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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兵制民国前期,北洋军各部队均实行招募兵员的办法。
征兵制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兵役法》,规定三丁抽一丁,五丁抽二丁,患病、服刑期间缓征,伤残、独子、智力不全者免征。实际上完不成征兵任务,征兵制度有名无实,大部分实行抓丁。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民国36年至37年,不到两年时间就抓了5次壮丁,每次均用强抓、收买、欺骗等办法,勒逼群众当兵,不少青壮年为了躲避当兵,有的外逃不敢回家,有的自残肢体。被抓去的壮丁,象犯人一样用绳子绑着押走,逃跑者如被逮回,轻者动刑拷打,重者立即枪决。被团管区抓去的壮丁,就象犯人一样被看管,连饭也不能吃饱,训练时周围站岗放哨,训练后押回看管所。有钱有势的人可以不服兵役,有的保长和兵痞流氓勾结卖壮丁,乘机向群众派款索物。因此,当时凤阳流传着“好男不当兵,好铁不打钉”的民谚。
志愿兵役制建国前,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区域内实行志愿兵役制。新四军、解放军和地方武装的战士都是自愿参军的。征兵方法是广泛宣传、自愿报名、内定兵员,选调输送。民国28年夏,凤阳县游击大队一次就动员了380余名新兵参加新四军第四支队。民国37年8月到10月,为配合淮海战役迎接人民解放军渡江南下,定凤怀县一次就动员1000余名青年报名参军,集中成立7个新兵连,输送到解放军野战部队服役。
建国后,1949年至1953年仍实行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抗美援朝期间,广大青年踊跃报名参加志愿军,参军的青年由区人武部组织体检办理入伍手续。1949年至1951年,全县共征集新兵2100余名。
义务兵役制1955年,国家正式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同年,全县报名应征的人数超过应征数字12.6倍,占适龄青年(18-20岁)数95.40%,出现父母送子、妻子送丈夫报名的场面。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议,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从1978年起,全县有近百名超期服役战士被批准为志愿兵。1979年又恢复复退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将28岁以下符合一类预备役条件的复退军人转入二类预备役,每年由人武部组织登记。从实行义务兵役制到1981年,全县共征集新兵10000余人,接收复、退军人8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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