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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明洪武初年1368始设税课局,成化七年1471,设抽分厂,后通称常关。崇祯三年1630立户部钞关。于东河、内河、浮桥、下关、澛港、洲港、大信等8处稽查卡口。
清初,芜湖关归并户部,咸丰三年1853,太平军设临江关于芜湖。同治十一年1872,始设芜湖厘金总局,光绪二年1876,复设芜湖常关。次年又设立海关,光绪十六年设立江南鸦片厘金局,后改为总卡。光绪二十九年,设立米捐总局,并创办烟酒捐专局。
民国7年1918,始设承销所,民国11年开设牙帖捐税局。民国13年设蛋类统税局芜湖稽征所。翌年设查验局,民国19年设立糖捐总局、邮包税局、统税局。民国20年开设营业税征收处,后改为营业税局。民国23年9月,田赋、屠宰税、契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牙税、牲畜营业税划归地方,设甲等地方税局。民国26年,财政部在芜湖设所得税办事处。日伪时期,伪政府在芜设立特别营业税征收处和印花烟酒税局。
民国29年19403月,中国共产党为适应皖南敌后游击战争需要,筹集经费,成立了南陵、繁昌、芜湖三县税务局。
民国34年19458月15日,日本投降,国民党政府复设芜湖县税捐征收处。1949年4月24日,芜湖解放,5月5日成立芜湖县税务局,内设税财股、会计股。下设方村、澛港、卜家店税务所。1954年4月,局机关设秘书股、税政股、会计股。下设方村、清水、澛港税务所。1956年9月,下设方村、清水、石、澛港直属税务稽征组。1959年4月,税务局、财政局合并成财税局。1959年12月恢复税务局,下设方村、清水、澛港、易太税务所。1968年8月,税务局成立革命领导小组。1970年10月,财税合一成立财税局革委会。1978年10月,财税分家,设立县税务局,内设政秘股、税政股、集体企业财务股、会计股。下设红杨、易太、,澛港、万春、湾沚、方村、南关税务所。1983年4月,体制改革,内设政秘股、计会股、征管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下设红杨、易太、澛港、万春、湾沚区、方村、南关、城关税务所。1989年设政秘股、计会股、征管股、监察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税务稽查队,下设红杨、易太、澛港、万春、南关、方村、湾沚区、城关集贸税务所和羊毛埂税务检查站共10个所站。
二、管理体制
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各自为政,税收管理体制不统一。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经过多次调整,基本上形成关税、盐税、国税、地方税和田赋5个税系,并逐步形成以税种来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属中央收入税种,由中央集权管理,属地方收入税种,由省集权管理。多种地方税一般由中央制定通则,省定实施细则,由县征收。并在省规定范围内,才略有机动权限。民国37年1948,成立县募捐特捐委员会,征收特别临时费、市政建设捐、保甲费、清乡费、壮丁费、水利费等。
建国初期,为了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税收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在此期间,只有对灾区生产自救、城市烈军属、贫民组织的手工业合作社生产,地方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地方税中的车船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屠宰税等税额减免,分别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1958年国家相应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工商统一税减免,授权地方人民委员会审批。1961年,税收管理权限收回。1972年省革委会确定,本县为实行工商税条例试点县,凡适用工商税综合税率,均由县革委会分户核定。次年全面试行工商税条例,县级税收管理权限又有适当的扩大,1975年,县管理权限属县税务局。1977年11月,国务院重申集中统一的原则和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1978年2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对县级减免税审批权限作出具体规定。1988年,国务院规定税务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商品,货物的销售和纳税情况;检查纳税人在维修、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运寄商品、货物情况,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并决定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本县仍按原管理体制办法执行,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
三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1950年纳税384户,其中合作社8户,私营376户。1953年纳税户增至721户,其中国营5户,合作社9户,私营707户。1956年对私营企业改造基本完成,全县纳税户共451户,其中国营14户,合作社29户,公私合营1户,私营407户。1983年9月起全国办理税务登记,本县办理登记的国营、集体企业共有844户,其中全民所有制109户工业25户、交通运输4户、商业50户、饮食业2户、服务业12户、供销社8户,其他8户,集体所有制725户工业26户、运输合作组织23户、建筑合作社5户、基层供销社30户、合作店组60户、区、镇企业50户、街道企业12户、知青企业100户、农村乡镇社队企业410户、其它9户。其他10户。另外,个体经济317户。1989年底,全县纳税户3312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41户工业42户、交通运输17户、建筑安装2户、商业65户、饮食服务业15户,集体所有制企业779户工业46户、交通运输21户、建筑安装8户、供销社45户、街道企业70户、乡镇企业384户、信用社33户、其它172户,个体工商业2392户。
征收方法建国初,因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采用自报查帐,依率计征。对个体户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定期定额3种征收方法。对国营以及集体和少数帐册健全的私营工商业户采用自报查帐,依率计征方法。1956年以后,对已经改造的合作商店、手工业生产社用自报查帐方法计征;对未改造的大户,改用自报核实方法,既征营业税,又征所得税;对个体小户,仍用定期定额方法征收。1989年,采取查帐征收,对纳税态度较好的单位,由其自核自缴,即自己审核,自动按期缴款;对纳税态度较差的实行查定征收,即由税务部门具体查核后征收;对建帐和帐册齐全的个体经营户、行商、实行查验征收;对尚未建帐的个体经营户实行自报公议,定期定额的方法征收;对批发、批零兼营单位,均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实行代征、代扣、代缴营业税。
商事凭证管理建国初期,由税务机构对企业发票加盖核准使用印章。1965年7月,根据省财政厅等五单位联合颁发的文件精神,规定工商企业使用的发货票包括代替发票使用的收费收据、定单及其他结算凭证由其自定式样,凭税务机关介绍信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1983年7月,实施省税务局的《统一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对工商企业使用的发货票进行统一管理,发票分甲、乙、丙三类。甲类发票,由使用单位自行设计票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乙、丙类发票,由市、县税务机关统一印制,1987年省税务局对发票管理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凡使用非监制的商事凭证,则以违章论处等。
纳税辅导和检查1958年后,对国营、集体企业推行纳税鉴定制度。内容有:各企业的经营业务、适用税率、征免规定、交纳期限等。1980年以后,健全减免税和免加滞纳金的批准制度和批准手续,做到纳税户有纳税手册和鉴定卡;纳税企业有工商税、所得税申报表、资金平衡表、利润结算表;做到税收管理有制度,税款征收有底册,每月季有税款进度情况分析,税收检查有书面资料;票证管理有手续;1989年底共欠税550万元。此外,对工商企业纳税大检查,每年进行一次。1983年到1989年连续7年间,检查国营、集体和个体共计工商13869户次,补税828.5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6.6%,其中:个体10767户次,补税181.03万元;
附:
一常关
明清时期,芜湖在交通口设关征收过往货税。明成化七年1471,初设关税,又称“抽分厂”,对过往竹木分整零排“以十取一”征税,税款均为工部营缮费。始征千两,后连年增加,以至万两。时达11年之久。崇祯三年1630,在将军巷设户部钞关及东河、内河、浮桥、下关、澛港、洲港等稽查卡口,对过往货物分衣物、用物、食物4类按船舶艘次征收船钞,并对货物从量征税。清顺治四年1647,芜湖关归户部,派满、汉司官共主关务。顺治八年,各关派汉官专差1人,余皆为满汉官员。康熙四年1665,关税交地方官员管理,芜湖关归池州太平道管辖,工部兼管。康熙八年,户部仍派员督征。康熙十年1671,芜湖关复归户部,工部派员征收。雍正元年1723,芜湖关由安徽巡抚委任官员管理,按工、户两部颁发的税则征收,税银解部,沿江河港岸设有分口、弋江、新庄口收工关税,东河、浮桥、下关、澛港、洲港、大信为稽查卡口,是年,芜湖关税定额为138.5关平两。雍正十一年,安徽省复建凤阳、芜湖两关,设宁池太广分巡道兼理芜湖关务,抽工、户两关税。常关征税采用定额制,超奖、短罚,对营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由督抚查处。乾隆六年1741,复设东河口分关。
康熙年间,年定额为183796两,乾隆十四年以前,年定额为87337两8钱。以后历年为51158两,至道光末年未变。嘉庆四年1799,户关年盈余额为73000两,工关为47000两,全部上解,户部关额正银为138469两,盈额税收占正税52.7%,征收货种约百余种。咸丰元年1851,芜湖关毁于战火。停征。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在芜湖设立龙江关,仿清工、户两关《税则》,对皖南地区过往商船及外轮,征收内地税和进出口税。水运收船凭费,陆路收关卡税。同治初年,安徽南北设盐、菜、牙厘各局,征收商税,以抵补关征,后复于芜湖、寿州分设总局,管理各卡局。光绪二年1876重建芜湖工关、钞关,为区别于海关统称“常关”,是年6月1日开关。
常关稽征货物为四川、湖北的药材;湖广的煤、铁、木材;江西纸张、瓷器、豆、布、木材、米粮;本省米、麦、杂粮、烟叶、丝、茶、棉、麻、竹、木、皮毛、油脂及日用百货。光绪二十一年1895芜湖关分担偿还俄法借款18.5万两,二十二年分担偿还英、德借款29万两。二十七年根据《辛丑条约》规定,50里以内常关归海关兼管,专作偿还庚子赔款和外债之用。民国2年19137月16日,芜湖海关监督公署成立,常关正式归海关管理,交1成税款。民国3年全年征银187510.7两。是年常关发布关征考成条例,修改税则3点。民国6年对新则进行修改,11年实征税银765105两,折银元1147657元。17年实征1360926元。民国20年国民政府实行“裁厘加税”裁撤常关。
芜湖常关下设分关和分卡。分关有:裕溪口、泥汊口无为马口、新庄口宣城新河庄、青弋江南陵弋江镇、金柱口当涂金柱塔、东河防守口市郊卜家店、澛港防守口澛港镇。分卡有:内河口市西门外、南关口市南门湾、北关口市北门口、下关口市西门口、西江口市对江二坝、南卡市南门江沿、北卡市西门临江、东河口卜家店、澛港口澛港大王庙、大信口当涂、裕溪口、桐城关含山。
二海关
清光绪二年1876中英《烟台条约》签定后,芜湖辟为通商口岸。次年2月18日芜湖海关设立,定为三等海关。4月1日正式开关。5月底由转口贸易发展为直接对外贸易。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条约》规定海关兼管50里以内的常关。次年,在不平等条约的制约下,第二次修订《进口税则》。民国2年19137月16日海关兼管常关及裕溪口分关和东河、澛港2个防守口,同时兼管凤阳关蚌埠常关。民国8年芜湖海关大楼落成。同年第三次修改《进口税则》,海关兼管港口、航政、代办邮政、气象等业务。民国11年,第四次修改《海关进口税则》,关税自主权始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民国27年1月17日,芜湖海关关闭,人员南撤。民国35年6月正式裁撤,由南京海关兼管芜湖进出口贸易。直至1980年10月,芜湖海关重建。
芜湖海关设有海关道和海关税务司署。光绪三年始设海关监督机构海关道,至宣统三年计有关道33任,刘传缜为首任海关道。民国元年1912易名海关监督,至民国24年,计有监督26任,李振标为首任海关监督。海关监督关道均有华人当任。海关事务有税务司管理,历任税务司或代理税务司,计有28任,均由外籍洋员担任。首任税务司为德国籍人吴德禄F.E.Woodiult。税务司名义上受关道监督,实直接受命于外籍总税务司。税务司署是税务司的办公机构,税务司为海关实际行政负责人,负责处理关务。训练外籍关员和内班华员,委任帮办、供事、文案等职。根据海关监督推荐,决定录用常关中高级官员,行使准领事官职权,管理在芜湖的国外侨民和商人,代理通商及公证人的职务,总税务司以密函、电报、指令、指挥控制海关、海关内部则通过密报等制度管理关员。海关在税务司的直接领导下分为内班和外班。
内班为海关征税及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包括税务司、副税务司、各等帮办、供事、文案税务员。分设秘书课,总务课、会计课、统计课。办理文秘、征收关税、船钞、统计报告、财务会计和总务事宜。由洋员帮办担任各课课长。课以下分设大写台、验单台、进口台、出口台、内地台和结关台,内班人员计有26人。内班官员可随时调任外班关员,外班官员需经过考试方可充任内班关员。
外班行使监督管理船舶、货物行李等职责,分监察和验查2课。人员有监察长、监察员、稽查员、验收员和验货员。光绪三年开关时外班人员计有85人。
海关管理的出口货物主要有:米、茶、生丝及丝织品、纸、中药材、菜籽、羽绒、矿产品。大宗进口货物有鸦片、棉毛织品、煤油、糖等。鸦片居进口货物之首。光绪四年1878鸦片进口净值13.45万关两,占进口洋货的69.3%。光绪十一年进口4853担。值关平银242.65万两,占进口总值91%,居全国通商口岸第4位。一直到民国元年191212月26日,芜湖鸦片店宣布停止,鸦片无公开进口。
棉毛织品仅次于鸦片,居第2位。主要来源英、美两国。光绪四年1878,棉织品进口总值为关平银22.7万两,占洋货进口总值的11.8%,毛织品进口总值1.9万两,占5.6%。光绪十七年,棉纱进口增多,是年达9188担,值关平银21.9万两。杂货进口主要有糖、煤油、火柴、肥皂、玻璃、铁皮等。光绪六年进口值为30.2万两,占进口总值12.7%,其中煤油进口占有重要比重。光绪五年进口69140加伦。光绪十一年达60.9万加伦。金银绸纱,光绪四年白银进口42.5万两,出口249.5万两,出超达5倍,光绪二十九年出超达200万两。
米粮是芜湖海关管理的主要出口商品。光绪三年大米年出口10万石,六年达21万石,占出口总值的26.1%。光绪三十一年米粮出口增加到840万担,占出口总值的91.3%,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维持在80%左右。
丝茶及其他农副产品出口,光绪四年丝品出口413担,值关平银23.4万两,占出口总值39.3%。光绪二十一年生丝和丝织品出口总值83.6万两,占35.5%。茶叶出口,光绪三年316.3担。光绪六年增加到2188担,值关银6.7万两。占出口总值6.6%。其他如药材,纸,毛羽等都有一定的出口。
贸易额所得税收,进口贸易金额,光绪三年为关平银89.3万两,光绪五年为232.39万两。十六年达832.92万两,到民国5年进口值为光绪三年的9倍。
税收,光绪三年进口税为6.15关两,出口税147.72关两。八年为95.11万关两。二十一年和二十二年,海关在“降税”、“洋药”税厘下分担偿还俄、法、英、德借款2万两和4万两。至宣统三年关税收入为43.48万关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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