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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费计收
1、电价
明远电灯公司供电自成系统,电力价格自定。1947年1月到1948年6月,电价13次升高,1948年12月到1949年4月16日,电价7次升高。1953年,明远水电公司经过努力,成本降低,10月份开始,将电灯、电力价格每度各降低200元(旧币,下同)。1954年,遵照上级指示,1月9日再次降低电价,电灯每度2500元(外代收市政建设费10%),电力每度1055元(外代收市政建设费10%)。1957年,因代收市政建设费按改革后的货币计算尾数多,易出差错,征得上级同意,电价调整为电灯每度0.28元,其中市政建设费0.03元;电力每度0.11元,其中市政建设费0.0045元。1961年,电网供电取代了明远电厂,电价再度降低。不满1千伏用电的灯价及生活用电热电价每度降为0.19元;1千伏以上用电的灯价及生活用电热电价每度降为0.185元;同时,照明用电的市政建设附加赞也由0.03元降为0.01元。1965年,统一按国家公布新的电力、电热价格执行。对大宗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进行力率调整。用电力率以0.85为标准,以当月电费为基础,高于标准,按比例给予奖励;低于标准,予以罚款。1976年,国家对部分电价进行调整,芜湖供电局对大宗工业电价中不满1千伏供电的改为单一制电价,每度0.085元。35千伏及以上供电的,改为0.080元。1983年,水电部对力率调整办法作出新的规定:力率标准0.9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乡镇的社队工业用户),装有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电力排灌站。力率0.85标准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排灌站。力率0.8标准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由电业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力率标准为0.85。1985年,芜湖供电局按新规定执行。
2、电费
1934年以前,明远电气公司与用户计算电费,采用装设电度表按电度计算和实行包灯按灯头计算两种办法。1934年,营业整顿后,全部实行按表计量,按度付费办法。电表计量分高压、低压两种,计量点设在用户。1952年,小官山变电所投产,对高压专供线用户,计量点设在变电所。1958年,推行“两部制电价”,对部分大宗工业用户装设最大需量表和无功电度表,分别记录最大用电负荷和有、无功电度,实行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加力率调整同时计算电费的办法。电费抄收,明远电灯公司营业初期,由抄表人员每月上用户家抄收一次。1946年,改为每月1日和16日两次上用户家抄表,由开据人员将电费票据开好,经复核人员审核后,交邮递员送到用户家中,让用户到指定银行交付电费。1958年,明远电厂实行抄收合一工作法,仍改为供电部门自抄自收。1964年,皖南供电局严格实行抄、核、收分开制度。采取抄、收人员交换线路的办法,到用户抄表、收费。抄表日期固定,所有电费票据按复核工作表规定,逐日完成送交银行。1983年,芜湖供电局为提高收电费工作效率,购置PC—1500计算机一台,分担市内全部高压用户的电费复核、电费开据和行业用电分类统计等任务,用户电费按月结算。凡在银行有结算帐户,用电费超过30元的,实行银行划拨。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电费的用户,每月按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不足万分之五者,最低征收额为:电灯0.5元,电力1元,不得免收。用户欠电费拒交,停止供电。欠费停电超过一个月,则拆表销户。1960年以前,用户欠费不多。1961年,农业用电增多,欠费增加。1972年,最高欠赞达410.2万元。1973年,采取抓旧欠,促新欠的办法,开展竞赛评比,到1976年,下降为72.4万元。1978年开始,改革经济考核办法,将电费等经济指标分解到基层,实行利润承包,1979年第一次实现电费100%回收。到1985年,全部收清当年电费。
3、用电报装
1933年,明远电气公司新订营业章程规定,凡在该公司营业区域内用电者,须先至营业处登记缴费,或由该公司特约的电料店代报亦可。其屋内的电气装置由用户自费,向各特约电料店接洽承装。竣工报该公司技术处,经派员工检验合格,即可接电。日军侵占明远电气公司后,1939年,重新制订芜湖地区供电规则规定,凡需用电者,均要填写该公司的用电申请书,连同保证金送公司营业处。用户电器安装,须由该公司或该公司认可的电力工程店铺承担,费用由用户自付。安装完毕,经该公司检查合格,再供设进户线,开始供电。日军投降后,明远电气公司几经周折,收回经营。1947年,再次制订暂行营业规则规定,凡在该公司供电区域内用电者,须委托在该公司注册的承装电器商店安装电气设备。装置竣工后,由承装者将用户姓名、地址、电器种类和容量填入报装单,送该公司营业课登记报验,并交纳各种费用。该公司接到竣工报告单,5天内派员前往现场检验,合格后则派工装表接电。1952年,公私合营明远水电公司对用电报装程序未作变动。1961年皖南供电所根据国家颁发的供用电制度,制订了业扩工程受理暂行办法,对申请用电的报装程序进行改革。明确规定:1、受理报装申请用电的单位为该所营业站;2、为简化业务手续,便利用户,特制订“申请用电报装书”,凡用电者,可向营业站或承装部门填报申请报装书,也可用电话向该所营业站报装,由营业站代填报装书;3、一般用电的报装程序为报装——查勘——允装——承装——完工——检验——装表接电;4、大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1963年国家颁发了《全国供用电规则》,皖南供电局进一步完善用电报装程序。特别对高压用电户从申请用电开始,还需经过用电监察查勘、供电方案确定、施工图纸审查等14个程序的严格审批,方可供电。1983年芜湖供电局进行全面企业整顿,为方便用户,用电管理所实行一口对外,用户报装用电只需向业务柜台提出申请,联系工作,其它流程在供电企业内部进行。
4、报装费
1933年明远电气公司规定,用户接电需交纳电表保证金、用电保证金和接电金,并对不同容量电表,规定不同的用电底度,用户月用电量不满规定底度,照底度收费。这项规定公布后,当即遭到用户吴礼章等登报反对,并向县政府和公安局请愿,抵制这项章程执行。县政府、公安局召开双方会议,最后决定:1、电灯底度照原定年表减少2度;2、用户接电不取工资,材料由用户付费,酒资听给;3、用户新装电表如认为安培数过大,可请该公司换小表。此事相持近一年,1934年强制执行这项规定。
1939年日军侵占的芜湖营业所,对用电报装费用重新规定,1940年进一步修改。
日军投降后,明远电气公司自己经营。1946年,重新制定的《暂行营业规则》,更改了用电报装费用标准。这项规定实行后,电力用户叫苦不迭,登报发表启事,呼吁各机关团体、地方绅士及热心人士主持公道。但因物价飞涨,1948年,用电报装的部分费用再次调高。
1949年5月29日,明远电气公司遵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芜湖军事管制委员会公用部关于“减少电灯电力底度,减轻人民负担”的指示,决定自5月下半月起,将各项底度减低。1、电力底度——夜间供电,每匹马力每月底度由原12度改为16度;日夜供电每匹马力每月底度由原25度改为12度。2、电灯底度——3安培电表,每月底度由原5度改为3度;5安培电表,每月底度由原12度改为10度;15安培以上电表,每月底度一律改为15度。此决定公诸于世,全市电力用户登报向该公司道谢。1957年,省《地方电业暂行规则》颁发,明远电厂为促进照明用户节约用电,进而将照明底度全部取消,接电、移表等杂项费用也一概废除。1965年,皖南供电局根据水电部文件规定,向用户收取线路和变压器贴费,用于配电网络的建设和改造,对1千瓦以上新增用户,每千瓦各收线贴和变贴20元。同年全部取消电表、电费保证金,新增用户由供电部门免费配表。1982年,水电部制订的《关于贴费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范围的规定》下发后,芜湖供电局对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实行新的标准收取线路和变压器贴费,同时划拨钢材、木材、水泥指标,以加强35千伏电网改造,提高供电能力。1985年,省计划委员会批转《安徽省农村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实施细则》,芜湖供电局按规定对农村用电也收取贴费。(附贴费收取标准表)
现行贴费收取标准表
表10

二、计划用电
1953年,实行有计划地分配电力,明远水电公司对电力用户的用电时间进行调整。厂矿实行用电轮休日制度,并将开工9—10个小时的加工厂,改分日夜两班,错开一般工厂的午休时间,将纺织厂的晚饭时间推迟2小时,以平衡日负荷,降低上半夜高峰负荷。1958年,中共芜湖市委批转市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芜湖地区电力负荷方案的报告,要求凡实行三班或混班制生产的工厂,必须将用电高峰调至深夜:二班制生产用电,一律实行避峰;必要时,凡非24小时连续运转的一切电力、电热等设备,在避峰时间内均不得使用。全市灯光球场,除体育场外,其它任何单位平时不得开放。此外,对负荷管理办法还作了明确规定。1963年,皖南供电局制订关于实行电力计划分配的实施细则,要求各县电力部门,编制季度的分月需电计划,同时提出计划编制说明,然后由芜湖专署经计委和皖南供电局审查汇总、平衡,再编制地区供用电计划,向省计委、经委、电管局提出需电申请,根据省下达电量指标,进行电力分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用电工作无法进行。1970年,工业生产秩序逐步恢复,电力供需矛盾日渐突出。1971年,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为解决用电缺口大的矛盾,动员全市压缩生活照明,市革委会机关宿舍和供电局宿舍带头点煤油灯。1972年,全市压减生活照明用电2000千瓦。市成立计划用电领导小组,18个区局相应成立计划用电小组。1974年,天气干旱,农业灌溉用电急骤上升,加之发电用煤供应紧张,致使华东电网的周波、电压都低于规定要求,供电事故时有发生。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和省水电局,分配给芜湖地区供电最高负荷只有3.5万千瓦,其中芜湖市仅1.7万千瓦。在严重缺电情况下,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采取三项措施:(1)认真做好调荷避峰工作。凡三班制生产单位,作24小时运转的用电设备,一律改到22点—6点时间内生产,同时要压减照明负荷。机关、团体、学校、商店、饭店、旅馆等照明用电负荷减少50%。停产单位照明用电不停,但照明负荷要减少50%。居民照明的灯泡应在15—25瓦以内,霓虹灯、灯光球场在用电高峰时间禁止使用。严禁使用生活电炉;生产电炉用电,需经供电部门批准。(2)暂停部分工厂生产,压减负荷,其中17个厂全部停产,16个厂部分停产。(3)必要时实行紧急拉电,按紧急限电顺序进行,使用电负荷严格控制在指标之内。1975年,市再次公布对155个单位实行调班避峰的用电方案,动员各厂矿企业进一步做好计划用电工作。1976年,调整市计划用电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办公室(简称“三电办”),并根据用电管理工作需要,相应建立线路管理委员会(简称“线管会”),组织9条主要干线,共有38名工厂电工,参加计划用电管理,协助市“三电办”对用户进行用电计划执行情况和避峰用电情况的检查指导。电力计划分配走上正常轨道,实行按季分配,分厂考核。1981年,恢复计划用电编报制度,要求用电设备容量在320千伏安以上的86个工业用户,按季报送生产任务和用电计划,及时做好电能平衡和分配工作。1982年,根据华东电网和省“三电办”关于用电包干的实施细则要点,拟定计划用电包干暂行规定:第一步对专用线的用电大户实行包干;第二步对8个主要工业局共31个用电单位实行包干;第三步对其它用电单位实行包干。1984年,按线路建立用户台帐,严格控制轮休日生产用电。同时对32个用电大户加装负荷定量器,加强计划用电的技术控制。1985年,再次给33个用电大户加装负荷定量器,用技术手段初步控制全市负荷65%。同时,制订《工业企业用电负荷率奖惩办法》、《工业企业负荷率管理条例》、《来煤(油)加工补偿电量办法》。对各主管局和厂矿分别考核负荷率,高于指标给予奖励,低于指标给予罚款。对超用电量部分实行来煤(油)加工补偿,超用电量每度按0.15元收取补偿电费。三、节约用电
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工业用电增多,供电缺口增大。1957年,全市各机关、工厂、学校开展节约用电。1960年,推行供用电协作化,拆除配电变压器9台,共6495千伏安,挖掘设备潜力,减少变压器的空载损耗。1963年,市经委成立“四节”办公室,加强对全市节电、节煤、节油、节木材工作的指导。皖南供电局根据市“四节”办公室安排,帮助用户开展节电工作。是年,深入用户调查,摸清各工业用户的用电设备容量和负荷情况,指导用户合理调整变压器和电动机,减少空载损耗。芜湖纺织厂电动机台数多,负荷不满,大量更换有困难,采取“大马不换少加料”的办法,改变电动机结线方式,“一个月就节电4万度。1965年,继续调整电气设备,加强对工业产品单位耗电定额考核,使电解铜、合成氨、黄版纸等18种可比产品用电单耗比上年平均下降15.9%,年节电811万度,完成省分配节电指标的231%。“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节电工作难以进行。1970年,节电工作得到恢复。1972年,在大力压缩生活照明电的同时,各厂矿想方设法降低生产用电消耗。市冶炼厂减少电解槽的糟间电阻和极间电阻,每天节约用电2400度,被列为全国节电工作经验交流会的交流内容之一。1973年,节电指标下达到厂,各工矿企业把节约用电指标和措施落实到班组,作为同工种竞赛的内容之一。市毛巾厂当年产值增长13.43%,而用电单耗比上年下降19.76%,做到增产又节电。1974年,帮助厂矿企业总结推广节约用电先进技术和经验,使异步电机同步化,电焊机自动断电装置,可控硅整流器和玻璃钢叶片等新技术、新材料得到较快推广和应用,收到一定的节电效果。1976年,进一步推广节电新技术,对使用盐浴炉的单位,组织技术力量,将插入式电极改为埋入式电极。进行“石墨流动粒子炉”的新热处理试点推广。1978年,对用户进行用电普查,建立产品用电台帐,加强产品用电单耗的考核,1979年,对59个单位,69个品种进行用电单耗考核,并全面推广应用远红外技术。1980年,组织推广应用硅酸铝保温材料以及改交流接触器为无声运行,改造低效风机等。1981年,加强电耗的三级管理和考核制度,分别对市5个局、1个县和其它直属厂矿共84个企业,实行电耗考核,考核产品达95种。1982年,电耗考核单位增加到86个,考核产品达114种。按日汇总按季分析上报,宣传国务院发布的二号指令,实行择优供电。对合成氨、电石、烧碱3种高能耗产品,超过电耗定额标准,取消优待电价;对节电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全市有236个工厂进行通用电器普查,包括电气设备的数量、使用年限、运行状况、节电潜力等项内容,为深入开展革新、挖潜、改造创造条件。是年,成立市风机、水泵测试改造办公室。到1985年,全部完成风机、水泵测试任务,更新风机35台、水泵50台、低损耗变压器5台,停用变压器9台,更换“大马拉小车”的电动机20台。电耗考核单位增加到134个,考核产品达188种,考核产品的用电量占全市生产用电量70%。实行电耗奖惩制度,分季度考核兑现。芜湖供电局王传义在全市节电工作中,推广应用新技术,取得显著成绩,被省电力局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四、安全用电
1960年,用电事故不断发生。皖南供电所为加强供、用电双方的联系,帮助用户提高安全用电水平,建立用电监察组,督促用户制订安全用电规章制度,建立预防事故措施,加强对“五大器”(即变压器、断路器、避雷器、保险器、继电器)运行监视,严格执行新设备投入前的试验制度。建立用户资料袋和设备病历卡,切实搞好安全用电管理。1964年,组织全市工厂电工开展同工种竞赛,以安全用电为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和互查。1965年,与市劳动局联合组织全市工厂电工,进行电业安全规程考试,采取理论考答和现场操作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工厂电工的安全用电技术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用电规章制度被废除,安全用电受影响。1972年,印发安全用电宣传画,进行安全用电大检查。1976年,个别用户电气设备故障,影响6千伏供电系统单相接地,抓住这个事故苗子,及时召开现场会,分析事故原因,指导用户开始进行配电房改造。1979年,组织全市厂矿电工,成立18个安全用电互查小组。对有专用变压器和部分低压用户共254个单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自此,这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中断14年的电工考试当年恢复,参加考试2126人,编印《电工考试复习大纲》5000份。1982年,组织1102名电工新手培训考试,并对过去考试不及格的电工组织补考,使全市厂矿电工均领到了合格证。继续指导用户新建和扩建配电所,到1984年,全市339户的配电所95%符合安全用电要求。1985年,改进安全用电检查方法,制订评分标准,逐项检查记分,并事先将评分标准发给用户,由其自查整改,自觉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用电管理混乱,低压用电不申请,线路质量无人问,乱拉乱接,盲目蛮干,电网普遍劣化,人、畜触电伤亡严重。1971年,皖南供电局开始抓农电安全,一方面争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另一方面通过三级供电机构,建立既是参谋又有权威的安全用电管理网。1972年,市郊成立有一、二把手负责的用电管理组织,加强对农村用电管理工作领导,建立农村专业电工队伍,举办农村电工培训班。对农村电工进行考核发证,无证不准当电工。1973年,开展农村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放映幻灯片、电影片、录音磁带,编印《社员安全用电注意事项》,发给各基层供电部门。动员教育、科技等部门相互配合,针对小孩触电死亡比例大的情况,采取农村电工包学校,老师包学生,学生包家庭的联锁教育法,使安全用电家喻户晓。进而试行“家庭用电公约”,提出层层连保法,即社员保小队,小队保大队,大队保公社,公社保郊区,郊区保地区的“五保法”,由广泛宣传进而发展到层层建立责任制。1977年,市郊农村推广试用低压触电保安器,到1978年,芜湖供电区域的4800台配电变压器,安装保安器达4600多套。当年大旱,小水泵灌溉用电极为频繁,又值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单家独户当“电工”,全年虽有1600多人次触电,均因保安器正确动作而脱险。对保安器的运行管理,各地还制订了“五制三率”,依法治电。即通过实行装用合同制、管理专职制、运行修试记录制、监督巡回检查制、考核评比奖惩制,达到安装率、运行率、可靠率100%。违者,按法律制裁。动员农村各级管电人员,开展创“四优”活动,争当最优社队管电干部,最优公社电管站,最优社队电工、最优保安器管理员。1979年,按省电力局规定,每年给用电公社补贴电工费800元,以保持公社电工的稳定性。
在普及推广保安器的同时,一方面注意更新换代,另一方面发动用户改造农村高、低压配电线路和配电房、配电装置,配合保安器正常运行。1985年,农村低压电网三类带病运行线路,由改造前的80%下降到30%。改造配电房28座,使线路和配电装置达到规定要求,1985年无人、畜触电死亡事故。
芜湖市郊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统计表
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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