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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的社会救济,当局多以养济院收养孤老残幼,常年贫困救济则“无常期亦无常数”,间或于大灾之后,始有放赈之举,平时主要是小范围的民间义施。民国政府成立后仍沿旧规,于救灾之外,常年救济仍鲜见。
抗日战争胜利后,因大批灾民、难民流离颠沛,衣食无着,政府的社会救济始有所开展。据有关资料记载,1947年,善后救济总署驻皖分署在芜湖设粥厂,平民食堂和疏散站各1所,先后配给米、面45吨,发给救济粗布1500市斤,用于遣返、安置灾、难民临时救济。1948年,流入芜湖难民日多,省社会处拨给难民赈款9879.52万元,用以购粮直接施放。
芜湖解放后,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社会救济才得以切实实施和发展,使社会上一切弱者各得其所,并改造了妓女、游民和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解决了困难时期大批灾民外流问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形势,开始探索扶持贫困户生产、脱贫致富的道路。
一、贫困救济
1、紧急救济
1949年芜湖解放时,群众生活十分困难,全市有贫民和失业、半失业人员及外地流入的灾难民人数达六万余人,不少人衣食无着,濒于断炊。对面临饥饿的人员,市人民政府从6月开始,一方面组织他们回乡生产,以工代赈和对老弱残无家可归者进行收容安置;另一方面,采取政府拨救济粮和动员社会各方捐助的办法进行紧急救济。首批下拨救济粮1.2万市斤,紧急救济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贫困群众4158人。秋后,市区遭敌机数次袭击,政府发第二批救济粮5.3万市斤,结合扶持生产,帮助开工复业。冬季雨雪天,以工代赈人数减少,于翌年春节前又发第三批救济粮4万市斤,救济1万多人,使基本生活得以维持。1950年4月,淮南煤炭停运,失业人员增多,继续发第四批救济粮,计救济11384人。6月,再次发救济粮6.3万市斤。同年8月和1951年3月,结合对失业人员调查登记,先后两次救济了10499人次,发放救济粮7万多市斤。1952年春,阴雨连绵,又处于“三反五反”运动紧张阶段,市面清淡,贫民生活困难,政府又作一次紧急救济,发放救济粮13.9万市斤,救济款21850万元,共救济32523人。同年11月和12月,市救济分会、市劳动就业委员会对急需救济的失业人员再作两次救济,发放救济款39283万元。芜湖解放至1952年,共进行10次紧急救济,计发救济粮41.8万市斤,救济款61430万元,救济了11万多人次。从1953年开始,紧急救济不再举办,只在每年冬季发放寒衣救济,发放对象为城区救济户和郊区困难户等。2、孤老残、困难户救济
1952年前,对城区和郊区分散居住的孤老残疾和发生特殊困难的户,除在每次紧急救济中作为重点救济外,平时则给予不定期的困难救济,一次发给3——5万元(农村稍低)的临时救济。
1953年,将困难救济分为长期救济和临时救济。长期救济中,除孤老残幼外,对家庭成员老幼多,收入微薄,无法维持最低生活者,亦给予长期救济,其标准略低于孤老残幼人员。每三个月核实一次,如其生活情况好转,或停或减。临时救济则是对城市贫民中因灾害、死亡以及生活无固定收入,暂时不能维持最低生活者。长期救济按月发给,临时救济不定期的一次发给。是年,给予长期救济5364人,共发救济款9655万元。临时救济36617人次,救济了63635万元。1954年,全市夏季遭受严重水灾,冬季雪灾,又发放救济款93091万元,享受救济的达68388人次。1955年,因上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困难面增大,共救济了10万余人次,发救济款118904元。1956年,郊区社队对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对困难户给予适当照顾,以及由于城市失业人员和贫民中剩余劳力不断就业和安排生产,救济面大为缩小。从此,除每年拨一定数额的救济费用于农村因灾、死亡等临时困难救济外,救济工作的重点为城市救济。当年,城区长期救济为8772人次,临时救济15613人次,发放救济款59265元,较1953年(73290元)有明显下降。1957年,将长期救济改为定期定量救济,并将救济标准统一规定为:每月每户一口人3——5元,两口人4——7元,最高不超过9元。临时救济亦按此标准执行。通过调整,享受定期救济的为579人。临时救济亦减少到10302人次。1958年城市大办工业,绝大多数贫民参加了生产,社会困难户大大减少。当年临时救济下降到646人次。
1960年,农村困难突出,全年拨给郊区救济款27万余元,保障了其基本生活,没有发生外流和非正常死亡。
1961年,农村形势好转,但城市公社社办企业中一部分老弱残人员被辞退,救济面又有上升。1962——1963年,随着工厂企业的调整撤并,精减职工,以及停工或半停工的街道生产人员等,社会困难户再次增多。这两年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分别达800——900人、8000——9000人次,年救济费为45000——92000元。1964年,市场整顿中,无证商贩被取缔,又增加无业或无固定职业人员的救济。同时,对救济标准亦作了调整,定期救济每人每月6——8元,孤老残幼不超过10元,临时救济每户一次5——20元。是年,城区共发救济款174531元。1965年,随着城市居民下放农村,定期救济由973人减少到577人,临时救济人次也相对减少,全年救济款亦下降到131006元。1966——1972年,每年的救济金额在14——15万元。
1973年后,随着城市就业入数的增多,社会困难户大大减少,孤老残幼也增加不多,故多年的定期救济人数只在400——500人之间,临时救济为2000——3000入左右,救济额在9万元上下。
1979年,全市在优抚对象普查中,结合普查了社会救济对象,摸清了救济对象底数和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整和建立专门档案。并适当提高了救济标准。1980年2月,增加了救济面,并再次对城区定期救济标准作了调整,每户一人者,每人每月14——17元;每户两人者,每人每月12——15元;每户三人以上者,每人每月10——13元,共批准享受定期救济402户、431人,年救济款75925元。使孤老残幼和严重社会困难户生活基本得到保证。
八十年代起,对定期救济中的孤老残,由街道发动社会力量进行包户服务,并作为“尊老爱幼”的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之一。包户服务的内容与送温暖小组相同,工作由送温暖小组担任。
3、贫婴、贫困产妇补助
解放初,城市街头弃婴甚多。1949年7月至1950年12月,由政府收容机构收容弃婴880名,加上教会慈善机构收容的共有1000多名,其中一部分是本市弃婴。为控制弃婴的发展,从1951年4月起,对人口多、收入少、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抚养者,实行补助自养。办法是,由区街(乡)对贫困孕妇进行产前登记,产后核实,市民政部门批准,交市救济院视其家境按月发给每个婴儿补助米15——30市斤。补助期限从出生之日起至满6个月止。若补助期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停发补助。至1952年底,享受贫婴补助的有489人。1953年,改由区政府办理,补助工作进一步开展。是年补助1681人。实行贫婴补助后,弃婴大大减少,1951——1953年各年弃婴收容数在50——90人左右,且均系外地来芜丢弃的。1956年,改补助期限为3——6个月。同时,增加贫困产妇一次性补助5——8元,产后因病就医另补助7——15元。1958年停止此顶补助。
二、特殊救济
1、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在市区居住的老职工有5000余人。其间,在1962年6月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下达后,市民政局陆续解决了部分退职老职工的生活问题。对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救济费。1965年按新规定改发40%。到1985年底,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有258人,享受定期救济的143人。年救济经费为16.3万多元。
2、宽释人员救济
1976年1月,安徽省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并决定对年老体弱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家庭赡养有困难的,原则上养起来,由当地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款中给予补助。至1983年,市区陆续接收安置此类人员42人,其中城区安置39人,郊区安置3人。生活补助按城区每人每月12元,郊区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执行。疾病治疗,在农村的参加合作医疗,在城区的医药费自付,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酌予补助。1983年4月,将生活补助改为定期救济。定救标准、家居城区每人每月17元。农村每人每月12元(包括医药费),另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2.5元。
3、麻疯病员救济
旧社会,麻疯病人多受歧视迫害,生活凄惨。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麻疯病防治工作和生活困难救济。为了贯彻“积极防治,控制传染”的方针,中共芜湖市委1961年11月决定由卫生局、民政局,在鸠江公社平山大队(今马塘乡平山行政村)李屋基新建麻疯村一所,历时一年于1962年建成,收治麻疯病人21名,一边治病,一边生产,生产收入不足维持生活的,由民政局按平均每人每月6元标准给予救济。1965年提高到每人每月7元。后随着物价上涨,麻疯病人生活补助费也随之提高。1975年增加到12元。1980年又增加至17元。病人衣被原以自理为主,救济为辅,1971年后每年由民政局统一制作,发给病员使用。对病员中无家可归的残老病人,即长期养在麻疯村,给予治疗。1985年,麻疯村仍有病员18人,全年拨给病人生活救济费5840元,平均每人一年324元。
4、其它特殊救济
1978年前对生活有困难的阿訇、僧尼,给予临时或定期救济。1979年,又陆续对一些落实政策后,老弱残废、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而生活有困难的起义投诚人员、平反改正人员、摘帽右派给予救济。他们的生活救济费标准与其它救济对象相等。
三、农村扶贫
1980年,全省扶贫工作试点经验交流会后,郊、县即开始在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少数生产队进行,由民政部门从救济、救灾款中拨出部分款项,根据贫困户的困难情况,主要在发展家庭副业方面给予适当资金帮助。一年后,扶贫户的生产、生活都有较明显变化。1982年6月,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规划与协调扶贫工作问题,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1983——1984年,因大部分地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此项工作未得开展。1985年4月,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改名为扶贫扶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民政局设扶贫扶优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郊、县、乡亦先后成立相应组织,扶贫工作全面开展。到年底止,全市有17337户扶持对象得到不同程度的扶持。通过扶持,先后脱贫的有5090户,占扶持总数的29.4%,内由贫变富的117户。扶贫工作出现了新局面:(1)由民政独家扶持发展到供销、财政、税务、科委、教育、卫生、农行及农口各部门等多家扶持。(2)由干部包户发展到部门包贫困乡、村。1985年,郊、县把乡、村干部包户扩大到县级干部和区、县直单位。是年,区、县、乡干部与59个贫困乡、694个贫困村建立联系,包户干部由1984年的3524人增加到5987人。(3)扶贫资金来源从民政救济的单一渠道发展为多种渠道。1984——1985年,各方用于扶贫的资金有319.5万元,其中救济、救灾款99.8万元,农行贷款84.1万元,支农周转金6.6万元,发展多经款8.6万元,地方财政款2.5万元,乡村企业和集体支持74.9万元,群众自筹和社会捐助43万元。(4)扶贫项目从养殖业、种植业发展到工业、商业。1984年,少数乡村工商业吸收扶贫对象务工。到1985年底,全市乡村企业共吸收贫困户6467人做工,专业户帮带扶贫对象234户。同时,结合救灾款的发放使用改革,创办扶贫经济实体101个,吸收扶贫对象1061人,生产服务项目有养殖、种植、运输、修理以及建筑材料、农副产品加工、饮食服务等。(5)减免优惠的项目由少到多。据统计,1984——1985年,共减免各种税收15.9万元,学杂费2.2万元,医疗费1.3万元。
四、收容遣送
解放前,当局对灾难民让其流浪乞食,当灾难民人数众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时,即下通令、贴布告严禁灾难民外流,或拦堵、遣送,对游民乞丐,多数任其流落街头,少数由救济院收容教养。据解放初有关资料记载,芜湖有灾难民和游民乞丐2万余人。
解放后,为帮助流入城市生活无着的人解决生活困难,使之还乡生产,使一些游惰习气的受到教育改造,党和政府一直把收容遣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救济性行政工作,并在不同时期根据流浪乞讨人员情况,设立临时或固定的收容遣送机构,负责收容遣送和收容改造工作。
1、外流人口收容遣送
1949年6月,市人民政府在生产救灾工作中,一面设粥厂对灾难民进行施粥,一面帮助灾难民还乡生产,当年动员资助回乡1814人。1950年,设立临时收容遣送机构,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灾难民的收容遣送工作。是年,共遣送回乡20428人。1951——1952年,继续遣送和中转过境灾民3万多人。1953年,灾民流入人数大大减少,少数过境灾民回乡的资助工作,由民政部门指派专人直接办理。
1954年,长江两岸发生特大水灾,周围各县进入市区的灾民达3万多人。当年9月联合成立“芜湖市、芜湖专区过境灾民遣送管理站”,统一办理灾民的生活安排、疾病治疗、管理教育、审查遣送工作。是年秋季水退后,大部分灾民由各县带队干部动员返乡,收容遣送仅是少数。此后几年,由于回乡灾民生活安排不够落实和河南省农村受灾,又有部分灾民流入芜湖,每年收容遣送人数在2000——7000人左右。
1958——1960年,安徽农村大批农民外流。专、市在裕溪口设立农民劝阻接待站,并派出干部到市区车站、码头对外流农民进行劝阻、收容和遣送。1961年下半年,农村形势好转,外流农民减少,劝阻站撤销,派出干部全部撤回。
1962年9月,专、市收容遣送业务划开,12月正式设立“芜湖市外流入口遣送站”,确定编制10人,作为民政事业单位,负责经常性收容遣送和过境中转任务。1965年5月,芜湖专区遣送站撤销,其收容遣送任务再次由芜湖市担任,市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编制增加到15人,站址由吉祥寺移至北京路56号。1963年至1966年,流入市区的人口不仅有灾民,而且有进城谋职业、做生意的农民,由于城乡采取整顿措施,四年中收容遣送、接待中转人数达24万多人。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收容遣送工作陷于瘫痪。1968——1980年,苏、皖两省沿淮灾民不断流入市区,每年收容遣送为3000——8000人左右。
1981年后,外流人口情况仍很严重。据市遣送站统计,1981——1985年共收容遣送自由流动人员20718人次。其中属长流的5901人次,占全部收容遣送人口的28.4%。外流原因也很复杂,其中不服管教的少年儿童和痴呆、精神病人占7.4%,更增加了处理上的困难。这些人中有不少已流浪几年、十几年之久,有的曾被收容遣送数十次。
2、游民收容改造
1951年1月,设立乞丐处理所,对游民进行收容改造。1952年9月,改名为劳动习艺所。组织游民劳动生产和进行政策教育,改变其游惰习气,并视其改造情况,资遣回乡生产或帮助就业,对无家可归的老弱残疾和少年儿童分别送教养院收养和育幼小学读书。1951——1955年共收容处理游民1733人次。1956年,街头游乞减少,劳动习艺所撤销。1960年后,外流人口中屡遣屡返的入数增多,影响社会秩序,于1961年5月恢复劳动习艺所机构设置,收容改造长期流浪人员中偷窃、抢食,且不够劳动教养条件者。至1966年,累计收容处理3319人次。“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办。
1961年9月,建立少年儿童教养学校(1963年8月改名儿童教养院。1964年10月并入劳动习艺所,对外保留名称,对内一个机构)。收容教养流串人员中犯有流氓、偷盗、扒窃行为,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少年,施行半工半读。学校(院)对他们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辅以适当的文化学习。大多数顽劣儿童,经过教育,思想转变,弃旧从新,由其家长领回,或遣送回籍。至1966年,共收容处理989人次。“文化大革命”期间,与劳动习艺所同时停办。
3、妓女收容改造
1951年5月,设立妓女改造办公室,由妇联、民政、公安、文教、法院、市救济分会等单位选派适当人员办公,统一领导妓女改造工作。6月,通过调查摸底,将102名妓女按居住地编为两个学习班,由街道干部掌握,组织她们学习政治、文化,交待政策,指明出路。通过教育,大多数妓女逐渐提高了思想觉悟,要求劳动,要求改善从良。并结合处理32人(鼓励结婚16人,资遣回乡11人。不愿学习出逃者5人)。195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闭妓院的布告,当晚市内所有妓院均被取缔,收容妓女72人,集中于市生产教养院妇女习艺所进行教育改造。经过教育改造和治疗,到1953年9月,共处理39人(回家14人,结婚6人,介绍工作19人)。1954年,妇女习艺所并入劳动习艺所,在所继续教育改造的33人随后均陆续作了处理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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