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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告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设立长丰、固镇、利辛三县的报告国务院:
我省有一些县面积和人口偏大偏多,领导不便。为了加强对这些地区的工作领导,经研究,拟增设长丰、固镇、利辛三个县。
一、以淮南铁路水家湖车站为中心,分别从寿县、定远、肥西、肥东四县划出部分地区设置长丰县。
这个地区原为四个县的接合部,位于蚌埠、淮南、合肥三市之间,地跨淮南铁路北段,农业生产落后,社会情况复杂,近年来投机倒把活动也比较猖狂。另外,原来寿县人有90余万,肥西、肥东也都在60万以上,地区也偏大,对边远地区的工作领导很不方便。因此,我们认为,建立长丰县,对于加强这些地区的工作领导,发展生产,维护交通运输安全都是有利的。
二、固镇县(略)
三、利辛县(略)
以上三县的人员编制,从我省总编制中调剂解决。
是否有当,请予批示。
附:拟设长丰县行政概况表(摘要)
1964年9月12日

国务院关于设立安徽省长丰、固镇、利辛三县的决定
(1964年10月3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48次会议通过)
(一)设立长丰县。以寿县、定远、肥东、肥西四个县各一部分行政区域为长丰县的行政区域。长丰县由合肥市领导。
(二)设立固镇县(略)
(三)设立利辛县(略)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设立
安徽省长丰、固镇、利辛三个县决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委员会,宿县、阜阳专员公署:
现将国务院“关于设立安徽省长丰、固镇、利辛三个县的决定”和省人委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设立长丰、固镇、利辛三县的报告”及附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办理。
省人委决定:长丰县由合肥市负责筹备……。三县人民委员会组成后,有关专署、市人委应即报告省人委。
1965年3月11日
定远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废除土葬,推行火葬的布告(摘要)
在党的十一大精神鼓舞下,广大干群的政治思想觉悟空前提高。移风易俗,破旧立新,废除土葬,实行火葬的殡葬改革,是革命和生产发展的迫切需要。
土葬很不卫生。它传播细菌、污染土地、水源和空气,对人民身体危害极大。实行火化,可以节省土地、木材和劳力,可以节约装殓和埋葬费用。火葬既无碍于对死者的悼念,也有利于抓革命、促生产。事实证明,实行火化科学、卫生、经济、方便,对国家、集体、个人都有好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事业日益发展需要,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必须废除土葬,实行火葬。 我县火葬场已筹建就绪,于8月30日火化效果良好,从即日起开始火化,特此布告如下: 一、各区、镇、公社、大队、生产队(城镇居民委员会)、各厂(场)矿、学校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学习党的十一大重要文件。大力宣传毛主席的“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伟大号召,宣传“唯物论”、“无神论”、批判唯心论,批判“厚葬久葬”和“入土为安”的封建迷信思想;反复宣传废除土葬,实行火葬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树立科学殡葬的新风尚。
二、在全县范围内,不管什么人,什么原因死亡,一律实行火葬。任何单位不准供应木材;不准生产或出售棺材;不准动用人力、物力为土葬服务;不准划拨土地(包括荒山在内)安葬坟墓。对违背殡葬改革,热衷于土葬,不利于火葬行为的,各级革命委员会,各生产队(居民小组),均有权过问。
三、对死亡人员实行火化时,职工要有单位证明,城市居民要有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证明;农民要有大队以上证明;非正常死亡,如需立案者,应经承办单位证明;无名尸体,要有公安机关检验证明方可火化。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丧葬搞封建迷信活动。对那些“选风水地”、“打招魂幡”、“烧烛化纸”、“披麻戴孝”等迷信活动要一律取缔,批评教育;如有人利用丧葬,搞非法活动,索取财物者,应严肃处理;对于破坏火葬的阶级敌人,要坚决打击。
五、殡葬管理所,是殡葬事宜的行政管理机关,凡违背殡葬改革行为的,殡葬管理所有权过问处理,各社、镇机关要积极支持。希我县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行动起来,破“四旧”、“立四新”。努力办好火葬事业,做实行火葬的促进派。
以上各点,望全县人民遵照执行。
1977年9月1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区公所、镇、社管委(革委)会:
自1958年以来,经县批准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十二处。文化大革命中,有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不存在或面目全非,如藕塘锥子山古塔,张桥万山寺的宋代塔,县粮食局钟鼓楼等被破坏,原朱巷和杜集两处的文物单位划归长丰县。以后又发现了一批较为重要的文物单位。现根据国务院(81)9号文件和省政府(81)143号文件“关于调整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指示”精神,决定将原有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以调整,经研究撤销6处,新增10处,现共有16处(附名单)。凡这次调整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文化局做好标志,进行安装。希各区、镇、社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地方,标志树立后,要加强管理,防止被损坏,有利参观游览,以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四化服务。
1981年11月4日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物
1、藕塘抗日根据地革命遗址,藕塘烈士塔定远县藕塘地区各乡驻址。
2、凌家湖革命烈士碑,凌家湖战斗遗址。定远县永康乡凌家大队
3、吴圩农民暴动指挥部旧址。定远县站岗乡山人刘村
二、石刻、石窟及塑像
4、汉代:石室墓石刻。定远县永康乡李巷村
5、韭山洞与禅窟寺遗迹定远县西卅店乡
三、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及其它
6、汉代:阴陵忠义王陈铎遗祠。定远县靠山乡古城集大队
7、宋代:定远知县包拯遗迹定远县定城镇粮食局内
8、三国、明、清建“桥上桥”定远县炉桥镇街西首
9、九子孤堆遗址(新石器时代遗址)定远县九梓乡九梓大队
10、虞姬孤堆遗址(楚霸王妻之墓)定远县二龙乡谭巷街南首
四、古墓葬
11、三国时期吴国都督鲁肃祖母墓定远县定城镇内东北角
12、宋代许国公董槐之墓定远县定城镇建设小学内
13、明代黔宁王沐英之墓定远县城西乡解放水库附近
14、明代都督吴良之墓定远县三和乡西石马洼
15、胡海墓定远县胜利乡
16、沈仁墓定远县大桥乡
定远县党政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暂行办法
中共定远县委定远县人民政府
一、目的要求
干部岗位责任制是组织、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的必要措施。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的目的,就是通过科学管理手段,从制度上根本改变党政干部中长期存在的人浮于事,职责不清,赏罚不明的弊端,克服“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做法,把每个干部的工作实绩和物质利益挂起钩来,做到责、权、利结合,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出色地完成上级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为把我县干部岗位责任制工作引向深入,必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把工作指标落实到人。使党政机关各部门都明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权限,使每个工作干部都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应负的责任,应有权限和完成任务的具体数量、质量、时间及标准,并努力从各类工作中找出可比因素,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定期检查,定期考核,计分记绩,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干部的聪明才智,把工作做好,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二、考核制度
考核是落实岗位责任制的关键,为了便于考核和计分算奖,要求如下:
(一)考核内容:
1、考德:主要考核在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保密守则。
2、考能:主要考核是否具有做好本职工作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以及必备的文化专业知识。
3、考勤:主要考核出勤和工作态度。
4.考绩:主要考核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5、考学习:主要考核学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文化科学知识。
工作实绩是干部德、能、勤、学习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应当作为考核的重点。
对领导干部除考核上述的内容外,应侧重考核其思想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程度、改革精神如何、能不能开创新局面等。
(二)考核标准:全县统一用百分制
1、县直机关各单位集体为100分
凡党政群机关各单位各部门都应根据具体任务、指标等实际情况,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方法,制定本单位干部岗位责任制集体考评奖惩的具体办法,并分别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干部岗位责任制办公室备案。分管的常委、副县长平时要检查督促,年终负责考评,审查平衡。政企合一的单位,一律实行企业经济责任制。
2、区、镇、乡集体为100分
(1)区镇、乡机关完成各项计划任务30分:完成粮4分,油、棉、烟、猪、禽、还贷各2分,(有棉无烟或有烟无棉为4分),林、渔各3分,均按比例升降。普及小学教育完成任务得3分,完成建设文明村任务得2分,增减按比例升降。无水费单位记3分,有水费单位完成任务百分之八十记3分,每超百分之十增扣半分。
(2)完成国家贡献40分:完成农业税,粮食统购,油各4分,反之按比例扣分。完成粮食超 购6分,棉、烟各5分(有棉无烟或有烟无棉为10分),猪4分,蛋3分,工商税5分,超减均按比例升降。
(3)完成乡村工业各项指标15分:完成企业收入、乡办工业总产值、企业利润各5分,增减按比例升降。
(4)完成人均收入、公共积累以及发展“两户一体”为15分:其中人均收入达到全县下达平均指数为6分;“两户一体”占全区、乡总农户的比例,达到全县水平的3分:“两户一体”全年总收入占全区、乡的比例,达到全县水平的为3分,上述3项超减均按比例升降。公共积累达到县下达人均指数的为3分,少完成任务按比例扣分。
(5)计划生育把总关:一胎率要提高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每超过百分之一增加奖分的百分之五,每低于百分之一,扣除奖分的百分之三;多胎率要控制在百分之四以下,每低于百分之一增加奖分的百分之五,每超百分之一扣除奖分的百分之三。
年终算奖时,各项任务统一截止12月31日止,以县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年终统计报表为准。
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时,应报经县人民政府核准灾情后,调整任务,再根据调整后的任务指标计分算奖。
3、全县党政机关干部个人100分
(1)考绩为70分:区、镇、乡干部完成本职业务为50分,具体要求由各业务系统制定,包点为20分(无包点任务的记单位包点任务平均分)。县直机关干部本职业务为70分,由各单位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和特点,规定每个干部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记分标准。
(2)考勤为20分:全县党政干部每年出勤为300天,家住农村其家属承包土地的出满勤为290天。多出勤10天加1分,少出勤5天扣1分。经领导批准加班4小时算半天,八小时算1天,因公外出,开会所占用的星期天、节假日算出勤;计划生育,因公致伤而给的假期算出勤。
(3)考学习10分:其中政治学习为5分,业务学习为5分,政治学习由县委宣传部门负责,业务学习由业务部门和单位负责。考试成绩达到60分者记满分,每超减10分增减1分。
(4)实行两个把关:一是在思想上、政治上能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有令则行,令行禁止,服从组织,严守《准则》等;二是本人及其子女是否违犯计划生育。上述两条,违犯一条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为了履行岗位职责,全县党政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在一年内工作不作调动。
(三)考核方法:
1、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对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充分听取联系人意见,让群众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由组织进行全面考核,作出实事求是,恰如其份的评价。
2、考勤可以采取本人记和办公室记相结合,而后张榜公布。
3、实行日记、月结、半年小结、全年总评。 4、本职业务,可采取自报公议,“条”、“块”结合的办法评定。
5、逐级考核、层层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考核;领导干部按干管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配合所在单位考核。 考核结果,要有文字记载,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升级、晋职和使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奖惩办法
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履行岗位责任制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者,可报请上级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升级,晋职或通令嘉奖。同时,应实行浮动工资加奖励,由各单位从每人每月工资中拿出百分之五浮动,财政包干节余奖60元,县适当拨出专款,3项合并使用。
(一)集体奖惩标准。
1、县直机关部、室、委、办、局、院、校当年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下达的任务和指标,成绩突出,勇于改革,善于管理,团结协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经过考核和审批,单位正、副职给记功一次,对得分最高者,当年奖给浮动工资1级。连续两年功绩显著名列前茅的单位,领导和得分最高者,经组织考核,报经上级批准给予晋升一级工资。
2、区、乡、镇集体总分达到100分的,为完成任务单位,超分得奖,得奖区、乡名次排列,按全县得奖总分的高低,区取第1名,乡取前10名,得到名次单位的一、二把手给记功1次,对本单位得分最高者,经过考核,报请批准,当年分别奖给浮动工资一级,如连续两年获得前述名次的单位的一、二把手,经组织考核,报请批准给晋升1级工资,对得分最高者,报请批准,仍奖给当年浮动工资1级。
3、区、镇、乡和县直机关集体当年完不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和标准分的集体与个人一律不得奖,并通报全县,单位一、二把手向县委、县政府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完不成标准分的最后1名的单位正、副 职给记过1次,当年下浮1级工资。连续两年完不成标准分并居最后1名的,除下浮1级工资外,就地免职。
凡当年没有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单位,领导干部要作出检讨,单位全体职工不参加评奖,不发给财政包干节余奖,不考虑升级、晋职,并于年终通报全县。
(二)个人奖惩标准
1、凡是超额完成标准分的单位,根据干部个人超分,由县适当拨给奖金,按分值发放到人,不得平均分配。
2、凡单位完不成标准分,县不发财政包干节余奖,完成与超额完成标准分的单位,发给财政包干节余奖,得奖单位个人完成标准分的如数发给,完不成标准分的按比例扣除,把扣除部分的款,按比例奖给超分的同志。 3、干部每人每月拿出的百分之五浮动工资,由单位根据个人年终得分多少进行分配。当年达到标准分的应视为完成任务,发给百分之五的浮动工资对达不到标准分的按缺分比例扣除浮动工资,扣除部分奖励给超分的同志。
4、凡是当年完不成标准分任务的列出名单通报全县(病事假例外)。
5、无故一个月不上班全年不评奖。因不服从组织分配而不上班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不予评奖。
6、当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予奖励(含待处)。
7、发现弄虚作假,必须查清,严肃处理,确系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报经批准后,当年下浮1级工资。
8、今后党内评选优秀党员,单位评定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必须是本单位、本系统执行岗位责任制成绩优秀,名列前茅者,否则,不予承认。
四、组织领导
为了把岗位责任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县成立干部岗位责任制办公室,属县委、县政府领导,委托县委组织部代管,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承办。负责干部岗位责任制的监督实施和考核奖惩工作。
干部岗位责任制能否抓出成效,关健在领导,要坚持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带头执行岗位责任制,起表率作用。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确定一名分管干部具体抓,做组干和政秘工作的同志负责做好基础工作,上下齐动手,切实把岗位责任制工作抓好,抓出成效来。 1984年4月15日
中共定远县委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定发字(1985)1号
各区、镇、乡党委,各区公所、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中、小学:
教育是四化建设的基础,是党的十二大确定的战略重点之一。为了尽快改变我县农村教育的落后状况,加快农村教育改革的步伐,更好地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教育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教育工作当作战略重点来抓,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召开4~5次会议,专门研究教育工作。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教育,并确定一名副书记分管教育。县成立教育委员会,由分管书记和分管县长负责,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县教育委员会主要抓好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集资办学和制订规划等大事。区、镇、乡应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教育工作专门办事机构。县干部岗位责任制,教育占有重要位置,其比分为百分之十五,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分管干部、专职干部的考核、评比、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县委常委和副县长每人抓好一座学校,以点带面。区(镇)乡领导干部也要抓点带面,搞好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对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划任务,要层层落实,定期检查,严格把关,年终纳入岗位责任制一起评比记分,给予奖惩,完成规划任务的单位,由政府验收,授于证书,表彰奖励。
二、改革领导管理体制。按照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简政放权的指示精神,本县学校领导管理体制,采取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实行校长负责制。完中、初中、小学分别由县、区、镇、乡三级管理。完中正、副校长任免按县委(84)24号文件执行,初中和乡中心小学正、副校长由部(宣传部)、局(教育局)审批任免,乡以下小学正、副校长由区审批任免,报局备案,完中内设机构干部的任免,由校长提名,分别报区(镇)、乡批准,送教育局备案。各中、小学党员校长,具备条件的,要有一名参加同级党委。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为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中、小学教师和教育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调配,由县教育局负责,必须坚决制止任意抽调教师的现象。
三、重视智力投资,加快学校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调动农村经济组织和其它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办学经费,加速学校建设。到1986年全县实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已实行“一有两无”的学校,要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实现有围墙大门、教职工宿舍、图书仪器、花木苗圃、水泥道路,建成花园式的校园。 在国家逐年增加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的同时,每年我县地方机动财力用于教育的经费应占20—25%;县自筹基建计划指标,教育所占比例不低于20%。乡、镇财政收入也要拿出一定数额用于教育。农村初等教育社会集资,鉴于去年我县灾情严重群众收入水平低,应按“量力而行”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百分之一的金额向群众筹集,或从乡镇企业利润中筹集。筹集的资金,保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由各级教育委员会管理掌握,统一安排。定、炉两镇也要实行集资建校,厂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从收入留成和结余经费中拿出一定数额资助办学,集资方案由县教育委员会制订、公布,按部门系统落实集资任务,统一调剂掌握,不搞一刀切。要提倡个人资助办学,对捐款赞助建校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树碑挂匾、题字留名,以示表彰。作为改善办学条件经费来源重要渠道之一的校办企业,地方政府要重视并大力扶植,纳入乡、镇企业管好办好,统一解决供、产、销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计划、物资、贷款、信息和生产技术等问题。
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教师社会地位。从今年起,除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外,我县将9月份定为“尊师活动月”,广泛开展尊重教师的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慰问等活动。今后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县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大会,各级党委、政府都要从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入手,逐步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要坚决贯彻执行地委关于尊重知识、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八条规定,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积极发展中、小学优秀教师入党。各区、镇、乡党支部在今年上半年要全部建立起来,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待遇,公办教师的年终奖金从地方财政补助、勤工俭学收入和教育经费包干结余中共同解决,应列入使用计划,标准与党政机关干部相等,一视同仁。教师订阅业务学习资料费用,可从学校办公费中开支一部分,凡紧俏商品的供应,有关部门应对教师优先考虑安排。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的报酬,要统一筹集,队筹乡管,实行工资制,标准(含国家补助部分)应按上级文件规定落实。对于过去拖欠民师报酬的单位,通过结算集体提留队筹乡管帐目,在原筹款项目内补齐付清。民办教师不承担义务工。要不断提高教师水平,整顿、培训民师。对于教师住房困难,子女就业难的问题,要积极解决好,县地方财政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的经费建造教师宿舍。公安部门要按上级有关规定,解决符合条件的教师家属农村户口转为非农业。要坚决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按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3)13号文件规定,对侮辱、欧打、伤害教师、学生的犯罪分子,一律先抓起来,然后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做出严肃处理,不能手软。其承办部门、单位,不管什么人,凡有意拖延不决,甚至包庇、纵容肇事者和凶手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五、坚决维护学校权益,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校的一切财产、设施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护,正常教学秩序和一切权益应予以坚决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秩序,污染学校环境。各种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准进入校内,穿过学校道路应予改道堵死,各种商贩不得进入学校或在校门口摆摊叫卖,不得在校内进行商业游艺、赶场等活动。严禁破坏和侵占学校的财产、场地。过去被侵占的学校场地、校舍、设施要责令限期退赔归还,侵占学校土地搭盖的建筑物要无偿拆迁。今后不准任何个人在校内建房。上述规定,违者由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负责严肃处理。根据国务院(83)25号文件规定精神,乡、村要就近划给农村中、小学一定数量的土地(包括山、林、水塘)作为勤工俭学的基地。各地政府都要把校园土地规划安排好,以利学校的发展。凡已拨给学校的土地或师生开垦、垦复的土地,拣种撂荒地以及征收的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发给土地执照,保证学校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串换。
六、大力普及初等教育,发展农民教育。各级政府要坚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普及初等教育若干规定》,我县今年要有14个乡(镇)实现普及初等教育,全县学龄儿童平均入学率达90%以上;1986年要有26个乡实现普及初等教育,全县学龄儿童平均入学率应达93%以上;到1987年全县完成普及初等教育任务;各地根据这一要求,调查研究,统筹规划,拿出得力措施,保证学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受完初等教育。要建立由乡村干部、家长和学校三方承包的责任制,保证提高“4率”(入学率、年巩固率、普及率、毕业率)达到规定标准。各级要严格执行规划,按期实现,力争提前。
农民教育工作的主要责任在乡、村干部,农业、教育、科协及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实现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办学。农村全日制小学除担负一定的扫盲任务外,还要创造条件办好学前儿童班,每个队不论何种形式要办好1~2个扫盲班,以利文盲、半文盲入学。对回乡知青的培训,以乡村为中心举办各种专 业培训班,每年至少1次。1985年每乡要办好一所文化技术学校,1986年在城镇筹办一所固定学制的农业职业学校。由这些学校和培训班承担起回乡和待业知青的系统培训,为城乡经济建设服务。对未按时送学龄儿童上学的家长及未参加扫盲学习的青少年文盲、半文盲,经教育 不改者,政府应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入学,并制订乡规民约给予经济制裁;普及初等教育和扫盲成绩优异的,对其单位和有关党政干部学校领导、教师等,都要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任务的同样给予经济惩罚,失职的追究责任,完不成任务的乡、村不能评为文明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干部不能评为先进模范和文明个人。 本决定自2月1日起实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今后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应以上级文件为准。
1985年元月19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护益鸟灰喜鹊的通知
各区公所、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最近,省、地领导和专家对我县的灰喜鹊人工驯养给予很大的关心和支持。灰喜鹊在我县林区可以捕食各种森林害虫,分布广、数量多,是我县的一种留鸟。当前正是灰喜鹊的繁殖时期,为了提高灰喜鹊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好保护灰喜鹊的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灰喜鹊可作我县“县鸟”保护,全县人民都应爱护灰喜鹊,积极参加保护灰喜鹊的活动。
二、凡是在灰喜鹊活动范围内,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人不准打鸟、捉鸟和掏蛋。对违反者,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可视情节,没收猎具并给经济处罚。
三、凡是在爱鸟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林业、环保部门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县公安、环保、林业、宣传、教育 、学校 、共青团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宣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85年6月8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水产业的几点意见
(1985年12月7日)
各区公所、镇、乡人民政府,国营水库、渔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水产的几点意见》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县水产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水产工作的领导
加速发展水产业,是关系到改善人民生活,繁荣城乡经济,促进内外贸易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象视耕地一样重视水域的开发利用,要有负责同志分管水产工作,把我县水产业扎扎实实地搞上去。区、乡、村要有专职干部抓水产工作,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水产业管理体系。各级领导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市场、信息效益和服务的观念,注重运用经济方法进行宏观指导。
全县初步规划:1986~2000年,在不断提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水产品总产量以平均每年12%的速度递增发展,本世纪末达到2,400万市斤,人均占有水产品15市斤。区、乡、村都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为实现我县水产业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进一步落实水面使用权
各级要组织力量,普查水面的利用情况,协调、仲裁跨界水面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对可养殖的抛荒水面,要向水面所有者或经营者征收“荒水金”,每亩五角至一元,用于发展水产事业。
三、要尽快地把国营水库渔业搞上去
我县现有国营水库21座,可养鱼水面5.168万亩,亩产成鱼30市斤是能实现的。一要建立各种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二要按可养水面每年每亩投放4寸以上鱼种1.5~2.5斤;三要奖惩兑现。
新建水库要把渔业列入基建计划,综合经营。
四、开发资源,发展精养
我县中、小型水库250座,要结合冬春水利工程,积极利用各水库坝下以及抽水机台干渠两侧土方荡、低洼地开挖稳定高产精养鱼塘。其标准要求:塘口面积10亩左右,塘深3米左右,埂头宽5米左右,坡比1:2.0,要有进排水沟。
五、努力抓好智力开发,大力推广先进技术
区、乡、村要积极组织农村知识青年参加水产业各种函授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学习。订阅中国水产等渔业刊物和资料。要发挥水产科技人员和农村养鱼能手的作用,层层举办养鱼技术培训班,推广亩产300~500市斤池塘养鱼技术,亩产百斤鱼、千斤稻田养鱼技术,提高渔业生产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
对偷鱼、药鱼等破坏水产资源和扰乱渔业生产秩序,区、乡、村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要实行严管重罚,除没收渔具、渔获外,罚款50~3000元。对行凶闹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七、积极扶持水产业的发展
水产业是一项新兴的开发性事业,县财政和农行要适当增加投资,给予积极扶持。水产事业费要在1985年的基数上,做到逐年有所增加,同时还要尽量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水产业。 物资部门要把柴油、钢材、水泥、化肥、汽车等物资计划列出一部分用于支持水产业的发展。
粮食部门对养殖场和养殖户所需饲料要做好安排,保证供应。
中共定远县委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决定(摘要)
各区委、区公所、镇 、乡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
为了贯彻中央、国务院对林业的指示,巩固现有绿化成果,改变我县森林分布不均匀、复被率低、林种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低的状况,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对我县林业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端正林业工作指导思想
我县近期林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造林质量为前提,以改革为动力,巩固发展国营林场,整顿恢复乡村林场,加速低产林改造主攻荒山 ,大抓四旁,狠抓庭院,加快我县林业生产步伐。
二、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根据省对丘林地区指出的绿化五条标准,联系我县林业现状,要求全县从现在起,经过2~3 年的努力,完成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六、二、二、三、一》绿化建设任务,即造林6万亩,绿化全县宜林荒山,营造2万亩丰产林,2万亩经济果木林,四旁植树全县人均达到30棵,农村每人栽果树10棵。根据这个总任务,林业部门要迅速地把任务分解到各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保证按时完成。
各集镇、机关、学校、厂(场)矿、驻军等单位对自已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要达到绿化、美化、香化,人均绿化面积不小于五平方米。农村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前屋后,庄前庄后,积极发展小果园、小竹园、小林园、小花园、小苗圃,促进庭园大发展;交通部门要负责绿化合(肥)—蚌(埠)、定(远)—明(光)、定(远)—滁(州)、定(远)—炉(桥)四条干线公路;水利部门要绿化全县水库周围、河岸及主干渠道;农业部门要重点抓好营造果园一万亩。林业部门要完成全县宜林荒山绿化。
农林部门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抓好生产调查设计、规划,搞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提供信息、资料,保证苗木供应。
三、放宽政策,不断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我县日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对发展林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要进一步稳定、巩固和完善。今后对小面积的宜林荒地和四旁间隙地,可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地),实行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四旁植树和农田林网可采取“树跟田走,谁栽谁有”;对退耕还林地采取“谁耕谁退,谁造林,谁收益”允许林粮间作;面积不大的宜林地可采用“大户承包”或“一户牵头,联户承包”;面积大的荒山荒地和丰产林、经济林基地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义务整地,专业队栽植,固定专人或办场管护”;林场附近的宜林地可采取“扩场承包或场队联营”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订立承包合同,明确面积、界线、承包期、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承包单位(户)要在三年内完成造林任务,否则除收回山场外,还要罚“荒废金”。林产品收益可按“三、七”或者“二、八”比例分成,使承包者得大头,保证合同兑现,国家调拨的造林补助粮、款,应按规定及时发给承包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克扣挪用。
四、巩固提高国营林场,整顿恢复乡村林场
国营林场和乡村林场是林业建设的两大阵地,要认真办好。坚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提高林场的营林水平和经济效益,搞好示范,推广工作。帮助和带动周围群众发展林业生产和庭园经济,使林区群众尽快富起来,要保护林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场、毁林。
五、调整林业结构,发展商品经济
首先要调整好林业与农业的关系,当前有些地方林、牧争地现象严重,各级要以原有的山林权属为依据,对荒山荒地做到宜林则林,宜牧则牧。二是调整好林种、树种结构。全县现有林中存在着用材多(占94.8%),经济林少(占4.4%),针叶树、纯林多,阔叶树、混交林少,低产林多,丰产林少——“三多”、“三少”的问题,今后重点抓好“三扩一改造”。一是扩大经济果木林,二是扩大速生丰产林,三是扩大农田防护林,一改是改造黑松低产林,使林业内结构合理化。
六、突出重点,抓好典型
各地在林业建设中,应根据当地情况,抓好典型,有所侧重,山区重点抓好荒山造林,以速生丰产林为主 ,丘陵岗地重点抓好经济果木林,平原地区抓好防护林,搞好农田林网建设,县、区、乡都 要抓好几个类型不同的村队、重点户和重点林场的典型,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林业工作全面发展。
七、注重科学造林,讲求实效
植树造林要注重科学技术,讲究质量,保证成活成林,要吸取“春栽一片秋不见,来年重新栽一遍”的教训,抓住几个关键技术措施,一是建立造林调查设计制度,要把造林视作一项工程项目来抓,不经调查,不搞好设计,不盲目施工,二是实行种苗标准化,不合标准的苗木,不准出圃栽植;三是必须把好造林技术关,必须按规格整好地,再栽植,采取办培训班,现场指导,传授技术,严格按规格要求进行,四是建立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造林面积,林业科技人员要求深入基层,研究解决林业生产急需解决的科技问题。
八、多渠道解决绿化资金,加快植树造林速度
近两年来,国营造林经费由国家贷款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乡村成片造林由国家根据计划和验收达标面积给予部分扶持与自筹相结合;有的采取以工、以副补助造林,有的向国家申请(开发性)贷款,有的采取有钱出钱,无钱投劳的义务植树造林,有的是由地方补一点,社员集一点等办法筹集资金造林。机关、单位、部门、厂矿、学校所管辖范围的绿化,由部门、单位自投资、自栽树、自管理、自收益,上述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今后只有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强分工协作,多渠道解决绿化资金,才能加快绿化速度。
九、深入贯彻《森林法》,坚持以法治林
《森林法》是我们治好、管好林的武器,要把林业建设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各地全面检查森林法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学习宣传,各级领导及林业部门要带头执法,广泛开展爱林护林教育 ,保护好现有林木。对乱砍树、乱间伐、乱修枝等破坏林木者,一经发现要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必须进行间伐、采伐的林地和道路上的树木,一定要上报批准,搞好设计,备足树苗,做到当年砍伐当年更新,并要保证成活。林区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好护林员,加强护林防火、种苗检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持之以恒,确保森林安全。
十、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县成立绿化委员会,各区、镇、乡都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重点林区乡配备专职抓林业副乡长,各区乡都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林业工作,并制定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包干,各负其责,开展评比竞赛,认真实行奖惩,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林业生产,力争在“七五”期间把我县绿化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以上决定,希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1986年11月8日
中共定远县委定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摘要)
根据中共中央(1984)7号文件关于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严禁徇私舞弊,对在生育问题上搞不正之风的干部要坚决予以处分的精神和《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以及我县贯彻省“规定”实施细则,现作如下规定: 一、青年结婚要进行婚前检查,认真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 止早婚、早育,对违反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早婚者,不准安排生育计划,如其怀孕必须施行人工流产或引产,强行生育的罚款五百元 ,当年交清。
二、凡党、团员超生二胎给予留党、留团察看一至二年处分,超生三胎以上的开除党籍、团籍(行政上亦按下列条款处理)。
三、凡干部、职工超生二胎,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发给生活费),超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开除公职。
四、凡是合同工、民办教师、家属工、待业青年等超生二胎或多胎的,一律辞退,并按县有关规定处罚和做绝育手术。
五、凡是干部、职工计划外怀孕的,限期人流、引产,经多次教育逾期 不做手术的停职停薪,直至手术时止,所停之薪不退还。
六、对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记功,并作为今后调资、提拔、入党、入团的依据,对未完成年度人口计划的单位给予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七、凡医务人员对计划生育手术者做假手术,开假证明以及偷取节育环的,视为破坏计划生育行为,根据情节、后果、影响和态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从严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团籍、公职。因手术质量而造成手术事故者,其费用由卫生医疗单位承担,因责任心造成伤害事故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欧打辱骂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人员,视为破坏社会治安。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由司法机关从速严处。 八、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对早婚、早育、超生等罚款均由本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政府征收(县直机关由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征收),其它单位不准乱收乱罚,各级政府 和单位要坚决执行省、县关于计划生育的处罚规定,不得姑息迁就,不得改变罚款限额或以扎代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厂矿的科室、车间、班组等有超生的,一年内不发奖金,超生一个不处罚的扣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厂矿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奖金50%,超生二个以上扣发当年全部奖金,直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九、凡是党员、团员、干部、职工的超生处理,分别严格按照管理范围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正式行文。
十、上述规定 ,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前历年超生未处罚的,各地要在1988年上半年以前认真清理,按照省、县原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87年12月21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查禁私种罂粟的报告》的通知
各区公所、镇、乡人民政府 、县政府所属有关单位:
现将公安局《关于查禁私种罂粟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私种罂粟、制毒、吸毒、贩毒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极大地破坏了两个“文明”建设。为了禁止私种罂粟,要组织足够力量和时间,深入农村、山区检查督促铲除,今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私种罂栗或者私自收购密藏种子。
二、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私种罂粟的危害性,对不服检查铲除者,要绳之以法,争取一、二年内,在我县彻底消除私种罂粟的现象。 三、各地要将查禁情况于5月23日前报县公安局。 1988年5月9日
定远县公安局关于要求全面开展查禁私种罂粟的报告
定远县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于1987年4~5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查禁私种罂粟工作,各级政府非常重视,成立了专门班子,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 ,对私种罂粟进行一次全面查禁。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查禁私种罂粟工作收到了显著成效。
查禁私种罂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绝不是一二次就能彻底禁绝的,为了进一步贯彻好查禁私种罂粟工作,目前要抓住罂粟开花季 节,务求彻底、全部铲除,特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查禁私种罂粟组织。县成立查禁私种罂粟领导小组,县长刘沛生担任组长,公安局长庄士道、卫生局长丁发荣、工商局长范建国、农业局长章家琪、民政局长雍凤斌、司法局长钱连山为成员,抽调力量组成查禁小组,分别到各区、乡、镇检查督促,各区、乡、镇也要相应地成立领导小组和查禁 小组,深入到村队田头查禁私种罂粟铲除工作。 二、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守法的自觉性。各地要利用会议、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种罂粟的危害性,组织私种罂栗的危害性,组织私种罂粟者学习《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动员他们在限定时间内自行铲除,并保证今后不再种植。
三、深入检查督促,落实包干责任制,县有关部门包区,区包乡,乡包村的基层包干责任制,把任务落实到人。县公安局包炉桥区、镇,民政局包藕塘区,工商局包池河区,农业局包定城区、镇,司法局包吴圩区。要求铲除罂粟不漏1棵,收缴烟果不留1个,要求彻底、全部禁绝。
四、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群众。各地在查禁工作中,发现制毒、贩毒、吸食鸦片案和屡禁屡种不法分子,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对群众不懂私种罂粟是违法行为,要加强教育。对党员干部私种罂粟要从严处理。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查批示
1988年4月19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布告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真正把我县土地管好用好,特布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管理予以高度重视。当前,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宣传教育。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和节约土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宣传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明确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毁田建房或超越权限批准用地等,都是违法行为。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全县树立起人人珍惜土地、保护土地、依法用地的新风尚。
二、坚决维护国家、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要明确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赋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农民对承包经营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三、严格征用土地审批规定。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查、批准、发证等手续,不准乱占乱用,确需征用土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二)征用耕地10亩以上,千亩以下;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由行政公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征用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报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四)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区、镇、乡、村、生产队无权批准动用耕地。
四、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各项建设用地,都要有计划控制。各地要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认真进行规划。县下达镇、乡的年度用地指标不得突破。不经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动用耕地搞建设。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确需扩建、新建房屋,要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山、荒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要大力提倡火葬,对有土葬习惯的回族等少数民族死者的安葬,要限制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或者就地深埋,不得占用良田、堤坝等建坟。 五、严格控制居民宅基地的审批。镇、乡、村每户居民只能有一所住宅,出租、出卖房屋的,不再批给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城郊每户不得超过140~160平方米;乡、村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居民住宅建设要注意统一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要集中建设居民新村或居民点,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严肃处理违法占地。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办法》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严肃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要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地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区镇、乡、村、队领导成员,擅自乱批土地的,要加重处理。对破坏耕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土地的开发利用。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大力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努力改造鸡口田。要按照规划,逐步调整农村房、园、林、路的布局,充分利用闲散土地。对于新开发的土地,县人民政府将从耕地占用税收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并且在一定年限实行免税等优惠政策。
县长刘沛生
1988年9月12日
(二)章程
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试行条例
中共定远县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稳定、完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把集体生产成果和社员个人物质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用经济手段管理好集体经济,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地力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做到增产、增收、增贡献,根据我县一年来的实践经验,对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的若干问题,制订如下条例:
第一章生产责任制的形式
第一条任何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应与当时当地的生产条件、群众觉悟和干部的管理水平相适应,以达到“三增”的目的。切忌主观臆断,用行政命令来强求一致,搞“一刀切”的错误做法。在一个公社和一个大队范围内,可以几种形式的责任制同时并存。注意倾听多数群众的意见,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
第二条因地制宜确定生产责任形式。原来基础好,领导力量强,集体积累多,生产有发展的地方,要继续坚持“一组四定,定额管理”和“包产到组,以产计工”的方法,以队统一核算和分配;一般地区,可以分组作业,实行“大包干”的办法;对长期低产落后,集体经济受到严重破坏,领导力量弱,群众生活困难和居住特别分散的地方,也可以搞“包产到组,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即包产到户)的办法。包产到户有两种形式:一是交产记工,队里统一分配,超奖减赔;二是大包干到户,保证完成生产计划、国家税收和农副产品交售任务,上交公共积累和各项提留。没有实行包产到户的队,也可以搞部分作物包到户。林、牧、副、渔各业,可以实行专业组、户(人)的责任制。
第三条生产责任制形式,一经群众讨论确定,都要稳定一个时期,一年一个章程不行。
第二章关于划分作业组问题
第四条不论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要根据生产队的规模和生产实际需要,划分成若干作业组。划分作业组时,应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的原则,有领导地进行,要兼顾劳力、技术、骨干力量的搭配,以利于搞好生产。
第五条作业组的规模不宜过大,一般以五、六户或七、八户,十几个劳动力为宜。作业组划定后,不准社员随意跳组,要保持稳定。
第六条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原来的作业组保持不动,队对组,组对个人,分级订合同,层层落实,真正坚持“包产到组,定产至田,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章维护生产资料公有制
第七条关于土地问题,原则上应按实际参加本队劳动的劳动力,划分到组(户)承包,也可以按一定比例适当照顾人口,但不宜过多。不要按人头平均划出,避免产生副作用。对于社队企业、茶林场人员、大队常驻干部、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等,有固定收入和补助的离队人员,一般只划给少量的口粮田,不划劳动力田。
组(户)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出租、买卖,也不准搭盖房屋。
第八条实行大包干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耕牛、农具由队统一折价,交组(户)管理使用,确定专人养用,明确责任,逐年上交使役费,超过使用年限,适当给予奖励,产权仍属生产队。人为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赔偿。繁殖幼畜,要给予适当奖励,到能使役时,也可采取折价分成奖励的办法,产权归队。
耕牛固定到组(户)管理使用后,不经生产队批准,一律不准随意调换、买卖。凡组(户)自筹资金添置大农具和以弱牛调强牛,所有权仍归队,其差价部分,由队从公积金中分期付还。以强牛调弱牛,从中捞钱的,要坚决追回交队。耕牛、农具折价,只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得以人头平分,互相找补,转为私人所有。
第九条生产队的公屋、炕房和大、小烟杆等公共财物,一律不准拆分,可以交给作业组管理使用,产权归队,队用队修,组用组修。暂时不用的,可交专人看管,给予适当报酬,已经拆分的,原物不在要追回原物,原物在要按价赔偿,限期交队。
第十条农业、加工机械,应由生产队统一管理使用,不准折分、变卖、转让给私人。已拆分、转让的,要坚决追回。要建立农业、加工机械管理使用责任制,确保机械完好。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农业、加工机械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增加集体收入。可以以队成立专业组,实行单机核算,定人员,定任务,定消耗,定报酬,以产值记工,超产奖励,参加队里统一分配。要保证机械的完好,规定其使用范围,首先要保证为本队社员生产和生活服务,不准投机倒把。
第十二条集体山林、竹木。要由队统一经营,确定专人管理,付给适当报酬。不准划归户所有,如交专业组、户管理的,砍伐权归队。对于偷砍、乱伐集体竹木者,要查明情况,追究责任,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以至依法惩办。
第十三条认真办好集体茶、林场,实行独立核算,采取定人员、定任务(产值)、定费用、定交费数字、定上交利润(收入少的单位,定补贴数字)、定报酬的“六定”办法,建立健全责任制。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力争自给有余,扩大积累。 桑蚕生产,可参照上述办法,包给专业组(户),收入归队,付给合理报酬。
第十四条积极发展集体养羊、养猪事业,加强经营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克服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可以采取定额记酬,超奖减赔的办法,即定人员,定产值,定饲料费用,定交肥,定报酬。也可以采取包干到户喂养,饲料、费用自理,规定上交集体一定数量的纯利润。 第十五条充分利用水面,发展水产养殖业。大型塘、坝、水库,应由集体养殖,专人负责,实行几定,建立责任制。生产队的小塘小坝,可以采取“投标”方式,一户或几户经营,集体提成的办法,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
第十六条现有的农科站、队(组),是搞好农业科学实验、推广先进技术的重要基地,必须加强领导,切实办好。要克服吃“大锅饭”的思想,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采取定人员,定科研项目和成果,定产量产值,定费用,定工分,定奖赔的办法,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使其不断巩固和发展。
第五章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关系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合理安排作物茬口,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凡国家下达的粮、油、棉、烟等各项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任务,都要层层落实到队、组(户),坚决完成。对有意改变计划,完不成交售任务的,应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如少交一斤烟叶要多交五斤粮,少交一斤皮棉或油脂要多交十斤粮。多交售的部分,均按平价计算。任务确定后,要层层订合同,坚决兑现。
第十八条要不断巩固和壮大生产队的公共积累。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责任制,生产队的现有公共积累,如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生产基金,以及种子、化肥等,一律不准分给社员个人所有。如确因生产需要,组(户)借用的种子、化肥、生产基金等,必须立据记帐,分期归还生产队。
今后,在午秋两季分配中,要接照新《六十条》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在正常年景下一般公积金占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左右,公益金占百分之二至四,以及一定数量的储备粮、水利粮、水利基金和储备粮基金。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储备粮基金,都要专户存入银行、信用社,储备粮要交粮站代储,不经公社批准,不准擅自动用。
第十九条不论实行哪种生产责任制,都要努力做到增加生产,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减少各种负担,尽可能让大多数社员群众,在正常年景下,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得以改善生活。 第六章明确队组关系
第二十条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它的主要职责是:1、抓好社员的思想教育,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组织社员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技术,不断提高政治和技术水平。2、坚决执行国家计划,积极组织生产,完成各项农副产品交售和水费、收贷任务,抓好计划生育。3、管理生产资料和公共财物,使之不受损失。4、抓好组(户)上交公共积累和各项提留,管好用好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等。5、合理分配贷款和物资,监督作业组(户)正确使用。6、管理队办工、副业和集体竹、木、茶、桑等。7、管好水利设施,合理安排用水。8、组织民兵训练和抽调劳力,完成各项公差勤务。9、按照党的政策,搞好收益分配。10、管好财务帐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督促帮助作业组健全帐册,搞好民主管财。
第二十一条作业组是生产队领导下的劳动组织,它的职责是:1、保证接受生产队的计划指导,因地制宜安排生产,决定增产措施,搞好科学种田,完成生产任务。2、保证完成国家农副产品交售和水费、收贷等任务,如数上交公共积累和各项提留。3、保证按照生产队的统一规定,留足种子、饲料和生产资金以及必要的劳动补助粮,搞好社员收益分配。4、保证按照生产队的规定,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尤其要注意耕牛的管理使用。5、保证搞好劳动管理、评工记分,克服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6、保证服从生产队统一领导和指挥,如抽调劳力,使用机械,放水用水等,要服从队里统一安排,不得自行其是。
第七章干部
第二十二条大队、生产队、作业组的干部都要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干部的报酬。凡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大队常驻干部只分给口粮田或人口田,不分劳力田。口粮田或人口田收入加上固定补贴部分,合起来,可以略高于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但补贴部分不得超过一个劳力总收入的三分之二,不得搞固定工资和双份收入。非包产到户的地方,大队常驻干部的报酬仍按新《六十条》规定办法执行。大队副职干部和生产队、组干部,一律实行误工补贴,误多少补多少,也可以参照历年实际误工天数,根据各人的工作负担,一次初定到人,秋后评定。还可以根据队组大小、任务轻重、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年终根据生产好坏,实行按比例升降,由大队掌握一次发给。
第二十四条干部奖惩实行记分制。集体奖励条件:一是农、林、牧、副、渔各项生产计划总收入完成指标;二是粮、油、棉、烟、猪、禽、蛋征购和贷款、定金、水费任务完成指标;三是各项集体提留和上交任务完成指标;四是社员分配收入指标;五是人口出生率指标。根据上述五项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基本分数,超过者除精神鼓励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多少,由各地自定。
个人奖励条件,按其分工包点单位和本身业务工作情况,采取打分的办法,超过基本分的,可发给个人奖,奖金的来源,可从增产部分中提取。
凡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任务,除批评教育外,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也可以根据生产好坏、完成任务多少,按比例升降的办法。如发现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或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取消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严格实行合同制
第二十五条实行合同制,是农业生产管理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保证各种责任制实现的有效手段。凡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的地方,都要把签订合同作为一个中心环节来抓。责任到哪层,合同就订到哪里,逐级签订,层层负责。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内容,要根据责任制的形式面定,承包哪些项目,应遵守哪些规定,都要订入合同,一点不能含糊。合同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要坚决按照合同办事,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执行合同。如违背者,要承担经济责任,签订合同双方有争议时,由监证机关负责裁决,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第九章文化福利事业
第二十七条民办教师和赤脚医生,要根据其工作负担和表现,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除国家补贴和自劳部分外,差额可由大队统筹解决,中学民师可略高于同等劳力,小学民师和赤脚医行可相当于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业余教师和赤脚兽医,视其负担轻重,给予合理报酬,统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校舍的修建和其它文化福利事业,所需经费、材料,由所在队统筹负担。
第二十九条五保户的照顾,应根据本人身体情况,可实行全包或部分包的办法,由队统筹负担。对困难户,要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烈军属、残废军人,按照政策规定,属于优抚对象的,仍按原来办法,由大队或生产队统筹解决。
第十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生产队管委会成员和作业组长,必须经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生产队长、会计要经大队审查,上报公社批准,队委会一般成员作业组长经大队审批,作业组长可以参加队委会。生产队长和会计不兼任作业组长。队、组干部选 定后,要相对稳定,在一个年度内,一般不要变动。对少数不负责任,徇私舞弊者,群众有意见,首先要给予批评教育。错误严重 而教育不改,群众信不过的干部,可以随时罢免,但应分别报请大队、公社批准。
第三十一条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所在生产队的责任制合同,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榜样。
第三十二条公社、大队的干部要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支持生产队干部的工作。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及时研究和帮助解决责任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广先进经验,使之不断得到完善和巩固。 1980年7月
(三)公约
定、凤两县护林防火联防公约
林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大力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对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调节气候,美化环境,都有极大好处,与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有密切的联系。为了保障山林齐全,巩固绿化成果,防止森林火灾,防止森林病虫害,防止乱砍偷伐,我们定、凤两县凤阳山区广大干部和群众决心在党的领导下,搞好护林防火联防工作,特定如下公约:
一、积极宣传毛主席“绿化祖国”、“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的指示,宣传林业重要意义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群众爱树护林,遵守护林管理的“一二三”制度,即毁坏一棵三年以下的小树,罚款2元,栽活三棵树(大树按质论价加倍赔尝,并追回赃物)和四个赔尝的规定。即小孩毁树大人赔,学生毁树老师家长共同赔,牲畜毁树畜主赔,查不出来,护林人员自己赔,以搞好保林工作,维护山林安全。
二、健全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凡有树林的地方,都要建立保林组织,配备护林人员,常年看护山林。做好县与县、社与社、队与队、场与场之间的护林防火联防工作,杜绝山火发生,一处有火情,八方来抢救;哪里起火,就在那里扑灭。保证荒山野火不蔓延,林区起火不成灾。
三、坚决保护国营和集体的林木不受侵犯。不乱砍滥伐,不乱修树枝,不乱打树头,不毁林开荒,不毁林搞副业,不放火烧荒,不放火驱赶野兽,不上坟烧纸,确需生产性用火,一定报请公社批准和事先与附近社队及林场联系。严格控制走火,做到火不尽,人不离开。切实遵守一切管理制度,协助兄弟单位,护好山林。 四、加强与保护护林设施。在有林地区设了望台,开防火道,写护林牌和护林标语,保护一切护林设施,不使人畜破坏。
五、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做好预测预报。以防为主,积极消灭,经常交流病虫害情报,在森林病虫害发生时,一定发扬协助精神,全力以赴相互配合,及时防治。
六、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山林。绿化荒山,也是备战的需要,对阶级敌人蓄意破坏山林时,要及时检举揭发,坚决斗争,对造成山林火灾的肇事者,一定及时追查严肃处理,及时上报。
七、贯彻“护林有功者奖,毁坏林木者罚”的政策,表彰和奖励护林有功人员。同时,对坏人破坏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上报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总结经验教训,向护林模范单位和护林员学习。
以上公约,共同制定,认真执行,切实遵守,为搞好定、凤两县凤阳山区绿化工作而努力。
定远县凤阳县凤阳山区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
1978年12月
定城镇居民文明守则
(一九八六年九月廿三日镇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要
一要遵纪守法二要勤奋学习
三要热爱劳动四要移风易俗
五要讲究卫生六要礼貌待人
七要团结互助八要尊师重教
九要敬老爱幼十要爱护公物
十不
一不随地吐痰二不乱扔废物
三不乱贴乱画四不说粗、脏话
五不喧哗吵闹六不酗酒闹事
七不散放牲畜八不妨碍交通
九不损坏花木十不参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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