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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代、民国期间基层组织
一、基层行政组织
据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印行的《安徽舆地图表说》载,芜湖的基层组织,县以下为乡、都、铺、镇市(镇市为地域名称,非一级行政区域组织)。基层组织秉承县令办理征收赋税、调派差役、维持地方治安等政务并调解民事纠纷,维持风化及其他公益事项。
民国初期,芜湖的基层组织基本沿袭清末旧制。民国十六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实行“训政”,推行地方自治。芜湖于民国十八年(1929)始设区。区以下乡、都、铺组织仍存。民国二十二年(1933)实行保甲制。区称区公所,区以下为保甲组织。保甲组织以十进为原则,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简称“联保”)。
民国二十四年(1935),执行“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改区公所称区署,为县以下行政机关。
民国二十六年(1937),芜湖沦陷后,汪伪芜湖县政权将县城编为3区、13坊,后改称联保,坊以下仍为保、甲组织。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芜湖县政府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九月将县城编为1区、13镇、136保、2813甲。
二、基层地方自治
清宣统二年(1910),芜湖成立城自治公所,公推议事会和董事会,办理区学、施医、筹赈、保护古迹、修沟渠等自治事项。以出口米捐附加和戏捐等款为常年经费。民国二年(1913)十一月奉令停办。
民国十八年(1929)安徽省实行地方自治,将芜湖县划定10个自治区,规定区长到任后,立即编划乡镇,聘定筹备员,组织乡镇公所筹备处,宣布区、乡镇为地方自治组织。芜湖因水灾未实施。民国二十二年(1933)实行保甲制度后,所谓“自治”已不复存在,但当局仍称之为“民众自治之组织”。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迫于民意,以实行宪政为号召,重议推行地方自治,芜湖于民国三十七年(1948)建立乡镇民代表会、保民大会,并进行民选乡镇保长。由于国内革命故争进展迅速,所谓地方自治刚刚开始,国民政府及其各级政权即随之覆灭。
据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印行的《安徽舆地图表说》载,芜湖的基层组织,县以下为乡、都、铺、镇市(镇市为地域名称,非一级行政区域组织)。基层组织秉承县令办理征收赋税、调派差役、维持地方治安等政务并调解民事纠纷,维持风化及其他公益事项。
民国初期,芜湖的基层组织基本沿袭清末旧制。民国十六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实行“训政”,推行地方自治。芜湖于民国十八年(1929)始设区。区以下乡、都、铺组织仍存。民国二十二年(1933)实行保甲制。区称区公所,区以下为保甲组织。保甲组织以十进为原则,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简称“联保”)。
民国二十四年(1935),执行“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改区公所称区署,为县以下行政机关。
民国二十六年(1937),芜湖沦陷后,汪伪芜湖县政权将县城编为3区、13坊,后改称联保,坊以下仍为保、甲组织。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芜湖县政府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九月将县城编为1区、13镇、136保、2813甲。
二、基层地方自治
清宣统二年(1910),芜湖成立城自治公所,公推议事会和董事会,办理区学、施医、筹赈、保护古迹、修沟渠等自治事项。以出口米捐附加和戏捐等款为常年经费。民国二年(1913)十一月奉令停办。
民国十八年(1929)安徽省实行地方自治,将芜湖县划定10个自治区,规定区长到任后,立即编划乡镇,聘定筹备员,组织乡镇公所筹备处,宣布区、乡镇为地方自治组织。芜湖因水灾未实施。民国二十二年(1933)实行保甲制度后,所谓“自治”已不复存在,但当局仍称之为“民众自治之组织”。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迫于民意,以实行宪政为号召,重议推行地方自治,芜湖于民国三十七年(1948)建立乡镇民代表会、保民大会,并进行民选乡镇保长。由于国内革命故争进展迅速,所谓地方自治刚刚开始,国民政府及其各级政权即随之覆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