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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7年(1928),本县财政始有岁入岁出预算,收入主要以田赋附加和苛捐杂税为基础。抗日战争期间及其以后的三年,生产凋敝,通货膨胀,财政崩溃。建国后,经过3年恢复,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市场物价稳定。嗣后,通过有步骤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财政税收制度上的不断改革,财政收入规模不断扩大。1986年止,共组织财政收入2。17亿元,其中上解中央和省财政7000多万元;县财政支出共1。77亿元,其中用于生产建设和教科文卫事业占70%以上。
民国36年始有一家银行。1949年建立人民银行,在稳定币值、融通资金、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杠杆作用。现时,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初步形成,各项存款、贷款等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1986年底存款余额1。79亿元(其中个人储蓄4543万元),贷款余额1。47亿元(其中农贷4323。4万元)。
建国后,分别建立财政、税务和银行机构。1969年,县成立财金站,1971年初改财税金融局,财政、税务和银行合署办公。基层以社镇为单位,将银行(包括信用社)、税务所并为财金站,统一领导,分别核算。1977年,银行与财政、税务机构分设,次年财政与税务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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