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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期,定远县公署(政府)行政人员除县长由省政府委任外,其余人员一般采取招雇选聘的方式录用。人员编制变化比较频繁。
民国28年(1939年)定远县属游击区,未定编制。民国29年县设县长1人,秘书1人,并设立一、二、三科等办事机构,行政人员若干。同年3月,新四军攻下定城后,建立了定远县抗日民主政府,下设民政、财税、文教、公安4科,还有农抗、工抗以及1、2、3、4区。行政干部主要由新四军四、五支队派员担任,并任用了一批地方民主人士和开明士绅。同时,还选拔了一批投身革命的进步青年,吸收了一批有文化的进步人士,经培训后分别担任行政职务。民国30年,开始实施新县制,设置秘书室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粮政、社会、军事7科。民国31年,国民党把定远县列为二等县,县政府设主任秘书,原助理秘书改为秘书;同时,增设户籍人员。民国33年,增设了合作指导室,军事科并入国民兵团。各区署设指导员3~4人、事务员及录事1~2人。
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等,均由县长或其他行政官员代(兼)职。
一、干部队伍
1949年1月18日,定远县全境解放,成立了中共定远县委、县政府。行政干部配备以部队转业干部为主,地方干部数量较少。专业技术干部以原在国民党政权下工作的人员为主,并吸收了大量进步人士和进步青年担任领导工作。当年,全县共有干部1282人。
随着政权的巩固和形势的发展,干部需要量越来越大,其主要来源:一是大、中专毕业生,二是复退转业军人,三是从外地调 入,四是从优秀工人、农民和少数当地青年学生中选拔。1950年,开始培养吸收新干部,1952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87人(其中营职1 人、连职41人,排职145人),1953年接收转业军人131人,1958~1959年,接收大学毕业生44人。至1960年,全县干部总数达5654人,其中:行政机关干部557人,事业单位干部3891人,企业干部1206人。干部数量的猛增,造成了人浮于事的现象。1961~1963年进行精简,至1963年10月31日,全县干部精简到1680人。1965年3月11日,定远县杜集区划归长丰县,随去干部83人。“文革”前期,造反派说了算,领导干部靠边站,多数被戴上“走资派”帽子,受批判;革委会成立后,清理阶级队伍,一批干部被打成牛鬼蛇神,一批干部被下放到农村和“五、七”干校劳动锻炼,还有一批干部结合到领导班子中。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受迫害的县级干部和大多数科局级领导干部,陆续回到领导岗位。1979年,干部队伍基本恢复正常。至1980年10月底,全县共有干部4518人。随着行政机构的扩大和人员编制的增加,按照上级规定,县人事局先后于1981、1983、1984三年,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155名高中毕业或相当高中文化的社会青年,担任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 按政策规定将375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1983年12月起,开始试行乡镇干部选聘制。乡镇的农经、财粮、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等部门先后选聘一批干部。按照干部队伍“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从1983年开始选拔了一大批中青年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到1985年底,全县共有各类干部6034人(含乡镇选聘制干部127人),其中行政机关1816人,事业单位993人,中、小学2371人,企业854人。1985年后,政法、农税、财税等部门向社会招聘干部。1988年后进行民师考转、民警改干等多项吸收录用干部工作,共录用各类干部365人。此间,每年都分配相当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1986—1990年共分配各类大中专毕业生1454名,军队转业干部91人。至1990年底,全县共有各类干部7607人。其中:行政机关干部2067人,事业单位1385人,中小学3241人,企业单位912人,女干部1251人,少数民族干部180人,乡镇行政机关干部672人,乡镇选聘制干部214人。
二、干部管理
编制1961年9月,县编制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管理全县党政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到“文革”前期,机构设置的基本状况是:县委下边的中层机构主要有部、室及群团机关;县政府下边的中层机构主要有局科;设在农村的党政基层机构有区、公社。“文革”期间,编委停止工作。1968年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下设“四大组”、“十大站”,原来的县委、县政府工作机构全部并入各组、站。1976年撤销组、站,成立部、办(委)、局、室。1978年恢复编制委员会,并成立了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原来县委、县政府的职能机构,根据需要,相继恢复成立。1983年底,全县正科级机构68个,编制数755名,实有人数981人,超编226人。1984年4月,进行机构改革,县设立工作机构47个,定行政编制632名,自定事业编制50名,控制数99名,总定编781名。区、乡、镇机构,建国以来先后有10次大的变动。其间:1949年10月为11个区、124个乡(镇);1990年12月为6个区、53个乡(镇)、2个标准镇。
机构编制管理自1986年后逐步规范化。是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一卡、一簿、一通知”(编制管理卡、人员增减簿、准调通知书)的编制管理制度。在管理原则上坚持集中统一领导,集体研究,一支笔审批,一家行文。一方面抓好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的清退,控制机构的不合理设置和人员的不合理流动;一方面对事业单位和区(镇)、乡(镇)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和定编,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达到科学合理。
1990年底,共有党政群团机关、事业单位机构483个,其中县委、县政府工作机构69个。全县党政群机关编制2034人,其中行政编制1991人,事业编制43人;实有人数2222人,超编188人。
干部任免建国初期,县委的正副书记和县人民政府的正副县长,分别由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任免。县级以下的科(局)级正副职、区委书记、乡党委书记,由地委或专署任免。1954年以后,县人民政府正副职、县人民法院院长,经过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报上级主管部门任免。1956年后,县委负责人由全县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报上级党委直接任免。1957年,政府部门干部,区、乡(镇)行政干部统一由县人事局管理;党群部门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前期,实行军管制,干部的任免程序受到破坏。1969年11月,成立县革委会政治工作组,县科(局)、区级以下干部由县政治工作组管理任免。1980年后,县级干部正职由省委组织部批准任免,副职由地委批准任免。1984年后,县委书记、县长由省委组织部批准任免,县委、县政府的副职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检会的正副职以及标准镇的党委书记、镇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县委常委均由地委批准任免。机关科(局)正副职、区委书记、乡党委书记由县委常委讨论决定,县委组织部任免;区长、副区长,正副乡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报经县委组织部任免;其他一般干部,党群系统由县委组织部任免,政府部门由县人事局任免。1987年,县委决定下放部分干部的管理权限,县委只管理任免县直部委办局的正副职,区、乡(镇)党委书记和区、乡(镇)长以及人大、政协工作组长;公司经理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正职干部由部、委、办管理任免;股级以下干部由主管局管理任免;副乡级干部及区直股级干部由区委管理任免。
专业技术干部。建国初,定远的专业技术人员很少,1949年全县仅有少数教师和医务人员。建国后,随着各项事业逐步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量越来越大。自1951年开始,每年都接收一批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1950~1970年本县共接收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454人。
“文革”期间,科技干部管理工作同样处于瘫痪状态。1977年后,重新恢复。1978年开始为科技人员评定技术职称。至1987年9月止,绝大多数的专业技术人员都评定了技术职称。1985年还对全县人才进行普查,共有专门人才3475人,已评职称的1042人,其中:副高级1人,中级88人,助理级332人,员级621人。1986年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由人事局移交给科委。同年12月开始进行技术职称改革,由科委牵头成立职改办公室,抽专人办公,并成立了工程、经济、农业、卫生、会计、统计、教育、档案、文博、艺术、新闻出版等初级评委会。事业单位职改工作于1987年全面开展。1988年,由经委牵头成立企业职改办公室,负责企业职改工作。至1989年底,共评审出各类技术职称6173人。1989年5月,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由科委划归人事局。同年7月开展第二次人才普查,并进行人才需求预测和人才规划工作。1990年,开展了首次职改复查工作,12月底,全县共有各类技术人员6819人,其中,正高级1人,副高级118人(含具备副高级任职资格),中级1339人,助理级2556人,员级2501人。各专业技术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权限,根据级别、类型,分别归属于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主管局。
奖惩1957年8月4日,成立定远县监察室,负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1959年6月30日,撤销县监察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由人事科接管。制订了全县干部奖惩制度,定期对干部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晋职;惩罚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公职等。干部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科负责。“文化大革命”中干部考核工作中断。1978年,考核制度恢复。对专业干部在其具备优良品德的前提下,着重考核其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已取得的工作实绩;对行政干部着重考核其政治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完成任务情况。1985年后,干部考核主要内容是德、能、勤、绩;把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与年终总结评比结合起来,对干部进行综合性工作实绩考核;考核按干管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和对干部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县财政每年都拨一定经费奖励优秀干部。1988年3月,县成立监察局,编制15人,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相继设立派出监察机构16个,专职监察员57人,分别负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下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1986~1990年间,先后为43个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晋升1~2级工资,表彰先进集体187个,先进工作者1767人,给3人记大功,55人记功。同时,查处各类干部违纪案件34起。
岗位责任制1979年,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干部岗位责任制,并将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奖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岗位责任制的实行,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人民日报》于1982年12月21日和1984年4月23日两次发表文章报道;全国有16个省、8个地区、16个市、78个县以及中央和本省有关部门544人次来定远考察参观。1986年,开始把岗位责任制发展为目标管理责任制,即以实现经济建设计划为中心,层层制定岗位目标,明确考核标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考核,一级对一级负责,集体考评指标完成程度,个人考评工作实绩。
三、工资福利
工资制度与标准建国初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均实行供给制。1951年,改供给制为“包干制”,废除保姆费和保育费。工资计算单位是工资分,按日计算。生活费标准(包括口粮、菜金、鞋、袜、衣帽、棉被、蚊帐等):一般干部70个工资分;科、区级干部95个工资分;县级以上干部120个工资分。津贴费标准:县长28元(新人民币,下同);副县级24元;正科(区)长级15.6元,副科(区)长级12.4元;科员级6.6元,办事员5.6元;警卫员4.6元,勤杂人员4.1元。1953年,为了改善干部待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由“包干制”改为“薪金制”。1955年开始实行工资制,定远执行三类工资标准,行政人员实行28级工资制,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
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常用工资标准表


工资改革1956年,本县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分等级工资标准,干部的工资开始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按工资级别发给工资。1965年,实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党政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分为18个等级,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
1985年,实行全面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金4个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由人事局审批,企业工资由劳动局审批。为鼓励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分别发给10%的教龄和护龄津贴工资。
工资调整1956~1985年,本县先后进行了14次职工工资调整。
1956年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分等级工资标准。1959年,调资升级面为:国家机关1~2%,农林水部门5%,中小学教师分别为4%和2%,企业单位30%。1961年,全县职工调资升级面为25%,人均增资6.32元。1963年,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行政18级以下的干部调资,升级面为5%;同时按规定给工资低于行政29级的工作人员调整了工资。1977年为1966年前工作的二级工和1971年前工作的一级工升1级工资;1971年底前工作的其他职工的升级面为40%。
1978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调资面为2%,文化艺术人员为4%。1979年,升级面为40%,升级增资的条件和方法与1977年相同。1981~1983年调整工资,升级面100%。1981年10月,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育、卫生部门的职工升级增资,并给部分工龄较长、工资偏低(与同类人员相比)的大专院校毕业的职工升两级工资。全县文化、教育、卫生部门有2,578人升级增资。1982年12月,参照1981年的调资办法,给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升级增资,少数职工升两级工资。1983年9月,给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调资,贯彻“调改结合”的方针,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所增工资国家负担一半,企业负担一半,调资者须经评议考核合格,方可升级增资。1985年工资改革,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按原标准工资加副食品价格补贴进行套改,企业单位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按五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按原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事业费增收节支奖进行套改、升级,职工一律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金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并按五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1985年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为5645人(含见习期225人),人均工资水平由工改前62.27元增长至81.67元,人均增长19.4元,增长率为31%。
1987年初,按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给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其中升1级工资的有2400人,升级面为18.9%。1988年按省人事局规定,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220人调整1级工资,升级面为21.3%,月增资额15478.50元,人均增资6.97元。1989年按省人事局42、43、44号文件,为3,820人调整1级工资,月增资额26,740元,升级面为41.1%。1990年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级别提高两个档次,并给10019人升1级工资,月增资70415元;为解决突出问题提高1级工资的8365人,占总数83.5%,月增资额62504元;同时,为离退休人员1643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24088.23元,人均增资14.66元。
1986年7月1日,开始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人事部门与财政、编制、银行、劳动等部门配合,将工资基金管理与编制管理、人员计划管理相结合,按月按季核定人数,审核工资,把住人员进口关,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膨胀。1989年,在有关部门配合下,人事局建立了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使全县的工资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
四、退休退职离休
1958年,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本县开始实行干部退休制度。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均可办理退休手续,未达退休年龄而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病退手续,按规定发给退休、病退费用;对未达退休年龄又不符合病退自愿退职者,可办理退职手续。1978年后,根据国务院新的规定,凡工龄满10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均可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干部按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享受不同的退休待遇,分别按每月标准工资的60%、70%、76%、80%发给。同时,与在职干部一样享受困难补助、公费医疗等待遇。退休干部去世后,其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和遗属困难救济的待遇。退休干部由人事局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1978年,按国务院规定,开始给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办理离休手续。离休干部原工资不变,政治待遇与同级干部相同。此外,每年按规定发给一定生活补贴,并在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老干部离休后,按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给予不同等级的补贴。
1985年后,达到退休、离休年龄的干部人数逐年增加,退离休工作的难度也相应增大,退休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上,以管促退。人事局专门成立了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各主管局也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每逢节假日组织有关方面人员走访慰问退休干部,并按规定为退休干部增加原工资5%~15%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县财政每年都拨一定的经费为退休干部维修房屋,帮助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1989年7月,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退休人员的10项待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为448名退休干部落实了洗理费、书报费、福利费、补助费,计3844元。干部退休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
1986年底,全县有退休干部779人,至1990年,增至984人,离休干部429人。其中:1937年7月前参加革命工作的2人,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1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177人,1945年9月以后~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250人。离休干部中享受地专级待遇的4人,县处级待遇的115人,县处以下待遇的310人。
为管理好离退休老干部,1978年县委成立老干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抓全县老干部管理工作。1984年,正式成立老干部局,对老干部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离休干部和县处级以上退休干部由老干部局管理;退休和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由人事局管理。有关部门也相继成立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老干部的政治学习、帮助老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开展各项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娱乐活动等。县委老干部局为了丰富老干部生活内容,除设置活动室,专供老干部阅读报刊或开展娱乐活动而外,每年还组织离退休老干部参观游览;同时还成立了老干部自我管理协会和老干部关心下一代协会,为发挥老干部余热创造条件。县直机关和部分区镇也设有老干部活动室,供本单位离退休老干部学习和开展其他活动使用。随着社会老人和离退休人员的增加,1985年,本县成立了由有关部门领导共20人组成的老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从而使老龄人工作走向广泛化和群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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