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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1954年,本县水灾,对为生产自救办的工副业企业税收及其他少数零星税收进行减免。1957年全县批准2户免税75元。1978年7月起,对全县新办的街道集体生产、服务单位,社队企业,实行免税两年。
1978年9月省财政厅批准本县电线厂从合肥购入的100吨铝杆生产的裸铝线,减征税款50%。1978年,县税务局批准方村、万春两区26户新办社队企业免征所得税1.4万元。1978年5月,省财政厅批准本县肥皂厂生产销售的ZO型糊状洗涤剂免税到1979年4月,后又批准继续免税一年。1979年1月县革命委员会,对全县上年度受灾的3个公社,50个大队减免税。1980年,县税务局根据规定,将全县119家社队企业1978年以前陈欠款95.9元万,报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暗挂”。又对受灾地区及关停企业的欠税,确实无补缴能力的,按税收管理权限,分别批准减免欠税14家,减免税款7.65万元。1981年,省财政厅批准白马山水泥厂,因新办免纳产品税。由于免税期满仍有困难,1982年内按10%税率计算产品税后,给予70%减免照顾,是年减税88万元。
1979年至1982年,全县对150户新办知青集体企业,20户接受知青60%以上的集体企业,50名从事个体经济的待业知青,给予免税3年的照顾,免征工商税11.4万元。1984年对应扶持企业和困难户报经县政府和省市主管部门分别批准,减免税115.8万元。1985年,为扶持乡镇企业,全县批准86户乡镇企业减免工商税;对乡村办、联办、户办砖瓦窑厂减免或半征砖瓦工商税;另外,对年利润3000元以下的乡镇企业,全部免征所得税,是年共有139家乡镇企业减免款63.1万元。
1978年省税务局和芜湖市税务局分别制定了《关于加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减免和管理的试行办法》和《减免税审批管理制度》。1988年,本县制定了《减免税审批制度》、《减免税台帐制度》、《减免税目标管理制度》。1989年,全县报准减免税109户次,减免税304.9万元。
县税务局现行掌握的减免税权限:知青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别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非出版单位的出版收入,县以下影剧院放电影、电视录像门票收入和举办文艺演出取得的门票分成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校办工厂从事加工、修理、服务、运输和工矿企业组织家属举办的;生活福利单位从事饮食、加工、修理、服务、运输主要是对内为主也对外营业的,其取得的收入,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或免征营业税的。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有困难的;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减免营业税税额在3000元以下的。
国家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的30种产品、“八小”企业及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县局无权减免。
附:税收减免统计表
税收减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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