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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就业
招工建国初至1956年,主要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民政部门采取失业登记、介绍工作、组织生产自救、以工代赈、不准企业解雇工人等办法,解决失业人员就业问题。
1951年,县民政科在定城、炉桥、池河三镇组织调查登记,共有贫民2018户,6777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2311人。1952年之前,党和政府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自救,安排男劳力参加城镇建设,做小工和搬运工,帮助机关、居民挑水等;安排女劳力洗衣服、做小生意等。通过这些办法共安排1720人就业。1953年,党中央提出“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并存的政策,为劳动就业提供了有利条件。县民政部门对定、炉两镇607名失业人员一面拨给救济款,一面区别不同对象和条件给予安排就业。诸如:介绍失业知识分子83人到银行、保险公司、烟酒专卖公司、税务等单位工作;在炉桥开办一个窑厂安置100余人;在定城、炉桥开办织袜、织毛巾训练班;培训专业建筑工人50人等。
1955年,在进行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开展了生产自救。安排做砻坊258人,磨坊298人,油坊134人,铁木业91人,机面35人,织布、捻线60人,副食品业452人,修理业47人,缝纫业82人,皮革业38人,计1495人。
1956年上半年,先后两次调查登记,全县有失业人员245人,主要是辍学、失业和私改后尚未安置的编余人员。民政部门通过组织失业劳动力整修城河,开办放养、旅社、养蚕行业等途径,解决就业问题。动员130名失业人员参加拂晓农庄生产,介绍8人到大柳国营羊场当工人,介绍30人报考西北地质学院,培养25人到高级社做医务工作,介绍60人到定城蚕场当工人,组织搞其他副业的72人,就地归口安置5人,政府安置3人。
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下,县委提出“大办工业、大办钢铁”的口号,全县职工人数由1957年的5791人猛增到18582人。1959年不得不精简10282名职工返回农村。出现了工业大上大下,职工大进大出的局面。1961年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进一步对“大跃进”造成的职工过剩进行精简,至1964年,共精简职工3142人。政府一面安置部分人员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一面安置部分人员做临时工、合同工。至1965年,共安排合同工1013人、临时工117人,较好地解决了劳动就业问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组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全县共下放知识青年5,123人到农村插队落户。1970年至1976年,按分配和招工指标,陆续招收当工人和病退回城的2285人。
1979年后,招工政策作了较大调整,采取了面向社会,一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政策;1984年对招工制度进行改革,改固定工制为合同工制。1985年后,全部实行合同工制度。
1979~1990年城镇就业与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复退军人安置1950年,县开始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68年,县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凡是城镇户口参军的,服役期满回县,一律安排工作。1973年,对家住农村参军6年、配偶是国家干部或集体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军人,由安置办公室报上级安置部门批准后,安排适当工作。据统计:截止1985年底,全县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200人。
退休职工子女顶替1959~1965年,定远县由于职工过剩,大批精简,未实行退休职工子女顶替制度。1976年,利用自然减员指标,为退休职工安排一名城镇户口的子女当工人。197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开始正式实行子女顶替政策。当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子女顶替的365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子女顶替685人。其中属农业户口的464人,占顶替总数的67.7%。1980年后,补充顶替转入正常化。但由于出现了虚报年龄、涂改档案、出具假病历和证明等不正之风,补充顶替工作较为混乱。1983年,国家对补充顶替政策重新做了规定:一是干部不再实行子女顶替政策;二是因病提前退休和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职工,不准子女顶替。
临时工转正50~60年代,介绍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试用的人员和临时工,凡在常年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较长或者已成为骨干的,利用年度的增补指标,转为正式工人。1971年,县成立临时(合同)工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60年代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进行集中统一审查,将一大批临时(合同)工转为固定工。1982年以后,又对1971年应予转正而未转正的临时工,经过查核、报批,补办手续陆续转为固定工。
1971年劳动计划内临时(合同)工转为固定工统计表

1971年劳动计划外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统计表

1949—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分布情况表

1979~1990年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分布情况统计表

劳动服务公司1981年8月,经定远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了县劳力调配站和定城、炉桥两镇的劳力管理站,成立了“定远县劳动服务公司”。
公司设立培训就业、经营管理等机构,负责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金和各劳动服务公司等业务工作。
1983年1月,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县劳动服务公司对本县劳动就业人员的登记和管理作了重新调整:1、登记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年满16周岁至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城镇青年,以及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城镇其他待业人员。对不满16周岁和虽满16周岁而不要求就业的青年、在校生以及农村劳动力一律不办理登记手续;对不要求就业,没有参加登记的适龄城镇社会劳动力,单独统计其人数;对小集体企业职工,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个体劳动者和在登记时间内从事临时工作的人员,也不办理登记手续,但允许他们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招工考试。如上述人员因多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转为待业人员并要求待业的,可申报登记,办理登记手续。2、待业人员的登记,由县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办理,在每次升学考试结果揭晓后,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对零散的待业人员登记,每月指定日期办理。3、凡参加登记的待业人员,由县劳动服务公司分人建档,发给个人劳动卡,待业人员一经招工、招生、参军、补员、参加集体企业、安排临时工或从事个体经营,原登记发给个人的劳动卡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收入档案转到有关单位。4、待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分别由所在区、镇、街道和单位劳动服务公司或就业安置机构负责。把待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思想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按照“三结合”就业方针,有计划地指导他们就业。
二、劳动力管理
职工调配职工调配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调剂性调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职工本人的条件和意愿,在单位内部或不同单位、部门、地区之间进行在职职工余缺平衡调剂,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劳动力进行再分配。第二种是照顾性调动。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在职职工夫妻长期分居两地以及有其它实际困难的跨县、跨地区、跨省调动问题。
调剂性职工调配建国以来,每年都进行了少则200多人,多则500余人,乃至千人以上的职工调配。在业务管理权限上,单位内部的调配由单位自行办理;跨单位、跨地区的调动,由劳动部门统一办理。
照顾性职工调动建国以后,一直从严掌握,特别是跨省的照顾性调动,规定在进出平衡的原则下进行。
精简职工1958年,在“大跃进”的口号下,本县掀起大办工业、大办钢铁的热潮。定、炉两镇办起了大小厂(场)29个,招来1236名新的待业人员和社会闲散劳力;其他企事业单位也从农村大量招收劳力。以致全县职工从1957年末的5791人猛增到18582人,增加两倍,超过了实际经济负担能力和粮食等消费资料供应能力,结果不得不采取精简措施。从1959年开始,精简主要对象是1958年大办工业、大办钢铁时从农村招收进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勤杂人员和多余的不符合条件的学徒工,以及家务负担较重的家庭妇女。
被精简的职工,决定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所在单位主动与有关公社联系,妥善安排好他们回乡后的生产和生活。在离单位前,发给半个月工资,并发给路费和伙食补贴。个别生活困难的多发一点工资。被精简下来的干部,由各口统一调配。全县共精简职工10614人,其中回农村的10282人,去专业队修水利的63人,回城镇街道的269人。
为了发展农业,巩固工业,本县于1961年再次作出精简职工的决定,动员部分干部、职工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参加生产。至1964年,共精简固定职工2,477人(其中1962年精简1,162人,1963年精简996人,1964年精简319人)。
三、职工培训
建国初期,本县企事业单位便开始实行学徒工技术培训制度。采取以师带徒的传统方式,结合生产,边学边用。1958年,国务院、国家劳动部门及省人民委员会先后对学徒工的期限、生活补贴等作了暂行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本县执行学徒期的工种和学习期限为:学习期限3年的有车工、铣工、齿轮工、镗工、磨工、钳工、电工、电机维修工、汽车维修工、仪器修理工、计量鉴定工、木模工等;学习期限两年半的有印刷工;学习期限两年的有锻工、刨工、钻工、刀磨工、热处理工、冷作的冲压工、电(气)焊工、白铁工、铸字工、排字工、木工、砖瓦抹灰工、石工、安装钳工、起重工、挖掘机驾驶员、汽车驾驶员、商业企业的营业员等。
企业一些辅助工种的粗壮工人为一年训练期。
为了鼓励学徒工努力学习技术,1978年结合2%的工资调整,对全县企业的学徒工进行一次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优良,技术达到训练要求水平的,给予提前转正20人,占学徒2133人的15%。
1981年,成立了“定远县劳动服务公司”,技术培训工作转入正常化。1983年开始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工作。9月,举办了第一期会计培训班,共招收学员70人,聘请8名会计师任教。1984年6月,举办第二期会计培训班,共招收学员110名,分为高级、初级两个档次,结业后发给证书。1985年由单一集中培训转向社会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多行多业培训的有利条件,扩大职业培训面,把培训和就业密切结合起来,取得较好效果。如定城、炉桥、藕塘3镇,举办了3期裁剪技术培训班,共培训待业青年155人;县汽车改装厂先后培训修理工155人。
四、劳动工资
1952年前,对工人实行供给制。1952年后,改为工资分制。1955年,废除了工资分计算办法,改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实行了记件工资制和企业奖励工资办法。
1963年,进行工资调整,专区分配给本县用于当年提高工资水平的指标计132292元(其中:用于职工升级93161元,转正定级8531元,提高过低工资标准2100元,增加本年奖金1300元,其他方面15200元)。当年12月底调资结束,实际用于职工升级的年增加工资额为78435元,升级面为2502个,升级数2,248人(其中升二级的254人);用于职工转正定级的7743元;用于提高职工过低工资标准的5316元;用于本年增加奖金的40983元;用于调整生产工人工资标准的17465元;用于其他方面的796元。
1971年工资调整,有3405人得到升级,占职工总数7501人的45.38%,月增资总额25977.32元。
1977年工资调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资人数共计5494人,占职工总数8421人的65.23%,月增资总额27447.53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增资人数共计2701人,占职工总数2890人的73.6%,月增资额9938.28元。
1979~1980年,为40%的固定职工调资升级,升级人数共计3680人,月增资总额21562元。
1983年,对企业职工实行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挂钩的工资调整,14161名固定职工中,列入调整升级范围的2850人,给予升一级的2349人,月增资总额19376.27元。
1985年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分别进行。将现行四类工资区企业工资标准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采取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工资随着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1987年调整工资,全民职工3370人,实际调资的2732人,人均月增资7元;集体工6774人,实际调资的5762人,人均月增资4.18元。
1989年,企业职工每人转调1 级工资,同时,提高新职工和退离休人员待遇。全民企业转调1级标准工资的3219人,人均月增资17.29元;提高新职工临时待遇的10154人,人均月增资11.07元;提高定级水平的751人,人均月增资10.03元;提高退、离休人员待遇的54人,人均月增资18.48元。集体企业转调工资的5270人,人均月增资14.43元;提高新职工临时待遇的1215人,人均月增资10.50元;提高定级水平的2161人,人均月增资5.5元;提高退、离休人员待遇的1030人,人均月增资19.70元。
1949—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表

五、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1959年7月,县成立了“安全运动委员会”,随后,在全县13个厂矿企业1,218名职工中开展安全普及教育,多数厂矿配置了保健员和防暑药品。
1963年4月和10月,全县先后组织两次安全生产检查,为机械安装拥挤、无防护设备的县电灯厂扩建厂房,加强安全措施,增加防护设备。
1974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了春、夏、冬3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夏季检查重点是: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触电、防雷击、防淹溺、防坍塌等情况;冬季检查重点是:防尘、防毒的宣传教育情况和防火、防寒、防冻的落实情况等。
1975年元月,对定城、炉桥两地区的厂、矿企业重要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普遍存在安全组织不健全、电器设备陈旧、电路安装紊乱、消防器材不足、防尘设备少、机械缺少防护罩、防毒工作没有重视、治安工作松懈等现象做了纠正。
1978年3月,县委发出《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检查内容:(1)组织群众安全网;(2)安全生产制度;(3)机械设备;(4)电力设备;(5)防火和消防设备;(6)特种设备;(7)防尘防毒;(8)其它方面。共查41个企业。
1980~1984年连续开展了5次“安全月”(5月)检查活动。
1985年5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按照省经委、省劳动局制定的工厂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4个部分58条,对企业安全情况进行评分。17个国营企业得85分以上的9个;19个集体企业得85分以上的5个。13个复查单位得到85分以上的4个,其中全民企业3个,集体企业1个。1986年1月起,全县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活动。4月、12月,分别组织全县工矿企业安全大检查。1987年1月21日,县召开了1986年安全生产表彰大会,14个先进企业、26个先进车间班组、71名先进个人受到县政府表彰。是年6月,县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管理。1988年9月,县政府组织抽查工厂企业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情况,并向省人大检查组汇报。是年,共组织大型安全生产检查3次,受检查的66个企业、16个建筑 工地、20个锅炉房,共查出事故隐患511例,限期整改;评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29个,其中7个单位受到滁县地区行署表彰。1989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作为目标管理,把安全生产列为企业承包和上等级的重要考核指标,坚持安全生产否决权。是年,检查54个企业、8个建筑工地,查出事故隐患346例;并对全县工矿企业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资格进行了审查,发给合格证书。1990年1月,组织了春节运输和航运、渡口安全检查。5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做好劳动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坚持各级首长负责制、基础工作、建立各项制度、全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尘防毒、安全检查、现场监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项工作做好。3月,县政府在全县安全工作会议上表彰了198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8个,先进个人50名,颁发了奖状、奖品。同时上报8个先进集体和10名先进个人由地区行署表彰。在县人大召开的第10届3次会议上,县政府作了《关于“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人大组织代表视察了部分企业,检查《条例》实施情况。11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县厂长、经理和职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参加4300余人。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是年,工矿企业还订阅《劳动保护》杂志230余份。
(二)劳动卫生
防毒防尘1957年,对定城、永康、西卅店、炉桥4个区工厂企业的调查发现,少数工人患有支气管炎、肺结核、头疼、腰疼、腰酸等不同疾病。为了改善劳动条件,增加防尘设施,定城粮食加工厂和西卅店祥平碾米厂,安装吸尘器,增开窗子。自1973年起,县防疫部门对水泥、磷肥、化肥、汽车修理、农机等43个厂进行粉尘、铅、汞、锰、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氟化氢、氯和辐射热测定。测定水泥厂5个作业点,粉尘浓度过高。1975年,水泥厂除新添进料吸尘网设施外,并采用出磨抽风、成球机增加防护罩等办法,既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又使粉尘浓度大大下降。
1978年10月,对全县尘毒危害情况和接触尘毒工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炉桥米厂、轧花厂和外贸槐树叶加工厂等,采用密封机械化、风送一条龙生产措施,不仅降低了粉尘浓度,产生了较好防毒效果,而且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还有印刷厂铸字机、锭铅锅加自然通风罩,泉坞山采石厂带水打眼作业,石灰厂窑头加排烟设施等做法,分别把铅蒸气、粉尘和一氧化碳浓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1983年10月,县成立职业病普查领导小组,对41个工厂企业2850名工人进行劳动卫生监测和职业病普查。
1986年9月,又成立了职业病体检领导小组,对接触尘毒等有害物质的工人进行职业病检查。
1989年,地区劳动局对本县水泥厂、泉坞山预制厂、南门预制厂等56个单位的粉尘点进行粉尘检测分级,达标的10个点,超标的41个点,ⅢⅣ级岗位3个点。对ⅢⅣ级岗位,责令采取措施,限期解决问题。
1990年6月,对企事业单位已婚的女职工妇科病进行检查,参加检查的1,400余人,查出患有各种妇科病的1007人,及时安排就诊治疗。10月,对企业1100名职工进行了职业病普查。11月,地区劳动部门对本县水泥厂、磷肥厂、石膏粉厂等6个企业进行复查验收。
劳保用品早在50年代,本县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每年都为职工发放大量劳保用品。1963至1966年,全县分配工作服用布5,053米,其它劳保用布25,780.95米,毛巾5006条,手套20156双,胶鞋3215双,棉絮1897.5斤,轻便靴150双。1971年、1975~1978年,5年共分配劳保用布49696米,值班棉大衣、棉被布910米,工矿胶筒靴200双。
1982年前,劳动保护用布实行计划供应,由上级商业部门下达计划,县商业部门安排供应,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
1983年6月以后,国家取消棉布凭票供应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安徽省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安徽省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三)事故处理
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已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事故单位领导人或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责任。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定的指示和决定而酿成重大事故的,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而酿成重大事故的,安全无人负责、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事故的,着重追究企业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责任。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5年1月12日,石灰厂一工人违章作业,运料工廖兰英被吊栏挤死。直接责任者,判刑两年,缓刑两年;给予厂长行政警告处分,取消3个月奖金,在职工大会上检讨;分管生产的副厂长、车间主任、班长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取消3~6个月奖金。7月3日,泉坞山轮窑厂,搬运窑头房屋架时,因屋架倾倒,砸死农民工1人,重伤1人,轻伤2人。副厂长因指挥不当,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3个月奖金,写出书面检查;撤销农民工小组长职务,罚款50元,写检查;电焊工因玩忽职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3个月奖金,写出检查。
1987年7月29日,县酒厂行车工穆守松在行车主梁上因电击从高处坠落死亡。给厂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6个月奖金;给副厂长、电工行政记过处分,各取消6个月奖金;对单位给予罚款4,000元处罚。
1990年8月13日,县二建公司承建的县医药公司综合大楼工地上,农民工王守道从4米多高的二楼拦料平台上坠落死亡。公司经理被取消3个月奖金,写出书面检查;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1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单位实行罚款1,500元处罚。
1971~1990年伤亡事故统计表


1971~1990年伤亡事故统计表
(四)锅炉管理
本县到1977年只有12台锅炉;1985年发展到27台(其中报废2台,生产用炉14台,生活用炉11台);1986年30台(其中生产用炉16台,33.9蒸吨,生活用炉14台,10.8蒸吨)共44.7蒸吨;1989年42台(其中运行锅炉28台,新装、待装未运行14台)计92.5蒸吨;1990年增至43台(其中自备电站用炉1台,工业用炉21台,生活用炉21台)计98.7蒸吨。另有统计在册的压力容器356台,民用液化钢瓶1297只,各种气瓶217只。
1977、1979两年,对全县锅炉进行了普查,规定凡新装锅炉,都要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经劳动部门验收,登记建档,发给运行证。1988年,筹建锅炉水处理服务站,开展锅炉水处理与服务工作,实行服务性收费。1990年,制定了锅炉房综合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对司炉工进行定期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操作证;不合格者,暂停进入操作岗位,继续学习。在整个锅炉管理工作中,定期检验,是一项重要措施。对检验的锅炉,签发检验证书,不能确保安全运行的给予报废。1981~1990年,全县共报废锅炉12台。凡是报废锅炉,不得转卖或继续使用。
80年代,县内出现了一批“土锅炉”。这类锅炉在设计制造、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有的附属设备不齐全。对这类安全没有保证的锅炉,严禁使用。
六、退休、退职
由于定远县工业起步较晚,到1957年尚无百人以上企业。此间,退休养老制度亦未能实行。1958年开始实行职工退休退职制度。1962~1964年,结合精简职工,动员一批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工人,办理退职退休手续。其后,因子女顶替政策不能兑现等原因,办理退职退休的职工数量很少。从1979年开始,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允许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顶替的政策,主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逐渐多起来。据统计:1979年,全县共有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1004人中,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离休3人,退休203人,退职1人;工人退休205人,退职2人,计414人。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退休418人,退职1人,计419人。共占摸底总数的83%。1980年,退休退职工作转入正常化。
1985年工人职员退休条件、退休费支付情况简明表

退休退职职工,除按月支付退休费外,其他待遇有:1、报销车旅费。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6个月内迁往居住地点的,其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行政经费开支规定办理;退休满两个月后,返往居住地或者安家,再次迁居,不发给此项费用。2、口粮供应。1962年6月1日以前退休职员,口粮定量标准低于居住当地脑力劳动者标准的,按脑力劳动者标准供应,但不补发;居住农村的退休职工,其口粮由所在社队解决,社队不能完全解决的,经公社证明,由粮食部门补齐。3、生活工业用品供应。一律自1964年9月1日起,按当地在职职工供应标准供应(过去的不再补发)。4、生活困难救济。由民政局负责解决,经过民政部门救济生活仍有困难,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工会组织,可以从劳动保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5、医疗待遇。和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医药费按照企业、机关现行办法报销。因工致残的退休职工,除疾病医疗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外,旧伤复发治疗时,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膳用费和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6、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丧葬费在50元至100元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因工致残死亡的,由企业行政发给本企业3个月平均工资作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为死者6个月退休费总额,2人折7个半月,3人及3人以上的9个月。因工致残退休后死亡时,由企业在劳动保险金中每月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七、劳动仲裁
1987年1月,定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同时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定行政编制5人,为副区级建制。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行使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行政管理两种职能,妥善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1988年8月,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成立了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依法进行调解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在职代会领导下工作。
1988年5月24日,建材局工人徐金石以旷工过被单位除名,申诉至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调解达成协议,将徐收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由劳动部门仲裁机构依法签证。1988年前签证的487人;1989年签证的276人;1990年有77人签证。
八、劳动保险
1987年7月,成立“定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名“定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为全民事业性质,定事业编制5人,副区级建制。负责全民、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统筹,并进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等试点工作。
为了切实做好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县人民政府批转了县劳动局关于《定远县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规定:1、统筹范围,本县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省属、地属企业单位全部固定职工,计划外临时工、轮换工、集资工暂不参加统筹。2、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职工的退休费以及按国务院规定的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费、粮差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指1985年5月30日前退离职工每人每月12~17元的生活补助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职工增发的生活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享受优厚待遇提高标准的退休费等)。3、退休基金的筹集,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合理负担,适当调剂”的原则,按照“退休基金65元(全部在职职工人均标准工资额)乘以在职职工人数乘以8%加40元乘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人数”的公式计算,按月提取。凡参加统筹者预交1个月的统筹费用。4、退休基金存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专户”,建立财务、统计报表制度,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组织监督。银行对存储的退休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退休基金。至1990年底,全县共参加统筹的国营企业72个,职工7,084人,退(离)休职工963人,年统筹基金876906元,支出退休费839703元。
另外,截至1990年底,已有全民合同制工人910人,收取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28.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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