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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粮油历来自食有余,且销往境外。自清光绪二年(1876年),芜湖成为全国四大米市之一,至光绪三十年,本县每年通过芜湖米市外销粮食1.5~2.5万吨,丰年可达3.5万吨。民国期间,南陵大米驰名省内外,“南陵尖”畅销上海,《申报》每天都有行情;“奎湖糯”誉满湖南,在长沙有“九月红”之称;“麻壳籼”深受福建欢迎,“一人吃,两人添”在汕头市广为流传。粮食的大宗买卖由私营粮行经营,每逢新粮登场,外地粮商到埠,通过粮行购运粮食。1953年11月,贯彻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即统购统销)关闭粮油市场,稳定粮油价格,保障军需民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价大幅度提高,粮食生产和入库量大幅度上升,1984年粮食入库突破9万吨大关,开始出现“卖粮难”的现象。1985年后,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议购,粮食商品化、优质化被广泛重视,本县亦成为国家生产优质大米基地之一。解放后的42年,共提供商品粮257万吨,其中出口大米19300吨,农业人口人均年提供商品粮178公斤,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
一、征收
明末,本县实田56万亩,丁田实征夏税秋粮折银38811两,征正税米8445吨,加增漕粮贴米30吨。清雍正年间,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共实征银40612两,实征米8773吨。光绪三十年(1904年)改粮银并征为全征银两,县共额征钱粮银43274两。民国17年(1928年),地丁、漕米、加捐统一计算,按亩计征,年共征23万余元。民国30年,民国县政府实施《田赋改征实物办法》,县正附税总额23万元,折征稻谷4047吨。民国36年,全县田赋实征粮食4885吨,另加2440吨,合计征7325吨。
1949~1990年,本县粮食征收情况,见财政税务章农业税一目。二、粮油统购
粮食统购1949年,粮食自由贸易,私营占很大比重。1950年春,粮荒严重,投机商乘机抢购囤积,哄抬粮价。为此,县粮食公司对粮价作了必要的浮动。粮食上市多,按国家牌价大量购进,上市粮食少,则停止收购,并以略高于国家价格抛售,这既防止了粮价的大起大落,也缓和了粮食危机。至1952年共征购粮食133690吨,其中购进59911吨。
1953年11月,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实行统购统销,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1953年度(粮食年度为1953年6月1日至1954年5月31日),征购入库粮食61640吨,比1952年净增15625吨,全县农业人口年平均提供商品粮232.5公斤。
1954年冬,对农村粮食实行“四定”,即定产量、实用量、交售量、供应量。1955年,实行“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其基本数为:粮食总产132375吨,征购入库任务62160吨,农村定销9970吨,留种籽19195吨,农村人口口粮60990吨,人年均原粮217.5公斤。1957年,在“三定”基础上,对粮食增产部分增购40%,以丰补歉,征购入库64370吨,占粮食产量52%。
1958年起,浮夸风、高征购风泛滥。当年粮产12.49万吨,征购6.7万吨,占53%。次年,粮食减产,征购上升至7.8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63%。农村人均年留用口粮原粮仅108公斤,农民生产积极性严重挫伤。1960年,全县粮食总产仅9.5万吨,人均产粮降至1949年水平。1958~1960年,粮食净调出12.5万吨。1960年末,全县库存粮食人均仅2公斤,城乡口粮严重缺乏。
1961年开始,大幅度降低粮食征购任务,年征购仅39683吨,降至最低点。1962年,实行先留后购,征购入库粮食4.3万吨。1965年,确定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全县征购基数49575吨,一直稳定到1970年。1971年,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粮食购、留的口粮标准,水稻产区起购点为220~230公斤,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不购。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的30%用于生产队和社员家庭储备。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队,社员口粮可以按242.5~260公斤计算。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当年实际征购入库52835吨。1976年,本县粮食征购任务上升,实际入库达71240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减轻农民负担,1979年统购粮价增加20%,超购再加50%,并陆续调低征购基数。1981年降为33370吨,1983年再降为19815吨,占粮食总产的10.8%,仅占入库粮食的三分之一,其余为超购、议购以增加农民的粮价收入。1984年,粮食征、购、超、议入库总量92470吨,是1949年粮食入库总量的6.4倍,农民“卖粮难”的现象开始出现。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
油料统购1954年,菜油、菜籽由国营油脂公司统一经营,油菜籽全部由供销合作社代购,油脂公司负责监督检查、调拨、接收。1955年7月1日起,油脂油料购销由供销合作社划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全县统购入库油料1359吨,其中油菜籽1020吨,超额完成387吨。1957年,油脂油料收购实行派产、派购,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油料种植计划和统购任务,全年油料统购入库1072吨。1955~1959年,几乎全产全购,这5年共生产油菜籽5625吨,统购5321吨,占总产量94.5%。1961年全县油菜籽总产267.1吨,统购131吨,折食油45吨。1965年开始,油脂油料统购任务随同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当年统购入库(折油)525吨。1966年后逐年下降,至1976年油料入库折油仅240吨。
1978年起,在完成年度包干任务后,采取协商超购、议购办法并大幅度提高购价,油料入库逐年增长。按折油计,1978年435吨,1979年860吨,1980年1100吨,1981年1840吨,1982年2580吨,为解放后最高水平。1983~1987年,年均在千吨以上,1988年后降至千吨以下。
三、合同定购
1985年4月1日起,本县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芜湖市下达定购指标47785吨,本县落实到乡镇49660吨。定购品种限于小麦、籼稻、糯稻、粳稻、油菜籽5种,其它粮油品种一律实行自由贸易,扩大市场调节。定购品种计价是:小麦、籼稻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按三成统购价,七成超购价计算),粳稻按“倒二八”比例计价,糯稻按“倒四六”比例计价。1988年一律改为“倒三七”比例计价。农户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之后,多余粮食由农户自行销售。如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时,粮食部门则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民利益。1987年,县人民政府对交售定购粮食的农户实行平价供应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的“三挂钩”政策。
四、换购、奖售
1961年,为增加国家粮食库存,对完成征购任务的地区,用工业品换购粮食。标准为购50公斤贸易粮奖售棉布3米,胶鞋1双。1962年7月,用白酒换购粮食。每1公斤白酒换购大米3公斤,或玉米3.5公斤、红粱4公斤、小麦4公斤、稻谷4公斤、稗子6公斤,各计各价。至年底,全县用白酒122吨换购粮食548吨,用其它工业品换购粮食96吨。
1963年,每购进750公斤贸易粮,奖售棉布11.5米、布胶鞋1双、香烟12包、食糖1.5公斤、棉絮400克;每购进食用油脂50公斤,奖售棉布3米、化肥15公斤、香烟5包、食糖500克、絮棉100克。本年,换购入库粮食2960吨,其中酒换购469吨。1964年换购标准略有变动,全县换购粮食2425吨,其中以酒换入388吨。
五、超购
1964年9月,本县规定社员年人均口粮最高标准为280公斤,超过部分动员卖超产粮。生产队集体交售超购粮500公斤,奖售棉布16.6米、桐油9公斤、化肥65公斤、水泥45公斤。社员个人出售500公斤超产粮,奖售棉布26.7米、桐油4公斤。本年全县超购任务9375吨,实际超购入库6610吨。1965年,对出售超产粮不愿换购工业品的,则按国家统购价加价奖励,黄豆、小麦加价40%,籼、粳、糯米、稻谷和赤豆、绿豆加价35%,其它杂粮(包括山芋淀粉)加价30%,山芋干、荞麦、红梁加价25%。10月7日起,县不分配超购任务,灾区不搞超购,对出售的超产粮,一半奖现金,按统购价加价50%,一半奖化肥,不要化肥者,可全部奖现金。本年超购入库3420吨。1972年,超购粮食不分品种一律加价30%。1974年1月1日起,除加价30%外,再按超购粮数量奖售13%化肥。1978年,对生产队出售余粮,实行超、议各半的办法,即一半加价30%,一半加价100%。农户出售余粮加价70%,油料加价75%,油脂加价60%。奖售和加价奖励政策至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时停止。1964~1984年,全县超购入库粮食376830吨,平均每年17944吨。
六、议购
1962年,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在开展粮油集市贸易地区议价收购粮油,供应熟食、复制行业原料用粮。1963年,共收议价粮9950吨,议销本县行业用粮和居民部分口粮655吨,调出9295吨。1964年5月20日起停止,1978年恢复,当年收购议价粮8455吨。1979年,市场粮价与国家超购牌价基本持平,农民向国家出售超、议购粮食踊跃,全年超购入库23045吨,议购入库14010吨。
1983年,贯彻省人民政府规定,本县在完成征超购任务后,开展粮食多渠道经营。供销社、农村其它合作商业以及农民和私人都可经营,并可出县出省长途运销。用粮油为原料的工商行业,在国家供应之外,可以自行采购粮油,加工成品出售。1985年,粮油贸易实行双轨制,农户在完成定购任务后,多余的粮食均由生产者自由买卖。至1990年,粮食议购入库共14753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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