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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民国时期,作坊、商店一般采用薪水制,支付标准不统一,均由雇主确定。
建国初期实行供给制,干部按月供给衣食和日用品。1952年以后,实行工资工分供给包干制,干部根据职务定级别,实行工资分,县级14—16级,月工资432—348分,区级17—20级,月工资300—230分,一般干部21—24级,月工资210—150分,勤杂人员25—29级,月工资130—85分。1954年下半年起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1956年,全国实行第二次工资改革,由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党政机关、文教、卫生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拿固定工资,厂矿、企业单位实行计件工资。机关、厂矿、企业单位的临时工,实行不定期的升级,凡工作成绩显著,经群众评议可以升级的,提升职务和工资级别。全县1042名干部参加工改,其中行政机关605人,工改前人均总平均工资为44.14元,工改后人均总平均工资为55.28元,平均增长11.14元,其中标准工资增长10.49%,升级工资增长0.65%;乡干部参加工改人数437人,工改前人均总平均工资为20.4元,工改后人均总平均工资为32.92元,平均工资增长61.32%,人均增长12.52元。此次调资8月份开始,10月份结束。1963年低工资调整时,根据职务,以德才为主,适当照顾资历,着重调整多年没有升级,工资级别偏低的老职工和正式工作满5年、定级后一直未升级的高校、中专毕业生及提升职务的技术人员和行政领导的工资。这次调资从1963年8月开始,1964年2月结束,共有1775人升级,升级面为40%,调整前,每人平均工资是38元,调整后,每人平均工资是43.5元,人均增资5.5元,月平均增资9762.5元。通过这次调资,全县干部基本上没有27级以下、小学教师没有10级以下的工资待遇。
1971年调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相似行政24级)、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相似行政25级)、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职工,均可升一级工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可以升两级工资。这次调资,全县实际升级增资的干部3110人,其中调一级的2174人,占干部总数的69.9%,调二级的936人,占干部总数的30.1%。1977年调资升级面为40%。1978年,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干部、职工升级增资,升级面为2%,共67人,人均月增资5.98元,1979年的工资调整范围,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为基数,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按40%升级面考核升级。自此凤阳县由三类地区工资标准调为四类地区工资标准。
1981年10月,给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系统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共2412人普调一级工资。月增资12954.4元,人均增资6.2元,最高每人调资额为11元,最低每人调资额5.5元,其中调二级工资的528人,除普调一级的工资外,另增加一级的月增资额3590.4元,人均增资额6.8元。1982年1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本县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820人升一级工资、138人调升二级工资,每月人均增资7.25元,最高每月每人增资12.8元,最低每月每人增资5.5元。1983年至1984年,企业职工普遍升一级工资,少数职工升两级工资。这次调资的主要特点是实行两个挂钩,即与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1985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工资改革的文件精神,对全县职工工资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按原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事业费增收节支奖进行套改和升级。工改后,职工一律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结构工资制,并按五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全县共有137个单位4261名职工参加了工改。工改后人均月工资为84.87元,人均月增资18.82元。
几个年份职工工资调整情况表
表23—1单位:元

二、福利
1、假期
孕妇产假1955年,女干部生育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假14天。1981年起,晚婚晚育的女工作人员,产假外增假30天,产期中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给假30天。
探亲假1981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作满1年与父母、配偶不在一地(县外)的实行探亲假制度。配偶不在一地的探亲假,每年1次,假期30天;未婚干部探望父母的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年休假从1985年1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15年不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满3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5天,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学校教师已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婚丧假国家工作人员结婚时,给假7天,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假3天,工资照发。
2、福利待遇
公费医疗1952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患病,除挂号费、滋补药品费以外,其他医疗费由国家负担。
病假待遇1952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参加工作时间长短和病休期的长短,酌情给予不同的待遇。
负伤1955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其所需的医疗费、医药费全部由国家负担,住院期间的膳食费由单位补助三分之二。
致残1950年起,国家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按有关规定评定等级,发给《工作人员残废证明书》,根据不同等级发给不等的残废金。
丧葬费1961年起,执行殓埋费100元,最高不超过150元;1972年起执行220元;1985年8月起执行500元,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一般死亡发给本人10个月工资额的抚恤金。工伤、烈士、因公死亡发本人20个月工资额的抚恤金。
其他费用1984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洗理费2元,1985年10月1日改发4元。1985年元月份起,每人每月发书报费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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