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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
中华民国前,婚姻受封建礼教所羁縻,男子可一夫多妻。男女婚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自主婚姻被视为“不忠不孝”,离经叛道。民国时期受“五·四”新思潮的影响,本县婚姻状况虽有些微改观,但是“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等仍在城乡盛行。建国后,宣传婚姻法,封建婚姻日渐减少,婚姻自主受到法律保护。1982年与1953年相比,由于宣传新婚姻法,实行晚婚,未婚人数相应增长;由于女性人口的增加,有配偶的比例相应增长;由于人均寿命的不断提高,丧偶比例也相应减少;离婚率虽呈上升趋势,但又多自由结合组成新的家庭。1984年,通过对城关镇244对初婚者的调查,得出他们的初婚年龄:男性为26。97岁,女性为23。48岁,比法定结婚年龄,男性高4。97岁,女性高3。48岁,基本实现晚婚。全县初婚年龄低于城关镇初婚年龄。
封建家族观念向把累世同居视为佳话。旧式家庭结构多为三世同堂、四世同堂。元朝元统二年(1334),全县家庭人口达高峰,平均每户8。8人。清朝乾隆六十年(1795),平均每户5。23人。民国28年,有26720户家庭,平均每户5。3人。民国30年,有32059户家庭,平均每户6。8人。近年来,自实行计划生育后,提倡一胎化,家庭多为一个子女,子女成人后又多与父母兄弟分居,另立门户,故小家庭明显居多。1986年,全县有106111户家庭,平均每户3。9人。
二、姓氏简况
本县姓氏繁多,是由历史上人口迁徙造成的。如,东晋初,随司马氏集团渡江南迁侨居者;唐末五代时,北方战乱频仍,南方相对安定,南徙到此落户者;“靖康”以后,北宋覆亡,随赵构南渡来此避难者。明洪武26年(1393),朱元璋诛杀大将军蓝玉,其子蓝春、蓝斌为避灭族之灾,偷渡至今新港镇磕里村,改姓“胡”,并世世相沿“生姓胡死姓蓝”习俗,至今不更,有墓碑为证。民国时期,境内流传着“荻港球(仇)踢不得,旧县鼓(古)敲不得,三山窑(姚)烧不得,鲁港蛇(佘)盘不得”俚语。仇、古、姚、佘四姓,除姚姓较大外,其他三姓人口不多。清光绪年间,因四姓家族中有人在朝廷任官,市民仰慕其势,故而有此俚语。
历经明、清及民国,本县的姓氏随人口增加而增加。嗣后,人才交流,工作调动等,姓氏变化更为繁杂。本县集中居住千人以上的大姓有41个,共7。4万多人,占总人口的18%,以姓为名的村落更为多见,如中沟杨村、潘村,新淮佘村,峨桥周村、钟村,浮山余村、徐村等。
千人以上同宗、姓氏发源、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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