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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烈士追抚
1949——1952年,对在抗日、解放战争中,因战斗、公事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共32人,拨发抚恤金4788元,给予一次性抚恤;并颁发《烈属光荣》木质匾额一块。1953——1957年,追认烈士89人,发给抚恤金1。4万元。1958年,对革命烈士进行调查摸底,是年共追认烈士382人,对其中180名烈士有直系亲属发给抚恤金3。7万元;另有202名烈士无直系亲属未予抚恤。1959年,追恤烈士144人,发给抚恤金2。8万元。1983年9月,全县革命烈士共有599人,对其中227名有直系亲属的烈士换发和补发《革命烈士光荣纪念证》;其余372名烈士无直系亲属未予换发新证。
二、残疾抚恤
1950年上半年,县复员委员会首次接收残疾军人二等甲级4人,三等甲级3人。1954年接收残疾军人二等甲级2人,二等乙级3人,三等甲级6人,三等乙级10人。为照顾重残革命军人:对在乡一等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特等和一等残疾军人,每月发给生产护理费;同时对革命残疾人员在分配工作、伤口治疗和乘坐车船等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1984年,在乡一等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每年400元增加到498元;二等甲级260元增加到390元;二等乙级196元增加到296元;三等甲级100元增加到180元;三等乙级80元增加到140元。在职一等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每年76元增加到118元。二等甲级60元增加96元;二等乙级52元增加到84元。三等乙级46元增加76元;三等乙级40元增加到60元。1986年,全县共有革命残疾军人287人,年发放抚恤金62478元,享受生产护理费的一等残疾军人3人,每年发放护理费504元。
三、孤老烈属瞻养
1960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为赡养孤老烈属,在城关南门外柯家冲建起烈属养老院,设有老人单人卧室、文娱室、会议室和食堂等平瓦房12间,入院孤老烈属12人,1963年增加3人,每人每月发给伙食费9元,另有零用费2元。1964年,烈属养老院撤销,孤老烈属由原社、镇领回,采取群众优待和定期补助方法分散赡养。
四、国家补助
1950年,县对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烈军工属,每人每月补助大米9~10斤,是年,共补助大米31万斤。1951年3月,县拨发生产补助款7800元,支持烈军工属春耕生产;8月拨款1。3万元,解决优抚对象子女入学费用;年关发放优待烈军属粮食6万斤。
1952年,国家对年老丧失劳力而又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2~4元,是年,全县享受补助有167户,补助款1。88万元;同时发给复员军人房屋维修费1074元,年底还发放年关救济款1万元。1954年8月,发放烈军属、复员军人灾后生产补助费2。4万元,10月拨房屋维修费1万元。1956年3月,县拨发入社股金补助款1。5万元,支持765户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加入农业社。
1960年,国家确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一是孤老烈属;二是烈士、病故军人遗孤、病故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是已失去劳动能力,其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是生活困难的在乡三等残疾军人;五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六是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城镇烈军属每人每月4~6元,最高不超过15元;农村烈军属每人每月3~5元,最高不超过l0元;残疾、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5元。1965年,全县享受补助的有309户,合计金额1。5万元。
1979年,补助标准有所提高,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1980年补助834人,补助额7。5万元;1983年,补助911人,补助额9万余元;同年,国家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退伍老红军战士的定期定量补助,一律增加到每月15元。
1984年,定期补助1050人,补助额11。6万元;1985年,定补1048人,补助额11。75万元;同年,对在乡残疾军人,按残疾等级每月分别补助4~8元;对战斗、公事牺牲和病故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长期抚恤金。城镇每人每月30~35元,农村每人每月20~25元。1986年,定补977人,补助额11万元。
五、群众优待
【优待代耕】在抗日、解放战争时期,地方民主政权曾组织代耕队,为新四军、人民解放军烈军属代耕。建国初期,农业生产以个体经营为主,群众优待主要由乡、村组织群众给烈军属、复退残疾军人耕种,不计报酬。优待代耕有工票制、临时援工制、包工制和固定代耕制4种。代耕对象是:烈军属缺乏劳力者;转业回乡的特等、一等、二等革命残疾军人,其家庭缺乏劳力者;对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劳力从事生产者,也按稍低于烈军属的标准,享受代耕优待;由部队转为地方企业人员中的保留军籍者,其家属仍按军属对待。凡居住农村(包括小集镇),年满17~50岁的整劳力,都负担代耕任务。1952年,全县计有烈军工属2190户,田地7938亩由群众代耕,亩产量都达到或超过当地亩产量水平。
【优待劳动日】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优待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其做法是: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平均每人所得劳动日为标准,减去烈军属本人所做的劳动日,不足部分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优待劳动日补足,优待劳动日记入个人劳动工分帐,参加年终分配,其劳动收入不低于中等劳力同等水平。优待劳动力日有三种:一是按每个社员劳动底分分摊负担;二是从全体劳动日的总收入中统一扣除,三是从公益金内统一开支。1956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有739户,优待劳动日36557个。1958年,采取“春评、夏查、秋兑现”的优待办法,定工劳动、定工优待,鼓励优抚对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家居农村缺乏劳力的军队干部家属,优待虚工分,同大队、生产队干部补贴工分相同,统一参加集体分配。是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608户,优待劳动日29348个。1963年,享受优待劳动日1758户,优待劳动日52249个。1979年,享受劳动日1342户,优待劳动日77333个。
【优待现金】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劳动日转为优待现金,其标准高于或等于当地最高劳动力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是年享受优待现金1582户,优待金73246元,户均40。30元。1984年,享受优待现金611户,优待金60633元,户均99。20元。1985年,为解决村与村经济状况各异而造成优待不平衡的矛盾,各乡镇采用“乡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按士地面积和人口比例,提取优待金。是年享受优待现金535户,优待金121835元,户均227元,超过历年最高纪录,年终被评为省、市优待工作先进县。1986年,享受优待现金489户,优待现金129613元,户均265元,比上年提高38元。
几个年份发放优抚款简表

六、烈士褒扬
建国后,为纪念革命先烈、启迪后人,县、乡镇先后兴建烈士陵园三处。每年清明节,本县和外地干部、群众,中、小学生纷纷前来祭扫烈士陵墓,悼念革命烈士。
【县烈士陵园】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将建国前分散在全县各地167位为革命牺牲的烈士遗骨,集中安葬在县城东门外旗杆山北麓。1984年县政府决定在峨山头重建烈士陵园。该陵园于1984年11月动工,占地面积200余亩。1986年,烈士纪念塔主体工程竣工。塔身以花岗岩石砌成,通高15米,正面北向,上刻张恺帆书写“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镂金大字;花岗石台阶306级,烈士纪念馆900平方米。其他组合工程在续建中。
【三山烈士陵园】三山镇境内有29位渡江烈士遗骨,原葬在神墩头,1953年,移葬于荆塘垾。1976年,省、县相继拨款重建陵园于双龙口矶头山上。该陵园于1978年建成,占地面积12亩左右,建有圆拱形陵墓一座,墓前竖立“二十九位渡江烈士之墓”石碑一块,高10米烈士纪念塔,矗立在陵园中央,塔面向东,上镌张恺帆书写“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朱红大字,下刻重建烈士陵园纪念碑文。平台下筑有116级青石台阶,两座具有民族风格亭阁分列阶前。园内苍松翠柏,四季常青。
【芦南渡江烈士陵园】1949年4月22日,张红等9位渡江勇士,在渡江战役中牺牲,当地群众及时收殓就地安葬。1957年4月,芦南乡人民政府集中各地烈士遗骨,安葬在西峰庵山上。1983年冬,因山河改道,乃迁建于董公山上,至1985年春竣工。纪念塔高10米,面向长江,塔面上刻张恺帆书写“渡江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十个大字。墓前建有烈士陵园纪念碑文。陵墓四周护以水泥栏杆,外植雪松环抱。墓下筑有241级台阶,阶前广场宽敞,左立典雅仿古亭一座,右衬青翠竹林一片,庄严肃穆,生气盎然。
七、拥军优属
建国后,每逢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发动群众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举办联欢会,邀请当地驻军代表和烈军属代表参加;县、乡镇分别组织慰问团,到军队驻地慰问指战员;向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赠送光荣匾、春联、年画等。
1951年春节,县各机关团体向烈军属拜年,并馈赠大米5万斤,人民币1600元,鸡蛋4000个。同时在端午、中秋、春节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供销社所经营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对烈军属一律以九折优待。文娱演出时,专设光荣席位,招待烈军属。1955年春节,乡镇干群,自动捐献鱼、肉、鸡蛋和糖果等副食品及人民币191400元,送给烈军属;还帮助烈军属挑水、扫地、贴春联。1962年春节,县抽调机关厂矿干部179人,组成拥军优属慰问团,分赴各乡镇慰问优抚对象3000多户。1984年“八一”建军节前后,县主要领导人和乡镇负责人组成慰问团,向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64名本籍指战员家属进行慰问,前方将士深受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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