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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民主建政
1949年5月10日,划芜湖县城区13镇成立芜湖市人民政府。5月30日,市人民政府将全市划为4个行政区,建立第一、二、三、四区人民政府。建区之初,采取过渡形式,暂时保留原基层组织,除撤换罪恶昭著的镇保甲人员外,一般旧人员均留用,以协助进行接管事务。其后,经过接管、整顿,于同年8月废除保甲组织,在居民中建立337个居民小组,选举工农积极分子担任居民小组长。同时撤销镇级机构,由公安派出所领导居民小组。
1950年4月撤销区,试行设立75个街道委员会和6个行政村(不久又增设1个),仍分属各派出所领导,作为贯彻政府法令和协助公安派出所维持治安的基层组织。街道委员会设委员7——9人,行政村设村长、农会主任各1人,由居(村)民代表推举产生。是年10月,市区范围扩大,成立郊区区公所,将原7个行政村划归郊区管辖,连同芜湖、当涂县划入的部分,计设35个行政村。
1951年12月至1952年4月恢复建立城区4个区政府,改郊区区公所为区政府。同时,将郊区设立11个乡和6个(乡级)村政府,召开乡(村)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乡(村)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乡(村)政府下设民政、生产、治安、调解、财粮、水利、文教、卫生8个工作委员会。乡(村)以下以自然村为单位划分若干选区为工作单位,由乡(村)人民代表互推代表主任进行工作。城区区以下基层组织为街道委员会。
1952年7月,将第一、二、三、四区分别更名为环城、长街、新芜和河南区。1953年5月,增设水上区公所,8月,改为芜湖港人民政府。
二、基层普选和基层政权建设
1、第一次普选和基层政权设置
1953年下半年,全市进行第一次普选。到1954年1月,城乡15个基层单位(城区4个区、农村11个乡。芜湖港、郊区和6个行政村按规定不作为选举单位)全部结束普选。这次普选,全市计有常住人口206752人,选民125478人,无选举权的81274人(其中剥夺选举权的1254人,精神病患者137人,不满十八周岁的79883人),参加选举的109165人,占选民总数86.99%。
1954年3月至1956年9月,为适应城市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全市对区、乡基层政权进行调整裁并。一是撤销河南区,将其行政区域分别划入环城区和长街区;二是撤销芜湖港政府,其船、渔民分别划归其常住的区、乡管辖,并在船渔民较为集中的新芜区设立水上办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关,对船渔民进行行政管理;三是改郊区政府为区公所,并明确为市政府派出机关;四是调整乡的范围,将14个乡(此前6个行政村已改划为3个乡)裁并为6个乡。
2、第二次普选和基层政权的调整建设
1956年9月至10月,全市在基层区划调整的基础上,普遍进行了第二届基层换届选举。1957年1月,郊区组织高级农业合作社,再次对乡的机构和区域范围进行调整。为便于对农业社的领导,将6个乡合并为3个乡。合并后,乡辖人口为10000——20000人。
3、第三次普选
1958年3月至5月,进行第三届基层选举。全市7个基层单位(3个城区、3个乡、1个镇)共有选民158716人,参加选举的155277人。
三、人民公社和基层选举
1958年9月,将3个乡改为政社合一体制的人民公社。其所辖的农业社改为生产大队,原农业社的大队改为生产队(小队)。大社则只是改换名称。其后,其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层次的划分逐步建立。公社设管理委员会,为全社最高权力机关。公社正、副主任由原正、副乡长担任,公社党委书记由原总支书记担任,公社管委会下设若干委员会,分由乡党委委员负责,并配备工作人员。生产大队亦设管理委员会。
1959年1月,郊区与芜湖县合并成立“芜湖市郊区人民公社联社”。原郊区3个公社仍存(此前,芜湖县马塘乡和当涂县大桥乡部分区域已并入郊区有关公社,公社范围已扩大),公社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统设队务委员会。公社办事机构亦作相应改变,设置有关部、委、办。人民公社实行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公社一般辖10个生产大队,每个大队编为10个生产队,每个生产队划分若干生产小组。
1960年1月,郊县分开。郊区行政工作由市蔬菜工委管理,原3个公社并为2个公社。
1960年5月,城区范围扩大,人口增多,增设四褐山区和裕溪口区,共为5个区,统称人民公社。公社下面设分社。
1960年11月至12月,全市进行第四届基层选举。由于公社化以后,基层政权建制有了一些变化,选举方法也有所改变。选举统一以公社名义进行。区、乡人民代表就是公社社员代表,区乡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区乡人民委员会就是公社社务委员会。
1961年1月至1963年6月,在工业调整、城市人口精减、市郊范围缩小后,全市对区、社基层政权再次进行调整。城市公社一律恢复原区人民委员会名称,并将5个区调整为4个区,郊区仍称区公所。原农村2个公社划为6个公社(含1个渔业公社)。
1963年7月至8月,全市进行第五届基层选举。新的区人民委员会和公社管理委员会产生后,都整顿健全了机构,区人委办事机构分别设立有关科(室),公社管委会设立生产建设、财粮贸易、文教卫生、民政、治安、武装、调解等7个委员会。
1964年4月,撤销郊区区公所,由市农业局负责各公社的行政工作。
1968年,区、社基层政权组织均改称“革命委员会”。此后,再次调整了城区范围,郊区范围也有所扩大。到1978年12月,共有6个市辖区、7个公社。
1978年后,基层政权组织开始整顿,为逐步恢复正常工作,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打下基础。
1980年3月下旬开始,全面恢复和开展基层选举工作,亦就是全市第六届基层选举。到6月下旬,全市6个区、7个公社完成选举工作。在选举代表中与以往各届不同的是直接提名和差额选举。第一轮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平均为应选代表的4——5倍,然后几上几下民主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各地选出的代表中,一般是以工人、农民、干部和知识分子为主体,并兼顾方方面面。随后召开区、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工作,选举领导班子。
自1983年起,基层选举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选举,民政部门不再具体承担区乡直接选举事务。
四、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
1983年4月,成立农村体制改革办公室,抽派干部在试点的基础上随即开展了面上乡级体制改革。到1984年4月,郊区改社建乡工作完成,共建立了7个乡(渔业公社未改,并于1984年12月撤销)、70个村。改社建乡后依法进行了第二届乡级直接换届选举。乡成立乡人民政府,村设村民委员会。乡党、政、企在组织上分开,讲各有新的分工,以发挥乡政权的职能作用。乡政府设正、副乡长,秘书、民政、财粮、文卫、计划生育、武装、城建等干部。
五、街道办事处
1955年12月,河南区撤销后,在其原区域内设立南关、江口2个街道办事处,分别划归环城区和长街区领导。之后,又陆续设置一些。1955年底,城区共有6个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区政府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街道办事处干部属区的编制,由区人民政府委派,设主任、副主任和干事7——8人。人民公社化后,街道办事处改为街道分社,管辖范围有所扩大,工作人员亦相应增加。工作人员多到10余人,除国家编制4——5人外,均从所属生产单位抽调。工资也从街道生产收入中开支。1961年后,撤销分社,恢复街道办事处,其内部设置、员额和工作任务大体与过去相似。1964年,街道生产单位“下马”或交出,又值机关紧缩编制,大部分街道办事处被撤销。1968——1971年又先后恢复到14个街道机构,统称“革命委员会”。1978年,撤销革命委员会,恢复街道办事处名称。平均每个街道办事处辖6千余户、2万余人,最大的长江路街道辖1万余户,4万余人,最小的江口街道辖2千户,近7千人。街道办事处配国家干部3——5人,使用集体职工10——15人。内部机构设置3个组(政秘、社会、生产)或4个股(政秘、社会、生产、财务)。近几年,根据城市的发展,街道办事处亦不断增加,到1985年,城区计设街道办事处19个。
六、群众自治组织
1、居民委员会1952年7月,依照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十万人口以上城市设立居民委员会试行方案草案》规定,芜湖市开始组织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到1953年1月,共建立居民政委会22个。原街道委员会同时撤销。每个居委会由1千至1万人左右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5人,委员若干人,下设治安、消防、文教、卫生、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居委会在区政府直接领导下,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协助维持社会治安、防火灭火、调解民事纠纷、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办理本居住区域内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
1954年12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公布后,全市对居委会进行了调整。到1956年9月,城区居委会由原23个调整为116个。调整后的居委会,明确规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每个居委会辖居民300户左右。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居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由居民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均为义务职,无固定报酬,只对生活有困难的正副主任,在政府拨发的居委会经费内给予少量补助。居委会设治保、调解、福利(含优抚)和文教卫生4个经常性的工作委员会,在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管理本辖区社会事务,协助办理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间的纠纷,动员群众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拥军优属以及向当地政府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1958年,鉴于居委会范围偏小,数量偏多,按每个居委会辖600户左右的规模,再次调整为75个。后随着城市的发展,又陆续增设了一些。“文化大革命”期间,居委会组织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和干扰,基本上处于半停顿状态。1977年后,才逐步恢复并不断加强。到1978年底,共有居委会110个。经过加强后的居委会,在管理本辖区社会生活,加强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逐步显示出其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特殊作用,在进行法制宣传、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等活动中,有力地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
1985年,为不断完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要求,又进行初步整顿调整。首先将管辖范围过大的居委会进行调整,增设了13个。二是增加居委会的活动经费,市财政由原每月补助每个居委会的20元增加到40元,加上区、街补贴,每个居委会干部月收入达50元左右。三是调整了一些久病长期不能工作的居委会干部,聘用年龄适当,有一定文化和工作能力的离退休职工和待业青年充任居委会成员。
2、村民委员会
1982年12月,国家新宪法规定,农村按村民居住地建立村民委员会,并明确为群众自治组织。1983年至1984年,郊区在改社建乡中,以原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村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村委会下设民政、调解、治保和经济建设4个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兼任。村委会主要成员有一定的生活补贴,余为义务职。村委会下,以原生产队为范围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设正、副小组长和会计。村委会的主要任务: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政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依靠和组织村民办理本村各项公益事务。村委会多订立了村规民约,并加强宣传教育,号召村民自觉遵守,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到1985年底,共有村委会7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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