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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灾
凤阳历史上多自然灾害,人民群众苦难深重。建国前,历届政府虽设慈善机构,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民国35年(1946年),发生严重旱灾,大片田地无收,急需救济者达20多万人。当时国民政府忙于挑起内战,无力顾及灾民死活,仅收容孤儿40名,全仗募捐维持,只供给三费96.5元,其中俸给费9元,公办费5.5元,事业费82元。大凡在旧社会指望以募捐解决救灾问题者,均以“薄食度日,坐等憔悴而亡”。指望上级政府资助,纯属空想。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依靠群众、依靠集体,自力更生、互助互济,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扶持和救济”的方针,对各时期各地区的灾情采取不同措施,有效地开展了广泛的救灾工作。1949年、1950年连续遭受涝灾,全县115个乡,受灾的占50%以上,数十万亩庄稼颗粒无收,10万人断炊,人民政府立即在各区乡成立了生产救灾委员会,发动社会募捐,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实行人、牛换工,组织灾民进行柳、席编织、加工食油、粉丝、砍草、挖药等副业生产,确保灾民度过了生活难关,推动了春耕生产发展。仅1949年春季就捐献杂粮13万斤,现金1.38万元(折合新币),连同国家救济粮总共37.57万斤,现金2.84万元(折合新币)。
1954年7月,县境在连续3年大旱之后,连降暴雨,造成大面积涝灾。县委、县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抽调干部3000多人,组成8个灾民接收安置站,对全县36个受灾乡(其中重灾乡20个,重灾户16613户,71552人,淹没农田42.16万亩,其中绝收2.9万亩,倒塌房屋24967间,损失粮食3996万斤)进行抢救安置,先后救出灾民1.38万户,6.23万人,牲畜3634头,动员民房1.54万间,安置灾民4.5万人,大牲畜2.8万头,安排外县灾民0.64万人。全县共发放救灾款3.06万元(折合新币,下同),生救款4.93万元,社会救济款0.5万元,秋补口粮款2.05万元,寒衣款1.46万元,房屋修建费4.94万元。另外还发放午秋贷款17.8万元,煤炭4197万斤,牛草266万斤。与此同时,组织广大灾民积极排水、补种晚秋作物,开展捕鱼、捉蟹、挖藕、砍山草、打猎以及烧窑、运输、编织等30多种工副业生产,千方百计增加灾民收入,使他们安然度过严重灾荒。
1956年是建国后本县最高降雨年份,全年降水量1573.8毫米。涝灾加病虫害和台风的袭击,致使全县9个区镇受灾7个,成灾面积达36.15万亩,倒塌房屋1万多间,受灾6万户,10万多人。当时,各级生救委筹借公房1.27万间,安置灾民1.42万户,26.53万人,就地安置牲畜0.66万头过冬。全县用于灾区的救济款为164.27万元,其中用于口粮款120.76万元,煤炭款4.18万元,寒衣款2.18万元,房屋修缮款10.27万元,医疗费6.39万元。另外还发放贷款54.33万元,其中用于煤炭7.61万元、购牛草10.58万元、副业基金21.70万元、买耕牛1.54万元、肥料7.86万元、种子3.07万元、添置小农具1.97万元。同时又组织灾民开展工副业生产增加收入104万元,灾民人均增收10.2元。
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加上灾害频繁,几乎年年生产靠贷款,吃粮靠回销,生活靠救济。1956年到1978年的23年间,全县共向国家交售粮食9.6亿斤,回销粮则达13.4亿斤,国家贷款、无偿投资及发放预购定金和各种救济款16426万元。
1957—1978年重灾年份救济情况表
表22—5

二、农村扶贫
建国初期,农村救济通常与生产救灾相结合,各村、乡对孤、老、幼、残和困难户以发放救济为主,辅以群众帮助。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始有敬老院,对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寡、幼、残社员实行集中供给,同时对五保户和困难户予以救济,医药费实行包干,柴米油盐也有保障,做到生养死葬。
1979年,实行农业大包干责任制后,少数农户由于缺乏劳力、资金和技术或者遭遇天灾人祸,生产、生活仍有困难。在生活、生产上有严重困难的农户共有6992户,占总农户的7.33%,占农村困难户总数的10.2%。为了解决这部分特困户问题,以利完善农业大包干责任制,在县委、县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帮助下,1980年宋集、曹店、宫集、黄泥铺、板桥、顾台、大溪河等7个公社进行扶贫试点,然后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展开。经过几年的努力,得到扶持的农户在生产、生活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4年经自下而上的评议,全县贫困户一般人均产粮达到全县人均产粮水平,人均收入也达到全县人均收入水平,住房不破漏,债务基本还清,初步摆脱了贫困。
三、城镇救济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即在全县城镇普遍组织贫困对象生产自救,仅1950年春就提供生活救济粮51万公斤,救济款1.5万元(折合新币)。到1952年底城镇乞讨人数减少,大部分失业者得到安置,农村流入城镇的农民也纷纷返乡参加生产自救。1958年以后,有条件的社镇先后办起敬老院,收容城镇中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幼、残。
60年代初期,国家进行经济调整,一些企业关、停、并、转,精简了一批职工。这些人大多是老弱病残,缺乏生产能力,生活上产生困难。为此,对1961年到1965年精简退职的人员,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对长期患病、无依无靠的精简退职老职工,给予享受原工资40%及医药费报销三分之一的生活救济。并在死亡以后由民政部门发给安葬补助费。
全县有203名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40%的生活救济费,到1984年底,县救济款总额为9800元。医药费总额1980年为528元,1981年为1516元。一般性的救济1980年为288人次,救济金额2436元;1981年为250人次,救济金额2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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