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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种
鱼类品种繁多,境内淮河流域的河流和湖泊中主要有59种,分别为6目14科,其中鲤科鱼类有36种,占鱼类总品种的61%;鲍科5种,占8.4%;鳅科3种,占5%;鲥科、银鱼科、假虎鱼科、塘鳢科各2种,占13.6%;鲶鱼科、鳗鱼科、针鱼科、鳢科、合鳃科、脂科、攀鳊科各1种,占11.9%。
这些品种中以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鳇鱼、银鱼、毛鱼、鳝鱼、乌鱼、鲶鱼、黄桑鱼等产量高、品质好,是主要的淡水经济鱼类。1965年从外地引进5个新品种,1967年从山东引进鲮镜鲤和兴国红鲤,1968年从怀远县引进罗非鱼,1972年从滁县、全椒引进团头鲂、黄条,1979年从广州引进日本白鲫,1984年由渔业乡从东北引进银鲫,1985年从广州引进革胡子鲶等。这些品种已大量繁殖,在池塘、水库、湖泊放养。有的属于热带鱼,在低温下不能越冬,采取在温泉或温室内保种越冬,梅市乡大占家生产队利用温泉水保罗非鱼种越冬取得成功。
一些经济价值高的名贵品种如中华绒鳌蟹,在花园湖和鹿塘水库放流成功,进而推广到全县的塘坝、河流中放流养殖。另外还有水库中的甲鱼,湖、塘、河沟中的田螺、青虾,生产珍珠用的三角帆蚌和绉纹冠蚌等水产品种。
二、捕捞
1、水域
凤阳县属东北亚热带的北部边缘,年平均温度14.9℃,月平均气温在8℃以上的有9个月之多,适宜的温度,较多的雨量,较长时间的光照有利鱼类饵料生物生长繁殖,有较广阔的水面,有利渔业生产。
境内总水面积240262亩,占全县总面积8.3%。淮河主干流经凤阳县北部,境内河流为淮河水系,有小溪河、濠河、天河、窑河、板桥河5条河流,面积32350亩,占总水面积13.1%,已利用2040亩,亩单产72公斤。湖泊主要有3个,花园湖、天河湖、高塘湖,面积90000亩,占总水面积37.4%。水库138座,面积49962亩,占总水面积20.8%(其中中型水库4座,面积36500亩;小型水库134个,面积13462亩)。塘坝10648处,面积67950亩,占总水面积28.3%。
可养鱼水面6932处,面积13.5万亩,其中湖泊3处,面积51500亩,占可养鱼水面的38%,亩单产9公斤;水库138处,面积37020亩,占可养鱼水面27.7%,亩单产19公斤;塘坝6791处,面积46480亩,占可养鱼水面积34.3%。
2、捕捞工具
建国前个体渔民有小划子、破旧船210只,在淮河、花园湖、濠河、小溪河、窑河、天河等捕些鱼、虾,渔民收入微薄,生活极为贫困。1949年有木船21只,主要捕捞工具有撒网、钩、卡等小型工具。以后不断维修、增添渔船,至1984年共有渔船1033只,总吨位14998吨;其中机动船44只,吨位为1085吨。
捕捞渔具:刺网类有三层挂网、丝网、鲹网、桃丝。小型围网类有抄网、绞网。底泄网类有拖网、兜网、大拉网、小拉网。张网类有欢、大罾。钩类有延绳钩、滚钩、柴钩、线钩。簖泊类有竹簖、塑料簖。小型拖网有毛鱼凤网、银鱼凤网。其它小渔具有虾罾、虾篾、虾笼、鳝笼、蟹吊、抄把、搂钩、大梳、电网等工具。
3、捕捞量
捕获的鱼中主要是黄鲢、白鲢、草鱼、鲤鱼、鲫鱼、鲹鱼、黄桑鱼,建国前成鱼产量很低,1949年产量只有12.7万公斤。建国后,由于生产条件改善,除天然增殖外还进行人工养殖,产量增长很快,1957年产量67.8万公斤,是1949年的5倍。1959年后生产连续下降,到1961年鱼产量仅有36万公斤。1962年经过国民经济调整,渔业生产得到发展,到1966年产量达到156万公斤,这是历年来较好的产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渔业生产受到影响,到1968年鱼产量只有19.3万公斤,几乎降到建国初期生产水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渔业产量逐年增长,1980年110万公斤;1981年121.6万公斤。1984年渔业产量达185.8万公斤,比1980年增长68.4%,水产品中鱼类159.2万公斤,占水产总量的86.21%;虾类21.2万公斤,占总产11.54%;河蟹4.1万公斤,占总产2.16%;贝类0.13万公斤,占总产0.09%。在总产中天然捕捞51.4万公斤,占总产27.6%;养殖面积117602亩,养殖产量134.5万公斤,占总产72.4%,平均亩产量11.4公斤。1985年成鱼产量214.2万公斤。
三、水产养殖
1、鱼苗鱼种
鱼苗来源1957年以前,池塘养鱼所需少量鱼苗,都是农民个人到沿江购买“鱼花”。1958年以后,国营鹿塘鱼种站开始人工繁殖鲤鱼苗,当年繁殖715万尾。当时鲢、鳙、草、青四大家鱼和其他品种鱼类还是依靠天然鱼苗,部分从淮河张捕或沿长江地域购买。1955年至1958年间共张捕鱼苗391.5万尾,采购鱼苗3172.6万尾。1966年鹿塘渔场人工繁殖鱼苗13.5万尾,以后逐年增加,1980年繁殖各种鱼苗5447万尾,基本达到鱼苗自给。1984年鹿塘渔场有鱼苗培养池42亩,有草鱼亲鱼80对、鲢鱼亲鱼70对、鳙鱼亲鱼70对、青鱼亲鱼5对、鲤鱼亲鱼200对、团头鲂亲鱼80对、白鲫亲鱼30对,人工繁殖鱼苗设施逐渐完备,有产卵池3个、孵化环道4个,具有繁殖1亿尾鱼苗的生产能力,不但繁殖四大家鱼,而且能繁殖外地引进的新品种。
鱼种培育1954年省农业厅水产处在花园湖筹建花园湖水产养殖场,当年在新河沟东侧开挖鱼苗池24口,面积24亩。采购鱼苗1884.6万尾,培育鱼种700万尾,投放花园湖和鹿塘水库,这是本县第一个国营鱼种培育基地。1958年官沟、凤阳山2座水库建成,又成立了鱼种场。以后又在小溪河、殷涧、城西等公社和临淮镇先后建立鱼种场,共开挖鱼种池177口,面积180亩。1975年至1978年,燃灯寺水库、黄泥铺、大庙等地兴办了社办渔场,建鱼池24口,面积45亩。1980年至1984年全县又建商品鱼基地渔场8个,建鱼种池52口,面积257.4亩。到1984年全县共有鱼种池299口,面积552亩,年育种能力4000万尾左右,满足全县鱼种放养需要。
1963—1971年从外地采购鱼苗情况表
表8—3单位:万尾

若干年度人工繁殖鱼苗情况表
表8—4单位:万尾

2、成鱼养殖
县内3个湖泊共有水面90000亩,可养鱼水面51500亩,这些水面,水质肥沃,水草丛生,历代盛产鱼、虾、蟹、鳖,是水产业的优越水面。1954年以前,没有管理湖泊的机构,生产秩序混乱,只捕不养,水面荒废,成鱼产量很低,年平均亩产只有2—2.5公斤。1954年以后先后建立3个湖泊水产养殖场,鱼产量逐年增加。
花园湖水产养殖场1954年成立,鱼产量除自然增殖外,还大量人工投放鱼种,1957年鱼产量达到35万公斤,比建场前增加1倍多,1959年达到55万公斤,为建场后较好的年份。60年代受三年自然灾害和“五风”影响产量下降,年产量25万公斤左右。1968年开始连续三年大旱,湖水干涸,花园湖养殖场撤销。1968年至1976年没有管理机构,鱼产量每年一直在15—20万公斤。1977年成立花园湖管理委员会,划分了禁渔期与禁渔区,投放了大量鱼种和蟹苗,水产品产量得到恢复,1982年达到45万公斤,在加强湖区管理的同时,还开展了拦网养鱼和围网试验,1984年在花园湖拦养水面10000亩。
窑河养殖场1957年凤阳县与淮南市、长丰县、定远县在高塘湖联合成立窑河养殖场,1980年又建立联养开发公司。
水库养鱼1956年至1958年,官沟水库、凤阳山水库建成,1969年燃灯寺水库建成,水库鱼产量集中,商品率高,是上调、出口和供应市场的重要渔业基地。
为了综合利用水库资源,鹿塘、凤阳山两水库建库的第二年就开始养鱼、投放鱼种,夏花改为投入大规格鱼种,建立拦鱼防逃设施,注意清除敌害鱼类,提高鱼种成活率,及时改革捕捞工具,提高捕捞效益。
若干年度水库面积及成鱼产量表
表8—5单位:水面(亩)放鱼(万尾)成鱼(万公斤)

池塘养鱼建国前池塘很少养鱼。建国初期池塘养鱼比较少,只有部分好的塘养鱼。60年代由于实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池塘养鱼开始发展,大部分为集体养鱼,收益不大。1980年以后全面实行渔业责任制,将池塘承包给个体户放养管理,调动了群众养鱼积极性,1984年,有85%以上池塘承包给群众养鱼,出现了许多高产池塘,大庙乡西林村胡建全利用圩沟养鱼连续多年亩产300余公斤;黄泥铺乡陈明海承包4亩鱼塘亩产200余公斤。1984年还利用低洼田和低产田开挖成鱼场,全县挖鱼塘1866口,面积3172亩。
商品鱼基地渔场1981年下半年经省、地批准在本县兴建商品鱼基地渔场,由国家投资,每挖1亩鱼塘为200元,到1983年先后兴建8个商品鱼基地渔场,其中城东渔场(在大禹塘上)建池350.2亩;城西渔场(在南吴大坝上)建池177.7亩;江山渔场(在板桥河北岸)建池164.6亩;严桥渔场(在胡桥东村)建池192.6亩;考城渔场(在盘塘上)建池60亩;渔业乡(在湖嘴、大刘嘴、月明湖)建池143.7亩;大庙种猪场建池62.5亩;鹿塘渔场知青场建池257.4亩,成鱼塘1011.8亩。初期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和养鱼技术,收益不大。1984年建立渔业承包责任制,渔业生产有了发展。城东渔场高产鱼塘30亩,亩产达到200公斤;城西渔场高产鱼塘12亩,亩产达到250公斤。基地渔场还大量培育大规格鱼种供应水面放养。
3、特种水产品养殖
河蚌育珠三角帆蚌和绉纹冠蚌是人工育珠的母蚌。1972年鹿塘渔场人工育珠试验,当年手术1000余只,次年收珍珠0.75公斤,价值1000余元。由于当时珍珠在国际市场上滞销,生产1年后停产。1978年鹿塘渔场第二次人工育珠,做手术蚌2000余只,次年产珍珠1.25公斤,后来因销路不好而停产。
河蟹人工放流建国前淮河凤阳段和沿淮湖泊曾产河蟹,但产量很低。1953年以后由于河道、湖口建闸筑坝切断了河蟹回游河道,使河蟹濒于绝迹。1973年以后水产部门每年从上海崇明县购进蟹苗投放花园湖、鹿塘等水面,河蟹产量不断增加,1974年生产成蟹5.25万公斤,1980年产量达11.1万公斤,1982年产量为25.7万公斤,取得较好效益。自1977年至1984年8年间生产费用4.1万元,放流蟹苗1140.5公斤,捕获成蟹85.7万公斤,产值125.7万元,交售国家39.2万公斤,出口12.8万公斤,每投1公斤蟹苗,回捕成蟹750公斤,效益较好。
花园湖出产的河蟹个大膘肥,在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上都享有盛名。
1973—1983年花园湖河蟹人工放养效益情况表
表8—6

四、渔业体制和经营
国营水库渔业,除鹿塘属鹿塘渔场经营外,凤阳山、官沟、燃灯寺3座中型水库由县水利部门利用养鱼。1979年以前水库由水库管理处经营,1979年开始国社联营,在经营方式上按股投资,分别组织渔业捕捞队,收入按比例分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凤阳山水库年生产成鱼7.5万公斤左右,1984年冬曾利用“赶、拦、刺、张”联合捕捞作业,一网曾捕成鱼1.5万公斤,渔业生产获得较大效益。
专业渔业乡,在建国初期共有专业渔民140户,950人,有破旧渔船210只,建国前渔民受封建渔行渔霸的盘剥,生产工具落后,仅用一些小钩、小卡捕鱼,年收入微簿,终年不得温饱。1949年至1952年,人民政府先后发放救济款16000余元,贷款27000余元,帮助渔民修船织网,发展生产,使广大渔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1954年成立初级生产合作社。1956年临淮港的渔民成立前进高级渔业合作社。花园湖渔民成立花园湖渔业合作社。前进社除在淮河自然捕捞生产外,还先后建立月明湖、老塘湖养殖基地,鱼产量不断增加,成为渔业生产先进单位。1959年鱼产量达到50万公斤左右。1959年至1964年,渔业生产管理混乱,由于滥捕,湖泊鱼产量大幅度下降。1964年为恢复渔业生产将两社合并成立临淮渔业人民公社,到1969年撤区并社过程中,又将渔业人民公社撤销,2个渔业大队分别划归枣巷公社和李二庄公社,由于渔业生产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划归农业社不利于渔业生产发展,1972年秋恢复了渔业公社,1983年改为渔业乡,有4个渔业村,26个渔业队,有专业渔民603户,3145人,1521个劳力,它是本县唯一的渔业机构。政府为了帮助渔民建设基地,共拨款58.3万元,先后帮助渔民建立定居点6个,使180户渔民到陆地定居,此外建立生产基地开挖鱼池570余亩。1980年以后实行渔业生产包产到船责任制,调动了渔民的生产积极性,渔民收入不断增加,1978年人均收入99.8元,到1984年人均收入已达到361元。
1964—1985年渔业乡发展情况表
表8—7

续表8—7

1980年后,国家投资建设8个公社、大队商品鱼基地渔场和城西、大庙、黄泥铺、李二庄、红心、京山、凤阳山、梨园、宋集、梅市蒋庄、临淮镇等11个公社、大队办渔种场。1981年至1984年全县共有鱼种池299口,面积550亩。年育种4000万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渔业生产实行生产责任制。
农户养鱼,1980年以前,农村塘坝、小水库全部由集体放养管理,养殖效益较差,在农村实行农业大包干责任制后,鱼塘也逐步实行承包。1984年全县农村塘坝、水库已实行承包的水面达85%以上,共62297亩。集体承包6处,面积3190亩;联产承包3429处,面积32926亩;专业承包835户,面积20654亩;家庭养鱼1813户,面积5527亩。承包户都加强了饲养管理,经常投饵施肥,改变了过去只放不养,管理粗放的习惯,出现了许多高产池塘:燃灯乡刘志承包前洪水库5年期间获纯利润7万元;城西乡刘炳权利用100亩河沟养鱼,1985年放鱼种24000尾,捕成鱼4200公斤,纯收入11300元。
1984年,全县45个乡镇、355个大队、3489个小队,可利用塘坝99805处,落实水面使用权的32个乡镇、284个大队、2552个小队,有124人参加承包,签订合同74份,承包面积占养鱼水面85%。
五、渔业政策
1、水产管理机构
1950年前无专管水产机构,1954年建花园湖水产养殖场,当时属蚌埠专署管理,1956年归县管理,但没有专管水产的干部,1957年县副业办公室配1名水产干部,1959年至1962年由农业局种子股代管,1962年至1964年归农业局,配1名水产干部;1978年成立水产站,配干部4人;1979年至1980年成立水产局,设3个股,有7人;1984年水产局撤销归农牧渔业局,下设水产站,工作人员3人,同年改为水产开发公司;1985年成立水产局,下设政秘、生产、渔政、财会4个股,共10人,负责全县水产生产、技术服务、鱼种调剂及专业户养鱼技术指导。
2、水产品经营机构
1956年4月成立水产经营处,属蚌埠专署领导,1958年交临淮关经营处管理,业务属蚌埠专署领导,1959年改名临淮关水产收购小组,职工16人,1963年2月正式成立水产公司,职工22人,属商业局领导。1964年元月,公司单独核算,业务属滁县地区水产公司,行政属县农业局,1968年归商业局。1970年公司撤销,并入食品公司,1979年至1980年归水产局领导,1984年归县农牧渔业局,改为水产开发公司,1985年归县水产局领导,有职工60人,下设花园湖水产收购站、湖嘴水产收购站、官塘李嘴收购站,主要经营水产品加工和供销。
3、渔业管理
1949年前渔行、渔霸欺行霸市,养殖业是私人经营,粗养粗放,任意捕捞,水产资源开发保护很差。合作化后塘坝入社,集体养殖,从此杜绝私人放养。
1960年后,中型水库由国家经营放养,采取国营与集体放养相结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策放宽,小水面独户承包,较大水面联户承包养殖,1980年后又逐步转让给个人。1983年落实养殖水面责任制,全县水产业得到迅猛发展。
资源及渔权保护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13号文件精神,本县充分利用水域资源加速水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渔业生产的布告》,又制订了禁渔区和禁渔期,为保护鱼类繁殖,幼鱼索饵生长,每年从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渔期。
保护资源,坚持捕大留小,青、草鱼为0.75公斤以上,鲢、鳙鱼为0.5公斤以上,鳊、鲤鱼为0.25公斤以上,鲫鱼0.1公斤以上,鳗鱼0.15公斤以上,河蟹0.1公斤以上。
加强渔具、渔法管理渔网(取鱼部分)尺寸规定:青、草、鲢、鳙鱼网网眼8厘米以上,银鱼网网眼3毫米以上(每平方寸100目),毛鱼网网眼6.6毫米以上(1寸50路)。
严禁毒鱼、炸鱼、电捕、鱼鹰、卷草等方法捕鱼。
渔民守则凡在湖泊内捕鱼的渔民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严格执行湖管条例;服从湖管人员管理;先领证后捕捞;在规定的作业区内捕捞;不使用不合规定的渔具、渔法;按规定交纳增殖费、交售水产品。
奖惩为保护水产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凡无证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违反起捕标准,使用不合规定的渔具、渔法,纳苗期间在禁捕范围内捕捞,制造出售不合规定的网具者视情节没收渔具、捕获物或罚款10—100元。凡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偷捕、破坏养殖设施者,没收渔具、捕获物,赔偿损失,并处于罚款30—200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凡不服从检查抗拒管理,行凶打人,破坏水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各级干部、渔管人员违反本条例或包庇怂恿徇私舞弊者,视情节罚款50—300元,直至依法惩办。为鼓励渔管人员和管理单位,从处罚款中可提取30%奖励有功的渔管人员,50%奖励协助处理单位,20%归管理单位,没收的渔具、捕获物统一由湖管会处理。
1949—1985年历年渔业生产情况表
表8—8

续表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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