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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优属
凤阳县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一部分。民国30年(1941年)苏皖边区政府颁布了《优待军属条例》。据此,县民主政府给军属享受免除田赋,减免救国公粮及一切临时负担;还减免劳役,对缺乏劳力无力耕种与收获者,由义务人力、畜力代耕代收每年至少45天。
建国后,国家颁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优待暂行条例》,规定优待任务是:“思想教育,扶持生活,国家抚恤,群众优待”。优待对象为: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军队退离休干部和退休、精减职工。每年的元旦、春节、“八一”等节日,县民政部门都积极组织群众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通过举行报告会、军政座谈会、军民联欢会、代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拥军优属的重要意义、先进经验和模范事迹,大力宣扬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为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教育广大干群尊重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每年春节期间是拥军优属的高潮,全县各地自觉地组织贺年团,由乡长、村长或农会会长带领敲锣打鼓为烈军属拜年,将光荣匾挂在大门前或中堂上;为烈军属打扫卫生、挑水;对困难的烈军属在生活、生产上给予帮助与救济。机关团体、学校及各基层单位、各行各业都制订了群众性的拥军优属公约,逐步做到拥军优属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发扬战争年代形成的拥军优属光荣传统和社会风尚,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的鱼水关系。

二、烈士褒扬
各革命历史时期的革命烈士据不完全统计共有557名,其中最著名的烈士有赵连轩、梅竹樵、路士敏、周传学、宋长月、刘利民。为了褒扬烈士、教育后代,遵照国家颁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于1965年秋,在府城北门外第一山南麓兴建了“凤阳烈士陵园”。陵园占地199.8亩,建设了纪念塔、枫坡亭、陈列馆、办公室、会客厅及烈士塔壁风门等。塔前为300米×4.2米的水泥路面,塔高18.6米。原省委书记处书记张恺帆题写的“革命烈士永垂不朽”,雕刻在塔的上方。每年清明时节,除本县学校师生前往烈士陵园扫墓外,还有淮南、蚌埠、怀远、定远、嘉山、五河等市县的学校师生络绎不绝地前来祭祀。
三、抚恤
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抚恤建国后,国家根据不同的抚恤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抚恤标准,先后进行过五次调整。1952年之前以粮食计算,1953年改为货币制。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均增发抚恤金300元。1980年以后烈士抚恤金标准各级均增加300元。根据民政部《关于对越自卫反击战牺牲烈士的家属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精神,对家住农村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发给1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15元。
残废军人抚恤建国后,县民政部门对革命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的民兵、民工都及时进行了评定残废等级工作,并按残废等级发给优待金,使残废人员的生活得到保障。还根据残废情况优待20人享受国家配给的手推三轮车,2人配给假肢,19人配备了拐杖。
五次评残换证及抚恤情况表
表22—1单位:人

四、国家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县内从1963年就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以解决优抚对象困难。“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干扰暂停。1979年又通过对全县优抚对象的普查登记,恢复了补助,按照民政部下达的《关于发给部分优待对象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对在乡村的特级残废军人每月增加5元,二等甲、乙级每人每月增发4元至3元;三等甲级每人每月增发2元。同年10月,规定定补的优待对象是:1、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2、没有亲属抚养或者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上述人员未成年子女;3、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和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配偶;4、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5、完全丧失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据统计,1980年全县享受定补的共计809户,8270人,共发现金8.31万元。1982年827户,8981人,计发现金9.86万元。1983年以前的定补标准是每人每月6元至10元。1983年以后,对“三孤”定补进行了调整,每人每月6元至15元,城镇每人每月10元至15元。
特殊困难补助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生活困难时,政府都及时给予补助。在1977年到1984年的8年中,共解决25150人次,共补助金额37.73万元。
生产资料补助1955年县民政部门一次就拿出专款4.9万元购买耕牛145头,大型农具(犁、耙等)438件及其它小农具,为1189户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加入农业合作社解决了生产资料不足的困难。
子女上学补助建国后,对优抚对象的子女上学,普遍实行了助学金优待,特别对那些无依无靠的烈士子女实行包干办法。除他们在校享受助学金(包括学杂费)外,吃、住、用均由民政部门包干。仅1951年到1954年的4年中,民政部门解决了1728人入学困难的问题,计用款4974元(折新币)。到1985年,全县共培养了小学程度的优抚对象子女万余名,初中文化程度的优抚对象子女千人以上,高中文化程度的优抚对象子女近百人,大学文化程度的优抚对象子女1人。
五、群众优待
群众优待对象主要是住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建国后,根据农村生产管理体制和分配形式的演变,民政部门的优待形式也随之变化。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前,农村优待形式以代耕为主。当时乡村互助组均有代耕组给军烈属耕种收割不计报酬。1950年到1955年全县累计由群众代耕代种1896户,土地6100亩,收获粮食451万公斤,优待劳动日11.3万个,折合79万元。
1956年以后,农村实现合作化进而公社化,农民收入分配改为劳动工分制,群众的优待形式也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工分。对无劳力或缺劳力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工劳动、定工优待、多劳不少补、少劳不多补,以鼓励优待对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优待标准,以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优待工分和自做工分一律参加社、队粮食、现金和其它杂物的分配。对家住农村的无劳力或缺劳力的军队干部家属优待工分由生产队配给粮食和其它实物,由军队干部家属按照生产队分配价格付款。优待劳动工分列入分配方案,统筹负担。
1979年农业大包干责任制的推行,农业获得了大丰收,农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一度对优抚对象的照顾相对减少。社队除积极鼓励扶持优抚对象发展家庭副业,以增加收入外,各地还采取优待粮食、优待现金的办法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进行照顾。其优待粮食均列入生产队提留中支付。优待的标准比过去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有所提高,1982年以后,基本上做到了普遍优待,其优待标准也随之逐步提高。1976年到1985年,群众优待按户计算平均由41元上升到151元。
若干年度群众优待粮款及代耕情况表
表22—2

六、安置
对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安置工作,历来都按照“宣传好、接收好、安置好、管理好”的四好方针,切实加强领导。50年代民政部门设立转业建设委员会,70年代县里增设了转业安置办公室,区、镇、公社也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负责安置工作。
1、复退军人安置
1954年之前,接收复退军政人员中,大部分是抗日战争时期的干部战士,1958年开始接收的大部分是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参军的。根据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他们分别安置在工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有少数自愿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1958年之后,退伍军人逐年增加,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把安置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县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和安置办公室,并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讲明退伍安置政策和任务,逐项落实,使每个复退军人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各得其所。
1949年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14418名,安置在农业战线上的10913人,其中担任公社干部17人,大队干部45人,生产队干部2811人。他们中涌现出县以上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192人。随着改革开放又有相当一部分军地两用人才成为乡、村和乡镇企业的骨干。
农村安置的重点是伤、病、残等丧失劳动力、困难较大的人员,仅1976年全县接收复退军人702人,属农村安置的有621人,其中孤儿30人,病残者44人,由社队照顾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29人,生产队分工分业照顾的15人。孤身退伍战士都解决了住房问题,各级妇联还重点帮助解决残废军人的婚姻问题。
城镇退伍战士安置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根据退伍军人的表现实行区别安置的政策。原属城镇户口的退伍后安排工作;新兵役实施前选送的志愿兵,从入伍日算起,现役满十三年以上退役转业到地方的可以安排工作;对原农村入伍的,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要适当安排工作;家居农村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农村入伍的原属航校停飞学员,作为特殊问题可以照顾就地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的女兵退伍后安排适当工作;对在部队立过功和获大军区以上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以及具有专业特长的军地两用人才的城镇退伍兵,应尽量考虑本人志愿,在单位分配和工作安排上给予优先。入伍前是城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可以随父母就地安排工作。
全县对1949年至1985年回城镇的复退军人共3505人均作了适当安排,其中机关219人,工商交通812人,文教卫生312人,厂矿1317人,省地单位406人,其他439人。使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若干年度复退军人情况表
表22—3单位:人

2、部队退休干部安置
1955年前,全县陆续接收安置128名抗日战争时期的老战士,此项工作由人事组织部门兼管。1978年初,组建“凤阳县老干部管理所”,当年接收地方干部和职工206人。1982年老干部管理所改为民政局下设的老干部管理股。截至1984年底,正式接收军队离休干部9人,外省、市迁居本县的离退休干部23人。多年来民政部门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照顾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诸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阅读报纸、文件,听报告会,搞文体活动,医治疾病等等,使他们欢度晚年。
1971—1985年离退休干部职工状况表
表22—4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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