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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朝、民国时期芜湖海关船舶监管及罚则
外国船舶入口先由领事馆提交船舶证书类报告。领事须于48小时以内,向海关提出领事报告,载明船名、登簿吨数及所载货物的性质,并提交所载进口货物目录。持有长江专照的轮船驶抵芜湖者,可由船舶所有人自行将江照、船单、总单等件呈交海关。此项手续了清以后,即向海关取得普通起货证,开仓卸货。
般舶停泊之处,须遵照海关理航厅指示,照章(芜湖关章程)停泊。船舶进口时尚未停泊以前,任何船艇均不准驶近该船。船舶停泊芜湖期间,须挂各国通用的避碰信号灯。
装卸货物的船舶,必须在海关挂号注册,用中、英文将该船号数大书船头、船尾,以便稽查。凡持有江照的轮船进口时,应将货物拨入挂号驳船或趸船、栈房内听候货主照章取货,按照海关专章办理。
船舶停泊港口时,由海关派员监管。夜间随时将船舱封闭,不准装卸货物。至卸货完毕,验包之后方准装货,不得一边卸货、一边装货,以免混淆(领有江照的船舶除外)。
商人领照装货,因船已满载不能续装而有需退关货物者,须将该货停泊关前,待海关验明,发给退货单,方准卸回栈房。
凡持有镇江护照的商船和持有江照的轮船抵芜湖者,不论装卸货物与否,均须将执照呈海关查验放行。
外国商人自置或雇用的沿江划艇、民船等,停泊、报关、装卸货物、完纳船钞,比照出海的持有长江专照的船舶,但须有其领事官咨照海关。外国商人雇佣民船,除将自置的货物由此通商口岸运至另一通商口岸外,船只不准另作别用,该商人应赴海关立具保结,请领专牌等件备查。
商船进口载有爆炸物品及原料,不论数量多少,或载有火药超过一百磅者,不得与其他船舶在一处停泊,须另指示泊处。
船舶出口手续是船钞及进出口货物税费完纳以后,船长或船长代理人即将出口货物目录提交于海关,履行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证。再将出口证书呈交领事,领取寄存的船舶证书类,结关后出口。
轮船装卸货物完毕,应由船主将已毕情形向押船关员声明,并将该船所载货物及开船时刻详细列出呈交海关,由海关发给总单与江照等件交船主收执,方准开船。
船舶到芜湖装卸货物完毕,税钞纳清,应由该船舶所有人将所载货物详细开列单据,将出口舱单于下午三点钟之前呈关查核无误,领取红单,即可领回长江专照,启航出口,其仓口均由海关封闭,并派关役随该船押送。红单并非准许出口的证件,只系海关所发税钞完清的证据。船舶所有人执此单即可请领事官给还船牌等件,如某船欲驶往某口,由领事官注明,即可通行。
船舶代理人得请本国担保人两名,与本国领事共同出具一保证书,每年向海关提出一次,保证对该船舶承担纳税全责,中国籍或无领事国的船舶则由税务司证明,海关对于已缴保证书的船舶进口时由船长向莅船关员提交进口货物目录,同时由该关员发给普通卸货证,在领事报告尚未提出以前可以开始卸货。船舶出口时若进口货物税尚未完纳者,准许于该船出口后一定期限内完纳。出口货物税纳清,无论何时即给该船履行出口海关手续。
商船装卸货物均须于日间进行,不得在日出以前、日落以后进行。星期日及假日不得装卸(领有专门准单者不在此限)。行驶内江轮船持有准单者,装卸货物以夜间12点为限,尚未领有准单私行起货装货者,被海关查出,将该货没收。装卸货物及压仓所用的铁石等件,均须有准单,如查出无准单私行装卸者,即行没收。
两船如需互相拨货者,必须申请海关准单,方准互拨。若未领有准单私行拨货者,将货没收。
轮船至芜湖卸货,须将所卸之货赴海关验明,方准卸船存入栈房。凡验货时查出该货多于总单或仓单内所载之数,即将超出部分没收。若单内开列的货物有未卸出之件,即按总单载明的数量向该船舶所有人追赔。
船舶进口后48小时以内不提出报告者,船长每迟一日申报罚金50两,但所罚之数不得超过200两。
提交错误的仓口单时,该船长应罚金500两,但该项货单若在24小时以内改正者,不在此限。未经海关许可而开仓装货,该船长应罚金500两,并处以最高限度的处罚--没收船、货。
1878年芜湖港进出的轮船为1298只,按载重吨计,英商船占52.12%,中国轮船业占46.47%。1881年进出轮船为1669只,英船占58.31%,中国商船占41.47%。1890年进出轮船为3179艘以上,中国船占23.48%,英商船则占74.25%。1902年海关进出口货物总吨数2304979吨,英国占50%,德国占19%,中国占17%。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进出芜湖港的船只减少为364艘。1916年进出船只为4160艘,中国轮船占82.56%。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1917年日轮为460艘,占进出贸易船只的48.04%,英国船只则占19.79%。以后多年日轮均保持在1200艘以上。1919年中国轮船占进口贸易船只的54.31%,以后多年保持在60%左右。1925年日轮占进出芜湖贸易船只的83.96%。1931年中国招商局的承运量为114110公担,仅次于日清轮船公司(151143公担)居第二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船舶监管及罚则
1980年10月芜湖海关恢复重建后,负责监督管理航行于长江安徽段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这些船舶主要分属于上海航运局海兴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及湖北省的晴川轮船公司、扬子江轮船公司。
1981年3月10日、1982年8月21日,国务院先后批准马鞍山和安庆两港口对外开放,作为办理国轮外贸运输业务的发货点。1985年4月15日马鞍山和安庆港由国轮外贸运输发货点改为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口岸检查手续仍由芜湖口岸有关单位派人办理。
长江上游每年11月中旬到次年4月中旬(5个月)属枯水季节,重庆、武汉、九江等港口水运受到限制,部分出口货物(生铁、钢材、废钢、水泥等),需要在芜湖、安庆港中转外运。上述出口货物已在上游有关海关办妥各项海关手续后,由芜湖海关进行出口最后环节的实际监管,出口数量以芜湖海关统计数为准,未在上游办过海关手续的按常规办理。若因上游口岸承受力不足或船舶调度关系,亦采取在芜装运出口办法。
上海海运局荻港修船厂,时有上海海运局所属国际航行船舶在此修理,亦由芜湖海关监督管理。
船舶监管工作,按照“坚持制度、依法监管、简化手续、加速验放”的方针,贯彻《长江沿岸海关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监管的联系配合办法》,加强与各海关之间的联系配合,在具体办理各项海关手续中给予方便。一批货物一次报关,在单证齐全、情况正常的前提下,准许在船边分数次查验、放行、加快装船速度。对于用驳船、木帆船从产地运来的大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在船边直接过驳,减少上岸、入库、出库等环节和繁琐的手续。
对安庆港进出口船舶的监管,海关在每艘船到前24小时,即要求芜湖外轮代理公司提前预报,海关派员于船抵港前到达安庆予以监管。
海关监管国际航行船舶,重点做好船舶到港后与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代理人联系,开始监管和装卸完毕驶离前的结关工作。船舶进港时,海关收取船方提供的必备单证和上一口岸海关关封,了解船舶航行路线,所载货物和船员携带物品上下岸情况。对于装载进出口货物的船舶,视情分别采取驻船监管或巡视监管。对停泊锚地等待装货的空船及进厂修理的船舶则采取巡视监管方式。船舶离港前,海关查询船舶单证、理货清单、船员变更清单。在办结海关手续后,交付船方海关关封,准予放行。
国际航行船舶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受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船舶到达或者驶离芜湖港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2、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者;3、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或未办结海关手续而驶境外者;4、未将船舶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事先通知海关(船舶代理人或者有关交通部门);5、船员携带物品上下船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者;6、船舶所有人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将船舶转让或者移作他用者。7、进出境船舶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未经海关同意者;8、进出境船舶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方停泊、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未立即报告海关者;9、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者,皆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处以当事人和关系人罚款。
芜湖海关历年验放轮船艘次、载重一览表
(1907-1916)
表13

芜湖海关历年验放民船艘次、载重一览表
(1907-1916)
表14

芜湖海关1980-1985年验收船舶一览表表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对火车监管
火车:装运进口货物到达本省的火车,分别通过深圳、二连、满州里进境,所装货物分为整车、零担、快件三类。1983年底起,芜湖海关开始办理铁路货运监管,按照海关与铁路对装运进出口货物火车的交接办法实施监管。
火车进境时,由边境海关实施初步查验,在外国货物转运准单上签注,加施海关封志,制作关封,一份交铁路随货同行带至芜湖海关,一份直接寄达芜湖海关以供核对。对整车货物火车到达芜湖西站后,由车站通知芜湖海关派员会同检查车皮外形,铁路和海关双方封志是否完好、完成铁路和海关交接手续。经海关开封后,铁路部门方可将货物卸入仓库,待货主或其代理人办妥海关手续后,凭海关放行手续提取,对零担货物则由铁路直接通知货主,待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海关放行手续提取。快件运输的货物直接由铁路送往省对外贸易运输公司芜湖办事处仓库存储,待货主办妥海关手续后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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