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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清政权
明初,划临淮县4乡为凤阳县,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儒学教谕、训导、王庄驿丞各1人。
清初,凤阳县设知县、县丞、典史、儒学教谕、训导各1人,顺治十七年(1660年)裁训导,康熙十八年(1679年)复设。乾隆十九年(1754年)裁驿丞,将临淮县归并凤阳县后,在临淮设主簿1人,巡检司1人,以教谕管凤阳县学,以训导管临淮乡学。
清末,凤阳县署设知县、主簿、典史、教谕、训导各1人。另设三班隶役,即壮班、快班、皂班。壮班主管仪仗和护卫,快班主管缉捕和陪同知县下乡巡视,皂班主管值堂、站班、行刑诸事。
县署下属机构为六房,吏房主管官规、官制公文,户房主管财政税收,礼房主管学务、礼俗,兵房主管缉捕、兵役,刑房主管狱讼,工房主管水利、城建、土地丈量。
清朝知县名录表
表20—3

续表20—3—1

续表20—3—2

二、民国时期县政府
凤阳于民国元年(1912年)光复,县衙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知事,民国16年又改称县长。县公署工作机构设秘书室、第一、二、三、四科、军法承审处,财务委员会和县教育局。科下设禁烟股、统计室、警佐室、经征处、推收室、政警室、候审室。
县公署设县知事(1人)、秘书、科长、科员、事务员、录事、军法承审员、督学、技士、统计员、警佐、征收主任、征收员、推收员、政务警长、政务警察、候审室看守、县森林施业所长等职。
县下设区、联保、保、甲;全县始设17区,民国21年合并为10区,民国24年合并为4区。区署设区长、区员、书记、录事、区丁等职。
民国时期县政府县长(知事)更迭情况表
表20—4

续表20—4

附:日伪时期县维持会长、县长名录表
表20—5

三、民主政府
1、抗日民主政府
民国29年3月,凤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殷家涧刘牧场成立。县长以下设秘书1人和民政、司法、财粮、军事4科,各科设科长1人,并设凤阳县抗日游击队,有大队长和教导员各1人。县下为区,设区长1人,区下为乡,设乡长、指导员各1人。
民国30年1月,凤阳抗日民主政权在殷家涧重新成立县政府,设县长1人,县政府有秘书1人,设民政、司法、保安、文教4科,各科设科长1人。凤阳县独立营设营长、教导员、副营长各1人。区设区长,乡设乡长、副乡长、指导员。
民国31年1月,成立定凤怀县政府,县长以下设秘书1人和民司科。民国32年2月撤民司科,分别设立民政科、司法科、财粮科、公安局、文教科、社会科。民政、司法、文教、社会4科各设科长1人,财粮科设科长、副科长各1人,公安局设局长、副局长、科长、副科长、主任各1人。定凤怀县总队设总队长、政委、副总队长、参谋长、副参谋长各1人。乡与前同。
2、解放战争时期政府
民国34年8月,日本投降后,定凤怀县政府县长以下设秘书1人,设教育科、公安局、税检局、财务科,公安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其他科局均设科局长1人。定凤怀县总队于民国34年11月改称定凤怀县支队,支队设司令员、政委、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副参谋长、政治处副主任。区设区长、副区长、副区队长,乡设乡长、指导员、副乡长。
民国37年1月,定凤怀县政府无工作机构,设县长1人,县长以下只有定凤怀县总队。总队设总队长、政委、副总队长各1人。
民国38年1月16日,凤阳全境解放,临时成立军管会,2月底定凤怀县撤销,重新恢复凤阳县,隶属江淮第四专员公署,4月改属定远专区,7月改属滁县专区。县政府县长以下设秘书1人和公安局、工商税务局、邮政局、民司科、经建科、粮食局、财粮科、教育科,各科局均设科局长1人。只有经建科、民司科各设1副科长。凤阳县总队设总队长、政委、副总队长、参谋长、政治处主任、副主任各1人。
县以下行政机构有区、镇、乡和县辖临淮市。区设区长、副区长,市设市长、副市长,镇设镇长、副镇长、指导员、副指导员。乡设乡长、副乡长、指导员或副指导员各1人。
民主政府县长更迭情况表
表20—6

续表20—6

四、凤阳县人民政府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凤阳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设县长1人,县政府设1室、4局、4科,即秘书室、公安局、工商税务局、粮食局、邮政局、民司科、经建科、财粮科、教育科,各设科局长1人或正、副局长1人,秘书室设秘书1人。县下设市、区、镇、乡,市设市长、副市长,镇设镇长、副镇长,乡设乡长或正、副乡长。此外区还配有民政、公安、文教区员,乡配乡财粮员、会计。乡下为村,村配有村长、农会主任、财粮干事、妇联主任、会计。
1955年7月召开了凤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凤阳县人民政府更名为凤阳县人民委员会,它是凤阳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凤阳县国家行政机关。
凤阳县人民委员会,由县长1人、副县长2人、人民委员会委员14人组成。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机构不断调整增加,先后设人民委员会办公室、民政科、公安局、粮食局、税务局、工商科、财政科、农业局、林业局、文教局、卫生科、邮电局、监察室、人事科、计划委员会、统计科、手工业管理局、交通局、工业局、财贸办公室。1955年7月各区人民政府一律改为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称区公所,镇称镇人民委员会,区下设乡,称乡人民委员会。区设区长、副区长,镇设镇长、副镇长,乡设乡长、副乡长。
1958年9月,成立人民公社,为适应“政社合一”的要求,撤销区的设置,将全县28个乡人民委员会调整为15个人民公社。县人民委员会内仅设办公室和民政科,辖政法、农林水、财贸、工交、宣传教育5个系统,归口管理性质相近的各职能局,基层政权实行“政社合一”制,撤销乡长、村长,人民公社配备正副社长、武装、财政、建设、政保、教育等类人员,设置公社办公室主持日常事务,公社下设大队,设大队长、文书、会计、民兵营长、妇女主任、治保主任等职。大队下为生产队,设队长、会计、妇女主任、保管员等。
1968年7月21日,凤阳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设办事组、政治工作组和生产指挥组,1969年增设人民保卫组,下辖民政、劳动、财政、税收、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文化、教育、卫生、商业、粮食、手工业管理、农机、邮电等局和人民银行,亦分别设立革命领导小组或革命委员会,设主任或组长1人,其他负责人若干人。1976年,又设立凤阳县革命委员会视察室,区、公社、大队亦成立革命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等职;生产队成立革命领导小组,设组长与副组长。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政权机构仍称革命委员会,1981年4月,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撤销凤阳县革命委员会,恢复凤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长1名、副县长5名。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局、地震办公室、档案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经济计划委员会、劳动局、统计局、物资局、物价局、基本建设局、标准计量管理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凤阳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凤阳县支行、第二轻工业局、交通局、工业局、社队企业局、供电局、邮电局、农林水办公室、农业局、水产局、林业局、水利局、沼气办公室、农业机械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广播事业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各局、室、委、会、行设主要负责人1人和副职若干人。区恢复区公所,配正、副区长和民政、司法、财税、武装、文教等区员、助理员、干事。公社、镇革命委员会更名为人民政府。1984年县内机构改革,县政府直属单位进行撤、并、增、减,基层政权政社分开,公社管委会改为乡政府,配备正、副乡长以及秘书、统计、民政、司法、水利、财贸、企业管理、计划生育等类人员;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配备主任、文书、会计、民兵营长、妇女主任等人员。1985年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有:
县政府办公室、人事局、档案局、地方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劳动局、物资局、物价局、农业区划办公室、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交通局、供电局、邮电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油食品局、审计局、对外贸易局、商业局、烟草专卖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局、农牧渔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乡镇企业管理局、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标准计量管理局、地震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教育委员会、卫生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农机管理站、专业户办公室、农村能源办公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凤阳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凤阳县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凤阳县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凤阳县支行、经济委员会、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基本建设局。
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更迭情况表
表20—7

续表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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