的防治,建立专门防治机构,收容隔离和治疗病人,并妥善安排病人生活,麻风病人享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温暖和幸福。1965年5月,在丫山公社南山大队筹建麻风病医院,占地近110亩,1966年建成,命名南陵县南山麻风病防治村。当年收治4名病人。1971年10月前,隶属县卫生局、民政局共管,民政局负担行管人员工资、病员生活救济及基建、维修经费。1972年4月,更名为南陵县南山医院。1980年,收治病员16人,年拨经费7420元。1990年收治病员16人,年拨经费19250元,其中医疗人员工资8362元,病员生活费6628元,维修费502元,其他13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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