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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放前区划
宋初,全县划设23乡,乡下辖社。太平兴国年间(976~984年),改设8乡。元丰时(1078~1085年),又划为9乡。
元代乡制从宋,易社为都。
明代洪武年间(1368~1398年),析都为里。时以都为地域范围,非行政设置。全县设9乡、37都、81里、4坊、12市镇。
清代沿明制。宣统二年(1910年),遵颁定章,划分区域。置区、改里名图。全县置10区、9号、17街、17巷。同时,设6乡、37都、80图、33市镇。
民国22年(1933年)8月,编定保甲。全县划为7区、98联保、464保、4607甲。民国24年,撤销自治区公所,建立区署,属县下行政机关。联保、联甲如旧。民国28年1月,安徽省政府为利于抗日战争,遂以原基层组织改为区、乡(镇)、保甲,撤销联保办事处。是年,区署改为督导机关。全县设4区、29乡(镇)、407保、4123甲。民国37年,全县设4区、2镇、20乡、155保、1410甲。
民国37年(1948年)行政区划表
表1—1

二、解放后区划
1949年5月25日,成立南陵县人民政府。是年8月,废保甲制,建立了5个区、22个乡镇、152个行政村。
1950年2月,根据中央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取消乡级,以村、街为基层政权。全县设10个区(区冠以地名)、149个行政村、12街,均设人民政府。是年5月26日,改称区、村公所,7月,区以序数更名。
1952年7月,划乡建政,全县置10区、90乡、5镇。乡镇设人民政府,区仍称区公所。同时,区又以地名定名。1952年行政区划表
表1—2

1956年1月,将原10区、90乡、5镇划并为6区、50乡、4镇。
1956年8月,撤销城厢区及其下辖3镇,置城关镇,辖10个居民委员会(下称“居委会”)。
1957年2月,南陵县人民政府改为南陵县人民委员会。全县改设3区、26乡、2镇。其中以家发等9个乡和城关镇为县属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改为人民委员会。
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撤销区、乡、镇,成立10个人民公社(下称“公社”)、135个生产大队(下称“大队”)。公社设管理委员会,城关镇仍为县辖镇。是年5月,10个居委会并为6个(光明、前进、爱国、联盟、建设、工农)。
1958年行政区划表
表1—3

1959年11月,烟墩公社并入三里公社,晏公公社并入何湾公社。
1960年5月,城关镇改为城关人民公社。
1961年9月,建区划社。全县建5个区,划24个公社、197个大队、6个居委会。
1964年11月,增设葛林公社,辖8个大队。翌年9月,增置弋江镇。
1968年8月,成立南陵县革命委员会。镇及公社均成立革命委员会。
1970年1月9日,撤销江、黄墓、峨岭、工山、何湾5个区建置。
1980年6月,复置南陵县人民政府,撤销南陵县革命委员会。
1982年2月,公社革命委员会改为管理委员会。
1983年4月,进行体制改革试点,公社改称乡、大队称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首改黄塘、九连、桂山、何湾、三里5个公社为乡建制。
1984年3月,复建弋江、黄墓、峨岭、工山、何湾5个区公所。全县设5个区、22个乡、4个乡级镇、1个区级镇、7个居委会、202个村委会。乡、镇设人民政府。
1984年12月,分东河乡为东河、东七二乡。
1985年2月,黄墓、三里、丫山3乡改镇建制。
1990年底,全县有5个区、22个乡、1个区级镇、4个乡级镇、7个居委会、203个村委会。
1990年区、乡(镇)一览表
表1—4

续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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