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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征购
【征收】农业税旧称田赋。清雍正五年(1727),采用“摊丁入地”法,将丁税摊入田粮,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统一征收银两。民国30年,因粮价高涨,改征稻谷,按田计税。征收项目分:征实、征购、征借三种形式,向农民索取粮食。民国31——37年,县征收公粮递增到73745担,7年间增加15。5倍。
1951——1955年,按户计征公粮,以人均常年产量150斤为起征点,超过起征点按每50斤在起征税率上增加10%,人均常年产量不足起征点则免征公粮。
公粮征收由县人民政府下达任务,征收计标、减免等事项由县财政部门办理,实物征收、入库、货币结算由粮食部门负责。开征时间一般在午季(夏季)粮油登场开始至年底止,双季稻大面积推广后,公粮入库时间集中在7——10月。自1949——1986年,全县共征收公粮68663万斤。
【统购】1953年12月,县成立粮食征购办公室,派出干部260人,分赴各乡镇宣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动员农民把余粮出售给国家;并对余粮户进行摸底评议,落实出售余粮数量。国家统购余粮,是扣除公粮、留足口粮、种籽、饲料和少数机动粮后的多余粮食,严禁把粮食卖给私商,农村中缺粮户由国家供应或由余粮户相互调剂。
1954年9月,实行粮食“四定”(核定产量、核定实用量、核定应售量、核定供应量)。规定统购粮食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高梁、绿豆、红豆、蚕豆、泥豆、豌豆、荞麦、大麦等。对余粮户、缺粮户、不余不缺户,采取一次评产同时核定的办法,制定供应标准,由粮食部门负责供应。
1955年8月,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分户核定余粮交售任务,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1956年,以农业社为单位采用粮食购销数字相抵的办法,统一计算和核定统购数量,保证国家粮食收购。1957年,以包工包产为产量基础统购余粮。1961年统购强调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实行“先留后购”,减少粮食统购任务。1962年粮食增产,统购任务略有增加。1963年在粮食逐年增产和农民生活逐步改善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征购,严格控制销售,逐年增加上调,减少进口,补充库存。1965年调整粮食征购任务,由5320万斤调减到4810万斤。从该年起,对完成征购任务的余粮,采取“三四三”办法处理,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30%由生产队留用或分配社员食用;同时粮食部门还开展保管储备粮和转粮业务。
1971年,粮食征购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的方法,对增产社队增产部分适当增购,减产社队适当减购,超购部分加价,高于统购价格。
1955~1986年粮食产、购、留情况表

【超购】1963年起,除征购、统购外,对丰收地区按超购价格收购一部分粮食,超购粮加价幅度按统购价增加30%~50%。由于价格提高,超购粮逐年增加,1964年超购粮仅1037万斤,至1984年增加到2248万斤。
【议购】1962年9月,农民多余粮油由商业、供销部门议购。1963年10月,议购业务划归粮食部门,城关、黄浒等8个粮站先后设置粮食交易所,其价格随行就市。1984年县成立粮油议价议销公司,开展议购议销业务,既活跃市场,又稳定粮价。
1963——1985年粮食部门超议购粮简表

【换购】1961年,除统购外实行工业品换购粮食。国家以棉布、化肥、针织品、胶鞋、缝纫机、自行车等工业品,换购稻谷、黄豆、小麦和秋杂粮。1962年6月,换购标准按针织品和服装收布票计算,粮食5斤换布票1尺;1964年化肥换购粮食,每收购大米、小麦、黄豆1斤或稻谷、秋杂粮1斤半,供应化肥2斤。
【奖售】1962年,统购午粮、早稻采取单项奖售工业品办法,每出售贸易粮1500斤奖售棉布15尺、胶鞋1双和相等于2尺布票的针织品。1966年,生产队在完成当年统购任务后出售余粮,按超额数量,一半奖现金,一半奖化肥。现金按统购价不分品种一律加价50%,化肥以硫酸氨为标准,每收购稻谷1斤或小麦2斤奖售化肥1斤。1968年,每收购贸易粮1000斤奖售棉布4尺。1974年,生产队多卖余粮,除加价30%奖励外,每百斤原粮另奖售化肥13斤。
【合同定购】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品种主要以稻谷为主,小麦、黄豆、秋杂粮次之。粮食合同定额任务由县逐级下达,春耕前由粮食部门与农民签订粮食定购合同,落实到户。定购价格按质论价,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结算。是年,全县粮食合同定购任务5800万斤,完成4755万斤,占全年任务的82%。1986年,为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县粮食合同定购计划4500万斤,比上年调减1300万斤,减少幅度为22。42%,是年底,共完成粮食合同定购4543万斤,占合同定购任务的123%。
二、粮食销售
1950年5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口粮,持单位介绍信到粮食部门购买。1953年11月,粮食供应统由粮食部门指定私营代销店代销。1955年8月,对非农业人口实行计划供应,城镇居民口粮按月编造计划,核定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经核定供应数量后发给计划供应凭(票)证。供应凭证计有;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转移证、地方饲料票、全国和安徽省通用粮票7种。
1971年1月,调整非农业人口粮食标准:特重体力劳动由每月定量50斤提高到55斤,重体力劳动由每月39斤提高到42斤,轻体力劳动由每月30斤提高到34斤,中学生维持原来每月34斤定量,教师、干部、居民、儿童口粮定量一般提高2——4斤,对其他补助粮也有统一规定。1974年,对乘火车、轮船旅客所需食品,按议销粮食价格免票供应。1978年推广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职工除供应基本口粮外,每月还按工种增发补助粮。1979年,对待业青年参加集体生产服务或从事特重体力劳动的,每月补助粮食9斤,重体力劳动补助6斤,轻体力劳动补助3斤。
【农村定销】蔬菜产区有城关、荻港两镇,生产队10个,共1234人。菜农口粮供应标准,每人年均原粮400斤。1981年4月,实行基本口粮加奖励的供应办法,每年供应菜农粮食33——44万斤。棉产区有小洲、保定、中沟、马坝、高安、荻港、三山7个乡镇,382个生产队,52318人。棉农口粮按邻近粮产区口粮为标准:稻产区棉农每人每年原粮500斤,杂粮产区棉农每人每年430斤。1982年,对完成定购基数后每超购皮棉1斤,奖售贸易粮2——5斤。茶、林山区有峨山、环城、孙村、马坝、芦南、新林6个乡,69个生产队,11880人。口粮标准:平均每年每人原粮500斤,1978年提高到520斤,1980年起按定销指标包干使用,丰年不减,歉年不增,落实到队,安排到户。
【灾区供应】1954年大水,县及时供应灾民粮食5500多万斤。其中,从四川省调入大米1400多万斤,每百斤运价达13。2元,而供应灾区粮食每百斤仅10。2元,就此一项,国家亏赔184。8万元。1960年后,先后又发生过大小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国家对灾民每人每年在不低于原粮450斤的原则下,发证到户,定点供应。
【议销】1962年9月,供销部门首先对粮食实行议销。1963年10月,议销划归粮食部门经营,每年议销粮食158——226万斤。1966——1976年,粮食议购议销停顿。1979年9月,恢复粮食议销并逐渐扩大业务范围,1981年议购议销粮油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1982年开放粮食油料市场,1985年议销粮吞吐量达3000多万斤。
【粮油购销网点】1953年11月,县设城厢、孙村、荻港、旧县、横山、平铺、三山、峨桥8个粮食管理站,1955年4月改为粮油管理站;1971年7月撤销8个中心粮站,建立20个公社粮站;1978年4月恢复中心粮站,下设分站。1984年2月成立县粮油议价公司,并在8个中心粮站附设粮油议价交易所。1986年有:城关、黄浒、荻港、新港、横山、三山、平铺、峨桥8个中心粮站,湾店、柏树、马坝、孙村、赤沙、桃冲、芦南、高安、保定、小洲、中沟、浮山、新淮、新林、周阳15个粮食分站。中心站和分站粮店及营业网点共26个。湾店粮站站长杨有宝,1970年8月和1978年6月,因工作成绩显著,先后出席全国商业战线、全国财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议。
1955——1986年粮食销售情况表

三、油脂油料购销
【农村油料购销】1954年起开展油脂油料统购统销,油菜籽由县油脂公司经营。统购期间,私营油坊代农民加工只限农民食用。农户完成油料交售任务后,允许将多余油料在市场调剂余缺。油料随粮食统购统销,采用定产、定用、定售、定供办法,按户评定,一次统购,分期供应。统购品种为:花生、芝麻、油菜籽、棉籽4种。
1955年,在粮食“三定”到户的同时,将农户生产的花生、油菜籽、芝麻种植面积的产量进行登记,计算出油料产、购、留数量,随粮食“三定”落实到户。1956年以农业社为单位计算统购数量,并规定留用标准:余油社、户每人每年5——6斤,自给社、户每人每年4——5斤,缺油社、户每人每年3斤。农户在留足食油、种籽后,余油统购,不足3斤由国家供应。1958——1962年,对油料增产地区增购超产部分40%,挂牌收购60——70%,由大队组织交售,抵全年包干任务,1966年统购食油,按牌价加价15%——20%。1971年实行油脂任务包干,一定三年,秋种前把包干任务分配到公社,落实到生产队。棉籽不列入油脂包干任务,单独计算,随棉统购。1972年9月,油料超购加价,加价幅度30%。1976年售油料返饼肥:花生仁每百斤返饼肥58斤,芝麻每百斤返饼肥54斤,棉籽每百斤返饼肥40斤,油菜籽每百斤返饼肥65斤。
1979年4月,全面提高油脂、油料价格,实行超购加价,加价幅度由30%扩大到50%,差价部分由省财政补贴。1982年收购油脂油料一律按统购价40%,超购价60%结算付款。1983年实行计划控制和比例计价相结合的方法:计划内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收购,计划外由农民自由处理,同时取消一切奖售。1984年,油脂包干任务基数废除,全面实行议购议销。
【城镇食油供应】1954年,国家供应非农业人口食油每人每月3两(16两制);1962年每人每月2两(10两制下同);1980年增加到每人每月5两。1981年起,对城镇集体素食、糕点业和回民菜馆随粮供应10%食油;个体糕点、饮食业所需食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按国营同类行业现行标准供应;糕点业随粮供应12%食油和3%辅料(芝麻、花生仁);饮食业随粮供应6%食油和辅料,元旦、春节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补助平价食油O。5公斤,中价食油1。5公斤;国庆节另有补助供应。
1955——1986年食用油脂购销情况表

四、粮油购销价格
【粮食购销价格】建国后,国家严格控制粮油购销价格,稳定物价,保护农民和城镇消费者利益。1958年提高大豆购价;1961年4月提高稻谷、小麦、大豆收购价格,销价不动,购销价格倒挂由国家补贴;1979年全面提高粮食购销倒挂;1984年4月起调整统购价格:粳糯稻、籼糯稻、标二粳米、标一糯米等品种粮食购价调低,销价不动,对酿酒用粮改按议价或加价销售。
【油脂、油料购销价格】1954年提高油脂、油料统购价格;1955年调低油脂和豆饼统销价3%——5%;1956年9月,提高油菜籽、芝麻等油料统购价格30%;1964年4月,提高油菜籽21。7%、花生仁26。6%、芝麻31。5%收购价格;1977——1978年,分别提高芝麻、棉籽和豆油收购价格;1982年5月,油菜籽改为“倒四六”比例收购(即40%统购、60%超购);1983年3月,油菜籽计划内的按“倒四六”比例计价,计划外按超购价收购;1984年5月,油菜籽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敞开收购。
几个年份粮油主要品种统购统销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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