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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本县度量衡使用:度值有丈、尺、寸、分等;量器有石、斛、斗、升、合、勺、秒、撮等;衡器有担、斤、两、钱、分、厘、毫、丝、微、尘等。长度计量器具有老尺、营造尺、英尺、市尺等;量器计量器具有沚斛、澛斛、漕斛、海斛、市斗等,衡器计量器具有司马秤、漕口秤、章平秤、天平秤老秤、磅秤、市秤等。标准各异、换算复杂、使用不便。
民国20年19314月,将三元尺改为“市尺”,微斗改为市升,天平秤改为市秤16两1斤,本县旧制与新制并存使用。翌年1月本县购置1市尺标准量端,1市斗标准铜斗和1市升标准铁斗各1只,大小标准砝码各一套,标准铜砝码各三合,在所辖区内推行新制度量衡。民国24年4月,绸布业、杂货业均用市尺、市秤,废除老尺、老秤等旧制。
建国初,本县仍使用市制。1951年废除旧杂制度量衡器具,并采取以衡代量,废除石、斛、斗、升,使用新制市秤。同年4月各商业部门全部采用市尺、市秤。粮食系统试点使用台磅秤。1955年基本普及全商业系统。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度量衡的命令》,确定以公制作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同时保留市制。是年改16两1斤木杆秤为10两1斤秤。医药处方用秤仍以16进位的两、钱、分制。1963年全县台案秤均由16两制改为10两1斤制。1974年中药处方用秤改用10两制。1978年又改用克计量。1984年木枰不定量砣改为定量砣。是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管理的命令》,确定以米制为基本计量制度。1985年颁布《计量法》,规定国际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同年政府发布“在全县统一实行法定计量率的布告”,对计量标准、检定、监督、制造、使用作了明确规定。
1989年,全县有长度计量器具54种,18621件台,热学计量仪表5种,523只,力学计量器具49种,47245件台;电子计量仪表23种,34272只,光学计量仪表4种,107只,其他计量仪表9种,213件。
民国时期主要度量衡新旧制折合表

度量衡制作:民国24年,芜湖木业公会开设度量衡制作厂,有技工8人,主要制作杆秤、木斛、木斗等。
建国初,湾沚、清水、方村、西河等集镇有订秤户约数十家。合作化后铁木竹社安排生产木杆秤、竹尺等度量衡器具。1975年在湾沚新建温度计厂,生产液体和双金属温度计。年生产201万只。1979年县清水镇建有衡器厂,制作铝制杆秤,年产600杆,1985年转厂。1986年县家俱厂生产木杆秤,年产5000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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