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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人房地经营
1、私房租赁
建国前,芜湖私房租赁一般须有中、保人,签订租约,交付押租。房主往往保留租金调整权。除此,私房租赁还有“烂板费“等陋规。芜湖还有一些二房东,借转租房屋来盘剥房客。
建国后,政府进行房产登记,保护合法租赁私房经营,取缔了二房东及种种陈规陋习。
2、租地建房与挂旗经租
建国前,土地多为私有财产。私有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为出租,即所谓租地建屋、订期归东。土地租赁须有中、保人,签订租约,交付押金,芜湖土地出租的大户为李漱兰堂。
清光绪年间,芜湖东起普潼塔,西至江边,南至陶沟,北抵弋矶山麓划为各国通商租界,占地面积719.4亩。租界中,外国人每亩地付租金为本洋180元便可永久占用。中国人在租界内买地,须挂外商招牌(即“挂旗”),由外国领事馆及芜湖警察厅发给执照。
二、直管公房经营
1、公房租赁
建国后,民政局设房产科办理公房租赁业务。承租人书面申请后可即签订租约。1952年,《安徽省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1956年后,私人承租公房的维修由房管部门承包,费用来自租金。
1981年,因住宅供需矛盾大,公方租赁重点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落实政策户、晚婚户、人均三平方米的拥挤户、几代同室的不便户。
1984年以来,承租门面房及调整生产营业用房租金均须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公证交易。
2、房地产交易
建国前,芜湖房地产买卖由官府办理,发给卖契执照(即官契、红契),征收契税。也有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即草契、白契)。买卖双方均有中人。
建国后,不准私自买卖房地,政府管理房地交易。以后,城市土地收归国有,仅存房产交易。
1981年,芜湖市私房交易所成立。
1985年,交易所办理房产交易390户,成交产价1262665.02元,成交面积15163.99平方米,征收契税56220.68元,收管理费共2704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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