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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优属
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开始对全县烈军工属进行调查,政治上给予荣誉,物资上给予优待。
1950年起,每年的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三大节日期间,全县各地都广泛、热烈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县、区、乡分别组成慰问组织,备办慰问品,或举行座谈会、茶话会、联欢会,对优抚对象和驻军进行走访、慰问。是年,共有3100多人参加慰问活动,慰问品有大米22577公斤、肉鱼各750公斤、鸡蛋1727公斤、糖果及糕点182公斤、贺年卡、慰问信各3000份、春联3700副。1953年,对烈军属子女减免学杂费533人,补助32个小学1343元。1954年春节,城关各机关团体均登门慰问烈军属,中百商店对烈军属购货优待减价九五折,县长、民政科长等携带礼品到烈属李继成家慰问,并与滨玉乡烈军属团拜。
在抗美援朝捐献飞机大炮运动中,全县人民踊跃捐献人民币63241元,大米6490公斤、稻谷30200公斤。在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全县群众向前线捐送大量鞋垫、书籍、食品等。
1989年国庆节前,县委、县人民政府举行城关地区军人家属座谈会,芜湖市委常委、县委书记惠国胜、县长敬元康等领导与12名军属代表参加,县书画协会部分会员为军属题字作画。各乡镇结合慰问活动,开展优抚工作检查,落实优抚政策。开展为烈军属、伤残军人“送温暖,做好事”活动。同年,县成立拥军优属领导组,县政府分管民政的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武装、民政、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负责人为组员,各乡镇成立相应小组,村级组织拥军优属服务小组,实行“三定”、“三落实”(即定对象、定项目、定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组织、落实活动”。是年,全县基层拥军优属服务组织47个,开展服务活动65次。1990年服务组织发展到89个,开展服务活动百余次,参加服务人员1300人次。
1950~1959年优抚对象的节日慰问情况统计表
表1—1

二、群众优待
解放以来,随着农村生产、分配方式的变化,对农村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优待先后实行了代耕田地、优待劳动日(工分)和优待金的三种主要形式。
代耕田地1950~1955年,农村群众优待采用代耕、代种 、代收。1950年12月21日至24日,召开有138名代表参加的全县烈军工属暨荣退军人代表会议,成立由县长为主任的县烈军工属暨荣退军人优抚委员会,并对如何贯彻优抚政策与开展优抚包代耕工作进行了商讨。1952年8月,县组成烈军属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列为常设机构,区以9~11人组成优抚委员会 ,并设优抚代耕检查组。乡以5~7人组成优抚委员会,下设代耕队或小组,干部分工,包片负责。是年,调整了代耕面,废除“工票制”、“派工制”,采取“固定到户,结合到组 ”的办法,确保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稳定。1954年,对全县代耕进行整顿。此后,由群众承担的优抚代耕,开始逐步转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承担。
1950~1955年代耕情况统计表
表1—2单位:亩

优待劳动日(工分)1956年,农村实行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群众优待办法由代耕土地改为优待劳动日(工分)。优待劳动日,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由全体社员共同负担,从农业社的公益金中列支。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在评定应自做的劳动日数(工分)后,如少于全社(农业)人均劳动日的,便以优待劳动日补足。多做的不少补,少做的不多补。标准是烈属、残废军人稍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军属、复员军人相当于群众生活水平。
若干年份优待劳动日情况统计表
表1—3

优待现金1981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劳动工分不复存在,农村群众优待转为优待现金。当年,省人民政府规定了各类优待对象的优待标准,提出优待金来源主要靠社员摊筹与公社、镇企业资金提取,由大队或公社统筹统付。为贯彻省人民政府规定,县民政局在葛林公社葛林大队试点。1985年仙坊乡召开优待兑现大会,将全年优待6100元一次兑现给优抚对象。
1986年,县委、县政府下达文件,各乡镇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兑现),“五做到”(即发证到户、负担订入农户承包合同、公布到群众、名册报到县、通知到部队),优待标准与农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此后,各地一般都是春季评定,秋后兑现,并实行分等优待,立功另奖,军属实行户户优待。
1981~1990年群众优待金评定落实情况统计表
表1—4单位:元

三、国家抚恤
烈士追认、褒扬1951年,县民政科将首批调查登记追恤的邓忠清等25人,报经宣城地区批准追认烈士,并给其办理抚恤手续。
1952年,印制《南陵县区、乡征集皖南事变殉难烈士事迹材料登记表》,在全县普查、核实后上报省民政厅追认烈士、发证纪念并抚恤其家属。同年,又对全县烈士墓葬进行检查、维修,登记立册。1953年,为麻桥区麻桥乡高恒发、魏华林等18名烈士办理追恤发证手续。1957年抽出8人在丫山、何湾2乡进行追恤试点,并为21名烈士办理追认、发证手续。1958年报经芜湖行署批办了136人的追恤手续。
1959年10月,民政科抽调10人,组成2个追恤工作组下乡,对全县各个革命战争时期因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全面调查,12月中旬结束,计追认烈士66人,其中抚恤44人,共发抚恤金8570元。1961年,报专署民政局批准,本县失踪军人22人,革命烈士655人,病故军人28人。
1963年7月13日,是本县抗美援朝特等功臣、一级战斗英雄李家发烈士牺牲十周年纪念日。县民政部门特为之举行纪念大会。省民政厅、芜湖专署有关领导与烈士生前所在部队首长参加纪念活动。县民政局根据烈士家属和公社意见,拨款将烈士故居拆迁新建,陈列烈士遗像、报刊登载的纪念文章、纪念物品等,供群众参观、瞻仰。
1964年,对在战争中牺牲、失踪的军人59名,经查证核实给予先办追恤发证的为34人,其余25人继续查证补办。1966年,对申请追恤的142人,经过审查给予追认烈士抚恤45人,发抚恤金8655元。1971年,拨款2500元维修了丫山镇33名烈士碑碣和五里岗、麻桥公社、桂山公社3处的烈士坟墓。
1976年8月28日,家发公社盛桥大队周可玉同志为国家建设事业飞行吊装火炬头,在任务完成后,不幸因飞机失事牺牲,海军党委领导在北京八宝山亲自主持追悼会,追记为一等功臣。县民政局派人陪送周的家属去北京参加追悼会,并给予生活抚慰。
1977年,为对遗漏的革命战争死难人员补办追恤,成立县革命烈士追恤领导小组。按政策规定,先后两次审批、上报追认了包小元、蔬仁才、赵恒昌等人为革命烈士。是年,弋江、黄墓两个区的13个公社(镇)的追烈、发证、抚恤工作全部完成,其他社(镇)也完成了外业调查,转入内业核实、审批上报。
1979年,全县优抚对象普查时,对申请追恤的187人,经查证、核实符合追恤的有61人,其中因战牺牲的35人,1953年前失踪军人8人,被敌杀害以被害群众看待的2人,因战伤而病故追认牺牲的1人,参战牺牲民兵1人,享受抚恤、不发证的14人。
对抗美援朝战争中的失踪军人,经与其原部队联系认定并在征得家属的同意,分别给予办了追认烈士手续,发证纪念,按照规定抚恤。
经历年调查、报批,至1990年末,全县计有烈士743人,发证抚恤的134人。烈士牺牲时期人数如下:
抗日战争及前期(1945年9月2日前)牺牲烈士428人;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牺牲烈士120人;
抗美援朝战争(1950年10月25日~1953年7月27日)牺牲的烈士159人;
1949年10月~1990年为保卫祖国、援助国外及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牺牲的烈士37人。
1980年,拨款500元,修葺三里公社山泉大队的车山烈士公墓,是民国29年(1940年)4月新四军与进犯南(陵)泾(县)青(阳)日军激战于父子岭而牺牲烈士的遗骸埋葬的墓地。
1981年,县民政局组织编写本县《革命烈士英名录》,报送省民政厅总纂《安徽省革命烈士英名录》(第8卷34册),首批收录烈士659人。1990年,整理本籍革命烈士657人。
伤残军人抚恤解放初期,伤残抚恤以粮食计算,1953年以后,改为现金。国家自1950~1990年,对伤残抚恤标准作过4次调整,1988年8月起,增发在乡伤残人员副食品补贴。
1965年3月,99名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新的残废证件;1981年,370人换发残废证件,其中补证16人。1990年末,全县实有革命伤残人员356人,其中伤残军人346人,伤残工作人员6人,参战伤残民工4人。
本县按国家规定对革命伤残人员予以照顾,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粮油副食品供应比照当地干部的标准;重残人员从1979年起享受护理待遇;二等以上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人员,如因伤口复发,卫生部门予以报销部分药费;对特殊残情人员,民政部门为其配备手摇三轮车、假肢、拐杖、病履鞋等,解决行走困难。
国家补助1949~1959年的10年中,国家对烈军属、荣复军人等优抚对象,共计1175户(次)补助粮食35600公斤,补助金额246725元,发给修建房屋费用79528元,资助生产、耕畜、农具费96913元,受到补助的有24906户(次)、82969人(次)。1953年,对部分老、弱、病、残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补助办法。1957年,对城关镇烈军属、荣复军人及城市贫苦居民进行了一次评议摸底,确定定期定量救济户。下半年,又评定弋江镇定期救济烈军属22户48人,荣复军人11户27人,贫民105户240人,使他们的生活基本得以安定。一年共发放定期定量救济款3219元,临时救济款2862元,救济了536人(次)。
1960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775户、3050人,占全县烈军属、荣复军人总户的33%,占总人数的35%,每月补助款4154元。标准是:城镇每月每户5~7元,农村每月每户3~5元。
1978年,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计1256户、55020元,比1977年增加2.1倍。
1979年,改进优抚定补工作,标准略有提高,并扩大了定补面。烈属占总人数的60~80%,定补标准:农村每人每月最低6~8元,最高为9~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12元,最高为13~15元。
1983年1月份起,对退伍红军、孤老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的定补,一律在其原享受的优待基础上调整,提高为: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本县计有红军老战士1人,孤老烈属60人,孤老复员军人210人,县民政局分别按规定增加定补。
1985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的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标准又略有提高,其中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定期抚恤金20~25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1989年,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又作了调整。城镇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增补到45~50元,农业户每人每月增补到35~40元。同年4月,完成在乡老复员军人调查登记,按照省民政厅规定,调整定补标准。全县在乡老复员军人共2023人,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364人,调整后享受定补1678人,原定补总额为163494元,调整后总额为541312元。原人均月定补为9.89元,调整后为26.88元,151名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定补30元。新的定补标准从1990年元月起执行。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志愿兵安置1949~1951年,本县共接收志愿兵回乡人员387人(包括荣军60名)。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186人,帮助161名城镇志愿兵自谋职业,对其中有工作能力的14人,县复员委员会安排工作6人,介绍当教师、当工人8人。1952年,复员人数多达1060人,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去农村参加生产的960人,安置在城镇工作的95人,另5人因身体健康原因未作安置。此后,每年都有一批志愿兵由部队复员回乡,1952~1959年6月,复员回乡的志愿兵共3990人,年平均约500人。安置重点是面向农村,共安置3233人,县人民政府除帮助解决土地、农具、耕畜、生产资料外,还帮助他们维修住房3559间,费用达78649元。安置城镇经商及从事手工业生产的441人,介绍工作的153人(包括到商业企业当店员等),因身体不好未予安置及病休不工作的为163人。
1969年1月~1975年7月,103名转业干部作为复员处理,先后分配来县。1980年,根据省军区、省民政厅联合通知,分别给予改办为转业干部。
1983年下半年,部分超期服役的志愿兵开始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
义务兵安置1958年第一批义务兵开始退出现役。对退伍义务兵采取“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1959年,接收退伍军人52人,及时如数地给予安置,使其有行有业,各得其所。1960年,接收退伍义务兵91人,其中10人安置在本县工作,另81人介绍到海南、湛江支援垦荒、建设,随往家属143人。
城镇义务兵安置。1973年,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在坚持总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1982年又进一步实行“按系统分配和统一分配相结合”的办法。“按系统分配”是指父母所在单位系统分配任务;“统一分配”即父母所在单位不便安置或父母无单位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分配。上述办法沿用至今。
农村义务兵安置。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段时期的重点是解决单身、病残、无房人员的住房和生活问题。一般采用“自筹、群帮、公助”三结合的办法解决。1979年后,政府每年拨出专项木材、经费帮助当年回乡退伍军人维修住房。1986年,葛林乡千峰村1名退伍军人,孤身一人,生活无着,县民政、安置部门为其解决建房经费,乡政府帮助建房三间,并安排在乡办企业。
伤残军人安置人民政府对伤病残退伍军人一直作为特殊对象,根据各个时期的政策和其身体状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安置。
1949年底~1950年底,复员回乡的217名军人中,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员60名,其中一等残废军人3名、二等28名、三等29名。安置45人到农村、15人到企事业单位工作。此后,每年都有伤病残军人复员、退伍回乡,人数不定。1951年为4人,1954年多达134人,到1990年,年平均约10人。在安置上,按规定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给予优先照顾,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家居农村尚有工作能力的,由县安置部门与其所在乡镇协商,给予照顾进乡村企业;无工作能力的,按照优抚条例,享受群众优待和国家定期定量抚恤;对因病需治疗的,介绍到省荣军医院治疗、休养;少数年老、病残、无人照料生活的退伍军人,安排进社会福利院供养,到1990年底,除病故者外,尚有8人在福利院供养。
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1983年起,回乡退伍军人安置进入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阶段。1988年,对全县1979年以后回乡退伍军人的技术专长及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其间,回乡退伍军人共1468人,两用人才536人,被乡、村安排使用的691人。1989年1月8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会议。同年,麻桥乡人民政府被芜湖市人民政府评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先进单位。
1988年,县民政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择优选拔使用农村退伍军人班长的报告》,被批转执行。此后历年,县、乡、村通过介绍推荐、扶持生产、择优录用等形式,使用大批退伍军人。
五、下放居民回收安置
1979年全县普查统计,本县下放各公社居民1728户,4887人。根据省委1980年有关回收城镇下放居民的文件精神,是年6月,本县成立了下放居民回收办公室,由民政局具体办理。各公社按照文件精神,先调查摸底,后核准回收。
1981年6月,第一批收回160户512人(其中老幼54户136人,病残70户249人,三权在县的大集体职工22户83人,冤、假、错案株连的14户44人)。7月,第二批收回63户218人,其中三权在县以上大集体的职工32户123人。10月,第三批收回238 户712人。共回收下放居民416户,1442人。此外,芜湖市1981年在本县收回原芜湖市1968年后下放的居民共38户133人。外省、外县下放到本县的363户,1103人,各自陆续收回。
1985~1986年,还收回1963年下放的居民382户1233人。至1990年,除1961~1962年下放的919户,2212人不作回收,1963年后下放的除单身死亡,或就地务农成家外,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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