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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
建国前,男女青年婚姻多由父母包办。195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买卖、包办和一夫多妻制,提倡婚姻自主。凡达到法定婚龄,要求结婚者,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政府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结婚证书后方可结婚。凡夫妻双方要求离婚者,也必须亲自到当地政府申请离婚(或口头陈述),经调解无效后,依法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书。夫妻离婚后,双方自愿要求恢复婚姻关系者,也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新领取结婚证书方可复婚。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结合新《婚姻法》的宣传,对婚姻登记情况进行了普查,先后为11245对已婚夫妻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二、殡葬
1975年4月,国家投资16万元,在城北八华里处的合蚌公路东侧兴建殡仪馆,1977年8月竣工。该馆占地面积65亩,建筑面积11640平方米,设有礼仪厅7间,休息室2间,办公室2间,职工宿舍21间,车库5间,骨灰寄存室2间,商店4间,共43间。1982年成立“定远县殡葬管理所”,所长1名,工作人员72名。为了做好火葬工作,定远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的布告”。改土葬为火葬,改出殡为开追悼会,改穿白戴孝为戴黑纱、白花,改送祭礼为献花圈,改理丧客为治丧委员会。自1977年实行火化起,至1990年共火化尸体1917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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