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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基本建设贷款于1979年试办,主要有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基建贷款包括财政预算贷款即以前的财政拨款,是国家预算安排的项目发放的贷款;执行基建贷款,即用建行贷款基金或利用存款发放的贷款;面向储备贷款,用于建设单位为下年储备器材所需要的临时性贷款;临时周转贷款是专门用于实行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的借款单位,由于建设进度提前,年度投资贷款不足,而主管部门又无法调剂时发放的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是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发展短线产品;委托贷款是财政部门用预算外资金和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委托建行发放的贷款;信托贷款主要是吸收和组织部分社会闲散资金通过信托贷款形式支持地方建设。
建行的贷款管理坚持贷前调查、摸清清况,贷时审查、正确发放,贷后检查、专款专用的“三查”原则。掌握投资方向,选准选好贷款项目,贷款发放后加强管理,帮助及早发挥效益,项目建成后要及时抓紧贷款的回收。1985年开始,建行信贷资金纳入人行统一综合信贷计划,变原来单一指标管理为资金管理和指标管理的双轨控制制度。这年六月,为改造老城实现住宅商品化,建行与市房屋开发公司首次举办房屋建设有奖有息住宅证券,至九月,共筹集250万元。
存贷款情况表
表10单位:万元

1950--1985年历年拨款支出表
表11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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