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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是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地方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建国后,市预算外资金虽然有收有放,有升有降,但总的趋势是由少到多,由小到大。市预算外资金起源于1950年的地方经费,其单独设置帐户、建立报表制度,则始于1958年。列入预算外收入的项目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事业收入、预算外企业收入、集中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及其他收入共7类。
1958—1985年的28年中,市财政预算外收入共8674.4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收入2948.5万元,占34%;农业税附加收入93.1万元,占1.07%;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2900.4万元,占33.44%;事业收入72.7万元,占0.84%;预算外企业收入373.9万元,占4.3%;集中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收入1590.3万元,占18.33%;其他收入695.5万元,占8.01%。
一、工商税附加收入
1958年以前有营业税、营利所得税、摊贩牌照税(附加费按10%征收)、房地产税(附加费按15%征收)。1958年,工商税附加统一改为四种税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的正额附加1%。1973年改为工商税收入按月提取1%的留成。
二、农业税附加收入
1950年按正税15%征收,1952年停止。1953年恢复,按正税10%征收。1956年又改为15%至今。
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主要有水、电、电话三项。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早在1949年5月就已开始。征收标准是:照明费为10%,工业用电为5%,自来水为10%,电话为10%。1963年起,中央财政部决定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进行调整。为简化手续、便于计算,市规定工业用电、民用照明电、工业用水、民用水每度附加费一律征收一分,电话费附加仍为10%。
四、事业收入
指公房租赁收入、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的其他事业费收入。如:公墓、育林、招待所收入等。
五、预算外企业收入
始于1958年。当时规定经省批准预算外企业 ,实现的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地方财政,作为预算外收入。当年,经省批准的预算外企业有:人民饭店、工人食堂、鸠江饭店、新华印刷厂、电影院和公安部门的劳改企业。未经省批准的预算外企业有:修建公司、乳牛厂、白熊冰厂、公共汽车公司、交通器材厂、小水厂、跃进纱厂、搬运公司。这些企业实现的利润和折旧全部上缴地方。1959年,市规定合作工厂实现的利润上缴30%给地方财政作为预算外收入。未经省批准的企业未列入财政预算外决算上报,其利润全部用于市大办钢铁。1962年,预算外企业全部纳入预算。
六、集中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收入
为使生产单位有一些主动权,中央决定1976年起,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不上缴国家。考虑地方一些重点单位的技改项目经费需要,省决定集中企业一部分基本折旧基金用于重点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此项经费由经委安排、财政部门监督。
七、其他收入
指不属于上述六大类的,又不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1980—1983年,市由预算内拨人预算外资金计408万元,用于城市维护和市政建设。1985年,市开征教育经费附加31.1万元,用于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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